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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家摆手舞论文开题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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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家摆手舞论文开题报告

你与舞蹈的故事,舞蹈改变了你的***、***是我的**(舞蹈)

少数民族舞蹈尚需不断创新· 少儿舞蹈的教育作用· 以情动情,舞在其中· 开拓舞蹈审美文化的新天地· 浅谈舞蹈的创作· 舞蹈艺术的意蕴和意境· 舞蹈要注意的艺术特点.舞蹈生态学与美学结合的方法.舞蹈对新时期的舞蹈进行美学思考.这些题目都不错给你这个网站你看看,中华论文网里面都是这种类型的论文,希望对你有所帮助

我国少数民族的传统文化个个都璀璨闪耀,引人入胜。像傣族的泼水节,回族的民族信仰,土家族的摆手舞等等,节日里人们欢声笑语,热闹非凡。每一个传统文化都象征着人们对美好生活的祝福和向往,每个文化中也都有它们渊源的历史。今天我们便要着重讲一讲土家族的摆手舞,虽然名字取其摆手,但是其真正是来自对生产涉猎生活的模仿。摆手舞集舞蹈艺术和体育健身于一身,其历史悠久特色鲜明被列为了中国第1批非物质文化遗产,是土家族人们的骄傲。

摆手舞又分为大摆手舞和小摆手舞两种,而其中又包括“赶猴子”“雄鹰展翅”“犀牛望山月”等等多种动作,这些动作不仅生动形象地展示了土家族人狩猎时的活动表现,而且也能够使人伸展筋骨,起到强身健体的功效。现在土家族人又发挥特有的想象,将复杂繁琐的摆手舞改编成简单易学的新版,更加方便人们学习和传承。

由于摆手舞已流传千年,很多具体起源内容已无法考证。但对于摆手舞的起源,民间也流传着很多种说法。一种是说摆手舞是起源于祭祀活动,在祭祀先祖时要跳摆手舞表敬意求福祉,也告诫后代子民不忘祖先的功劳恩德。另一种说法是摆手舞是由白虎舞巴渝舞相结合不断发展而成,因为摆手舞中很多动作都和白虎舞和巴渝舞相似,并且有着很多相同特征。还有一种说法是摆手舞是当初为了振奋战士们的士气而产生的,用摆手唱歌的方式来缓解战士们的思乡之情,征战胜利之后,摆手舞也从民间流传开来。

关于摆手舞的起源,人们众说纷纭,没有统一的答案。但是大部分说法都是歌颂摆手舞,传承摆手舞,说法众多也证明了摆手舞真的是历史悠久,传承千古。尽管摆手舞是土家族人的特有文化,但我们每一个人都应该尽一份力去守护它更好的发展。

我和公司大院内负责清扫工作的李阿姨,开始了我的第一次社区服务。太阳还没完全升起时的天空阴沉沉的,映衬着昏暗的路灯,有那么一种温馨的感觉。清晨的空气夹杂着些许寒冷的气息,五颜六色缤纷的炮纸和黑漆漆的炮灰散落在大院的各个角落。春节的临近,大院中的孩子总在夜晚降临时放炮,火花是绚丽多彩的,但是这对于第二日要清扫大院的李阿姨无疑是麻烦和疲惫的。但通过清扫大院,我也从中体会到了浓厚的过年氛围。大院里,枯黄的落叶铺满了院中的过道。我和李阿姨一人一把大扫把从大院开始清扫。静静的大院中只听见沙沙声音有规律的交杂着。大约7点时,大院就清扫干净了。劳动是中华民族的优良传统美德,我们作为新世纪的中学生,有着较高的文化素质,更应该积极的参加劳动,用实际行动弘扬我国的传统美德,发扬我国的优良精神品质。八荣八耻中明确提出:以辛勤劳动为荣,以服务人民为荣。因此,我们更应该积极的去参加这一类的义务劳动。社区活动能让我们更接近社会,给我们带来的不仅仅是快乐,更多的是对社会的责任,我们学生有责任为社会服务。虽然这次社区服务只有短短的几天,但从这次社区服务中我感受到了一个人对自己工作的热爱,和一个人在工作岗位上的热情。如此,我渐渐地懂得了一个道理:要创造自己的事业,就必须付出加倍的努力,凭着一个人对工作的执著、坚定的信念会指引着他走向完美的事业之路。要在事业上有所成就,首先要付出比别人更多的热情和耐心。我也明白了,公益劳动是不记报酬、不谋私利、不斤斤计较的;公益劳动是忘我的劳动,也是培养我们关心公共事业热情的。参加公益劳动的光荣感,塑造自己美好的心灵。公益劳动不仅能造福社会,而且能陶冶情操,美化心灵。而我们也该为了公共利益而自觉自愿地参加劳动,因为那是我们中学生的劳动态度的一个特征。不记报酬也是我们中学生劳动态度的一个特征。我们讲的公益劳动,就是以不记报酬为前提的;那是根据以公共利益而劳动;我们必须为公共利益而劳动,自觉要求进行劳动。积极参加公益劳动是为社会尽力,是热爱劳动的表现。更从中懂得了,我们应该尊重和珍惜他人的劳动成果。用一颗宽大的心去关爱和理解,包容他人,要体谅劳动工作者。对待每一分工作,我们要饱含热情,认真负责,仔细的完成。对待困难,要用积极向上的心态,要不畏艰难险阻,勇往直前。

土家族摆手舞毕业论文

我是一名土家族人,我们这个民族有土家民族摆手舞,下面我就向大家介绍一下我们土家族特有的土家民族摆手舞吧!摆手舞是土家族原始的祭祀舞蹈,在土家人聚居的地方,有专门跳摆手舞的“廊场”,土家人叫“摆手堂”。位于酉水河畔的来凤县舍米湖是摆手舞的故乡。“摆手堂”的地坪用条石镶嵌,平坦光滑。正中间再有一棵高大的桂花树或松柏树。“摆手堂”又叫“神堂”,是供奉祖先神位的地方。每年正月初三至十五之间,人们都要到这里举行祭祀活动,摆手舞是祭祀活动中的主要内容。摆手舞的舞蹈动作多是土家生产。生活。征战场面的再现:有表现打猎生活的“赶野猪”。“托野鸡尾巴”。“岩鹰展翅”等;有表现农活的“挖土”。“撒种”。“种苞谷”等;有表现日常生活的“打蚊子”。“打粑粑”。“擦背”等;有表现出征打仗的“开弓射箭”。“骑马挥刀”等。摆手舞是土家族的一种历史悠久的传统舞蹈,流传在鄂。湘。渝。黔四省市交界的沅水。酉水流域一带,尤以酉水流域为甚。现在摆手舞的分布,在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的有来凤县的大部分区域和宣恩。鹤峰两线的小部分区域;在湘西自治州的有龙山。永顺两县的大部分区域有其邻县的小部分区域;在重庆市的有酉阳。黔江两县的小部分区域,形成了以酉水河为纽带的土家摆手文化圈。作为一名土家族人,我感到深深的骄傲,为土家人的祖先的智慧而骄傲!

随着一阵鼓点声,我校的摆手舞队在操场上开始排练起来。土家族人每逢过年过节跳摆手舞是为据龙山县里耶溪口出土的新石器时代的文物考证,早在远古的新石器时代,湘西就有人类在定居活动。土家族世代生活在崇山峻岭的湘西山区,由于地处偏僻,交通闭塞,长期与外界隔绝,他们的语一言逐渐形成了土家语(也叫土家话)。这是一种只有语言而没有文字的特殊语言。他们的性格显得很纯朴直爽。土家族人能跳摆手舞,会唱山歌。上家人是从很远的地方搬迁来的. 他们带领着全家老少,爬山越岭,涉水过溪,来到了人迹罕至的湘西山区。这里到处都是大森林,没有一块土地,他们就在这里刀砍火舍,打猎物,过着原始人一样的生活。一年又一年过去了,慢慢地,在这块人烟绝迹的山林中,出现了一块块经过火烧刀耕的黑色土地。土家族人在这块黑色的土地上一点一点地开垦。 然后就播种、锄草,等到秋天,收割用辛勤劳动换来的庄稼。每当收割的季节过后,土家族人就要在田野里或院坝上烧起熊熊的大火,跳起欢快的摆手舞。山寨里的男男女女老老少少都会跳,有的边跳边唱,尽情欢庆丰收。今天,我们学校的舞蹈队,正在抓紧时间排练土家摆手舞。我们小学生学跳摆手舞不是为了祭祀祖先,而是为了欢庆快乐的儿童节。同学们随着鼓点声有节拍地摆起了同边手。 如果你不了解土家摆手舞,当你看到他们都摆起了同边手,一定会暗暗发笑,笑这种原始简朴的舞姿。其实就是这种原始简朴的舞姿,才能显示出土家族的民族特点。土家摆手舞的内容包括族源迁徙,爬山涉水,打猎捕鱼,火烧刀耕。摆手舞的动作变化不大,表现的都是土家族人的劳动生产、风俗习惯。但要保持那种粗犷、豪放、纯朴的原始风格,要跳熟练,的确也不那么容易。同学们的手和脚有节拍地变换着摆动着。欢快的摆手舞仿佛在诉说着一个古老而神奇的传说。我生长在土家山寨,对这里的风俗习惯很熟悉,我喜欢土家族人勤劳、纯朴、直爽的品质。土家族人与大自然奋勇抗争的精神,永远鼓舞着我前进。

