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为了奖励在社会科学研究领域中做出突出贡献的集体和个人,调动社会科学工作者的积极性和创造性,促进社会科学事业的繁荣和发展,更好地为我市经济和社会发展服务,根据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长春市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的申报、评审、授予工作。第三条长春市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以下简称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每三年评审一次,由市人民政府颁发,为本市社会科学研究领域的最高奖励。第四条凡获奖成果,必须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和邓小平理论为指导,坚持党的基本纲领和基本路线,理论联系实际,具有较高学术水平或者应用价值。在学术研究上有突破和创新,在学科建设上有开拓性建树;对本市改革开放、经济和社会发展中重大问题的研究产生积极的影响,对实践有指导作用。第五条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的评审、授予工作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的评审、授予,不受任何组织或者个人的非法干涉。第六条成立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评审委员会),依照本条例的规定负责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的评审工作。每届评审委员会由长春市社会科学界联合会会同有关部门协商提名组成,报市人民政府批准。评审委员会成员主要由从事社会科学工作的专家、学者和本市有关部门的负责人组成,成员不得少于11人。其中,具有正高级专业技术职称的人员不得少于三分之二。评审委员会的日常工作由长春市社会科学界联合会负责。第七条评审委员会的职责是:(一)依据本条例的规定,制定或者修订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评审工作实施细则;(二)审批、选聘初审组和复审学科组成员,并指导、监督其工作。(三)最终审定获奖的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和奖励等级,并向社会公布获奖名单;(四)决定评奖工作的其它重大事项。第八条评审委员会授权有关社会科学社会团体、单位、系统组成若干初审组。初审组不得少于5人,其成员主要应当由具有副高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的人员组成。初审组组成人员名单必须在规定的期限内报评审委员会审批。初审组的职责是:对申报的成果进行初审,根据规定的额度评选出进入复审的成果。第九条评审委员会选聘有关专家按照学科相近的原则组成若干复审学科组。复审学科组不得少于7人,其成员主要应当由具有副高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的人员组成。复审学科组的职责是:复审经初审通过的成果,根据规定的额度向评审委员会提出获奖成果和奖励等级的建议。第十条凡符合下列范围之一的成果,可以申报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一)本市社会科学研究和教学单位、学术团体、政策研究单位、其它工作部门的集体或者个人在规定期间内公开出版或者发表的;(二)省直机关、驻长部队和军事院校及国家、省驻本市的社会科学研究和教学单位、学术团体、其它工作部门及其它非本市的集体或者个人在规定期间内公开出版或者发表的研究长春历史和现实问题的;(三)在规定期间内被县级以上领导机关决策时采纳,并产生明显经济效益或者社会效益的。符合上述申报范围的,其申报数量不受限制,但同一成果在评奖中不能多处申报。第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成果,不得申报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一)已经在相当于或者高于本条例奖励级别的评奖中获奖的;(二)著作权有争议尚未解决的;(三)法律法规及规章规定属于保密范围的;(四)大事记、概览、辑集的人物传略、统计资料、年鉴、文件、领导讲话、工作总结和工作汇报等。第十二条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分为下列四类:(一)著作类,包括专著、译著、编著、工具书、教材、古籍整理出版物、通俗读物、研究资料、地方志书;(二)论文类,包括论文、调查报告;(三)咨询成果类,包括论证报告、咨询报告、咨询方案;(四)社会科学方面的音像作品及电子出版物。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每类设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三个等级。申报评奖的成果没有达到相应奖励标准的,该项奖励空缺。第十三条参加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评奖的集体或者个人,依照下列规定申报:(一)市级各社会科学社会团体的成员可以直接向所在的社会科学社会团体申报;(二)本市非社会科学社会团体的,可以向评审委员会确定的有关单位(系统)申报;(三)非本市的可以直接向评审委员会申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