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为加强对全国老中医药专家学术经验继承工作的管理,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老中医药专家学术经验继承工作(以下简称继承工作),是指遴选有丰富、独到学术经验和技术专长的老中医药专家为指导老师,选配具有相当专业理论和一定实践经验的中青年业务骨干为他们的继承人,采取师承方式进行培养。其任务是:继承整理老中医药专家的学术经验和技术专长;培养造就高层次中医临床人员和中药技术人员。第三条指导老师必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1.受聘(包括返聘)担任教授、主任医师、主任药师等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老中医药(含中医、中药、中西医结合、民族医药)专家。老中药专家和少数民族地区的老民族医药专家中,少数未聘任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但具有主任中医(药)师水平并具备其他各项条件的,也可作为指导老师的遴选对象。2.从事本专业工作三十年以上。3.有丰富、独到的学术经验和技术专长,医德高尚,在群众中享有盛誉,得到同行公认。4.能够在受聘单位坚持临床或专业实践,能够完成继承教学任务。第四条继承人必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1.在中医、中西医结合、民族医机构,综合医院以及医药工业、商业企业从事中医、中药、中西医结合或者民族医药工作,具有主治医师、主管药师等中级以上(含中级)专业技术职务,受聘两年以上。2.年龄四十五岁以下。3.大学本科以上(含本科)学历。少数不具备规定学历的优秀中青年业务骨干(主要指中药人员和少数民族地区的民族医药人员),专业工龄达十五年以上者,亦可作为继承人的遴选对象。4.从事中医药专业工作八年以上的在岗临床人员或中药技术人员。5.品学兼优,有长期从事继承老中医药专家学术经验的决心。第五条指导老师和继承人遴选程序:1.国家中医药管理局会同人事部、卫生部,根据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以下简称各省市)中医药队伍的实际情况,下达各省市开展继承工作的指导老师名额。2.各省市中医主管部门会同人事(职改)、卫生、医药主管部门,根据下达的名额,组织指导老师的遴选工作。遴选指导老师的程序是:经征得符合指导老师条件的专家本人同意后由单位申报,专家委员会评议,省市中医主管部门会同人事(职改)、卫生、医药部门审核,报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审批后,由国家中医药管理局报人事部、卫生部备案。3.按照每名指导老师选配一至二名继承人的名额,公开遴选各指导老师的继承人。遴选继承人的程序是:个人申请,单位推荐,进行必要的考核或考试,并征得指导老师同意,省市中医主管部门会同人事(职改)、卫生、医药部门审核,报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审批后,由国家中医药管理局报人事部、卫生部备案。第六条国家中医药管理局会同人事部、卫生部负责制定有关继承工作的方针、政策以及宏观管理。国家中医药管理局继承工作办公室负责日常工作。第七条各省市中医主管部门会同人事(职改)、卫生、医药部门负责本地区继承工作的组织、协调和指导。日常工作由各省市中医主管部门负责。第八条继承工作的具体管理由指导老师所在单位负责。承担继承工作的单位,要确定一名领导分管这项工作,并指定有关职能部门组织实施。第九条学习和继承老中医药专家学术经验,以跟师实践为主,采取师承方式实施教学,着重培养临床的实践能力。指导老师主要通过口传面授、临床应诊和实际操作向继承人传授他们的经验和专长;继承人通过不断实践、细心揣摩,学习和继承指导老师的经验和专长,同时不断加以整理提高。在教学过程中,要始终做到传授与自学、实践与理论、继承与整理相结合,发挥指导老师和继承人两方面的积极性。第十条各地中医主管部门组织指导老师和继承人签订继承教学协议,制定继承教学计划。第十一条继承教学的目标要求是:1.继承人基本掌握指导老师的学术经验和技术专长,其临床疗效或技艺技能基本达到指导老师的水平。2.中医、中西医结合、民族医专业继承人应提交反映指导老师临床经验和专长的专科(专病)正规病历100份;中药(含民族药)专业继承人应提交反映指导老师加工、炮制、制剂技艺及鉴别经验等方面的总结材料。3.在公开发行的学术刊物上,发表整理或总结指导老师学术经验和技术专长的论文两篇以上。4.继承教学期满,提交全面整理或总结指导老师经验和专长的结业论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