学术堂整理了一部分好写的舞蹈论文题目,供大家参考:1. 土家族摆手舞的艺术风格分析与发展方向探讨2. 舞蹈编导如何力求新颖独特3. 舞蹈表演及舞蹈欣赏之间的关系论舞蹈形象之产生4. 舞蹈教育学在少儿舞蹈教育中的实践与运用5. 舞蹈知识产权的保护与立法可行性研究6. 由舞蹈"游龙吟"引发的对传统文化传承与发展的思考7. 中国古代舞蹈资源的开发研究8. 中国汉唐古典舞"教学体系创建至今的回顾与思索9. 中国汉唐古典舞身体语言及创作方法研究10. 中国汉唐古典舞中专教材研究11. 中国少数民族舞蹈艺术创作的发展状况分析12. 重庆市群众舞蹈的应用与普及研究13. 重庆铜梁龙舞的艺术特色与审美价值分析

摆渡人论文开题报告

随着知识经济的不断发展,知识产权在国民经济中所占的比重越来越大,各国乃至国际组织也增强了对知识产权的国际法律保护。知识产权法律制度中很重要的就是协调各个利益主体的利益关系,得到利益状态的合理分配,既能够鼓励创新,又可以通过适当的权利限制使知识产品得到更广泛的传播和运用。因此,利益衡量机制便很自然地融入到知识产权的国际法律保护中。本文拟从利益衡量的角度出发,为知识产权国际法律保护提供一种新的思维方式,寻求后 TRIPs时代我国处理知识产权国际法律纠纷的策略和方向。 「关键词」知识产权法律保护 利益衡量 适用限制原则 合理价值判断原则 1、WTO体制下的知识产权法律保护 知识产权法律制度是商品经济和近代科学技术的产物。自十八世纪以来,资产阶级在生产领域中开始广泛采用科学技术成果,从而在资本主义市场中产生了保障知识产品私有的法律问题。资产阶级要求法律确认对知识的私人占有权,使知识产品同物质产品一样,成为自由交换的标的。在这种情况下,便产生了与传统财产制度相区别的新的财产方式——知识产权。但在当今世界,一个国家知识产品的生产数量和占有容量,往往成为衡量这个国家经济文化水平的标志。因此,凡是科学技术发达的国家,都较早地建立和健全了他们的知识产权制度和知识产品市场的不断扩展。随着科学技术的飞速发展,世界各国日益重视知识产权的立法问题,通过法律的形式授予知识产品所有者以专有权,促使知识产品进入交换和流通,知识产权制度已经成为各项法律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 随着知识经济的到来,各国越来越重视知识产权的作用,更有国家提出“知识产权立国”的发展战略。在知识经济时代的背景下,发达国家产业结构的知识化带动并加快了世界产业结构演进进程,知识资源的推动更是加速了世界经济全球化进程。当今的国际经济贸易中,知识产权保护涉及的领域在拓宽,保护力度增强,知识产权已成为贸易竞争的焦点。为更好地维护作为世界科技与经济强国的地位,美国等世界发达国家不仅在国内建立和完善了一整套的知识产权法律保护体系,而且极力推动世界范围内的知识产权保护。由于大国的强力、发展中国家的妥协和稳定、健康、互益的世界经贸、科技发展的需要,《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TRIPS)成为世贸组织成员国必须遵守的重要法则之一。知识产权与货物贸易、服务贸易并列作为WTO的三大支柱。 中国在加入世界贸易组织伊始,就承诺无保留全面执行TRIPS协议的规定,并明确中国知识产权保护体制的目标是达到世界水平和世界标准。自20世纪80年代以来,我国的知识产权法律法规相继出台。中国入世以来,不断加快了对知识产权法律法规立、改、废的步伐,是国内相关立法能够迅速与WTO规则接轨,顺应经济全球化的改革浪潮。我国的知识产权法律和执法机制,在不断融入经济全球化的过程中、在逐步承诺履行知识产权国际公约中成熟和完善起来。 可以说,我国的知识产权法律制度较为完善,但保护水平与市场经济发达国家相比仍存在一定差距。企业和个人的知识产权保护意识较差,以至知识产权纠纷时常发生。这一切,都需要我们不仅要熟悉知识产权国际保护、国内保护的基本规范,还要强化自身的知识产权意识和学会运用知识产权战略去应对市场竞争。然而,究竟应当适用什么样的标准来衡量知识产权的保护限度?比如说,在知识创新、技术创新成为时代发展主旋律的今天,是应当以鼓励民族产业的发展创新为标准,还是以知识产权的全面权利为标准,或者说,是应当以国内产业的利益为考量,还是应当以知识产权的完全独占利益为考量,这已经成为制约当前知识产权法律保护体系走向的关键因素。 2、利益衡量理论简述 (1)利益衡量的由来 利益衡量论(Balance of Interest)是源于德国自由法学及在此基础上发展起来的利益法学的一种主要理论,它是由日本学者加藤一郎和星野英一在批判概念法学各种弊病的基础上于60年代提出的。该理论主张对法律的解释应当更自由、更具弹性,解释时应当考虑实际的利益。在处理两种利益之间的冲突时,强调用实质判断的方法,判断哪一种利益更应受到保护。具体到法官在运用利益衡量的方法进行判决时,不是直接通过法律规定来得出结论,而是首先通过利益衡量得出结论,然后再从法律条文中寻找根据,以便使结论正当化或合理化。 台湾学者杨仁寿先生认为:“法官在阐释法律时,应摆脱逻辑的机械规则之束缚,而探求立法者于制定法律衡量各种利益所为之取舍,设立法者本身对各种利益业已衡量,而加取舍,则法义甚明,只有一种解释之可能性,自须尊重法条之文字。若有许多解释可能性时,法官自须衡量现行环境及各种利益之变化,以探求立法者处于今日立法时,所可能表示之意思,而加取舍。斯即利益衡量。换言之,利益衡量乃在发现立法者对各种问题或利害冲突,表现在法律秩序内,由法律秩序可观察而得之立法者的价值判断。”所谓利益衡量,就是在法律所确认的利益之间发生相互冲突时,由裁判者对冲突的利益确定轻重并加以权衡与取舍的活动。 (2)利益衡量的功用与正当性 简单说来,利益衡量的最大功用就在于对相互冲突的多元利益进行权衡和取舍。利益衡量作为一种法律解释方法,首先就是弥补法律的漏洞。由于法律与现实发展的不协调,不可避免地存在法律漏洞,因此从利益衡量的角度,以利益为基础来对法律漏洞进行补充,对法律未及之事实作出评判是弥补法律漏洞的恰当方式。其次,利益衡量是社会需求的体现。法律确定性和公正性的期望,要求据以衡量的规则应当具有客观性。实际上,如果利益衡量不考虑到“社会需求”,就很难具备正当性的基础。一般认为,社会需求可以包括有公众舆论、社会价值观念、社会效果等等。有活力的法律和法律实践不能与社会相脱节,私法独立的真正本意并非使法院与社会相隔离,而是在独立的环境下使法官得以冷静对待社会价值和社会期望。这些社会需求能够为利益衡量提供必要的客观评判标准,成为利益衡量的基本依据。 需要说明的是,利益衡量是一种法律的解释方法而非法的创造。利益衡量是在尊重相关法律规定的前提下,在立法者未对利益的位阶或利益的选择规则作出界定时所作的一种价值判断和选择。 利益衡量在当今世界各国的司法实践中已经成为一种普遍的趋势。作为司法过程的伴生物,利益衡量在个案中实现了利益的平衡或调节,实现了个案的正义,但这种正义不能完全等同于法律的正义。由于利益衡量是一种主观性相对较大的法律解释方法,如何发展出利益衡量的客观性标准,一方面通过司法自由裁量权的运作,通过个案的审理来达到利益之间的平衡,另一方面,借助于客观外在的标准,体现利益衡量的合理性,从而实现主体思考与客观世界的契合。正是在这个意义上,利益衡量体现了立足于个案但又超越个案事实的基础之上,发展出为社会所接受的一般准则。 (3)利益衡量的基本原则 显然,利益衡量不能随意进行,应有所节制,在适用时应考虑实用的可能性并应与具体的条文相结合。利益衡量的原则,或决定着利益衡量的适用界限,或贯穿利益衡量过程而对其有重大的影响和作用,并对利益衡量的进行具有一般性的指导意义。具体而言,利益衡量的基本原则可以分为两个方面: 首先是适用有限原则。一般地,利益衡量作为一种实质性判断,有利于软化法律的刚性。