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好把论文的内容要求得更详细些
探析模糊思维在绘画创作构思中的运用 研究“模糊性”规律使我们认识到绘画创作是开放的动态过程,艺术家是在创造过程中体味喜怒哀乐的人,作品是自然而然表露情感的物态凝结。优秀的艺术家都是这一规律的自觉践行者,以塞尚为例,他的一生都在尝试、失败、再尝试,后人正是从他不懈的追寻中认识到他的伟大,并从其作品中汲取无穷养分。相形之下,我们目前的创作中还存在许多不尽如人意之处,突出的表现为思想和技术的僵化。要么被功利束缚抱守一套程式固步自封,要么打着创新的幌子肆意涂抹,当然,更多的人处于无能为力的茫然状态。深入研究“模糊性”规律对当前绘画创作无疑具有很强的现实意义。1、模糊思维的价值 “画素描前并非预想要解决什么问题,只不过想用铅笔在纸上画,画出线条、调子和形态,没有什么有意识的目的;但是当脑子理会到我所要画出的东西时,刹那间,某一个意念变得明确而具体了,然后就开始加以控制、整理。”[1]这种创作中的无意识特点正是与科学理性相区别的“模糊性”。充分反映了模糊思维对形象思维和抽象思维的协调与融合。美术史上的许多画家和理论家都非常关注这种“模糊性”,并有意识地加以利用。文艺复兴时的美术理论家阿尔贝蒂甚至认为绘画艺术正是起源于这种无意识:“一段树干,一小块地,或者其它什么东西,某一天会突然发现它们的某些轮廓只须稍微修改一下,看上去就会和某个自然物丝毫不差。人类意识到这点后,就试图知道是否能通过增减来完成不足部分,达到完全相像。•••••一直发展到即使原材料连模糊的轮廓都不能提供时,人也能创造出任何的形象。”与此思想一脉相承,达•芬奇在画论中用不少篇幅论述开启想象力的方法。他在《画论》中谈道:“我少不了要将一种新发明,一种协助思维的方法包括到以上的办法之中。这法子虽然似乎微不足道甚至可笑,但却具有刺激灵感做出种种发明的大用处。请观察一堵污渍斑斑的墙面或五光十色的石子,倘若你正想构思一幅风景画,你会发现其中似乎真有不少风景:纵横分布着的山岳、河流、岩石……你还能见到各种战争,见到人物疾速的动作,面部古怪的表情,以及无数的都能组成完整形象的事物……时时驻足凝视污墙、火焰、余烬、云彩、污泥以及诸如此类的事物,于你并不困难,只要思索得当,你确能收获奇妙的思想……这都是因为思想受到朦胧事物的刺激,而能有所发明。”[2]大师的应用实践表明,无论是自然的迹象还是主动制作的痕迹都能成为善于思考的画家的有效手段,借以丰富自己的形式语言。当然,由于特定时代的审美要求,画家不可能把新颖的构思传达为脱离时代的绘画语言,但他们毕竟认识到了惯性思维带来的弊端,为传统的创作方法注入了新鲜血液。 我国油画家也有很多尝试。如张京生的《蜕变》系列画,创作构思竟是起源于调色板上偶然呈现的三个色块!更为突出的是俞晓夫,他的大多数作品全凭想象完成,在创作过程中更是跌宕起伏,充分体现了“模糊性”的特点。毫无疑问,模糊思维对于想象力与表现力的提升有不可估量的价值。2、模糊思维在绘画创作构思中的运用 模糊思维不是空无一物的抽象推理,而是通过对形式的提取展开的,因而以往的经验必然在其中起着重要作用。阿恩海姆在《论艺术心理学》中指出:“无意识的推理往往能够解决意识苦心思考而不能解决的问题……然而如果没有意识和理性预先进行的那一番苦心煎熬,无意识推理就无法达到自由的相互作用。”绘画创作中的直觉、灵感、顿悟等无意识的爆发,正是抽象与形象思维在模糊思维的协调渗透下的结果。达•芬奇在强调朦胧事物的启发作用时没有忘记提醒我们以往技能的重要性:他认为不了解事物的构造根本没有办法处理画面细节,因而不可能真正的完成作品。完形心理学的研究表明“形状不仅是由那些当时刺激眼睛的东西决定的,眼前所得到的经验,从来都不是凭空出现的,它是从一个人毕生所获取的无数经验当中发展出来的最新经验。因此,新的经验图式,总是与过去所曾知觉到的各种形状的记忆痕迹相联系。……我们得到的最新形象,是储藏十我们记忆仓库里的大量形象中的一个不可分割的部分。这种与过去的联系可以产生明显的影响,也可以不发生明显的影响。这主要取决于被动员起来的记忆痕迹是否强大到可以利用眼前图形模糊性的程度,换言之,主要取决于刺激物的结构所拥有的力量与它唤起的有关记忆痕迹的力量较量的结果。”这里的“记忆痕迹”正是画家过去的技术能力,或者说是已经掌握的形式语言,它的强弱直接影响我们的艺术表达能力。 上述分析表明,模糊思维必须与技术能力相结合,使想象力在技术能力的控制下把新颖的构思转化为实实在在的表现力和创造力。“首先是联想,通常是实物联想;其次是对联想的形式加以有意识地组织;最后,使构图丰富完善。……第一步骤是自由的、无意识的;但在以后,该画就必须加以彻底的控制……”西班牙画家米罗的创作体会和前文所述画家是不谋而和的,把三种思维方式充分融合在构思创作过程中,充分反映了“模糊性”与明晰性的辨证关系。毫无疑问,如果这些大师在创造力丰满以前不扎扎实实的研究自然关照心灵,如果他们不敢采取非常规的手段突破自身的思维定势,那他们依然只是普普通通的手艺人。表达丰富的想象力是以可靠的技艺做支撑的;反过来,切实有效的想象力又是创造新技艺的推动力。“美术既不单是思想的问题,也不单是手艺问题,而是两者的结合。走向两个极端都会产生严重的不利后果”。日复一日演练几个有限的所谓“原则”,用毅力压抑着灵气,以重复代替思考,在排除意外的同时也排除了解决问题的多样可能性,在耐心耗尽时感慨自己的无能为力;或者仅靠奇思妙想代替创作实践,把一切寄托在“灵感”上都是对“模糊性”规律的误读。惟有掌握必要的技术手段,并在实践中不断发现、尝试和变通才能真正的把模糊思维转化为丰富的想象力进而创造出转化为生动鲜明的艺术形象。 3、结论 本文从艺术大师的运用实例入手探讨“模糊性”的实践内涵。围绕“模糊性”和明晰性的辩证关系结合创作过程展开论述,着重分析模糊思维的运用,探询其发挥作用的机制和启示。针对自身存在问题,强调从形式出发和随机因素的利用。参考文献[1]鲍诗度.西方现代派美术[M].北京:中国青年出版社.[2]戴勉译.芬奇论绘画[M].北京:人民美术出版社.197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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绘画艺术是精神意蕴和绘画语言的结合体,是精神 文化 所依存的载体,透溢着时代的脉动。下文是我为大家搜集整理的关于绘画艺术 毕业 论文相关范例的内容,欢迎大家阅读参考! 绘画艺术毕业论文相关范例篇1 试论幻想与绘画艺术 摘要:人们都是希望有美好和理想的生活,像柏拉图和亚里士多德那样的许多哲学家和思想家在探讨理想时总是相信存在一个理想的完美国度,但是现实总是不是完美的,甚至是肮脏、混乱和丑陋的。艺术家的工作就是通过梦这种人的无意识的表现形式去修补这个不完美的生活和现实,使它重获完美,并通过图画把生活的这种理想的状态保存下来。 关键词:白日梦;生活;艺术;美;绘画 一、幻想与生活、科技发明、艺术创造的意义 我们从长期被认为的最为黑暗和压抑的中世纪开始说起。无论是中世纪的精神生活还是世俗生活都是离不开希伯来―__文化这一核心。虽然我们认为中世纪整个时代是肮脏、混乱和丑陋的,但希伯来―基督__也孕育着生活的理想。这个社会理想就是骑士精神。 而在古希腊文化中将人放在自然法则中的至高无上的地位,因为希腊人认为他们和神的关系最为密切。(几乎每个希腊人都这样认为)他们把人的位置摆得很高,却痛苦的意识到了人类的伟大和人类潜在价值都是有局限的。将现实中对伟大的夸张和人类的种种局限结合起来(最大的局限就是生命是有限的)。帕特农神庙上刻着“Knowyourself”“nothinginexcess”。这两句话的言外之意是你不是神。这两者的结合就构成了希腊对人类悲剧性前景的认识。在人类的局限面前,梦的意义就凸显出来了。它是人类在理想中克服局限,促进达成愿望的一种手段。 梦既是我们在生活中活动的延续,而且其目的是使我们超脱日常生活,达成愿望。在生活中我们心事重重、悲痛欲绝时,或是我们竭尽全力在解决问题时,或是沉浸在快乐和甜蜜之中时,梦所展示的不但是现实的情调和象征,而且会产生对生活现实有所补充的内容,使我们对生活的憧憬和感受更加强烈。 二、幻想对绘画艺术的意义 白日梦对生活来说,它满足了生活的欲望,使生活充满憧憬和激情。让一切生活理想的创造力尽情喷发,让一切生活激情的幻想尽相涌流。像柏拉图和亚里士多德那样的许多哲学家和思想家在探讨理想时总是相信存在一个理想的完美国度,但是现实总是不是完美的,甚至是肮脏、混乱和丑陋的。艺术家的工作就是去修补这个不完美的生活和现实,使它重获完美,并通过图画把生活的这种理想的状态保存下来。 文艺复兴时期,特别是从阿尔伯蒂开始,艺术家谈艺逐渐成为时尚,艺术从中世纪以前单纯的“技艺”中脱离出来。艺术家的匠人身份逐渐下降,而知识分子身份逐渐上升。特别是瓦萨里的《艺术家传》出版后,进一步确立了艺术家的历史地位。这一时期主要是一些技法指南,随着文艺复兴的深入,艺术理论一方面继承了古希腊古罗马像柏拉图和亚里士多德的文艺理论,另一方面,又结合了艺术在技术和实践上得新的发展成果,使人们对艺术和绘画的理解进一步加深。 切尼尼《艺术指南》是第一个将“幻想”和“手工”放到同样的重要地位,因为艺术从古希腊到中世纪一贯的传统的作为一种工艺制作的活动,对“幻想”或者说是对 想象力 的强调,则是文艺复兴艺术浪漫主义特征的出现。库萨的尼古拉的《论戏球》表达了同样的思想:一个可见的球是先在于艺术家心中的不可见的球的形象。唯有心灵具有创造虚构事物的能力。心灵有创造观念的能力,进而发展这一能力来表现它们。 达芬奇的艺术理论主要见于他的《论绘画》。达芬奇认为“构思”(disegno)这个概念是作为艺术的灵魂,因而具有神性,它是在最高的层次上复制了上帝可见的作品。“构思”是从阿尔伯蒂开始为文艺复兴艺术家和美学家反复使用几乎成为谈艺论美的口头禅的一个中心概念。阿尔伯第即已将“构思”界定为源于精神,用线与角予以表现一种鲜明的规划,《艺术家传》中瓦萨里首先认为艺术家的创作首先体现为处心积虑的构思,当他将内在于心的构思外化,使作品既反映自然,又反映艺术家心中的完美形式即构思。构思即是在心得一种形式,也是用手予以实现的一种形式,实际上是兼顾了构思和 素描 或者说草稿来两个概念。 在弗洛伊德的理论中,特别是表现在《达芬奇和他对童年的一个记忆》,他进一步提升了艺术在精神方面的价值,他认为无意识性本能才是艺术家构思和创作的真正来源。无意识是弗洛伊德提出的意识、前意识和无意识三个人类心理结构部分之一,无意识就是大量的本能直接需要的东西被意识所压抑的产物,其主要内容是性本能。他认为达芬奇在艺术上有如此崇高的成就就是在于他小时候的恋母情结和自己的性本能转移,这样无意识性本能就成了决定艺术创作的根本动力和最深层的原因。 弗洛伊德认为,梦是人的无意识的表现形式,只有人在梦境之中,才能完全放松,人的无意识本能才不会被意识所压抑而尽情释放。艺术家就是一些被过分的性本能无意识需要所驱使的人,艺术家的创作和做梦一样,一次幻想就是一次愿望的体现,,也是一次无意识欲望的一次满足,幻想能使不能感到满足的现实生活和欲望在创作中得以释放。 艺术家就像孩子一样,怀有很大热情来创造一个幻想的世界,正是因为艺术家有很多的无意识本能实现不了,要用幻想性创作来代替满足。 参考文献: [1]《西方美学通史》第一卷古希腊罗马美学.范明生.上海人民出版社. [2]《西方美学通史》第二卷中世纪文艺复兴.陆扬.上海人民出版社. [3]《中世纪的衰落》.赫伊津哈.中国美术学院出版社. [4]《释梦》.弗洛伊德.商务印书馆. [5]《艺术指南》.切尼尼. [6]《论绘画》.达芬奇. [7]《诗人与白日梦》.弗洛伊德.BasicBook公司. [8]《艺术史的历史》.温尼?海德?米奈.上海人民出版社 绘画艺术毕业论文相关范例篇2 浅谈数字绘画艺术 摘要:传统绘画是一种古老的艺术门类,艺术创作过程从单纯地模仿传统媒介走向利用电脑程序在电脑中创作或自动生成,达到一定的艺术效果。新的技术促成了新的媒介,数字艺术这种新兴媒介的迅猛发展,改变了艺术创作方式,也改变了艺术欣赏的方式。 关键词:艺术创作绘画数字化数字绘画 1946年第一台数字化计算机“电子数字集成和计算机”ENIAC(ElectronicNumericalIntegratorandCalculator)在美国宾夕法尼亚大学问世。