案件简介 2008年5月23日,原告与被告贵州XX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签订《XX区XX·XX苑消防设施安装工程施工合同》,双方约定被告贵州XX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开发建设的XX苑小区项目的消防设施安装承揽给原告。合同签订后,原告为上述小区项目进行了消防设施安装,其中第一期已于2010年竣工验收合格,后因被告贵州XX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资金困难,整个小区项目停工,原告故暂停了第二期的消防设施安装。2014年,被告贵州XX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筹集到资金,为此原告与被告贵州XX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当年6月13日签订《XX·XX苑消防安装补充协议》,双方约定第一期被告贵州XX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尚欠55万元,原告将第一期消防验收合格书交付给被告贵州XX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被告贵州XX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向原告支付尚欠的55万元,第二期合同价XX万元,已支付1XX万元,剩余XX万由于被告贵州XX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2010年无力支付被停工,现因被告贵州XX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原因消防安装停工X年,因材料价格上涨,需差价XX0万元,第一期更换消防产品需XX万元,故现在被告贵州XX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总共应支付XX万元,原告动工前支付XX万元,安装后拿到消防验收合格意见书时支付到总价款的XX%,剩余XX%为质量保证金,一年后期满付清。 贵阳建设工程律师团队观点 从合同的内容上来看应认定双方存在承揽合同关系,不属于建设施工合同所规定的专属管辖,合同系当事人之间的真实意思表示,且未违反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合同应属有效,对双方当事人均有约束力,双方均应按照合同约定严格履行各自义务。 因本案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合同对履行地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的,接收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 本案双方对履行地点没有约定,接收货币一方为原告,原告住所地为合同履行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关于“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的规定,原告住所地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 何帆律师 贵阳律师何帆,前贵阳市某法院员额法官,硕士研究生,中共党员,中国法学会会员,《中国审判》杂志社通讯员。具有多年法律实务工作经验,曾在贵阳法院系统工作多年,长期担任法官职务,审理及执行几千余案件,具有丰富的审判及执行工作经验,在国内刊物上发表多篇论文。 何帆律师在承办案件过程中,善于梳理案件脉络,能准确把握法官裁判思维,直击案件要害。在多年来的法律实务工作中,坚持以理论指导实践,再以实践反哺相关理论,不仅积累了丰富的办案经验,更是对专业知识有了深入研究。良好的职业操守,高度负责的工作态度,灵活的案件处理方式,使之擅长以最短的时间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 【发表论文】 《论司法实践对违章建筑的处理》,法制博览 《论我国白酒知识产权的法律保护》,法制与社会 《大数据时代法院随机分案模式研究》,全国法院系统第二十九届学术讨论会优秀奖 【媒体报道】 《戴上手铐,老赖忙还钱》,贵州都市报 《雷霆风暴显强威,失信人主动付款》,百姓关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