在有些情况下,立法中已经对法律的这种刚性通过“但书”的形式予以缓解,这样的情况不适合运用利益衡量。但有些情况下,法律并未注意到这些问题。因此需要通过利益衡量的方式予以适当处理。由于在此情况下利益衡量是为软化法律的刚性而存在的,因此这种作用不能过扩大,否则就不仅仅是一种软化作用,而是影响到法律的安定性了。然而如果矫枉过正,则也偏离了利益衡量的初衷,超过了利益衡量软化法律刚性之目的。由此可见,利益衡量的适用应进行一定程度的节制,适用时在法律未及时可以一般原则进行衡量,在反对解释排除时的适用上,要注意其目的仅在于软化法律之刚性,依此并根据具体的条文来进行妥当处理。 其次是合理价值判断原则。法律是作为国家的强制来确保人们对正当行为的基本要求的服从而存在的,但人们对行为是否正当的认识同时还受到特定价值伦理观念以及相互间利益关系的制约。法律体现了价值观念,并将大部分纳入法律体系之中,但仍有很多价值原则游离于法律之外,不能直接从法律进行正当性评价。法律本身的局限性和适用法律的法官的自身局限性,使法律及其解释并不一定符合价值观念要求。因此,从人们一般性的正义、公平等价值观念出发来对适用过程中的法律进行解释是很多学者都不断进行探索的方法。价值判断是否合理,是利益衡量得以运用的基础和前提,而利益之正当性和法律目的之正当追求就成为利益衡量的判断标准。 3、知识产权国际保护与利益衡平机制 利益的衡量是知识产权保护的法律基础。在知识产权法的整个发展过程中,利益平衡始终是知识产权法发展的主旋律。无论是鼓励创新,还是促进新技术、新知识的传播和利用,无论是对权利加以保护还是限制,知识产权法律保护的利益衡平机制,一直以来都是知识产权法律体系的核心理念之一。一般认为,知识产权的利益衡量包括知识产权所有人权利与义务之间的平衡,创造者、传播者和使用者之间的平衡,以及个人利益与公共利益的平衡。实际上,这样的利益衡量主要就是实现利益主体的利益状态的平衡以及禁止权利的滥用。在考虑知识产权私权保护的同时,还应当重视社会公共利益的需求。从某种意义上说,自然法是一种追求正义秩序的信念,成为人定法权利赖以存在和有效的根据。平衡个体利益与社会公共利益的冲突与不协调,无疑是对法律正义的追求。 从知识产权法律制度得以建立开始,立法者一直在为权衡私权人与社会公众之间的利益而不断努力。遗憾的是,现代知识产权法的利益衡量机制并没有得到充分的体现,甚至有利益失衡的倾向。这一点在国际条约或协定中比较突出。一般而言,发达国家基于自身利益之考量,往往提出最大限度保护发达国家利益的要求迫使发展中国家接受。随着知识产权在国民经济发展中的地位和影响越来越重要,这种利益失衡的状况也突显出来。我国于2001年底加入世界贸易组织,近年来与知识产权相关的法律法规也不断出台,为的就是使中国知识产权保护体制能够达到世界水平和世界标准。但是由于基本国情的不同,不可能要求发展中国家能够象发达国家要求的那样极尽完善地保护知识产权。随着知识经济的不断发展,知识产权的国际保护和利益衡量机制联系得更加密不可分。 4、如何在我国跨国知识产权法律保护中适用利益衡量理论 (1)知识产权法与反垄断法的利益衡量 知识产权,从法律角度看,是一项民事权利;从经济角度看,是一种重要的无形资产和资源;从市场角度看,是一种强有力的竞争手段。本来,知识产权作为一种合法的垄断,是鼓励创新、促进知识生产的重要法律机制,一般是作为反垄断法的适用除外而存在的。但是,具有独占性质的知识产权往往会使得其拥有者在某一特定市场上形成垄断或支配地位,限制了该市场的竞争,尤其是,在某些情况下,拥有知识产权的人可能会滥用其依法获得的独占权,通过不正当行使知识产权的方式,来限制和排挤竞争,对反垄断法所保护的自由公平竞争造成了破坏,从而构成对反垄断法的违反。这种滥用知识产权的做法,必然要受到反垄断法的规制。尤其是在知识经济时代,知识产权作为一种产业政策甚至于立国之本,在经济和社会发展中的地位和作用将越来越重要;相应地,知识产权领域内的反垄断问题也将会越来越突出。 由于知识产权法与反垄断法各自选择不同途径追求共同目标,因此协调二者之间的关系相当重要。这就需要确定以何种标准来衡量 “知识产权人的行为是否超出权利自身的界限,从而对市场造成不应当有的限制,而应当受到一定的限制和禁止”我们认为,市场竞争和权利与利益的关系密不可分,因此运用利益衡量既能够解决知识产权权利的滥用问题,也可以维护市场主体之间的利益关系,从而达到使知识产权法与反垄断法的目标均能实现双赢的局面。 知识产权本身作为一种合法的垄断,是近现代社会为推动科技进步、经济繁荣和社会发展而作出的一项重要的制度设计,它一般是作为反垄断法的适用除外而存在的。但是,承认知识产权不等于说可以不对知识产权的行使加以约束。由于知识产权是一种民事权利,而任何权利都有滥用的可能、知识产权的滥用只是民事权利滥用的一种情形,所以民法上的“权利不得滥用原则”当然可以约束知识产权人的行为。但是,该原则的运用毕竟只是对知识产权滥用行为进行抽象的规制,缺乏具体的制度规范。知识产权滥用导致了技术市场中各个主体(包括社会公众)之间的利益失衡,而这些利益也正是反垄断法所关注的,所以,对知识产权滥用的限制成为知识产权法与反垄断法之间的连接点,并且这样的连接点是以利益为导向的。具体而言,如果知识产权人行使权利的方式超出法定范围,依据利益衡量的判断方法,权利人已使原有的利益关系失衡,那么该行为即构成权利滥用,应受到反垄断法的调整。 总之,从我国的国情出发,结合知识产权法和反垄断法的终极目标,既要保护知识产权人的利益,又要考虑到相关主体及社会公众的利益要求,充分考虑各个方面和各个层次上的竞争及其相互关系,把握好各种利益要求之间的平衡。这也将是我国知识产权法和反垄断法所面临的一项重要而紧迫的任务。 (2)后Trips时代知识产权国际保护的利益衡量 由于TRIPs框架下的知识产权国际保护体系并不完善,许多利益失衡之处需要解决,因此,近年来,发展中国家不断要求修改TRIPs协议,重视发展中国家的特殊利益。 2001 年11月9日至14日,世界贸易组织第四次部长级会议在多哈召开,并最终通过了《多哈部长宣言》、《TRIPs协议与公共健康宣言》、《关于与实施有关的问题和关注的决定》,涉及的问题主要有TRIPs协议与公共健康、TRIPs协议与《生物多样性公约》的关系、地理标志的保护问题以及非违约之诉的问题。这些议题已经引起世界贸易组织和各个参加国的不同程度的重视,其提出预示着TRIPs协议的利益失衡即将得到一定程度的恢复,是一种“历史的突破,利益的平衡”。实际上,利益的衡量是一种动态的机制,由于利益导向的不同,利益倾斜能够使一方多受益而使另一方多受损。法律的主要作用就是调整及调和种种相互冲突的利益,无论是个人利益还是社会利益。在进行利益调整之时,应当是尽可能地多满足一些利益,同时使牺牲和摩擦降低到最小限度。 尊重他人知识产权与加强知识产权保护乃是各国政府与民间的共识,但在保护权利人利益之余,也应当注重社会公益与文化发展之平衡,否则在数字化时代的今天,将产生更为严重的数字落差。知识产权的保护不仅止于法律层面,更与产业发展、社会公共利益以及国家文化发展有关。同时,不同经济发展阶段的国家,对知识产权的保护有着不同的保护水平。利益衡量是一把双刃剑,发展中国家可以用以维护本国利益,改善在国际经济贸易和交往中的不利地位,而发达国家也可以借此主张自身利益的绝对保护。事实证明,有效的知识产权保护与适度的权利限制有利于促进知识的创新与传播,进而推动经济的发展与科技的进步,因此,对于发达国家主导的国际社会对我国知识产权保护水平所提出的要求,必须以我国国情为立法前提。具体而言,我国专利法既要符合TRIPs协议的要求给予药品以专利权保护,又要建立有效的强制许可制度和明确专利产品使用的例外情况,既要顺应基因技术的发展潮流授予基因专利权,又要严格审查基因发明的新颖性、创造性和实用性,并注意基因资源的保护,既要适应网络技术的发展增加著作权人的信息网络传播权,又要规定相应的合理使用制度与法定许可制度。