在这60年里,随着科技技术的进步,个人电脑进入家庭,人工智能计算机辅助设计领域不断开发,电脑硬件的更新换代,计算机数字化也在迅猛发展,艺术家把数字技术应用到艺术创作中,从而改变了传统艺术绘画创作方式,也使艺术审美趣味发生了变化。 一、传统绘画艺术创作 1.艺术创作是以满足人们对娱乐游戏的需求为主要目的而创造虚拟人类生活事件的文化活动过程。创作出的文化产品称为艺术品,要想创作出公众喜爱的艺术品,创作者要不断提高艺术创作的语言技艺水平和创造新的语言风格。高水平的语言技艺和独特的语言风格,能够使创作出的虚拟事件在描绘上准确生动和别具特色,从而使艺术的表现力和感染力更强,才能够有效地创造出一定内容和特色的艺术作品。 2.绘画艺术是一种古老的艺术门类,是美术中最主要的一种艺术形式。它借助于可被利用的物质材料和相应的制作 方法 以创造艺术形象,运用笔、刷、刀、手指等各种绘画工具以挥洒、涂抹、拓印、腐蚀等各种绘制手段,将颜料、墨汁、油墨及其他有色物质描绘和移置到纸张、纺织物、木板、皮革、墙壁或岩石等平面上,以线条、块面、色彩、明暗等造型因素,通过构图形成视觉形象的画面或图像,创造出可以直接看到的,并具有—定形状、体积、质感和空间感觉的艺术形象。绘画艺术从材料、工具来分,其种类主要有:水墨画、油画、版画、壁画、 水彩画 、水粉画、素描、速写等。 二、沿革 所谓数字化,是指利用计算机信息处理技术把声、光、电、磁等信号转换成数字信号,或把语音、文字、图像等信息转变为数字编码,用于传输和处理,或以数字形式存放在计算机中,便于今后操作和处理。是以电脑作为绘画艺术创作工具,通过运用一定的电脑程序,进行计算机信息处理,把每个像素用若干个二进制数码进行编码而形成虚拟的视觉图像,并进行输入和输出。 1951年首台供商业应用的电子计算机获得专利,除了大量深入的技术研究,也偶尔涉及音乐和视觉艺术。由于大多数研发人员是科学家,他们没有受过专门的艺术训练,所以早期的电子艺术的美学价值并没有得到认可。美国年轻研究员诺尔可以算作第一批“数字艺术家”,他受到立体主义的影响,1963年用电脑绘出抽象图案《高斯二次方程》,尝试着在二维的画面中表达三维的空间。此时电脑对大量的艺术家来说是一个技术上比较难掌握的机器,数字计算机绘画作为一种新型媒介,还只是模仿传统媒介,并没有用来进行主流艺术创作、创造出新的美学体验和新的价值观体系。 随着电脑功能被进一步开发,艺术家逐渐利用电脑作为程序控制工具,将天幕当成画布将镭射光束作为画笔进行艺术创作,如德国艺术家皮尼的《奥林匹克彩虹》,美国艺术家巴拉德的《视觉化时间》。严格来讲,他们在本质上仍然以传统媒介为主,并非是在进行艺术与科技的探索,而是琢磨如何通过运用电脑这种时髦机械来迎合当时大众的口味。 1990年以来,个人电脑越来越普及并且越来越容易使用,新一代艺术家对电脑操作不再陌生,逐渐将其变成创作工具或者媒介。艺术创作过程从单纯地模仿传统媒介走向利用电脑程序在电脑中创作或自动生成,达到一定的艺术效果。新的技术促成了新的媒介,绘画和雕塑的历史让我们知道,每次革命均来自于概念和材料的不断发掘和更新,数字艺术这种新兴媒介的迅猛发展,改变了艺术创作方式,也改变了艺术欣赏的方式。 杜桑以来,艺术和生活的界限模糊了;数字艺术以来,真现实和虚现实之间的界限模糊了。数字艺术是以电脑为技术支撑的电子时代的新媒介,是艺术摆脱以视觉为中心的束缚过程中的一大飞跃。技术的发展促进了媒介的发展。传统的图的概念、内容和形式不再突出。艺术品的价值存在于通过媒介所传递的信息的交换之中,艺术家将把因特网当作最大的美术馆来展示他们的作品,当作直接向公众传播作品的工具。 三、绘画的工具选择 绘画艺术的数字化基本包含两个方面,一是设计手段的更新,它直接跟数字技术的发展相关;二是创造理念的更新,它主要是指创作者审美趣味的变化。技术是电脑硬件和绘画软件,绘画软件的构成分为矢量图和位图两大类,Adobe公司的Illustrator软件、Corel公司的CorelDRAW和Painter是众多矢量图形设计和绘图软件中的佼佼者;Photoshop是制作和处理位图图像的最好软件。矢量图形最大的优点是无论放大、缩小或旋转等不会失真;最大的缺点是难以表现色彩层次丰富的逼真图像效果。而位图图像能表现层次丰富、具有逼真色彩的照片品质图像,缺点是放大若干倍后会产生“马赛克”现象。图像质量决定于设置的分辨率(一个单位面积内所包含像素的个数)的高低,分辨率越高,图像就越清晰,信息量越大,文件也就越大。提高分辨率虽然可以使图像更清晰,但是,尺寸却会随着分辨率的增大而变小;反之,降低分辨率会使图像变大,画质会变得比较粗糙。像素数目、分辨率和图像尺寸可通过以下公式来理解。像素数目÷分辨率=图像尺寸。根据图像输出的要求,低的可设置72dpi的视频显示模式,高的可设置300dpi的打印机模式,还可设置高达2570dpi的照排设备模式。所以,多数艺术家采用Photoshop软件来进行创作。 结语 目前,人和电脑处于一种既矛盾又合作的关系中,电脑仍然在人的指挥下与人合作,艺术家利用电脑这种媒介进行创作。与传统媒介相比,虽然数字绘画有着自己独特的艺术语言,但基本原理(透视学原理、明暗关系、色彩关系等等)和其他艺术形式都是相同的。在绘画发展的历史中,出现了千姿百态的表现手段、形式技巧和风格特色,无论哪种形式,它最重要的应是依赖视觉来感受和欣赏造型艺术,要求艺术家的艺术创作的思想性与艺术形式要完美结合,既是现实生活的反映,也包含着作者对现实生活的感受,反映了画家的思想感情和世界观,同时还具有美感。在数字化绘画艺术创作中,电脑硬件和绘画软件是会不断更新和贬值的,我们更应该关注数字化对创作观念产生的影响,只有通过研究技术进而深入研究创作理念方面的变化,才是具有价值的,使人从中受到 教育 并得到美的艺术享受。 参考文献: [1]费箐著:《超媒介》中国建筑工业出版社 [2]意动影像编著:《Photoshop场景绘制》北京希望电子出版社绘画艺术毕业论文相关范例相关 文章 : 1. 艺术类毕业论文参考范文 2. 美术系毕业论文范文 3. 美术毕业论文范文 4. 浅谈绘画艺术赏析论文 5. 优秀艺术毕业论文范文 6. 美术本科毕业论文范文
第一条为加强对全国老中医药专家学术经验继承工作的管理,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老中医药专家学术经验继承工作(以下简称继承工作),是指遴选有丰富、独到学术经验和技术专长的老中医药专家为指导老师,选配具有相当专业理论和一定实践经验的中青年业务骨干为他们的继承人,采取师承方式进行培养。其任务是:继承整理老中医药专家的学术经验和技术专长;培养造就高层次中医临床人员和中药技术人员。第三条指导老师必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1.受聘(包括返聘)担任教授、主任医师、主任药师等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老中医药(含中医、中药、中西医结合、民族医药)专家。老中药专家和少数民族地区的老民族医药专家中,少数未聘任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但具有主任中医(药)师水平并具备其他各项条件的,也可作为指导老师的遴选对象。2.从事本专业工作三十年以上。3.有丰富、独到的学术经验和技术专长,医德高尚,在群众中享有盛誉,得到同行公认。4.能够在受聘单位坚持临床或专业实践,能够完成继承教学任务。第四条继承人必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1.在中医、中西医结合、民族医机构,综合医院以及医药工业、商业企业从事中医、中药、中西医结合或者民族医药工作,具有主治医师、主管药师等中级以上(含中级)专业技术职务,受聘两年以上。2.年龄四十五岁以下。3.大学本科以上(含本科)学历。少数不具备规定学历的优秀中青年业务骨干(主要指中药人员和少数民族地区的民族医药人员),专业工龄达十五年以上者,亦可作为继承人的遴选对象。4.从事中医药专业工作八年以上的在岗临床人员或中药技术人员。5.品学兼优,有长期从事继承老中医药专家学术经验的决心。第五条指导老师和继承人遴选程序:1.国家中医药管理局会同人事部、卫生部,根据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以下简称各省市)中医药队伍的实际情况,下达各省市开展继承工作的指导老师名额。2.各省市中医主管部门会同人事(职改)、卫生、医药主管部门,根据下达的名额,组织指导老师的遴选工作。遴选指导老师的程序是:经征得符合指导老师条件的专家本人同意后由单位申报,专家委员会评议,省市中医主管部门会同人事(职改)、卫生、医药部门审核,报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审批后,由国家中医药管理局报人事部、卫生部备案。3.按照每名指导老师选配一至二名继承人的名额,公开遴选各指导老师的继承人。遴选继承人的程序是:个人申请,单位推荐,进行必要的考核或考试,并征得指导老师同意,省市中医主管部门会同人事(职改)、卫生、医药部门审核,报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审批后,由国家中医药管理局报人事部、卫生部备案。第六条国家中医药管理局会同人事部、卫生部负责制定有关继承工作的方针、政策以及宏观管理。国家中医药管理局继承工作办公室负责日常工作。第七条各省市中医主管部门会同人事(职改)、卫生、医药部门负责本地区继承工作的组织、协调和指导。日常工作由各省市中医主管部门负责。第八条继承工作的具体管理由指导老师所在单位负责。承担继承工作的单位,要确定一名领导分管这项工作,并指定有关职能部门组织实施。第九条学习和继承老中医药专家学术经验,以跟师实践为主,采取师承方式实施教学,着重培养临床的实践能力。指导老师主要通过口传面授、临床应诊和实际操作向继承人传授他们的经验和专长;继承人通过不断实践、细心揣摩,学习和继承指导老师的经验和专长,同时不断加以整理提高。在教学过程中,要始终做到传授与自学、实践与理论、继承与整理相结合,发挥指导老师和继承人两方面的积极性。第十条各地中医主管部门组织指导老师和继承人签订继承教学协议,制定继承教学计划。第十一条继承教学的目标要求是:1.继承人基本掌握指导老师的学术经验和技术专长,其临床疗效或技艺技能基本达到指导老师的水平。2.中医、中西医结合、民族医专业继承人应提交反映指导老师临床经验和专长的专科(专病)正规病历100份;中药(含民族药)专业继承人应提交反映指导老师加工、炮制、制剂技艺及鉴别经验等方面的总结材料。3.在公开发行的学术刊物上,发表整理或总结指导老师学术经验和技术专长的论文两篇以上。4.继承教学期满,提交全面整理或总结指导老师经验和专长的结业论文。
登陆资金申报|投资咨询|产业研究北京[切换城市]产业部委研究院公司提交首页 > 新政策 > 正文北京市中医管理局关于印发第六批北京市级中医药专家学术经验继承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来源:北京市中医药管理局 作者:政府资金网 2019年09月03日 14:00阅读全文摘要:为加快继承整理中医药专家学术经验和技术专长,培养中医药骨干人才,结合首都名中医、首都群众喜爱的中青年名中医评选工作,我局制定了《第六批北京市级中医药专家学术经验继承工作实施方案》,现予以印发。各区卫生健康委、各有关单位:为加快继承整理中医药专家学术经验和技术专长,培养中医药骨干人才,结合首都名中医、首都群众喜爱的中青年名中医评选工作,我局制定了《第六批北京市级中医药专家学术经验继承工作实施方案》,现予以印发,并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 指导老师遴选原则第六批北京市级中医药专家学术经验继承工作(以下简称“第六批市级师承工作”将与第一届首都名中医、第三届首都群众喜爱的中青年名中医(以下简称“中青年名中医”)评选工作相结合,拟在全市范围内遴选200名指导老师(其中包括150名师承工作指导老师和50名师承工作基层指导老师)。(一)150名师承工作指导老师拟定从历届首都国医名师中遴选50名,从本次申报首都名中医范围中遴选100名(本次入选的100名师承工作指导老师同时授予第一届首都名中医称号)。(二)50名师承工作基层指导老师拟定从历届中青年名中医和本次申报中青年名中医的范围中遴选(本次入选的师承工作基层指导老师且未曾获中青年名中医称号的同时授予第三届中青年名中医称号)。二、指导老师推荐原则中国中医科学院、北京中医药大学、中国协和医科大学、北京大学医学部、首都医科大学、市级及以上三级医疗机构、相关学协会作为推荐单位直接上报,区属医疗机构及其它单位通过区卫生健康委推荐统一上报。推荐名额详见附件1。三、工作要求(一)第六批市级师承工作和首都名中医、中青年名中医评选工作是切实加强首都中医药系统人才队伍建设的重要举措,请各区卫生健康委、各有关单位高度重视、加强领导,精心组织,充分调动和发挥各方面的积极性,共同做好此项工作。(二)各单位要按照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开展申报工作,切实按照评选条件对申报人的材料进行把关,按照评选条件进行初评,并将初评结果在申报单位公示五个工作日后进行申报。(三)申报材料要求1.推荐人选要认真填写《第六批北京市级中医药专家学术经验继承工作指导老师暨名中医申报表》(附件2),提交纸质材料并附证明材料均一式三份,复印件均需加盖单位公章。2.由推荐单位撰写推荐报告(包括产生的程序,公示情况、推荐意见、排序、管理部门、联系人及电话等)、填写《指导老师推荐人选基本情况一览表》(附件3)一式一份。3.请推荐单位于2019年9月23日(周一)下午4:00前将以上材料纸质材料加盖公章后报送至北京中西医结合学会(东城区东单三条甲7号124室),同时发送电子版到申报邮箱(邮件标题格式:指导老师+单位),逾期不予受理。4.继承人申报工作另行通知。联 系 人: 李 萌 刘 刚 刘骅萱 王会玲联系电话:65250460 65594125 83970028 83560715申报邮箱:附件:1.第六批北京市级中医药专家学术经验继承工作指导老师名额分配表2.第六批北京市级中医药专家学术经验继承工作指导老师暨名中医申报表3.指导老师推荐人选基本情况一览表北京市中医管理局2019年8月29日第六批北京市级中医药专家学术经验继承工作实施方案为贯彻落实《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促进首都中医药事业发展的意见》和《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支持中医药振兴发展的意见》文件精神,进一步做好中医药专家学术经验继承工作,培养中医药骨干人才,为首都中医药事业发展提供人才支撑,我局将组织开展第六批北京市级中医药专家学术经验继承工作(以下简称“第六批市级师承工作”),此项工作将与第一届首都名中医、第三届首都群众喜爱的中青年名中医(以下简称“中青年名中医”)评选工作相结合,在全市范围内遴选200名指导老师,培养400名学术继承人。为做好此项工作,特制定本方案。一、工作目标在全市范围内遴选有丰富、独到学术经验和技术专长的50名首都国医名师和100名首都名中医作为第六批市级师承工作指导老师,50名首都群众喜爱的中青年名中医作为第六批市级师承工作基层指导老师,选配400名具有相当专业理论和一定实践经验的中青年业务骨干为他们的学术继承人,通过系统培养,使其在整理、传承、凝练中医药专家学术经验和技术专长的基础上,尽快成长为理论功底深厚、诊疗技术精湛、专业特色突出、医德医风高尚的中医药骨干人才,形成首都名中医“515”学术传承模式,保持我市全国中医药人才高地优势。二、遴选条件(一)指导老师1.基本条件(须同时符合以下条件):(1)热爱中医药事业,医德高尚,学风严谨,在群众中享有盛誉,在行业内有较高的知名度,得到同行公认。(2)具有中医执业医师资格(中药专业的除外),正高级专业技术职称。(3)首都名中医1965年1月1日以前出生,从事中医药专业技术工作满30年(时间截止到2019年12月31日,下同);中青年名中医1965年1月1日—1974年12月31日出生,从事中医药专业技术工作满20年。(4)坚持每周门诊不少于2个半天;能够保证带教2名继承人并完成带教任务。(5)有丰富独到的学术经验、突出的中医诊疗特色和技术专长。2.能力条件(首都国医名师、首都名中医须至少符合以下7项条件,中青年名中医须至少符合以下5项条件;符合以下条件多者为优先遴选对象):(1)学术有成就:省级及以上名中医、岐黄学者、历届全国中医临床优秀人才、历届群众喜爱的中青年名中医优先,其年龄条件可适当放宽(两年以内)。(2)专科有特长:从事中医外科、妇科、儿科、五官科、针灸科、推拿科、中药学科同等条件下优先。(3)品牌有下沉:建有北京中医药薪火传承“3+3”工程两室一站或基层分站、基层老中医传承工作室;或是室站、分站的负责人。(4)师承有轨迹:具有明确的师承或学术流派传承轨迹,或具有两代(含)以上明确的家族传承谱系,其技术职称可不做必要条件。(5)行业有影响:是北京市级及以上重点学科/专科带头人或学术带头人,或担任过国家级中医类别行业学会相关专业委员会副主任委员及以上职务、省市级中医类别行业学会相关专业委员会主任委员。(6)传承有脉络:承担过区级及以上中医药专家学术经验继承工作;或以师承方式(含民间拜师)出徒不少于6人。(7)改革有成效:曾在中医、中西医结合、中药、民族医的医疗、教育领域实施过具有一定影响力的改革措施。(8)责任有担当:积极参与我局主办的社会公益服务,如“北京中医健康乡村建设工作”、“名中医身边工程”、“治未病健康促进工程”、“北京中医药文化宣传周活动”等;在下基层、对口支援、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医疗服务中表现突出。(9)服务有保障:年门诊服务量3000人次以上,诊疗质量、群众满意度、绩效考核等综合评价在本单位前列。(10)著述有创新:近5年以专家姓名为主题词在CNKI、维普、万方平台检索传承类期刊论文不少于3篇(含),或经验传承相关学术著作不少于1部。(二)继承人。继承人分为首都国医名师学术继承人(以下简称名师继承人)、首都名中医学术继承人(以下简称名医继承人)、中青年名中医基层继承人(以下简称基层继承人)三类。应同时具备下列条件:1.热爱中医药事业,品学兼优,有继承中医药专家学术思想和临床经验的意愿。2.从事中医、中药、中西医结合和民族医药工作,具有中医执业医师资格(中药专业的除外),或具有西医执业医师资格且同时具有由我局颁发的西学中高级研究班结业证书。3.名师继承人45岁以下(1975年1月1日(含)以后出生),其他继承人40岁以下(1980年1月1日(含)以后出生)。4.名师继承人应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其他继承人应具有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称。5. 具有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少数取得大学专科学历,从事中药或民族医药工作满15年的中青年业务骨干,也可作为继承人的遴选对象。6.不担任院级及以上行政职务,身体健康,能够按要求保证继承学习任务的完成。跨单位跟师学习的,其所在单位应能保证继承人跟师学习时间,并有相应措施和承诺。7.在同等条件下,指导老师的直系亲属继承人,完成区(院)级师承学习并结业的人员,从事中医外科、妇科、儿科、五官科、针灸科、推拿科、中药学科的及在我局组织的各项活动中积极参加、成绩突出的优先考虑。8.已经参加过国家级或北京市级(含双百工程)老中医药专家学术经验继承工作的不再列为遴选对象。三、遴选程序按照先遴选指导老师(含第一届首都名中医、第三届首都群众喜爱的中青年名中医遴选)、再遴选继承人的程序进行。(一)指导老师的遴选程序。符合条件的专家本人申请,填写《第六批北京市级中医药专家学术经验继承工作指导老师暨名中医申报表》(附件2),由单位按照推荐名额和要求上报。我局对上报的指导老师申报材料进行形式审查,并组织有关专家对申报人进行评议,择优确定指导老师(含首都名中医)和基层指导老师(中青年名中医)初步人选名单。初步人选名单在北京中医药信息网公示五个工作日。公示期内无异议的首都国医名师、首都名中医正式列入第六批市级师承工作指导老师名单;中青年名中医正式列入第六批市级师承工作基层指导老师名单。(二)继承人的遴选程序。指导老师名单确定后,按照每名指导老师选配2名继承人的原则,由各单位根据老师的专业、特长,按专业对口原则进行申报,通过个人申请、单位申报、资格审查、遴选考试、择优录取、双向选择的方式产生。1.符合条件的继承人在指导老师正式名单公布后,按专业对口的原则填写《第六批北京市级中医药专家学术经验继承工作继承人申报表》,由单位按照推荐名额和要求上报。2.我局对上报的继承人进行形式审查,合格者参加遴选考试,考试合格者列入继承人候选人名单。3.按双向选择、专业对口的原则为每位指导老师选配2名继承人(首都名中医原则上至少带1名外单位继承人)。4.继承人经双向选择确认后在北京中医药信息网公示五个工作日。5.公示期内无异议的继承人正式列入第六批市级师承工作继承人名单。四、教学要求(一)教学时间从正式跟师学习起(拟于2020年开始),连续三年。(二)教学方式1.采取跟师学习、独立临床(实践)、理论学习等形式进行。跟师学习每周不少于2个半天;理论学习包括自学研修、网络在线学习和集中理论学习,其中集中理论学习每年不少于2次。2.对继承人采取学分制过程管理,总计300学分,修满270学分(每年不少于90学分)方能参加结业考核。(三)教学任务1.继承人通过跟师学习和独立临床(实践)为主,全面系统地继承指导老师的学术思想、临床经验和技术专长等临证精华,提高临床诊疗或技术水平。每年完成不少于60个半天的跟师笔记和20份指导老师临床医案(实践技能总结)。2.在指导老师的指导带教下,中医专业继承人以精读《内经》、《伤寒论》、《金匮要略》及温病学等中医经典著作为主,学习1部以上与所从事专业密切相关的专科经典著作。中药专业继承人学习《神农本草经》、《本草纲目》、《雷公炮炙论》、《炮炙大法》以及《中药大辞典》、《中药炮制学》等典籍著作,并重点掌握1—2项传统中药技术。民族医药的继承人学习本民族医药学典籍著作。继承人每年撰写学习心得4篇以上。3.继承人通过网络在线学习和集中理论学习,学习掌握相关专业名老中医药专家学术经验,提高全医学领域知识面,提升综合能力。4.指导老师每周临床(实践)带教时间不少于2个半天,并对继承人撰写的学习心得、临床医案(实践技能总结)进行批阅,批语要有针对性和指导性,能体现指导老师的学术水平。(四)预期成效通过继承工作,继承人应达到下列要求:1.中医药理论功底更加扎实,中国传统文化知识更加丰富。2.基本掌握指导老师的学术经验和技术专长,达到指导老师认可的临床疗效或技能技艺水平,中医临床诊疗水平在原有基础上有较大提高,临床疗效比较突出。3.学习期间在省市级及以上公开发表的期刊(具有国际标准刊号ISSN和国内统一刊号CN)上发表继承、总结指导老师学术经验和技术专长的论文1篇(同一指导老师的继承人整理或总结指导老师经验和专长的论文不得为同一专题)。4.三年跟师期满,继承人须提交由本人独立完成的、能反映指导老师临床经验和学术专长、体现疾病诊疗全过程的典型临床医案60份(中药专业继承人完成反映指导老师中药加工、炮制、鉴别、制剂工艺等方面的实践技能总结材料60份);经典学习心得12篇;结业论文1篇(不少于2万字),其内容既要体现指导老师的学术思想和临床(实践)经验,又要有继承人自己的创新观点,并具有一定的学术价值和临床(实践)意义。5.名师继承人在中医类别国家级学会相关专业委员会任委员及以上职务,或在中医类别省市级学会相关专业委员会任常务委员及以上职务;名医继承人在中医类别省市级及以上学会相关专业委员会任委员及以上职务。五、管理考核(一)我局成立“第六批市级师承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继承工作的监督和指导。委托北京中西医结合学会成立“第六批市级师承工作办公室”,负责继承工作的理论培训和管理考核等工作,考核细则另行印发。(二)指导老师所在单位由主管院领导牵头负责,指定职能部门和专人负责继承工作。