开始组织实施国民经济信息化工程建设。现在,以“三金”工程为代表的“金”系列工程取得了实质性进展。 兴建全球互联的电脑信息网络涉及到“路”(网络)、“车”(应用软件)和“货”(数据库、多媒体产品等知识形态的商品)的制造维护和管理。以网络技术、数字技术和多媒体技术装备的信息高速公路的兴建和运营,以及由此产生的信息新产品和服务对现有的知识产权制度本身提出了严峻的挑战。其中最具代表性的是信息网络内部运行与服务所衍生的知识产权问题这个问题解决得不好,就有可能使信息网络出现“道路”尽管四通八达,但“车辆”寥寥无几或者有“车”无“货”的局面,从面阻碍信息高速公路的发展。因此,如何调整完善现行的知识产权制度,使之适应国家信息基础设施的需要,已引起发达国家和有关国际组织的高度重视。 1995年9月5日,美国信息基础设施专门工作组(IITF)下属的知识产权工作小组( WGIPR)在绿皮书的基础上,提交了一份关于“知识产权和国家信息基础设施”的白皮书。主要论述了著作权法及其对信息调整公路的应用与影响。参加白皮书起草的除美国专利与商标局、美国版权局外,还包括美国商务部、国防部、教育部、能源部、财政部、国家科学基金会等26个国家部门和机构*1。可见其重视程度。 欧洲委员会于1995年 7月19日公布了题为“信息社会的著作权与相关权”的绿皮书*2,主要提出著作权和相关权在信息社会的新产品与服务中的应用问题凶手与著作权有效行使密切相关的某些法律与技术概念,但没有论及信息网络内部运行以及网络服务引起的著作权问题。与美国政府白皮书不同的是,欧委会绿皮书未将工业产权保护列入其讨论讨论范围中。 受法国文化部长委托,以西里内利(Sirinelli )教授为主席的一个委员会于1994年 7月提交了一份题为“工业文化与新技术”的报告(亦称西里内利报告),*3详细阐述了瓦解有多媒体领域的组成及多媒体未来的发展趋势,分析了这种趋势对著作权和工业产权的影响。 由于多媒体具有关于信息媒体和传播手段的双重含义,与信息高速公路有着异曲同工之妙,所以当美国人以信息高速公路描述正在兴起的信息革命时,日本人则大肆宣扬多媒体革命。1993年,日本通产省所属的知识产权研究所提交了关于“知识产权对多媒体新影响的提案”的临时报告,着重讨论了建立负责多媒体著作权合并与授权的著作权清算中心的可能性以及作品完整性的问题。日本文部省则于1993年11月和1995年2月分别就多媒体和著作权保护提出两分报告。*4 加拿大和澳大利亚的有关机构受各处政府委托,分别提交了“著作权与信息高速公路”*5和“在新的通讯环境下的著作权”的专题报告。*6 俄罗斯于1995年2月22日颁布了《关于信息、信息化和信息安全》联邦法,并起草了《商业秘密法》和《个人隐私法》法案。同时在俄联邦新的刑法典中提出增设电脑犯罪,侵犯商业秘密罪的建议。*7 德国政府为了构建规范电脑信息网络空间的法律主框架,于1996年12月20日向联邦参议院提交了关于《信息服务的通讯服务法》草案,其中第 7条中拟定对现有的著作权法加以修改,新增设保护数据库的条款。*8 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在去年底召开的外交会议上,为了协调信息高速公路建设对各成员国在执行《伯尔尼公约》和《罗马公约》时带来的问题通过了《关于保护文学和艺术作品若干问题的条约》和《保护表演者和唱片制作者权利条约》。《关于数据库的知识产权条约》草案将于今年审议通过。*9欧盟则于1996年 2月颁布了《欧洲座谈会与欧盟理事会关于数据库法律保护的指令》。*10 近年来,信息高速公路中的著作权保护问题引起我国有关人士的注意。早在1993年12月召开的海峡两岸著作权问题研讨会上,两岸学者就探讨了数字化技术和联网技术对现有著作权理论与实践的影响。在1995年10月召开的全国著作权理论研讨会上,与会人士就数字化技术对著作权的影响进行了专题讨论。去年 5月,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和我国共同在京举办了数字技术版权研讨会。在去年 6月举办的全国著作权法修改问题座谈会了,与会者就数字化作品、多媒体作品保护等问题展开了热烈的讨论。 二、信息高速公路与著作权保护 在电脑信息网络中,不同作品均可通过数字技术转换成二进制数码进行存储和传输。网上用户能够把这种数字化作品的完美复制件直接或间接地传送到其他用户的电子邮箱服务器上,或者传送到网上所有用户提供信息查询和发布服务的“电子公告牌系统”(Bulletin Board System,简称BBS)上。这样,其他用户便能通过BBS检索这些信息或作品,需要时可以将这些作品复印件无限制地打印在纸上,或复制在硬盘上。此外,网上用户还可借助数字化技术轻而易举地组合加工网上的版权作品。因此,原著作权人的复制权、作品完整权等权利在网上受到有力的挑战。于是有人提出,现行的著作权法及其基本理论还能适应数字化技术快速民展的需要吗?美国对此存在两种截然不同的观点,一种认为应保留现有的著作权法,无需修改;反对者提出应对现行著作权法全面改革。 WGIPR认为,现行的著作权法只要作少许修改和必要的说明,即可为相关权利提供足够的保护。*11 据欧盟绿皮书推测,新技术的出现不会影响著作权和相关权的基本理论和原则。*12 法国西里内利报告的结论是:数字技术固然拓宽了作品的传播范围,并使新形式的作品问世,但是这种技术变化不会在各个方面对著作权法产生影响。*13 纵观著作权法的历史沿革,著作权法始终处于对科学技术的挑战予以应战的过程中。*14 眼下的问题是,而对数字技术的冲击,现行的著作权法是否还能适用?应该指出,现行著作权法的概念,很大程度上是以印刷术为背景逐步形成的。*15 当印刷技术发明后,受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大多以一定的排列组合直接由文字、图形信号物化在某种单一的载体上,由此主要产生的是文字作品和美术作品。此后录音、影视等作品随着磁带、影带等载体的出现和模拟技术的发明而陆续诞生。其制作过程是通过模拟技术由录放装置等先将文字、声音等信号转换为机器可识别的模拟信号,再由同一装置还原成人们可以直接视听的原作品。它与印刷术为基础的文字作品转换过程相比,其间仅增加了一道机器模拟信号的过程,模拟前后的作品并未发生变化。所以模拟、录音、电影等技术的出现没有动摇以印刷术为主形成的著作权法的理论基础。但在作品的存储、传播和使用上又较之印刷术时代向前迈进了一步,版权作品被他人擅自使用的可能性更大。不过当时的著作权法也仅仅为适应这方面的变化作了适当的调整(比如对“合理使用”的范围重新加以限定)。数字技术与模拟技术的不同之处,后者是把作品道德转换成一种机器可识别的模拟信号,前者是把作品通过直接转换或模——数转换转换为一种机器(电脑)可读的二进制数码形式。可是作品数字化后如同作品模拟化后一样,也能由同一装置(电脑)把机读的数码原作形式(假如人不主动是加工改变它们在该装置或某一载体中的原存储状态)。作品的数字化过程也是一种中间技术过程,纯属机械性代码变换,没有原作者以外第三人的创造性劳动。由于作品产生于人的创作,*16 受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实际上体现了作者的创造性劳动。所以这种中间技术过程不会另行出现新的作品。况且在作品数字化转换过程中起主导作用的是装置而非人,装置本身不具有创造能力。因此作品的数字化过程不会对原作赋予新的创造性,进而不会产生新的作者,其著作权仍然属原作者所有。*17由此可以认为,信息处理技术从模拟方式向数字方式转变并非质变,现行著作权法的基本原则仍然适用。 但是,由于数字技术、多媒体技术及网络技术的出现,使作品存储呈现多媒体化,其传播更加广泛化和便捷化,所以在多媒体作品、电子数据库以及新型的信息网络服务中的著作权保护和权益归属问题上,对现行著作权法提出了调整,充实和修改的要求。 作品的传统存储载体有纸张、磁带、磁盘、录像带等,而且一种载体一般只能存放一种单一的信息媒体。随着多媒体技术的飞速发展,现在可以把文字作品、美术作品、摄影作品、音乐作品、动画作品、影视作品等中的文本、数字、图形、静动态图像、声音等各种不同的信息媒体同时存放在一种单一的载体,比如只读光盘(CD—ROM)上,从而产生一种所谓的多媒体作品(multimedia work),*18使人们能借助电脑阅读、欣赏图文并茂、声形交错的作品。然而,这种集多种传统作品为一体的作品形式使传统的作品分界线变得模糊不清。假如对多媒体作品的归类划分不当,势必影响到对其权利的行使和限制。按照美国著作权法第 101条的规定,视听作品是指“由一系列真正意图用投影机、取景器或电子设备之类4的机器设备显示的有关图象。”这说明美国法中的视听作品也含静态图象,或者至少与之相关。根据多媒体作品的特征,美国白皮书建议,多媒体作品从整体上可以看作一种视听或音像作品(audiovisual work)。*19 日本文部省的提案认为,可用“多媒体作品”或“视听作品”的概念取代现行著作权法对于电影作品的定义,或者将现行法中关于电影作品的规定另行修改,把多媒体作品直接划归为电影作品。*20 我国著作权法第3条第5项和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4条第9项只是对电影、电视、录像作品加以界定,规定这类作品是指“摄制在一定物质上,由一系列有伴音或无伴音的画面组成,并且借助适当装置放映、播放的作品。”依笔者之见,上述规定基本概括了多媒体作品的主要属性。可是把多媒体作品划归为电影、电视、录像作品似有不妥。是否可在现有规定的基础上,将电影、电视、录像和多媒体作品统称为视听作品,对视听作品的概念和范围明确界定并作必要的解释。 “独创性”是作品受著作权法保护的首要条件。但是许多国家对作品“独创性”的评判标准不太一致。在多媒体作品大多数取材于已有版权作品改编、组合而成的情况下,它在何种程度上才浇灌满足“独创性”的要求?从微观上讲,多媒体作品具有某些类型的数据库的特征。一般认为,即使多媒体作品取材已有的版权作品,但只制作者在作品的选择、安排和组合上体现出智力创作,也应对合成的多媒体作品提供著作权保护。不过,由于这种多媒体作品基于已有版权作品产生,其著作权应视为邻接权加以保护。 一部多媒体作品的制作往往涉及到多个作品和多个作者,如果事先不取得已有版权作品著作权人的授权,又不注明作者及作品出处,这种行为可能构成侵权。*21 然而,要求通过多媒体作品制作者本人逐一取得每个原作者的授权,决非易事。国内艺人集团在开发一套多媒体软件时在授权问题上遇到的困难便是明显的例证。*22 为了保护原作者的著作专有权,又方便多媒体制作者的使用,日本和美国提出建立著作清算中心和多媒体清算机构的设想。这类机构代表著作权人人事著作权的统一授权业务,向使用者发放作品使用许可证,收取版税后按一定比例发给著作权人。我国目前仅建立起保护音乐作品著作权人权利的中国音乐著作权协会,以及负责著作权使用报酬收转中心。但是,在我国怎样建立维护各类作品的著作权人权益伯集体管理机构?如何从法律上对这些机构定位?这些机构是否有必要与媒体制作者及用户签订标准的许可合同?作者人身权(比如修改权)问题可籍这种合同解决吗?*23 假如可以,是否能推定为允许对原作品进行诸如配音、译制增加副标题、重组、拼接等修改呢?这些问题是我们修改著作权法时亟待解决的。 网络技术的迅速发展,特别是国际互联网络(Internet)的出现,使作品传播更加广泛化和便捷化。有的网上用户甚至毋需说明自己的用户标识和电脑地址,便可以匿名地将信息上网或将网上信息下载到他们的电脑内存储起来。这样至少引出以下两个问题。 首先,数字作品上网传输后,何种行为构成复制?按照美国、欧盟和日本的看法,*24 下述行为均应视为复制。①将一作品或邻接权的客体存储在任何一个脱机的数字存储器(比如CD—ROM)中;②将一印刷品扫描成一数字文档;③将一作品或邻接权的客体数字化;④将一数字化文档从某用户的电脑内取出上载到BBS或其他信息服务器上;⑤从一BBS或其他信息服务器中下载一数字化文档;⑥将一文档从某个电脑网络用户转送到另一个电脑用户;⑦存储甚至暂存储一种作品或邻接权的客体于一电脑存储器(比如随机存储器RAM)中。 复制权是著作权和相关权的核心,它使得著作权人可以授权任何人或阻止任何人复制受保护的作品。《伯尔尼公约》第9条第1款规定文学艺术品的作者享有授权“以任何方式”或“以任何形式”复制这种作品的专有权,这是一种广义的说法,它应该涵盖各种已知和未知的复制方式,原则上包括上述所有复制方式。但公约第9条第2款却规定:“本同盟成员国法律得允许在某些特殊情况下复制上述作品,只要这种复制不与作品的正常使用相冲突也不致无故侵害作者的合法利益。”这是公约中最有争议的条款之一。由于不同国家对此有不同解释,所以第9条第2款所称的“在某些特殊情况下”的范围是不确定的。世界上绝大多数国家的著作权法规定给予供复制者个人合理使用的复制权,一般将个人使用视为复制权的例外。但是,著作权法的传统例外在复印技术、录音录像技术出现后受到极大的挑战。在Internet网上个人用户日益剧增的情况下,假如他们擅自将网上的版权作品以不同形式存储或复制下来,是用于商业止的还是个人参考,其界限更难划清。所以发达国家建议对数字环境下数字作品的种种复制行为严加限制。 我国著作权法第52条规定,复制是“指以印刷、复印、临摹、拓印、录音、录像、翻录、翻拍等方式将作品制作一份或者多份的行为”。虽然上述国外认定的七种数字化环境下的复制方式未在本条中明确列举,但一般可以认为已隐含在“等方式”的无穷例举中。事实上,数字化环境下的复制方式不止这七种。所以修改著作权法似无必要将作品数字化或其他复制方式在第52条中予以明确。至于以上第七种行为是否构成复制,笔者认为值得商榷。困为这种行为只是使作品短暂地存储在电脑存储器内,或者短暂到电脑用户根本不可能显示、阅读、聆听该作品的全部或大部,实质上不会对作品著作权人的复制权的有效行使构成任何威胁,若认定为复制,则近于苛刻。 其次,与上述复制行为密切相关的是作品上网后的发行权问题。当论及信息在网络中传输时复制权与发行权之间的关系时,世界知识产权组织1987年关于《印刷文字的政府专家委员会会议备忘录》中指出:“文字作品和版刻作品的传统(印刷)复制模式是复制完成以后发行拷贝。而用电脑存储或向公众传输文字作品和版刻作品时,拷贝在复制期间(同时)发行。……用电子方式传输或发行时,发行是复制或发行过程的一部分。基于复制权承认这种隐含的发行权看来是必要的”*25 在信息网络中,人们很容易将一个电脑软件上网后从一台电脑传送到另一台甚至更多的其他电脑内。这种传输一旦完成,原始拷贝通常仍保存在发送方的电脑内,该拷贝的复制件被输送到接受方的一台甚至更多的电脑存储器中。所以美国白皮书认为,*26 网上信息(作品)的数字传播应视为发行行为,应受到发行权的限制。这里与传统发行概念不同的是,传统的作品拷贝发行(比如图书发售和录像带租借)是发行者与其拥有的作品拷贝相分离,而通过网络发送或发行作品拷贝时,发送或发行者的拷贝仍存在电脑内,他所发送或发行的只是该拷贝的新的复制件。 按照我国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5条第5项的规定,发行是“指为满足公众的合理需求,通过出售、出租等方式向公众提供一定数量的作品复制件。”那么,上述作品数字化后的网上传输能否划分为出租行为(假如网上用户付费租用网上传输的作品)?如果分类不当,是否有必要将作品的数字化网上传输在修改著作权法时明确为“发行”行为呢? 再次,与发行权密切相关的是对其加以限制的所谓“首次销售说”(First Sale Doctrine)或“(权利)耗尽论”(Exhaustion Theory)。美国《著作权法》第109条(a)对这一理论作了准确的解释,即“任何合法制作或复制的作品的合法所有人,均有权不经作品著作权人许可而出售归他所有的那份作品或复制品,或作其他处置。”*27 这表明著作权人对其作品的控制仅仅及于将作品复制件出售之前,该复制件一旦销售、出租或者发行后,其发行权即告耗尽,不得再次行使。不过,美国法规定电脑软件的拷贝或录音作品的某一唱片的所有人不得为直接间接赢利的目的而出租、出借该拷贝或唱片,原因在于人们能用比此类原件制作低得多的成本去获得优质的复制件。*28 美国白皮书认为“首次销售说”不适用于作品拷贝通过数字传输发行的场合。*29 该原则性规定仅仅限于著作权人的发行权,决不影响著作权人复制权的行使。“首次销售说”并不允许一作品拷贝通过电脑网络传输。如前所述,困为按照现有的网络技术和电脑技术,作品一旦上网,在作品的传输者保留了该作品原始拷贝的同时,接受者也获得了该原始拷贝的一件复制件或一份新拷贝,而非传输者拥有的那份拷贝。当某一拷贝的所有人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向他人传输一拷贝时,这种传输可能构成侵犯著作权人复制权的行为。因此该合法拷贝所有人可以通过其他方式发行他那份拷贝,但不得擅自复制,或擅自将它上网传输。 笔者以上认及的数字环境下的复制权和发行权及其“首次销售说”,均涉及到对数字作品“合理使用”原则的掌握和“个人使用”范围的界定。对版权作品“合理使用”是大多数国家著作权法对著作财产权的一种限制。但许多国家对“合理使用”的范围规定不太一致既然我们认定擅自将他人版权作品上网传输是侵权行为,那么,1.作品在两个私人间的网络上传输,2.作品在多个私人与一家企业间的网络上传输,3.作品仅仅在企业内部网上传输,这些传输行为能视为“个人使用”吗? 按照我国著作权法第22条第1项规定,为个人学习、研究或欣赏,使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属于合理使用范围畴。可是擅自将他人在网上传输的版权作品下载,或者将他人版权作品上载(比如国内某人将他所喜爱的版权作品和国内朋友尚未发表的作品通过Internet网发送给美国的朋友)能够视为“合理使用”吗?法国一家信息咖啡店老板未经作者和出版者同意,将揭露前总统密特朗私人生活的禁书《大秘密》输入Internet后,曾在法国引发了关于侵犯著作权和隐私权争论*30。 我国著作权法第22条对著作权人的权利在12个方面作了限制性规定。但这些规定难以涵盖数字环境下个人使用的各种情况,而且它们很难在法律中一一列举。作者认为,除对著作权法第22条的规定适当充实、明确化外,在司法实践中判断是否“合理使用”时应掌握以下三个基本原则*31: 1.使用的目的和性质。主要考虑这种使用是否以非赢利教育为目的,是否具有商业性质;2.被使用的版权作品的性质。如果某版权作品能带来巨大的经济效益,如畅销书或电影,那么对它们进行复制要受到严格审查;3.被使用的版权作品的使用数量和质量。除对他人作品大量抄袭可能构成侵权外,即使对作品的一小部分进行复制(特别是被复制部分质量很高或对作品的其他部分非常重要)也也会构成侵权。在Janus诉A & M Records一案中,法院判决,如果所复制的整部作品来说至关重要(即使在整体上两个作品不完全相似),可以视为侵权。*32 这样,假如一个新音乐作品是以他人作品的一小部分(并使之数字化)为基础创作的,而且采用部分对他人作品具有相当价值,则可能构成侵权。 三、信息调整公路与专利权保护 一部分多媒体作品中常常包括查找文本及检索软件。多媒体系统和数据库系统中则配有相应的系统管理软件。由于这些软件很容易被他人剽窃和复制,所以如何为电脑软件提供法律保护成为信息高速公路建设中的一个重要话题。我国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规定对电脑软件给予登记保护。但软件的著作权登记并非软件取得著作权的必要条件,它通常只能作为软件权利纠纷行政处理或者诉讼的前提,*33 可见其保护效力之低下。我国现有的专利法和世界上大多数国家的专利法一样,把单纯的电脑软件排除在其保护范围之外。但是,如果一项发明专利申请的主题因含电脑软件产生技术效果,构成一个完整的技术方案,对现有技术作出技术上的贡献的(比如将一电脑软件输入一公知电脑来控制该电脑的内部操作,从而实现电脑内部性能的改进),就不能因为仅使用了电脑软件而拒绝授予专利权。*34 电脑软件的法律保护问题,多年来一直为知识产权学理界和实务界所困惑,是采用著作权法保护,抑或专利法或者商业秘密法保护,各方始终各执一词。对于软件相关发明,美国偏向向专利法保护。美国联邦上扩充法院最近连续判决了几个有关电脑数学算法( Mathe-matical algorithm)专利的案件,*35不同意美国专利上诉委员会拒绝授予专利的决定,认为具有数据结构的记忆体可以授予专利,因为数据结构必然构成数据的实体组织(physical organization)。针对法院的判决,美国专利与商标局于1995年 6月草拟了《电脑实施发明审查准则》。为防止仿造电脑软件,日本特许厅最近一改原来专利法中关于电脑软件只有和装置等硬件贯例才能授予专利的规定,决定对CD—ROM软件等实行专利权制度。*36 尽管目前著作权法和专利法保护软件各有利弊,可是从实务上讲,因为专利具有排他性特征,其保护范围又由权利要求书明确框定,相对著作权保护易于取得侵权证据,故应优考虑对软件实行专利保护。笔者认为,单纯的电脑软件演绎法或数学算法本身作为智力活动规则的一部分,不能成为我国专利法的保护对象,但是对于与硬件有机结合的软件相关发明如何保护,应在中国专利局的审查指南中予以规定,其中特别要明确授权的实质性条件(比如怎样判断这类发明的新颖性和创造性)。 信息高速公路的诞生,加速了信息的传播和交流,因此在专利审查和无效诉讼中,会有越来越多的信息影响到专利审查员和法官对新颖性和创造性的判断。现在往往通过手检或机检查找专利说明书或印刷型出版物中的信息。但是,通过这些方法检索到的大多是由传统出版渠道传播的纸张型原始文献。电子出版物的出现改变了传统的信息传播和检索方式,增加了判断专利申请新颖性和创造性的公开信息源。不过,这些新型的电子文献虽然具有检索途径多、速度快的特点,但由于其中的信息经过网络传输发生信息丢失,或者网络用户擅自对网上的电子文献加以篡改、删除、破坏信息的完整性,以至于不能按原样打印出来。因此无法取得有关电子信息首次公开日的实物证据。依照我国专利法第22条第2款和第3款的规定,在判断一项专利申请是否具有新颖性时,主要看申请日以前有没有同样内容的文献在国内外公开发表过,有没有同样的发明创造在国内外公开使用过或以其他方式为公众所知。而创造性的高低则是与申请日以前的现有技术相比较加以审定。那么,电子出版物在网上传输是是否视为“公开”?它在什么条件下构成专利法意义上的“出版物公开”?由于电子文献的发行量或公开使用程度目前尚无法衡量,加之在使用范围有限的情况下(比如这类文献在个人网络或者企业内部网内传播和使用),一般不可能作为判断现有技术的信息源。所以这几个问题很难解决。而且某篇文献欲构成一篇有效的现有技术文献,其技术内容必须准确可靠。可是基于上述同样原因,电子文献的内容和准确性变化莫测,文献的准确公开日期亦难确定,很难经受任何形式的同行评议或内容审查。这样会导致对电子出版物中所含信息的评价复杂化,反过来又影响到新颖性和创造性的判断。*37 然而,从长远的观点看,电子出版物必定在不远的将来成为判断现有技术的重要文献源,故我们现在应该尽早研究如何拟定某些标准确定电子出版物的首次公开日期和内容以及它们的使用和传播范围。 四、信息高速公路与商标权保护和反不正当竞争 我国对商标实行注册制度,商标一经核准注册,即受到商标法的保护。商标权以核准注册的商标和核定使用的商品为限。按照我国商标法第38条第 1项的规定,他人未经商标所有人许可,在核定使用的相同商品或者类似的商品上使用与核准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即构成侵权。我国商标法第11条又规定:“申请商标注册的,应当按规定的商品分类表填报使用的商品类别和商品名称。”这说明申请人在提出一份商标注册申请时,必须按照商品分类表准确、清楚地填写该申请注册商标所要使用的商品类别和商品名称。这样既表明申请人欲在哪一类的哪些商品上限得商标权,明确