指导老师和继承人不在同一单位的,由指导老师所在单位作为带教单位,负责本单位继承工作的组织实施和日常管理。(三)继承人进岗后,要与指导老师签订继承教学协议,并制定继承教学计划。(四)继承人跟师期间,原则上不得中断,对确有原因中断在六个月内者,可以继续学习,但需将继承工作时间延期半年;中断超过六个月者,协议自行终止,取消继承人资格,追回补助经费。(五)指导老师带教期间,对确有原因不能继续带教的,协议自行终止,取消指导老师资格,追回补助经费。其继承人跟师未超过一年的,协议自行终止,但可保留资质,免试参加下一期师承;超过一年的,可报我局批准,转跟其他指导老师,并重新签订继承教学协议;超过两年半的,报我局批准,可自行整理、学习和研究指导老师的学术经验,继续完成继承学习任务。六、配套机制(一)保障机制1.指导老师和继承人继承学习期间的工资及其他福利待遇均由各自所在单位发放。2.继承工作期间,我局给予一定的经费支持,指导老师每位资助3万元,用于带教津贴、教学经费补助等师承相关工作,继承人每位资助2万元,用于师承所需的教材、学习资料、出版印刷、学术交流、会议培训、交通差旅、管理考核等相关工作。3.指导老师在继承学习期间按计划完成带教任务、继承人在继承学习期间按计划完成学习任务并年度考核合格,视同为完成当年的继续教育学分。4.通过结业考核的继承人,我局颁发出师证书,同时对指导老师颁发荣誉证书。5.继承人在继承学习期间,符合《卫生技术人员职务试行条例》有关规定者,可评聘高一级职称。获得出师证书,符合《卫生技术人员职务试行条例》有关规定者,可优先评聘高一级职称。(二)退出机制对于不能较好完成教学计划、教学任务,门诊带教时间不能保障,公开课授课时数不够,所指导的继承人存在多次年度考核不合格,或存在结业考核不合格者建立指导老师退出与递补机制,退回资助经费。(三)淘汰机制继承人在跟师期间,有以下行为的,视情节轻重给予口头警告、通报批评(口头警告两次以上)、取消师承关系并追回经费(通报批评两次以上)的处罚:不尊重指导老师;不执行指导老师正确的教学要求;无故减少甚至取消跟师时间;不按进度要求完成跟师计划和学习任务;由他人代替完成跟师笔记、心得、论文等;日常考核、年度考核不合格;年度学分不达标。(四)创新机制鼓励有条件的医疗机构、指导老师,按照医针药技融合、全科专科综合、医院社区联合、交叉学科整合、团队个体契合、中西医学结合、承古纳新复合的基本原则,在传承思路、教学教法、传承实践中探索创新性的师承模式、制度、方式和手段,对于特色突出、意义重大者给予专项经费支持。附件1第六批北京市级中医药专家学术经验工作指导老师名额分配表序号申报单位首都国医名师首 都名中医中青年名中医1市级及以上三级中医医疗机构51052北京中医药大学、中国中医科学院、首都医科大学、中日友好医院3513其它在京医药高等院校、市级及以上三级医疗机构1214各区卫生健康委2325北京中医药学会、北京中西医结合学会1326北京针灸学会、北京中医协会、北京中医药养生保健协会等021说明:1.本单位内首都国医名师大于10人的,首都国医名师名额增加3名。2.相关学协会推荐的不占用专家所在单位的指标,但必须先经过单位同意再向相关学协会申请。附件2第六批北京市级中医药专家学术经验继承工作指导老师暨名中医申报表单位名称:姓 名性 别出生日期年 月 日民 族学 历毕业院校技术职称从事专业及方向从事临床工作时间年 月移动电话电子信箱身份证号执业证编码身体状况出诊情况申请类别已是首都国医名师£ 申报首都名中医£ 已是首都群众喜爱的中青年名中医£ 申报首都群众喜爱的中青年名中医£家庭住址学习简历年月至年月 学校或师从何人 专业 学历及学位工作简历年月至年月 单位 从事何种工作 职务及职称中医诊疗特色或技术专长介绍:具备的能力条件学术成就£专科特长£品牌下沉£师承轨迹£行业影响£传承脉络£改革成效£责任担当£服务保障£著述创新£能力情况介绍个人声明本人自愿提出申请,对所填报信息和提供证明的真实性负完全的法律责任,并保证按文件要求执行任务,认真带教。申请人签字: 年 月 日所在单位意见: 经讨论研究,同意此专家申报,并保证在其带教期间落实文件各项要求。单位公章: 年 月 日学、协会推荐意见:(从学、协会推荐的填盖)单位公章:年 月 日区卫生健康委推荐意见:(从区卫生健康委推荐的填盖)单位公章:年 月 日专家委员会评议意见(申报时不用填写):专家签字:年 月 日北京市中医管理局审核意见:盖章:年 月 日填报说明:1.执业证编码是指医师执业证书上的医师资格证书编码。2.申请类别只能选择一种类型并在“£”内画“√”。3.出门诊情况请注明每周出门诊的时间、次数(以半天为单位,每半天为半个工作日)和地点。4.具备的能力项目要求首都国医名师、首都名中医至少具备7项、中青年名中医至少具备5项并在“£”内画“√”。5.能力情况介绍请按通知上能力条件的要求逐条介绍所选择的能力项目并附相关的证明。6.必须附有的证明(复印件加盖单位印章):身份证(正反面)、医师执业证书(发证日期和医师资格证书编码所在页)、从事临床工作时间(人事档案工作履历页)。7.能力条件的证明(复印件即可):各种人才的证(聘)书、建有室站的文件和照片、师承或学术流派的史料、学会相关专业委员会主委聘书、师带徒证明(证明材料、徒弟信息等)、改革措施的文案、参加公益活动的证明(任务书、报道、照片等)、年门诊服务量证明(医务处盖章)、发表文章的杂志封面和文章所在页、著作的封面和书号页。
中医学术继承人是全面继承了老师学术、技艺等,并担负着传承老师学术、技艺等责任的人。中医药专家学术经验和技术专长继承工作的继承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和良好的职业品德并且受聘于医疗卫生机构或者医学教育、科研机构从事中医药工作,并担任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
浅议我国婚姻法与民法的关系汝南县人民法院 叶海宽 发布时间:2007-10-18 15:17:21我国的婚姻法是调整婚姻家庭关系的发生和终止,以及由此产生的特定范围内亲属间权利义务关系的一部法律,新中国成立后制定的第一部法律就是婚姻法;我国尚无成文民法典 ,但根据我国相关法律规定,可将民法的概念表述为调整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间财产和人身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婚姻法与民法的关系问题一直是中外学界争议的焦点,我国传统的法学理论者多认为婚姻法是独立于民法之外的一个法律部门;但是在整个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婚姻家庭关系始终是民法调整范围的一部分。要科学地给出这个争论的答案,笔者认为,首先要全面地认识婚姻法与民法之间的区别、联系以及社会法治发展的要求。在国外的立法中,大多数国家都将婚姻家庭法列入民法的范围,但是我们必须看到婚姻法与民法存在着很大的区别:第一,意思自治在婚姻法与民法中体现的程度不同。意思自治是一般民事法律中通行的原则,民法主要是通过任意性规范调整民事财产与人身关系,大多数民事法律关系的产生、变更与消灭都可以凭当事人自己意志决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内容受自己意志影响很大。但是在婚姻法中意思自治原则要受到很大的限制,婚姻法中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大多已经在法律中事先规定,只有诸如婚姻关系的确立及终结等少数内容允许当事人凭自己意志确定权利义务关系;而且当事人在凭自己意志产生、变更或消灭此类法律关系时一般又不允许当事人设定期限与条件以及变更其中的权利义务关系,所以在婚姻法中意思自治体现的程度较一般民事法律低得多。第二,伦理道德规范在婚姻法与民法中的作用与地位不同。虽然民法与婚姻法都极力强调维护公序良俗,但是在一般民法中基本上只是原则性地规定伦理道德,在具体司法实践中凭案件的具体情况以及法官个人的自由裁量来选择适用,而在我国婚姻法中则明确地将大量的伦理道德规范直接规定于婚姻法法律条文之中,如规定“夫妻应当互相忠实,互相尊重;家庭成员间应当敬老爱幼,互相帮助,维护平等、和睦、文明的婚姻家庭关系”等。这在包括民法在内的其他法律之中是很少见的。除此之外,婚姻法许多条文直接体现了伦理道德的要求,这一切都显示婚姻法相对于民法是明显的伦理法。第三,婚姻法与民法调整的侧重点不同。婚姻法与民法调整的对象都有财产关系与人身关系,但是在民法中以调整财产关系为主,其中调整的人身关系大多因财产关系衍生而来。而婚姻法调整的人身关系是存在于具有特定亲属关系的主体之间、不以财产内容为主的一种社会关系,婚姻法调整的财产关系虽然具有一定的财产内容,但它是从属于婚姻家庭方面的人身关系的,这种财产关系只是人身关系所引起的相应的后果。其他一般民事法律中的财产关系主要反映商品经济的发展要求,一般都是等价、有偿的;而婚姻家庭法中的财产关系反映的却是亲属共同生活、实现家庭经济职能的要求,一般都是无偿的。可见婚姻法相对于民法更具有身份法的特征。第四,婚姻法与民法的国际化趋势不同。婚姻法与民法都属于私法的范畴,随着国际间民事交往的深入以及国际化趋势的发展,出现了许多国际统一实体私法规范,但是大都是涉及一般民事财产关系的,在婚姻法方面很难出现国际统一的实体私法规范,因为婚姻家庭法更多地是受本土地理、民族、宗教、伦理与传统的影响与制约。因此,在可以预见的未来,婚姻法与民法的国际化发展趋势是不同的,婚姻法基本上还是以本土化为其最基本、最重要的特征。也正是由于这方面的原因,婚姻法相对与一般民事法律更具有稳定性。尽管婚姻法与民法存在着很多的区别,但是他们之间的联系又是绝对不能轻视的:第一,民法的一般原理、原则大都适用于婚姻法。虽然婚姻法与民法有很大区别,但是他们调整的对象都是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及身份关系,民法经历了长久的发展过程总结了一系列相对完备的基本原理与原则,由于调整对象的相似性,诸如平等、自愿等最基本的原理与原则也大多一样适用于婚姻法。这是婚姻法与民法相同相容的基础。在具体的法律条文上,我国民法通则中的有关公民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监护、宣告失踪等规定在调整婚姻家庭关系中也同样具有直接或间接的依据与适用作用。第二,从法律发展的趋势上看,婚姻法也会向民法继续靠拢。随着现在社会的发展,经济关系越来越成为法律调整的中心,身份关系在法律调整中被逐渐弱化,婚姻法在调整内容上也由以前的单纯侧重调整身份关系转为兼顾调整财产关系,因此婚姻法必然会因内容的发展变化而逐渐向民法靠拢。第三,从调整方式上来讲,婚姻法必须借助于民法的调整方式。法律调整社会关系必须以行为为调整对象,而婚姻法是相对典型的身份法,以调整身份关系为主,而身份关系很难被直接地调整,婚姻法现在在调整方式的立法上并不发达,所以婚姻法要想真正有效地调整婚姻家庭关系,必须借助调整方式立法发达的民法。此外,我国民法通则中的诸如公民享有婚姻自主权、禁止干涉婚姻自由等规定是专为调整婚姻家庭关系而制定的。第四,从法律部门之间的内容平衡来看,婚姻法如果独立为一个法律部门的话,以其现有的法律规范很难与其他法律部门平衡;而婚姻法若不作为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唯有与民法更为接近,才能够与其他的民事法律共同构成完整的私法部门。顺应我国民法典紧锣密鼓准备出台的现实需要,服务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客观现实,我们必须重新认识婚姻法从属于民法的法律体系地位,准确把握其民事特别法的定位,在未来的婚姻立法工作中,指导对现行婚姻法的修改与完善,使我国婚姻法更好地发挥维护家庭和睦,保障社会和谐的积极作用。综上所述,尽管我国婚姻法与民法存在着很大的差别,但是这些差别只能用婚姻法具有一定的特殊性以及民法具有一定的包容性这两点理由来解释。在我国,婚姻法无论从自身的现实发展情况及社会发展的需要来讲都不能独立于民法而成为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婚姻法无论在现在还是从将来来看都必须包容于民法之中。
《论我国税收立法体制存在的问题及完善》
有关我国《婚姻法》中损害赔偿制度的几点看法内容摘要:《婚姻法》第四十六条确定了离婚过错损害赔偿制度,使法律对婚姻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的保护更进一步,使司法机关对相关案件进行裁判有了法律的依据,使我国婚姻家庭立法有了进一步的完善。但是该制度在实践操作中依然存在一些问题,使得对婚姻当事人合法权益的保护力度显得不足。本文就婚姻损害赔偿制度的构建基础,确立的意义,损害赔偿的要件,适用条件,赔偿义务主体的范围,以及实际操作中的归责原则等问题进行了论述和探讨,并提出了一些现实存在的问题及自己的看法与建议。关键词: 婚姻的契约本质 损害赔偿 婚内损害赔偿 举证责任(一)确立婚姻损害赔偿制度的基础有学者认为确立婚姻损害赔偿制度的依据源于民法上的侵权损害赔偿。对破坏婚姻关系的行为认定为侵害名誉权责任,依照侵害名誉权的法律处理。也有观点认为应将破坏婚姻关系认定为侵害配偶权的民事责任,实行精神损害赔偿。本文认为:确立婚姻损害赔偿制度的依据在于婚姻的契约本质。长期以来,我国并没有采用婚姻契约理论,传统认为“婚姻是男女双方精神上的结合”,“爱情是不应该用金钱来衡量的”,更有反对确立婚姻损害赔偿的人士认为:损害赔偿制度违反了婚姻的伦理本质,并使婚姻关系商业化,法律解决道德的问题是不妥当的等等。总之,这是因为对婚姻的本质存在不同看法而导致的不同结论。婚姻是男女双方为共同生活的目的而依法结成的以人身和财产权利义务为内容的一种民事契约。就是说,婚姻的本质是一种契约,而契约不仅强调权利,更强调自由。因此,我们可以说,婚姻意味着自由。法律上的婚姻自由制度的根据就是契约自由,包括结婚自由与离婚自由。我国采取结婚登记主义,这说明,婚姻契约的缔结必须严格依照婚姻法进行。它的内容就是夫妻双方各自所享有的婚姻权利和各自所应履行的婚姻义务。这种权利义务包含了人身和财产两个方面;而且婚姻当事人可以选择离婚来解除这种权利义务,即婚姻契约的解除。以上内容均可反映出婚姻的契约本质。离婚损害赔偿制度,就是从婚姻救助措施的角度来反映婚姻的“契约”本质的。我国修改前的婚姻法并无离婚损害赔偿制度。而国外立法却早在几百年前就确立了这项制度。如1791年法国《宪法》、法国民法典、墨西哥民法典均确立了这项制度。婚姻的“契约”本质在我国长期受到禁锢,在封建社会,夫妻双方在婚姻家庭中的地位是极不平等,妇女的地位极其低下。长期以来,人们似乎承认婚姻是一种契约,仿佛就是把婚姻看成了一种可耻的交易。所以应当说,这种理念回避了婚姻关系的本来面目,也限制了婚姻自由原则的贯彻和实现。所以妇女在婚姻关系中基本没有什么合法权益,当婚姻关系破裂时,更谈不上合法权益的保障。近年来,随着民众“契约”理念的渐趋深入,有关婚姻本质的认识也越来越明晰。并且,这种认识已经反映到婚姻立法上来。我国现行的婚姻法正是基于婚姻的契约本质而确立了损害赔偿制度。尤其是《婚姻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过错方已经严重违反了婚姻契约之义务,理应承担损害赔偿之责任。(二) 《婚姻法》确立损害赔偿制度的意义2001年,我国《婚姻法》确立的离婚损害赔偿制度的意义可以概括为以下几个方面 :(1)建立离婚损害赔偿制度,是目前社会形势下保护婚姻一方当事人合法权益的需要,有利于警示、惩罚重婚,姘居,通奸,婚外恋,家庭暴力等过错当事人的行为。(2)建立离婚损害赔偿制度,是公序良俗的需要,是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需要。在人们对包二奶,通奸,姘居等行为日渐麻木漠然 ,社会风气日渐沦下的今日,用法律的手段,来提高道德的认识是必要的。社会主义精神文明要树立崇尚法治婚姻,道德家庭的理念。(3)建立离婚损害赔偿制度,是完善婚姻家庭法,加强民事法律制度的需要。家庭是社会的细胞,婚姻家庭的稳定是社会稳定的重要基础之一,也是建立和谐社会的重要基础。(4)建立离婚损害赔偿制度,是司法有法必依,违法必究的需要,也是实现法治社会的必然要求。从以往的司法实践看,由于我国原婚姻法没有规定离婚损害赔偿制度,只能按照分割共同财产时照顾无过错方的原则来操作。但是在财产很少甚至没有财产的情况下,该照顾原则根本无法适用,无法给予无过错的受害方以公平合理的保护;同时使违法行为没有得到及时的处理和制裁。因此,让司法有法必依,离婚损害赔偿制度的确至关重要。有反对该项制度建立者认为:损害赔偿制度违反婚姻的伦理本质,而惩罚第三者是用法律干涉私人的感情世界,道德问题不能用法律的手段来解决,并且容易造成侵犯他人隐私,捉奸成风的不良风气,司法介入婚姻过错的调查,取证困难,诉讼成本高,操作难等等。笔者认为,婚姻关系是建立在夫妻双方感情的基础上的,但婚姻关系的维护除了需要感情的积极因素,也需要法律制度的介入。婚姻法有伦理道德方面,但更多的确实法律制度。如前所述,我国采用结婚登记主义,婚姻这项契约必须严格依照婚姻法缔结。它不仅关系到当事人的巨大利益,更涉及社会利益,理应受法律的严格保护。调查难,诉讼成本高不能成为反对立法的理由。三峡大坝水利工程难、成本高,为什么国家还要建设?因为它建成后的社会效益可观。那么建立婚姻法上的损害赔偿,其社会效益,也具有长远的精神效益!(三) 损害赔偿的要件根据婚姻法的立法精神,损害赔偿制度的构成要件有以下几点:行为人具有主观上的过错。这是损害赔偿的主观方面要件,即要求一方主观有过错。如果行为人主观上无过错,则不承担赔偿责任。行为具有违法性。这是损害赔偿的客观行为要件,即过错方的行为违反了婚姻法的规定或婚姻契约对婚姻义务的要求。请求权人有受损害的事实。这是损害赔偿的客观后果要件,即享有请求权的一方当事人必须具有损害事实,包括财产损害与精神损害。事实上,也只有当无过错一方有损害事实时,才享有损害赔偿请求权。需要强调和补充的是:通说精神损害赔偿要有精神损害的事实。因为精神本身是抽象的,又要求它用法律所要求下的事实状态表现出来更难。在学理上为了解决精神损害存在的客观性,有学者和实务者将精神损害分为“名义上的精神损害”和“证实的精神损害”。所谓“名义上的精神损害”又称“形式上的精神损害”,只要受害人有举证侵害人的侵权行为明确存在的表现形式,依一般的认识水平,相信受害人确实存在遭受精神损害的事实,法律则推定这个损害的真实性。所谓“证实的精神损害”也称“实证的精神损害”,法律不能推定受害人是否存在精神损害的真实性,受害人必须举出证据加以证明是否存在心理上,身体上,精神上受到损害。笔者认为:通说要件所述的精神损害的事实应理解为是“名义上的精神损害”。只要有侵害婚姻家庭的危害行为的存在,即推定受害方存在有精神损害而无须再辅以证据加以证明。过错行为与损害事实具有因果关系。这是损害赔偿的因果关系要件,即违法行为与无过错一方的损害事实具有法律上的因果关系。(四) 损害赔偿的适用条件文中在阐述中一直强调婚姻的损害赔偿,而非离婚的损害赔偿。这正是本文的重要观点之一——确立独立的婚姻损害赔偿制度,支持婚内损害赔偿。《婚姻法》第46条适用的条件是“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这应该理解为对损害赔偿请求权的提起确定了一个前提条件吧?那么,如果婚姻一方当事人不要求离婚就不能提出损害赔偿的请求么?难道说无过错方要想得到赔偿就必须以离婚为代价么?笔者认为,这种规定,无疑使离婚请求权与损害赔偿请求权形成了一种“强行配售关系”,如果婚姻一方当事人想主张损害赔偿,那么离婚便成为了一种“强制搭配品”,否则损害赔偿就无从提起。然而离婚请求权与损害赔偿请求权是两种本质截然不同的权利。离婚请求权是基于婚姻关系的破裂而主张夫妻关系的解除,损害赔偿请求权是基于违背婚姻法所规定的义务的违法行为而主张受损权益的法律保护。因此,应将婚姻法中的损害赔偿请求权作为一项独立的请求权,取消以离婚为前提的限制,支持婚内损害赔偿的请求。也许有人认为这种赔偿没有什么意义?判来判去都是一家人的财产。但笔者认为,这样界定是有意义的。它可以整体提高人们对家庭、对婚姻义务的重视,起到警示的作用,而对有过错一方进行惩罚和教育,即体现了法律的威力所在,又有利于过错方悔悟,使其“回头是岸”,促进家庭和社会的稳定。如果一定要以离婚为代价,对无过错一方也是不公平的。并且对于这种因婚内赔偿无过错方所取得的财产或财产权利亦应认定为其个人财产。家庭是社会的组成细胞,其稳定与否,在一定因素上关系到社会的各个方面,如果确立这种独立的赔偿请求权,从长远的角度看,其社会效益,精神效益都是可观的。(五) 损害赔偿义务主体范围的界定《婚姻法》第46条,在责任主体上界定模糊。从条文分析,损害赔偿义务人限制在夫妻双方的范围之内,这使得受害人在权利保护上受到影响。实际上,是免除了有过错的第三方的连带责任。无过错方可否向“第三者”主张赔偿呢?笔者认为可以。第三者介入他人的婚姻,是对现行法律保护的婚姻制度的破坏,同其他的违法行为的本质是相同的,而不仅仅只是道德问题,法律必须做出否定的评价并采取相应的措施予以制止,制裁。因为配偶一方与婚外第三人重婚、姘居、通奸是严重的违法行为,过错方有错的同时,第三者也大都有过错,理应承担赔偿责任。不过,无过错方不应在离婚诉讼中向第三者主张权利而应另行提起侵权之诉;如果像本文第四点所述的,允许婚内赔偿的话,无过错方则可以以有过错的配偶和第三人为共同侵权人提起侵权之诉。有的专家、学者称“惩罚第三者有可能导致捉奸成风,司法上难以操作。”笔者认为:只要第三人插足于他人家庭并有重大过错,如重婚、姘居、长期通奸,及导致他人离婚的就应受到民事制裁,即承担民事赔偿责任,“情节严重的,追究刑事责任,亦不免除其应承担的民事责任。”追究第三人责任体现了一种立法价值取向,维护公序良俗。当由道德约束的问题超越了社会文明的底线,则需要法律来维持它的正义和标准。如果法律对第三者的重大过错视而不管,仅对离婚过错方进行惩罚,将达不到法律所预期的预防,警示及教育,惩戒作用。而且设立向婚姻损害第三方主张损害赔偿的制度也是多数国家法律的通例。(六)婚姻损害赔偿制度在举证责任方面存在的问题根据婚姻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有权主张损害赔偿的是“无过错方”。其意味着婚姻法中的损害赔偿制度的归责原则是过错责任原则,以过错为归责的最终要件。这样举证的责任就落在了无过错的受害一方。在单纯的适用过错责任原则的情形下,对提出损害赔偿请求者要求其承担举证责任,对这一证据的采集要求在婚姻家庭领域存有相当的难度。《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以下简称为若干解释)第二条规定:“婚姻法第三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六条规定的‘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情形,是指有配偶者与婚外异性,不以夫妻名义,持续、稳定地共同居住。”权利主张者如何来证明配偶与婚外异性该种关系的持续性、稳定性呢?有些权利主张者在束手无策的情况下,雇佣私家侦探或干脆自己充当起私家侦探的角色,期望借助这些手段来实现自己的权利请求。但往往会由于收集证据材料及运用证据不当而引发权益之间的冲突。譬如,将捉奸照公布于众,可能引发配偶一方损害赔偿请求权的法律保护与第三者隐私权的法律保护的冲突;将同居的事实大肆渲染,可能引发配偶一方损害赔偿请求权的法律保护与第三者名誉权的法律保护的冲突等等。当然,有相当一部分权利主张者根本无法提供此方面的证据材料。在种种状况下,一味地实行谁主张谁举证,便可能导致该种局面:由于证据的不足或缺乏证据,权利主张方的请求权实现不了,应承担责任的一方则可逃脱法律的惩处。法院的法官明知存有侵权的事实却苦于证据的缺乏而无法对被侵犯的民事权益给予相应的民事救济。在该种局面下,损害赔偿制度确立的立法价值,其所透析的立法精神便荡然无存。笔者认为:适当适时适地地采用过错推定,实行举证责任倒置,会加大受害方合法权益的保护力度。如果可以这样操作,那么有相当一些问题可以得到解决。