摆渡人的深层含义:

1、爱情

爱情是小说永恒的主题,它不但是小说形成的根本,而且使人类美好的感情得以展现。人们都被书中迪伦和崔斯坦之间纯真的强大爱情所震撼,这种爱情强大到可以不畏魂飞魄散也要寻找到对方,这也是《摆渡人》引人瞩目的地方。

小说中迪伦和崔斯坦之间产生的爱情是顺理成章的。当女性处于危险中,对唯一值得自已依靠的人产生感情是很正常的;而男性对一个单纯的且会无条件地关心自己的女孩心动,这也是人之常情。正是爱情这一强大的支撑体,支撑着迪伦克服千难万险,也不畏失败后的魂飞魄散,从“家”返回荒原寻找崔斯坦,追寻自己的幸福;也正是爱情的力量促使着他们敢于解放禁锢的思想,才能返回人世。

2、家

家这则主题是《摆渡人》所隐喻的一条暗线,仔细推敲不难发现整篇小说围绕女主人公从逃离家到回归“家”,再从逃离“家”到回归家。以家为主题,展开了一场回家之旅。

因火车事故,迪伦意外而“亡”。每个灵魂离开人世后必须在灵魂摆渡人的带领下穿越过荒原,才能到达“家”。在穿越荒原的那些天,她与她的灵魂摆渡人——崔斯坦相爱了。穿越荒原途中,勇敢、强悍的崔斯坦化解了一次又一次恶魔的进攻,引领着迪伦的灵魂穿越危险的荒原,她到达了灵魂称之为“家”的地方。

扩展资料:

艺术特色

《摆渡人》是一篇灵魂治愈小说,它那史诗般的动人故事、完全意想不到的情节构思、作者高超的写作技巧和多重主题的相与交融,不但使作品别具一格,值得瞩目,而且又不失其内涵和令人深思的空间,通过解析富有浓郁哲理的三重主题,引导读者体会到小说表面上看似乎是作者天马行空的想象,而其本质上是作者对现实社会、人类自身进行探索后加上自身的见解,对社会和人性的揭露,也是人类情感复杂性的真实写照。

此外,小说也折射出人性之美,真爱、勇敢、信念无不涤荡着读者的内心,也让人们明白当必须直面生存和死亡、灵魂的毁灭与爱情的永生之艰难选择时,将如何迈出自己的脚步才会让自己的人生不后悔。

论文开题报告手把手

开题报告写作步骤

开题报告是一种新的应用写作文体,这种文字体裁是随着现代科学研究活动计划性的增强和科研选题程序化管理的需要而产生的。在毕业论文中的应用较多,它的写作步骤以及方法又是怎样的呢?

1 主要步骤及方法

完成学位论文的开题报告和文献综述是由一系列具有阶段性和整体性的步骤组合而成,其中主要有:初定学位论文研究方向及题目、国内外相关文献调研、确定论文题目及研究内容、论文研究方案、技术路线、规划预期成果、安排论文工作时间。各个组成部分缺一不可,并且具有时间上的衔接性,在学生实际的完成过程中,必须根据导师的自己的专业实际情况,逐步完成。

1.1 初定学位论文研究方向及题目。

这个阶段是主要根据毕业论文指导老师专业和研究方向初步制定,需要与导师进行交流,了解导师的主攻方向,这个也可以通过系统调研指导老师在近些年完成的科研项目以及发表的国内外学术论文获得。在初定文章题目时,虽然不同专业和研究方向具有各自特征,不能一概而论,但是需要注意的是,文章题目切记不能过大、过空,要具有实际操作性,并且注意所涉及的工作量大小等诸多问题,比如工学中一级学科“地质资源与地质工程”中的“含油气盆地分析”研究方向,如果是本科生的论文题目,可以是某条断裂的某种属性研究,比如几何学分析、运动学过程解剖或者动力学推测等等,工作量不宜过大,能够在导师指导下完成相关问题的解答,如果是硕士生的论文题目,可以是某个含油气区的构造特征分析及其与油气成藏的关系,能够自己独立地完成既定的论文题目;如果是博士生的论文,可以是某个含油气盆地内的整体构造变形特征或者局部构造变形的机理性分析等等。

1.2 国内外相关文献调研。

文献调研阶段是整个毕业论文中至关重要的环节,文献来源具有多样性,整体上可以划分为公开性文献和非公开性文献,其中,公开性文献有图书、论文集、科技报告、学位论文、专利、各类各级标准、数据库、学术专着、期刊、报纸、网络等,非公开性文献主要包括未发表的学术论文、私人信件、公司或企业内部科技报告、与某人的口头交流等。

较好地完成文献调研和综述需要一定的耐心和细心,这主要是因为各类文献数量大、类别多,在选择文献时不可能做到逐一参考,应注意首先选择具有代表性的期刊、书籍、作者、会议等等,在此基础上,再逐渐扩展,比如含油气盆地分析专业方向的代表性期刊有Tectonics、Basin Research、AAPG、中国科学(D辑)、地质学报,等等。在文献调研和综述过程中,需要遵守如下几项原则:全面系统、重点突出、真实客观、条理清晰。

完成文献调研报告过程中,一定要切记不要罗列各个作者的各自观点、主张。文献调研报告虽说是对前人研究成果的汇总,其中没有个人工作量和研究成果,但是一篇完美的调研报告不仅能够体现目前国内外主要的科研进展和学术动态,同时也能够清楚地指出目前所存在的基本科学问题。这就要求在进行文献调研报告的编写过程中,应以研究内容为编写主提纲,在涉及某个局部问题时,可以列出重要参考文献的观点。

其中科学问题的发现和提出是极其重要的,科学问题一般来源于以下六个方面:

(1)从生产、生活、教学等实践中发现有价值的问题;(2)不同观点和学派之间有创新的争论;(3)各学科之间或边缘学科产生的新问题;(4)发现理论自身存在不足或矛盾;(5)发现新的观察或实验现象同原有理论或观点的矛盾;(6)现有的方法、技术、工艺等不能满足社会的发展和需要。

1.3 确定论文题目及研究内容。

在完成文献调研之后,在系统总结国内外研究进展和存在问题基础之上,可以对初步拟定的论文题目进行确定,并对论文进行研究内容的制定。论文研究内容的制定需要具有系统性,各个章节之间要具有一定的联系,这种联系总体上可以分为两种,一是具有逐步递进的特征,即后一章节是前一章节的进一步研究和分析,比如,对于含油气盆地专业的毕业生而言,主要表现为对研究区内构造变形及其演化特征方面的`分析,并包括了构造对油气成藏的控制作用,这其中涉及了通过地表地质调查、地震剖面分析、构造变形几何学、运动学、动力学分析、构造与油藏的控制与影响;另一种是并列关系,即通过列举不同地区或者构造变形的不同方面来获得某种共同属性,比如,对于含油气盆地分析专业的毕业生来说,如果以“国内外前陆盆地差异性分析”为论文题目,则论文的研究内容中,各个章节多以列举国内外各主要前陆盆地的特征为主要方式。

1.4 研究特色与创新点。

研究特色与创新点是学位论文中的点睛之笔,需要对学位论文进行高度概括和总结,从科学问题本身出发,精确总结出与前人研究成果的差异性,表明学位论文的创新之处。一般而言,创新点不宜过多,对于本科毕业生而言,有一个创新点即可,对于硕士毕业生而言,可以有两个创新点,对于博士毕业生而言,有2~4个创新点为宜。

1.5 论文研究方法和技术路线。

论文研究方案是指针对上述研究内容而涉及的研究方法,在不同的专业中,所涉及的方法具有较大的差异性,对于含油气盆地分析专业来说,主要的研究方法有:资料收集和整理分析、构造带对比研究、地震剖面解释、各类地质构造图编制、平衡剖面制作和分析、不整合解析和剥蚀量估算、构造年代学测试与分析,等等。

技术路线是指将各种研究方法按照一定顺序排列,为了能够逐步完成不同研究内容。技术路线的设计要有系统性和逻辑性,表达方式一般是流程图,一般是从基础资料的获得方式入手,然后是不同研究方法,最后是论文的最终研究目标。

1.6 规划预期成果。

预期成果是学位论文标志性内容,也是学位论文最终与前人研究成果差异性的体现,研究成果可以是对某些科学问题的回答,也可以是学术专着的发表出版,也可以是专利技术等的获得,也可以是人才的培养,也可以是各类奖项的获得,等等。在规划研究成果的过程中,不能过多规划,也不能过少设计,要与研究内容一脉相承,一般来说,一项研究内容可以有1~2个预期成果。

1.7 安排论文工作时间。

论文时间安排的合理与否直接影响到整体论文工作进展及最终论文质量的好坏。目前,我国各类学校、各类专业、各类毕业生的论文工作时间具有较大差异性,毕业生可以根据各自学校规定的开题时间作为论文的起始阶段,以论文的预期答辩时间为终点,在此期间安排各项论文工作,在安排的过程中,要与前面的研究内容、技术方法技术路线相一致,一般以两个月或者一季度为计时单位进行规划,由于论文工作需要根据实际情况调节时间,故无需在安排时间上具体到日期。

2 条件和保障

2.1 充足的时间。

充足的时间是完成一篇优秀学位论文开题报告与文献综述的前提和保证。一般来说,进行论文开题和文献综述的时候多是毕业生各类事情较多的时候,比如对于本科毕业生来说,多是在大学四年级开始论文工作,此时已经是各类招聘会较多的时候,同时也是准备复习考研的重要阶段,毕业生一般会因为找工作或者备考而在毕业论文的准备方面分散精力。这就要求毕业生在思想上认真对待毕业论文的相关问题,尽可能在不影响其他事情的情况下,抓紧一切可以利用的时间去完成论文相关任务。

2.2 有效的方法。

俗话说:“磨刀不误砍柴工”,如果具有一套切实有效的工作方法,会使得学位论文开题报告与文献综述工作事半功倍,论文的准备工作与平时的学习不同,平时的学习多是以教科书为主,有老师的讲解,有课后的习题等,最后以考试为结束,但是在学位论文开题报告与文献综述过程中,没有具体的教科书,指导老师也没有具体的研究方案,这就需要毕业生积极主动地发挥各自主观能动性,充分利用自己已经掌握的专业知识和工作能力,综合对论文工作进行设计和规划。

2.3 老师的指导。

论文指导老师在毕业生完成学位论文开题报告与文献综述过程中,主要起到咨询和引导的作用,可以适当提供相关基础资料和基本研究方法的讲解,切不可过多的参与其中,否则会严重影响毕业生个人能力的发挥。

2.4 院系及学校的督导和管理。

院系和学校的监管是指院系和学校对毕业生学位论文开题报告与文献综述等毕业环节设立一些考核制度,比如组织相关老师组成答辩组,定期或者不定期对毕业生的论文进展进行考察或者抽查,并且对其中进展较慢和质量较差的毕业生进行一些具有针对性的督导。

毕业论文开题报告写法如下:

1. 论题的背景及意义

例:...研究有利于全面...的特点,可以丰富现...的研究。

这一...研究可以弥补......研究的不足,深化与之密切相关......的研究......研究。

......角度进行研究,运用相关的......理论分析...问题,突破传统的......的角度去研......的模式,使......的研究能从一个新的角度获得解决方法。

2. 国内外研究现状

例:......在国际的研究现状;......国内的研究现状。

文献评述(把上面的国内外的研究现状总结一下即可)

3. 研究目标、研究内容和拟解决的问题

A研究目标与内容

例:

本文拟......分析......分析两部分。首先对......情况重新审视,深入分析......,然后与其相关的......进行异同比较,最后归纳......的类型,并得......启示。本文的研究重点是.....情况

B拟解决的问题

例:

根据对......的现有研究成果,在全面考察的......情况下,结合......综合考虑......因素,以确定......