“我们主张,无过错责任或者特殊侵权场合,我国民法应借鉴法国的经验,侵权人侵害自然人物质性人格权,无论侵权人有无过错,均应承担精神损害赔偿责任。”换言之,在受害人之物质性人格权遭受侵害,受害人请求精神损害赔偿场合,可以适用过错责任,也可以适用无过错责任。正由于过错推定是从保护受害人利益考虑而产生的,其主要目的是对受害人提供救济, 因此笔者认为可以也应该将过错推定原则引入到婚姻家庭领域中的损害赔偿制度中。例如在重婚、与婚外异性同居等情况下,无过错方要求给予精神损害赔偿,应采用过错推定的原则,由过错方对其对精神损害的后果没有过错进行举证。正如本文前面所述,“法律视婚姻仅为民事契约”, 确立婚姻法的损害赔偿制度源于婚姻的“契约”本质,更何况婚姻家庭关系是感情色彩非常浓厚的民事法律关系,它具有强烈的伦理道德性,复杂性,会使婚姻家庭领域随时可能出现法律所预料未及的新情况、新问题。过错推定原则也会有助于对此类婚姻家庭的新情况、新问题进行及时的调整。同时,也加大了对无过错受害方的保护力度。综合前六方面的论述,笔者在婚姻损害赔偿制度方面存在了以下的看法及建议:婚姻损害赔偿制度的建立源于婚姻的“契约”本质;确立这项制度是我国目前婚姻家庭观念“世风日下”,恢复道德伦理的公序良俗的需要;对于婚姻法中的精神损害应理解为“名义的精神损害”为宜;损害赔偿不应局限在离婚条件之下,亦应及于婚姻持续的过程中;损害赔偿的义务人应包括有过错的配偶一方和第三人(权利主张者以何名义诉之在所不问);适当适时适地的采用过错推定原则来加大无过错受害方的保护力度。参考文献:(1)王利明 主编 《民法侵权行为法》 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王利明 主编 《民商法研究》(3)林秀雄《婚姻家庭法之研究》,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4)李银河 马忆男 主编《婚姻法修改论争》光明日报出版社(5)关今华 主编 《精神损害赔偿数额的确定与评算》(6)杨遂全《新婚姻家庭法总论》,法律出版社(7)杨大文主编:《亲属法》,法律出版社(8)李绍章:《点评新婚姻法》
还要的可以找我,下面提供一些论文的结构。优秀论文的要素正确的选题、合适的切入点、简洁明了、说清自己的贡献、可靠的/可重现的结果、可重复的过程、好的文章结构和逻辑流程、精选的参考文献。误区Idea越多越好、一味追求革命性的、突破性的成果、数学、理论和公式越复杂越好、显示自己的聪明、追求最好,史无前例显示权威性、引文中大量引用自己的论文。优秀论文结构范例一、Abstract – 对自己工作及其贡献的总结1、阐述问题。2、说明自己的解决方案和结果。二、Introduction – 背景,以及文章的大纲1、题X是重要的。2、前人的工作A、B曾经研究过这个问题。3、A、B有一些缺陷。4、我们提出了方法D。5、D的基本特征,和A、B进行比较。6、实验证明D比A、B优越。7、文章的基本结构,大纲。三、Previous Work – 说明自己与前人的不同1、将历史上前人的工作分成类别。2、对每项重要的历史工作进行简短的回顾(一到几句),注意要回顾正确,抓住要点,避免歧义。3、和自己提出的工作进行比较。4、不要忽略前人的重要工作,要公正评价前人的工作,不要过于苛刻。5、强调自己的工作和前人工作的不同,最好举出各自适用例子。四、Our Work – 描述自己的工作,可以分成多个部分1、从读者的角度,阐明定义和表示法。2、提供算法的伪码,图解和相应解释。3、用设问的方式回答读者可能提出的潜在问题。4、复杂的冗长的证明和细节可以放在附录中,这里关键是把问题阐述清楚。5、特例和例外应该在脚注中给予说明。五、Experiments – 验证提出的方法和思路1、合理地设计实验(简洁的实验和详尽的实验步骤)。2、必要的比较,突出科学性。3、讨论,说明结果的意义。4、给出结论。六、Conclusion – 总结和前景展望,结文1、快速简短的总结。2、未来工作的展望。3、结束全文。七、References – 对相关重要背景文献的全面应用1、选择引文(众所周知的结论不必引用,其他人的工作要引用)。2、与前文保持一致。八、Others – 致谢、附录、脚注技巧有了,范例也有了,那还在等什么,赶快行动起来吧。如果你在写作过程中还有其它的问题,随时联系
从辛亥革命开始我们大学生就一直为全民族中最为活跃的一分子,五四运动更是让大学生在民族危亡的时刻走在了时代的前为中华崛起、民族复兴老一辈大学生立下了很好的榜样,而的我们代的大学生更是处在中华民族腾飞的关键时期,任重而道远学是人们世界观和人生观形成的时期,我们要大力弘扬科学精神和人方精神,全面提高自身的素质,成为对国家和社会有用的人才。二、关键字大学生人文精神科学精神科学精神是人们在长期的科学实践活动中形成的共同信念、价值标准和行为规范的总称。科学精神就是指由科学性质所决定并贯穿于科学活动之中的基本的精神状态和思维方式,是体现在科学知识中的思想或理念。它一方面约束科学家的行为,是科学家在科学领域内取得成功的保证;另一方面,又逐渐地渗入大众的意识深层。什么是科学精神呢?简单说科学精神就是:实事求是,勇于探索真理和捍卫真理。具体说来科学精神包括求实精神、创新精神、怀疑精神、宽容精神等几个方面。其中最主要的是求实与创新。不求实就不是科学,不创新科学就不会发展。它的主要特征有执着的探索精神、创新、改革精神,虚心接受科学遗产的精神,理性精神,求实精神,求真精神,实证精神,严格精确的分析精,协作精神,民主精神,开放精神,功利精神,实践精神。科学精神是一个国家繁荣富强、一个民族进步兴盛必不可少的精神。大学生则更是国家和民族的希望的主
学习弘扬黄大年精神是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重要指示精神的政治要求。总书记对黄大年同志先进事迹作出的重要指示,高度评价了黄大年同志的爱国情怀、敬业精神和高尚情操。深入学习贯彻总书记的重要指示,是深刻领会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的政治要求。
是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的政治忠诚,是教书育人、立德树人、以文化人的政治实践,必须提高政治站位,强化政治引领,切实把学习宣传、弘扬实践黄大年精神引向深入,往深里走,往心里走,往实里走。
学习弘扬黄大年精神是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高校的时代要求。进入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高等教育也步入新阶段。
办好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高等教育,高校党组织应大力学习宣传、弘扬实践黄大年精神,广大教育工作者应不忘初心、牢记使命,争做“四有”好老师,坚持“四个服务”,在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重要指示精神和弘扬践行黄大年精神上作表率,求作为。
巩固扩大学习践行黄大年精神的重要成果,涵养培育新时代大学精神。黄大年精神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大学的精神旗帜。当前,我国高校“双一流”建设正处在船到江心的关键期、改革攻坚的发力期、爬坡过坎的负重期,必须凝聚力量、携手共进,坚持用黄大年先进事迹教育感染人。
用黄大年精神激励引领人,激发广大师生的内生动力和创新活力,积极构建具有时代精神、风格鲜明的中国特色大学文化,加强校风教风学风和学术道德建设。
塑造追求卓越、鼓励创新的文化品格,弘扬勇于开拓、求真务实的学术精神,形成中外互鉴、开放包容的文化气质,为高校“双一流”建设贡献智慧和力量。
相信大家在学习、工作中总少不了接触作文吧,尤其是占有重要地位的议论文,议论文是对某个问题或某件事进行分析、评论,表明自己的观点、立场、态度、看法和主张的一种文体。那要怎么写好这类型的作文呢?以下是我为大家整理的继承与创新议论文(精选6篇),供大家参考借鉴,希望可以帮助到有需要的朋友。
如果说继承是一个文明社会不断进步的源泉,那么创新就应是这个社会走向未来的,打开新世界大门的钥匙。如今,继承与创新的任务已逐渐转移到了年轻的我们的肩上,我们谁都不愿缺席,更不愿轻言放弃。
追溯往昔,从先贤身上继承下来的思想与生活技能,无不体现出优秀的品质,推动社会的进步,影响了一代又一代的人。正如“江山代有才人出,各领风骚数百年”所写的一样,正因继承了法家的精华,商鞅的变法才显得那么得心应手,恰逢创新变法的及时,才使得身处地图西陲的秦国变得强盛。我们继承先辈们的优秀的品质与技艺,共同促进社会的发展,在前人的精神遗产中予以创新,继承与创新共同作用,使中华民族在世界民族之林中屹立不倒。
继承与创新,是每一个中华儿女所必不可少的品质。如果说创新是船帆,那么若想驾着小船前往梦想的彼岸,继承便是那必不可少的风。一个人迷失在荒漠中,他所继承的东西早已决定了他是否能走出去,有创新精神的人会去创造,通过有的材料去创造自己需要的物品,去利用。继承与创新紧密相连,在开创新世界的征途中,必不可少。
继承与创新见证了一个民族的兴起。二十世纪五六是年代,祖国科技发展处于低谷,一大批科学工作者积极响应,依靠所继承的坚韧不拔的品质,用其所具有的创新精神,为祖国的科技事业添砖加瓦。继承是一个民族进步的承载者,是创新的基础,是创新意识的来源;创新是一个民族发展的推动者,是文明进步的动力。没有继承和创新,整个民族死水一滩,没有了活力与朝气;没有了继承与创新,整个民族步履维艰,难以继续前行;没有了继承与创新,整个民族都将被历史所遗弃。一个文明就像一座塔,需要坚石承载他的博大,需要塔顶的创新之火去证明文明仍在继续。
对于当代的我们来说,在开创新世界的征途中,继承和发扬尤为重要,创新亦必不可少。创新是茫茫沙漠中的绿洲,给徘徊不前的人注入前进的动力;创新是无边黑夜中的星辰,给探寻求知的人以前进的方向;创新是茫茫大海中的灯塔,予以疲惫的人心灵的慰藉。
新世界的大门已经开启,集结的号角激荡着我们的心灵,未知的秘密等待着我们前去探寻,我们谁都不愿缺席,实现我们的中国梦,实现中华民族的伟大复兴,我们仍需努力!
在我们很多人看来,继承与创新是两条平行线。它们互不相交,两则始终处于泾渭分明,相互对峙的状态。然而,在现实中,我们需要继承,更需要在继承中创新。
继承是要有的,就像我们要一代代延续我们祖辈的习俗,文化。这种继承,在一定范围内限定了我们的思维。就好比,大人习惯于竖直切苹果。而一些年幼未经受教育的孩童,偏爱于横切苹果。就如同,我们的理念中,裙子高更鞋属于女性的,若男性穿上,那便会贻笑大方。曾读过一篇名叫《穿裙子的少年》的文章。文中讲述的是几个少年离家出走,从而来到一个全新的国都。在哪儿,男人都穿着裙子。当少年嘲笑那些当地人时,孰不知那些男人也笑话着他们。那些当地人甚至一味逼迫少年穿上裙子。在那些当地人的思维里,男人穿裙子是天经地义的事,相反若穿着裤子那便是怪物。当地人与少年所继承的文化不同,两则的习性也失之毫厘差之千里。因此,若我们摈弃继承,一味的发展,就会使文化垄断。那么,男人穿裙子等怪事也就比比皆是了。
在继承中创新,是延续和发展文化的基础。一个国家若只传承,不创新,那么便是时代的退步。一个停滞不前的国家,终会在时代的潮流中被淘汰,成为一段作为反面教材的历史。
往往一些伟人的发明与发现,都是以创新,幻想为基础。著名作家,凡尔纳被世人称为“科学幻想小说之父”。他笔下的杰作——《海底两万里》更是对后人影响深远。书中幻想了许多东西。现如今,随着科技的发展,大都成为了现实。这些发明之所以能成为现实,基于一种创新,一种遐想。
继承与创新是相辅相成,相互影响,促进的。从古至今,一些理论的确凿皆是总结前人的思想,并以此有所创新。正如牛顿曾说:“我只是站在巨人的肩膀上看世界。”化学上,原子结构模型的演变,就是通过一步步的传承与延伸。历史上的伟人,皆不能脱开前人的理论与知识,独创一门学术。他们都是先受时代影响,因前人思想的沉淀这一基础,才得以有了新的观念,独特的创新。
因此传承与创新皆是极为重要,古今中外概莫能外。年轻的我们是新时代的主人。在这段漫长而又深远的征途中,我们又怎会缺席?