相应的......模型后,通过实验结论证实其......的有效性和合理性。

4. 研究方法

例:

文献研究法:通过图书馆、互联网、电子资源数据库等途径查阅大量文献,理解......等相关知识,理清......的发展脉络及研究现状,学习......有关理论,获取......等相关数据信息,为设计......提供思路和参照。

实验研究法:通过设计......选取......,进行数据分析,考察.......。

统计分析法:运用......数据分析软件,采用人工操作和计算机统计向结合的方法,进行定性与定量分析。经过人工和计算机校对筛选出所有合乎要求的信息,在定量研究的基础上进行定性分析。

5. 创春仔袭新之处和预期成果

例:

通过与现......技术的结合,使用......软件设计模型,......运用到......方面提供新的视角。

6. 进度计划(根据自己院校修改相应戚裂时间即可)

例:

2020年10月中旬-2020年11月底确定论文选题,完成开题报告及答辩。

2020年12月初-2021年1月底撰写论文大纲完成论文前X章

2021年2月初-2021年2月底撰写论文后X章,完成初稿。

2021年3月初-20213月底交导师审批修改,完成二稿。

2021年4月初-2021年4月底进一步修改格式,完成三稿。

2021年5月初-2021年5月中旬查重定稿,装订成册及论文答辩准备。

7. 已取得的研究工作成绩

例:

已积累了一定的相关文献,初步研读了其中的大部分文献,并将其分类以方便日后查阅参考,基本完成了本研究的准备工作。

8. 已具备的研究条件、尚缺少的研究条件和拟解决的途径

已具备的研究条件

例:

已经查阅到相关的论文和著作,并且研读了其的大部分文献,理清了论文的基本思路。

尚缺少的研究条件

例:

由......的使用权限有限,使得搜集到......不多,关......的搜集比较困难。

对......的理论知识的掌握还不够,自己......理论素养还不够深厚。

拟解决的途径

例:

利用图书馆的文献检索功能,向其他高校图书馆求助,同时向老师和前辈寻求帮助。

论文的开题报告的主要作用,进一步明确研究思路,完善实施方法,确定研究技术线路,再次论证论文的标题的重要一步。论文的开题报告可以通过以下方法进行撰写。1、准确的把论文的标题名称,把要研究的问题,研究的对象是什么交代清楚,句型要规范,科学,不要使用口语化,结论式的语句不要使用。2、整体的论文开题报告,要简洁,不能过长,能不要的字就不删除。不要有写大量的啰嗦的句子。3、分析研究背景,在写作过程中,历史背景要清楚,符合实际。4、论证研究的理论价值,实践价值,引用价值,科学价值,改革价值等,总的来说就是开题报告要具有价值,否则达不到论文开题报告的存在意义。5、开题报告的内容必须和题目一致,确切,中肯,具体,开题报告一般不能使用副标题,开题报告可以不使用内容摘要和关键词。

街舞论文开题报告

简单地说 就是一个是具有很强的欣赏价值的、舞台性、动作规范性比较强的舞蹈 一个是很随性的 随心而定 没有任何束缚和规范 身体随着自己的思想、自我的意识而舞动 可以融入自己的性格、自己的想法、偶尔有一些小动作都是可以允许的 这点是芭蕾所不具备的 也是最大的差别

哇 毕业论文不就是要写几千字,我还没写过帮不到你。舞蹈创新有很多例子,你找JAZZ,NEWJAZZ,这些资料可能帮到你。街舞也有很多舞蹈创新,都是在近代。也可以说下BREAKING,在八十年代以大风车闻名,到现以比大风车更厉害的头转。

【简介】街舞(英文名字Hip Hop)最早起源于美国纽约,是爵士舞发展到90年代的产物,它的动作是由各种走、跑、跳组合而成,极富变化。并通过头、颈、肩、上肢、躯干等关节的屈伸、转动、绕环、摆振、波浪形扭动等连贯组合而成的,各个动作都有其特定的健身效果,既注意了上肢与下肢、腹部与背部、头部与躯干动作的协调,又注意了组成各环节各部分独立运动。因此街舞不仅具有一般有氧运动改善心肺功能、减少脂肪、增强肌肉弹性、增强韧带柔韧性的功效,还具有协调人体各部位肌肉群,塑造优美体态,提高人体协调能力,陶冶美感的功能。街舞是美国黑人由一种发泄情绪的运动演绎成的街边文化,特色是爆发力强,在舞动时,肢体所做的动作亦较其他舞蹈夸张。最吸引人之处,是以全身的活力带来热情澎湃的感觉。跳街舞使人注意力集中,兴趣浓厚,动作优美、随意。同时,跳街舞还有瘦身功效,因为街舞是一种中低强度的有氧运动,在一个小时的运动中,消耗全身脂肪的作用是相当强的。此外,街舞是一种小肌肉运动,经常练习能增加你全身的协调性,让你的身材比例更趋标准。【分类】以动作为标准,街舞分两大类:Hip-Hop和Breaking。街舞一般可以分为两种,一种是个人的技巧街舞。个人技巧街舞是最早流行的一种街舞,因为它能体现年轻人精力旺盛的一面,他们的很多地面动作,譬如说翻滚、倒立、弹跳都是比较高技巧的个人街舞表演。另外一种就是集体街舞,是目前比较流行的街舞形式。它反映了大众的需要,跳起来比较简单,节奏感比较强,它既有舞蹈的感觉又有健身的作用。所以目前比较普遍的就是集体街舞。Breaking:技巧型街舞,要求舞者具有较高的力量、柔韧性和协调性,属于技巧性较高的体育舞蹈,所以最先为国内青少年所喜爱。跳这种类型舞蹈的青少年叫做B-Boy/B-Girl。20世纪80年代,被称为“Hip-Hop之父”的DJ Kool Herc创造了B-Boy的概念,也就是Breaking Boy。每年,全世界的许多国家都有一些为B-Boy们举办的比赛,较有名的是每年一度的BOTY(Battle of The Year)和在英国举办的B-BoyChampion,超过10个国家的百名参赛选手会参加这样的盛事。比赛的优胜者很快就会声名远播,成为青少年的明星。Hip-Hop:Hip-Hop这个词中文译作嘻哈,诞生于1974年美国纽约,发明者是著名的DJ和MC爱虫斯塔尔斯基(Love Bug Starski)。在20世纪60年代末70年代初,以纽约为首的美国东海岸城市,兴起了一系列黑人文化艺术形式,它们包括:涂鸦(Graffiti或Writing)、比波舞或霹雳舞(B-Boying)、打碟(DJing或Deejay,DJ是指Disk Jockey,意为唱片骑师,即驾驭唱片的人)、说唱(MCing或Emcee,MC是指Master of Ceremony,意为司仪)。Hip-Hop这个词最初是爱虫斯塔尔斯基在说唱中用来押韵的, Hip的意思是屁股,Hop的意思是跳动,连起来可以解释为跳动的屁股。20世纪80年代初,“嘻哈教父”阿弗里卡·班巴塔(Afrika Bambaataa)借用嘻哈这个词来统称以上述四种文化形式为代表的黑人城市文化运动,很快被广泛接纳,而上面四种文化就成为我们通常所说的嘻哈四大元素了。Hip-Hop翻译过来是嘻哈,RAP翻译过来是饶舌,这两个概念不同。Hip-Hop实际上不是音乐名词而是文化名词,包括说唱、涂鸦、街舞和DJ打碟四部分;RAP起源于60年代,而作为音乐理解的Hip-Hop则起源于70年代初,它的前身是RAP(有时候会加一点R(B)。Hip-Hop从字面上来看,Hip是臀部,Hop是单脚跳,加在一起就是轻扭摆臀,原先指的是雏形阶段的街舞(也就是我们以前说的霹雳舞),后来才逐渐发展成一种巨大的概念——我们现在说的Hip-Hop文化还包括了那些宽大的衣服、沉甸甸的纯金饰品、平时说起话来就“YoYo�what’s up?”的口语习惯——总之就是那种美国贫民街区里黑人的生活方式以及他们的“范儿”。舞蹈型街舞,有Poping、Locking、Electric、Turbo、House等多种风格。它们都不如Breaking那样需要较高的技巧,但更要求舞者的动作协调性和舞感,以及肢体灵活性和控制力。好的Hip-Hop舞者同样需要艰苦的练习。由于Hip-Hop Dance不如Breaking那样技巧性强,也缺乏竞赛性,以前没有受到街舞爱好者足够的重视,现在随着舞蹈观念的增强,这种情况得到了改变,甚至B-Boy也开始练习并出现了许多全能型的街舞好手。Hip-Hop是人们最常接触的一种舞蹈,它有着幅度大而简单的舞步,能够表现出复杂的舞感。因为容易学习,跳起来也相当好看,所以很受大众喜爱POPING:机械舞,运用身体各部位的肌肉和关节,随着音乐的节拍,加上自己丰富的想像力,创造出令人惊讶的舞步。属于难度较高的街舞类型FREESTYLE:这是一种出神入化的舞步,它将各种类型的舞蹈混合在一起,随心所欲地表现,没有舞蹈风格的限定,脱离一般舞蹈的规范,可以说是一种个性化的街舞HOUSE:随着house音乐,运用复杂而神奇的步伐表现的一种舞步,它可以加上拉丁舞的扭腰、武术的空翻、踢踏舞的基本步以及芭蕾的转圈,跳起来既可以十分优雅,也可以相当狂野。NEW JAZZ(女生专属):这是一种由JAZZ爵士发展而来的舞,专由女生跳的,很讲究柔美和瞬间爆发.以手臂的动作为主,腰的扭动和臀部的动作为辅.对身材要求很高,在欧美和韩国非常流行。配乐是节奏化过后的爵士乐。RAGREA(雷鬼,女生专属):这个舞据说起源于法国,也有人说起源于美国。是非常性感的一种舞蹈,演绎的舞者穿着也很暴露,以下半身的动作为主,主要用到臀部,腰部,腿部,还会有一些简单的倒立,同时在空中摇晃大腿的诱惑动作。在色情业发达的日本发展非常好。而正常的演绎亦非常性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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