我们似乎都在认为继承是在盲目守旧,创新是对传统的扬弃。但在我看来,正是因为想要创新,所以去继承;想要继承,所以去创新。继承与创新,从来都不是对立的,它们之间是相互联系,共同发展的。只有这样,人类的文化生活世界才会更加灿烂与精彩。
掀开历史的篇章,我们随处可见继承与创新相互影响的身影。稷下学宫在继承西周官学的办学形式上,又在当时的国家形式上发展出一些新的内容,为先秦的教育史和学术史揭开了新的一页。儒学复兴运动孕育了理学,谭维维与华阴老腔在舞台上的创新使最老摇滚乐得以延续。可见,创新需要从继承中来,继承需要从创新中过。只有使传统变成现在人能够接受的东西,传统才能继承,继承才能创新,只有这样,人类文化才会生生不息。
反之,如果只是继承,而不去创新的,必定会被社会所排挤。文艺片《百鸟朝凤》中的.唢呐老艺人艰难苦寻徒弟去继承自己的唢呐绝技就是一个很好的例子。试问一下,若是老艺人能够主动去创新,如同华阴老腔一样去创新一种被社会所接纳的东西,使唢呐与时代相结合,何尝不怕没有继承呢?所以由此可见,继承不是你希望怎样就能达到多么好的效果,而是与创新共同发展,共同影响的。
近段时间爆红与网络的二十四节气美食图,以手绘的方式来表达中国的传统文化,使人们重新感受到这一文化,继承的目的不就达到了吗?用新的方式去表达旧的内容,都不是创新吗?可见,继承与创新相互联系,相互影响。并且使人类生活变得更精彩。
我们只有在继承中去创新,在创新中去继承,从传统文化中得到新生事物,传统文化才能生生不息地繁衍下去,人类的文化生活才能更加精彩。
继承是积累,创新是发展。
所谓继承就是将历史中值得我们后辈所歌颂,所学习的精神保留下来,加以传承与弘扬。
继承礼仪文化。
中国是“礼仪之邦”对礼仪文化非常重视,从古至今礼仪文明从未断过。
北宋时期,有个叫杨时的进士,前去向程颐请求学问,却赶上程颐正在屋中小憩。于是杨时便静立门口,等待老师醒来,即使外面下起鹅毛大雪,他也不肯离去,依旧立在雪中。等到程颐一觉醒来时,才发现门外的杨时已经成了雪人。
程门立雪告诉了我们要尊敬老师。
现代作家鲁迅对启蒙老师寿镜吾先生也十分的尊敬。在日本留学期间,鲁迅经常给老师写信汇报自己的学习情况,回家期间也经常探望老师。
从杨时到鲁迅直至我们,这就是继承!
所谓创新就是在继承的基础上增添一些更加丰富的新内容,加以发展。
创新科技发展。
说起四大发明,人民都感叹不已。在人类文明史上四大发明占有重要地位。印刷术、指南针、火药和造纸术这些都是我国古代的科学技术,在当时都是居于世界前列的。这些伟大的发明曾经影响了全世界,也推动了人类历史的前进。
从2008年的神舟7号再到前不久刚发射的天宫二号。这无一不体现了我国科学技术的进步与发展,在航天领域已走在世界的前列。就像高尔基所说的:“如果学习只在模仿,那么我们就不会有科学,也不会有技术。”
从四大发明到天宫二号直至现在,这就是创新!
在开创新世界的征途中,我们应该继承中国优良的传统文化,发扬民族精神,传承中华美德。我们应该在继承的基础上勇于创新科技,发展科技,年轻的我们朝气蓬勃,谁都不应该缺席!
继承是积累,创新是发展,惟有继承与创新才能让中华民族永葆生命力!
子曰:“三人行,必有我师焉。择其善者而从之,其不善者而改之。”对于继承与创新,亦是如此,我们要学会正确看待他们的关系。
以继承之水,浇灌成功之花。朝阳与落日总是令人感动的,只是因为那一刻把正午的锋芒熔成了光润的辉光。在历史的海岸上,慢溯着一道道厚重的沟渠。楚大夫沉吟泽畔,九死不悔;魏武帝扬鞭东指壮心不已;陶渊明悠然南山,饮酒采菊。他们执著、坚毅、豪壮、遵其本心……这些优秀的品质流传至今,让我们得以继承和发扬。
以创新之光,照亮成功之路。发光并非太阳的专利,每个人都可以发光。虽然不是每个人都能创造出水晶教堂,但我们每个人都可以设计自己的梦想。我国近代铁路专家、有“中国铁路之父”之称的詹天佑在修筑京张铁路时,面对铁路横过八达岭这一难题,他亲自勘察,选定路线,创设了“竖井开凿法”和“人”字形线路,震惊中外。他大胆创新,不畏艰难,成功地修建了京张铁路,创造了奇迹,有力地回击了藐视中国的帝国主义者。
用继承与创新之美,点缀斑斓人生。古往今来,历史总是推陈出新中不断发展前进的。我们不仅要像山一样的在坚守自我中巍峨不动,也要像水一样在山穷水复之时另辟柳暗花明之径。
“路漫漫其修远兮,吾将上下而求索”教会了我们对理想要不断追求并为之努力;“数风流人物,还看今朝”让我们懂得了以史为鉴,敢于拼搏;“苦其心智,劳其筋骨”让我们明白在逆境中开拓创新的重要性。
大树之所以高大,是因为它有落红无私的哺育;大海之所以深邃,是因为它有无数条小溪汇合;花儿之所以明艳,是因为它有清晨雨露的滋养。因此,我们在继承古典文化的同时也要学会取其精华,去其糟粕,在继承中创新,在创新中进步。
如果你歌颂黎明,那么请不要忘记拥抱黑暗。
如果你赞美太阳,那么请不要忘记欣赏月亮。
如果你敢于继承,那么请不要忘记开拓创新。
在生活中,要想获得成功,创新是必不可少的,但是,缺少了继承,创新便会成为无源之水,无本之木。
创新,不是靠自己的主观臆造去随意地瞎编乱造,而是要注意继承前人优秀的成果,在别人正确的理论指导下创新才会显得更有意义。英国17世纪的科学巨匠牛顿发现了万有引力定律和运动的三大定律,创新不可谓不丰富。可当别人问及他为什么会取得如此的成绩时,他说:“如果说我看得更远一些,那是因为我站在了巨人的肩上。”虽然这只是一时谦虚之词,但细细想来,如果没有伽利略夜观星空,如果没有第谷数十年如一日研究天体的运行规律,牛顿想要总结出物体运行的三大定律,似乎要大费周折了。可见,继承和创新是不可分的,只有在取得其精髓去其糟粕的继承中创新才是可取的。
马克思的创新精神鼓舞和造就了一大批的仁人志士为社会的进步而奋斗。诚然,大英博物馆的一桌一椅见证了他的冥思苦想之后的豁然开朗,之后的奋笔疾书,见证了他那前无古人后无来者的理论。但是如果没有他翻前人之作时的专注,摘抄资料时的认真,没有圣西门、傅立叶他们的空想理论出现,他也不会成功的。甚至可以断言,如果没有他们,《资本论》也许不会这么快地完成,我们也许还要在黑暗中摸索着前进。可见,在继承中创新往往会收到事半功倍的良好效果。
盲目的创新往往会弄巧成拙,让人传为笑谈。君不见那“邯郸学步”的郑国人,总想学习别人的步法,以便自己跟本国的人走路不一样,似乎是创新了,但是动机不纯,方法不对,不知继承本国传统,落了个爬回去的下场。前几年的小品《如此包装》也是说的这个道理,本来评剧便是一门值得继承的艺术,可是那个“总监”非要进行“创新”,将原来风马牛不相及的流行音乐与民族艺术强行配伍,结果是可想而知的。那“创新”出来的“四不像”让我们津津乐道了好些年。若不得要领,便很容易犯同样的错误。
继承和创新是雨与水的关系,没有了继承如同只有鱼没有水,再好的创新也会成为空中楼阁,不会有长久的生命力;而只有水没有鱼似乎更表现出只有继承没有创新的死寂,毫无生气。只有鱼和水统一在一起,才会变得有生气。
创新是重要的,继承同样是重要的。你要想获得成功,继承和创新是必不可少的。“问渠那得清如许,为有源头活水来”,只有在继承的基础上创新,才会有“清如许”的成果。
毕业论文无论在内容或形式上都有一定的要求,这也是考核论文成绩的基本依据之一。关于毕业论文写作的具体要求,在以后的有关章节中将作详细论述,这里先说说毕业论文写作的一些原则要求。一、坚持理论联系实际的原则撰写毕业论文必须坚持理论联系实际的原则。理论研究,特别是社会科学的研究必须为现实服务,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为两个文明建设服务。理论来源于实践,又反作用于实践。科学的理论对实践有指导作用,能通过人们的实践活动转化为巨大的物质力量。科学研究的任务就在于揭示事物运动的规律性,并用这种规律性的认识指导人们的实践,推动社会的进步和发展。因此,毕业论文在选题和观点上都必须注重联系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实际,密切注视社会生活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坚持理论研究的现实性,做到理论联系实际,就必须迈开双脚,深入实际,进行社会调查研究。这也是我们正确认识社会的基本途径。人们只有深入到实际中去,同客观事物广泛接触,获得大量的感性材料,然后运用科学的逻辑思维方法,对这些材料进行去粗取精,去伪存真,由此及彼,由表及里的加工制作,才能从中发现有现实意义而又适合自己研究的新课题。在我国改革开放的实践中,新情况、新问题、新经验层出不穷,需要研究的问题遍布社会的方方面面,只要我们对现实问题有浓厚的兴趣和高度的敏感性,善于捕捉那些生动而具有典型性的现实材料,通过深入的思考和研究,就能从中引出有利于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规律性认识,提高毕业论文的价值。当然撰写毕业论文可选择的课题十分广泛,并不只限于现实生活中的问题,也可以研究专业基本理论,中西方比较研究等。但无论选择什么研究课题,都必须贯彻理论联系实际的原则,做到古为今用,洋为中用,从历史的研究中吸取有益于现实社会发展的经验教训,从对外国的研究中,借鉴其成功经验和失败的教训,或为我国的对外政策提供某些依据。贯彻理论联系实际的原则和方法,必须认真读书,掌握理论武器。李瑞环同志指出:“强调联系实际,绝不意味着否定读书的重要,恰恰相反,更要认真地读,反复地读,深钻苦研,做到真正读懂弄通。否则,没有掌握理论,怎么谈得上理论联系实际?”(《求是》杂志1989年第24期)认真读书包括两个方面的内容,一是学好专业课,具备专业基础知识。这是写好毕业论文的前提和必要条件。经验告诉我们,只有具备了相应水平的知识积累,才能理解一定深度的学术问题;同时,也只有具备了某一特定的知识结构,才能对某学科中的问题进行研究。正如黑格尔所说,在讨论学术问题之前,必须“先有具备某种程度的知识”,否则,“没有凭借作为讨论出发的根据,于是他们只能徘徊于模糊空疏以及毫无意义的情况中”。(小逻辑》第三版序言)二是要认真学习马克思主义的基本原理,学会运用马克思主义的立场、观点和方法分析问题、解决问题。马克思主义正确地揭示了自然界、人类社会和思维发展的最一般规律,成为无产阶级和革命人民认识世界和改造世界的强大思想武器。马克思主义作为伟大的认识工具,虽然并不直接提供解决各种具体问题的答案,但它对我们如何正确地发现问题,分析和解决问题提供了正确的立场、观点和方法,因此,大学毕业生在撰写毕业论文时,应当努力学习和掌握马克思主义基本理论,自觉地用马克思主义的立场、观点和方法来指导毕业论文的写作。二、立论要科学,观点要创新(一)立论要科学毕业论文的科学性是指文章的基本观点和内容能够反映事物发展的客观规律。文章的基本观点必须是从对具体材料的分析研究中产生出来,而不是主观臆想出来的。科学研究作用就在于揭示规律,探索真理,为人们认识世界和改造世界开拓前进的道路。判断一篇论文有无价值或价值之大小,首先是看文章观点和内容的科学性如何。文章的科学性首先来自对客观事物的周密而详尽的调查研究。掌握大量丰富而切合实际的材料,使之成为“谋事之基,成事之道”。其次,文章的科学性通常取决于作者在观察、分析问题时能否坚持实事求是的科学态度。在科学研究中,既不容许夹杂个人的偏见,又不能人云亦云,更不能不着边际地凭空臆想,而必须从分析出发,力争做到如实反映事物的本来面目。再次,文章是否具有科学性,还取决于作者的理论基础和专业知识。写作毕业论文是在前人成就的基础上,运用前人提出的科学理论去探索新的问题。因此,必须准确地理解和掌握前人的理论,具有广博而坚实的知识基础。如果对毕业论文所涉及领域中的科学成果一无所知,那就根本不可能写出有价值的论文。(二)观点要创新毕业论文的创新是其价值所在。文章的创新性,一般来说,就是要求不能简单地重复前人的观点,而必须有自己的独立见解。学术论文之所以要有创新性,这是由科学研究的目的决定的。从根本上说,人们进行科学研究就是为了认识那些尚未被人们认识的领域,学术论文的写作则是研究成果的文字表述。因此,研究和写作过程本身就是一种创造性活动。从这个意义上说,学术论文如果毫无创造性,就不成其为科学研究,因而也不能称之为学术论文。毕业论文虽然着眼于对学生科学研究能力的基本训练,但创造性仍是其着力强调的一项基本要求。当然,对学术论文特别是毕业论文创造性的具体要求应作正确的理解。它可以表现为在前人没有探索过的新领域,前人没有做过的新题目上做出了成果;可以表现为在前人成果的基础上作进一步的研究,有新的发现或提出了新的看法,形成一家之言3也可以表现为从一个新的角度,把已有的材料或观点重新加以概括和表述。文章能对现实生活中的新问题作出科学的说明,提出解决的方案,这自然是一种创造性;即使只是提出某种新现象、新问题,能引起人们的注意和思考,这也不失为一种创造性。国家科委成果局在1983年3月发布的《发明奖励条例》中指出:“在科学技术成就中只有改造客观世界的才是发明,……至于认识客观世界的科学成就,则是发现。”条例中对“新”作了明确规定:“新”是指前人所没有的。凡是公知和公用的,都不是“新”。这些规定,可作为我们衡量毕业论文创造性的重要依据。根据《条例》所规定的原则,结合写作实践,衡量毕业论文的创造性,可以从以下几个具体方面来考虑:(1)所提出的问题在本专业学科领域内有一定的理论意义或实际意义,并通过独立研究,提出了自己一定的认识和看法。(2)虽是别人已研究过的问题,但作者采取了新的论证角度或新的实验方法,所提出的结论在一定程度上能够给人以启发。(3)能够以自已有力而周密的分析,澄清在某一问题上的混乱看法。虽然没有更新的见解,但能够为别人再研究这一问题提供一些必要的条件和方法。(4)用较新的理论、较新的方法提出并在一定程度上解决了实际生产、生活中的问题,取得一定的效果。或为实际问题的解决提供新的思路和数据等。(5)用相关学科的理论较好地提出并在一定程度上解决本学科中的问题。(6)用新发现的材料(数据、事实、史实、观察所得等)来证明已证明过的观点。科学研究中的创造性要求对前人已有的结论不盲从,而要善于独立思考,敢于提出自己的独立见解,敢于否定那些陈旧过时的结论,这不仅要有勤奋的学习态度,还必须具有追求真理、勇于创新的精神。要正确处理继承与创新的关系,任何创新都不是凭空而来的,总是以前人的成果为基础。因此,我们要认真地学习、研究和吸收前人的成果。但是这种学习不是不加分析地生吞活剥,而是既要继承,又要批判和发展。三、论据要翔实,论证要严密(一)论据要翔实一篇优秀的毕业论文仅有一个好的主题和观点是不够的,它还必须要有充分、翔实的论据材料作为支持。旁征博引、多方佐证,是毕业论文有别于一般性议论文的明显特点。一般性议论文,作者要证明一个观点,有时只需对一两个论据进行分析就可以了,而毕业论文则必须以大量的论据材料作为自己观点形成的基础和确立的支柱。作者每确立一个观点,必须考虑:用什么材料做主证,什么材料做旁证;对自己的观点是否会有不同的意见或反面意见,对他人持有的异议应如何进行阐释或反驳。毕业论文要求作者所提出的观点、见解切切实实是属于自己的,而要使自己的观点能够得到别人的承认,就必须有大量的、充分的、有说服力的理由来证实自己观点的正确。毕业论文的论据要充分,还须运用得当。一篇论文中不可能也没有必要把全部研究工作所得,古今中外的事实事例、精辟的论述、所有的实践数据、观察结果、调查成果等全部引用进来,而是要取其必要者,舍弃可有可无者。论据为论点服务,材料的简单堆积不仅不能证明论点,强有力地阐述论点,反而给人以一种文章拖咨、杂乱无章、不得要领的感觉。因而在已收集的大量材料中如何选择必要的论据显得十分重要。一般来说,要注意论据的新颖性、典型性、代表性,更重要的是考虑其能否有力地阐述观点。毕业论文中引用的材料和数据,必须正确可靠,经得起推敲和验证,即论据的正确性。具体要求是,所引用的材料必须经过反复证实。第一手材料要公正,要反复核实,要去掉个人的好恶和想当然的推想,保留其客观的真实。第二手材料要究根问底,查明原始出处,并深领其意,而不得断章取义。引用别人的材料是为自己的论证服务,而不得作为篇章的点缀。在引用他人材料时,需要下一番筛选、鉴别的功夫,做到准确无误。写作毕业论文,应尽量多引用自己的实践数据、调查结果等作为佐证。如果文章论证的内容,是作者自己亲身实践所得出的结果,那么文章的价值就会增加许多倍。当然,对于掌握知识有限、实践机会较少的大学生来讲,在初次进行科学研究中难免重复别人的劳动,在毕业论文中较多地引用别人的实践结果、数据等,在所难免。但如果全篇文章的内容均是间接得来的东西的组合,很少有自己亲自动手得到的东西,那也就完全失去了写作毕业论文的意义。(二)论证要严密论证是用论据证明论点的方法和过程。论证要严密、富有逻辑性,这样才能使文章具有说服力。从文章全局来说,作者提出问题、分析问题和解决问题,要符合客观事物的规律,符合人们对客观事物认识的程序,使人们的逻辑程序和认识程序统一起来,全篇形成一个逻辑整体。从局部来说,对于某一问题的分析,某一现象的解释,要体现出较为完整的概念、判断、推理的过程。毕业论文是以逻辑思维为主的文章样式,它诉诸理解大量运用科学的语体,通过概念、判断、推理来反映事物的本质或规律,从已知推测未知,各种毕业论文都是采用这种思维形式。社会科学论文往往是用已知的事实,采取归纳推理的形式,求得对未知的认识。要使论证严密,富有逻辑性,必须做到:(1)概念判断准确,这是逻辑推理的前提;(2)要有层次、有条理的阐明对客观事物的认识过程;(3)要以论为纲,虚实结合,反映出从“实”到“虚”,从“事”到“理”,即由感性认识上升到理性认识的飞跃过程。此外,撰写毕业论文还应注意文体式样的明确性、规范性。学术论文、调查报告、科普读物、可行性报告、宣传提纲等都各有自己的特点,在写作方法上不能互相混同。
这个案例好熟悉呀 好像在自考的婚姻家庭法上看到过 你也是考自考的吗
论夫妻财产中无形财产的有形化——以离婚时夫妻财产分割为视论文关键词:夫妻财产 无形财产 有形化论文摘要:现行《婚姻法》突出了夫妻财产制度的立法地位。现行夫妻财产制所规定的夫妻财产形式以现实的有形财产为主,无形财产被忽略。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的牺牲、付出应当作为一种财产形式的可期待利益而存在,在离婚时对其进行量化。夫妻离婚时,知识产权的可期待利益、因夫妻一方作出牺牲而导致的人力资本的变化及其所产生的预期利益应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在夫妻之间进行公平的分割。在我国婚姻法的理论和实践中,夫妻财产制历来都是学者研究和探讨的重要问题。为适应日益纷繁复杂的夫妻财产关系,满足不同社会阶层对夫妻财产制度的要求,2001年《婚姻法》进一步发展我国夫妻财产制度。从整体上来看,现行《婚姻法》加重r对夫妻财产制度的调整,突出了夫妻财产制度的立法地位。从具体内容上来看,现行《婚姻法》将夫妻个人财产从夫妻共同财产中单列出来,并以列举的方式规定了夫妻共同财产和夫妻个人财产的范围,同时,对夫妻离婚时的财产分割作出了更周详的规定,更加有力地保障了婚姻双方当事人的财产权利。在制度设计上,体现了男女平等、保护弱者、增进家庭职能的原则,也显示出婚前财产、婚后共同财产、个人特有财产、约定财产、约定不明财产、未列举的模糊财产等多元财产形式,反映了夫妻财产构成和动态运行的复杂性。这些都是现行《婚姻法》中关于夫妻财产制度的规定值得肯定的地方。但是,现行《婚姻法》在是否立足圈情并顺应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是否具有一一定的前瞩性和合理的内在结构等方面仍有不尽如人意的地方,比如:夫妻财产权利形式单一,缺乏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无形财产的保护,离婚时损害了夫妻一方的合法权益。就夫妻财产制而言,其核心是夫妻财产本身。现代意义上的财产一般可分为两类:一类是以实物形式现实存在的有形财产,一类则是主要以权利方式存在的无形财产。现行夫妻财产制中所规定的夫妻财产形式以现实的有形财产为主,无形财产被忽略,从而导致夫妻离婚时,一方利用法律上的漏洞侵害另一方的财产利益,造成财产分割的不平等。在一个知识经济和无形资产已经日益并且可能成为最为重要财产的社会中,如果婚姻财产的分割还仅仅局限于有形财产,那显然是一个时代的错误。…因为,在现实生活中,相当一部分的夫妻共同财产是以无形财产的形式出现的,如:知识产权,经济补偿权,或者由于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进行的民事活动使得原有的有形财产转变为无形财产,如果法律对这些无形财产不加以调整的话,就不利于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生活中常见的情形是,夫妻一方用共同财产中的一部分或大部分甚至个人财产来支持配偶一方的工作、学习,如进修深造、出国留学、完成学业、学习手艺等,并以牺牲自己的个人发展为代价来承担了大部分甚至全部的家务劳动。当双方离婚时。夫妻共同财产中可供分割的已不多,更多的是转换成配偶一方的技能、地位、成就。而这些技能、地位、成就能在离婚后为其拥有者带来财产上的丰厚收益,另一方却已无法分享,并且丧失了自我发展的机会。而依据离婚财产分割中的均等分割、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等原则是很难保护作出牺牲一方的财产利益的。因此,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的牺牲、付出应当作为一种财产形式的可期待利益而存在,在离婚时对其进行量化,在当事人之间进行公平分割。一、夫妻财产中的知识产权问题知识产卡义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的知识产权可以包括一切人类智力创造的成果;狭义的知识产权则仅包括工业产权与版权(即著作权)两部分。其中,工业产权又包含专利权、商标权、禁止不正当竞争权等,版权中则包括作者权与传播者权(即邻接权)等。【根据世界贸易组织《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简称Trips协议)的规定,知识产权包括版权、邻接权、商标权、地理标志权、工业品外观设计权、专利权、集成电路设计权、未披露信息专有权。知识产权是民事权利,但它与物权、债权、继承权、人身权又有所不同,物权、债权、继承权表现为单一的财产权利特征,人身权仅为单一的人身权利,而知识产权则具有财产权和人身权的双重属性。其财产权是指知识产权的权利人依法享有的通过使用、许可他人使用、转让等获得物质报酬和物质奖励的权利,其人身权则表现为与权利人的人身密不可分的关系,如署名权、发表权等,这些权利是不能转让、赠予、继承的。正因为这种双重性导致了知识产权在夫妻财产分割中的复杂性。《婚姻法》第17条中规定了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知识产权的收益”归夫妻共同所有,对于知识产权本身所有权的归属以及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未得”但“将得”(可期待)的收益未有涉及。知识产权所有权的归属的认定离不开特定的创造人的人身权益,知识产权由夫妻一方创造时,是创造人智慧的结晶,其本身的所有权只能归创造人这一方所有而不能由夫妻共有,无论知识产权的创造完成时间是在婚前还是在婚后。但知识产权的财产权性质又决定了对其收益进行分割成为可能。知识产权的收益可分成现实的已得收益及可期待的未得收益两种情形,其中,现实的已得利益又可分成婚前完成创造婚后收益和婚后完成创造婚后收益两种情形。婚后完成创造的知识产权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带来的收益当属夫妻共同财产,人们对这一点容易达成共识,但对于婚前完成创造的知识产权在婚后所带来的收益是否归夫妻共同财产就有着不同的看法。有人认为,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权是产生于人身权的基础之上的,法律之所以规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财产共有是基于夫妻关系的特殊性,而一方婚前智力成果的完成与对方根本不存在这种特殊性,不存在其他人有与知识产权所有人共享其知识产权所带来的利益的权利,因此,婚前完成的智力成果所带来的收益应为特有财产,归知识产权所有人个人所有,而不应归为夫妻共同财产。3l另一种观点认为,我国实行的夫妻财产制度是婚后所得共同制,这种婚后所得共同制所强调的是财产“所得”是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至于财产“所得”的原因或依据一般在所不问,因此,婚前完成创造的知识产权婚后收益为夫妻共同财产。_4笔者同意第二种观点,因为知识产权一旦创造完成,其财产权便可相对独立于人身权,从而具有现实的可分性,这也符合婚后所得共同制的精神实质,更何况,婚后收益的获得有时也需要付出一定的劳动和时间,如专利权的实施许可等,这些付出同样也离不开夫妻另一方的配合与支持。现实生活中,知识产权的创造完成到其转化为财产收益需要一个过程,即有一个时间差,因此便出现知识产权的收益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问未实际取得,有可能在夫妻离婚后取得,成为可期待利益,这种利益是未曾实现的财产利益,体现出一种不确定性和复杂性,能否作为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一直是有争议的一个问题。关于这个问题,1993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l5条的规定是:“离婚时一方尚未取得经济利益的知识产权,归一方所有。在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应根据具体情况,对另一方给予适当照顾。”从这一规定可以看出,知识产权中的已得收益可以分割,而可期待利益是不可分割的,配偶只能在分割财产时被“照顾”,这样的规定就会给创造一方以可乘之机,故意将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创造的知识产权不转化为经济利益,待离婚后再转化,或者非创造一方为了能分割到财产利益而拖着不离婚甚至阻挠对方进行创造,这既不利于把知识产权转化为生产力,促进科技的进步与经济的发展。也不利于保护非创造一方的财产利益。相反,如果将知识产权的可期待利益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可以防止夫妻一方利用他方的人力、物力、财力达到目的后提出离婚,恶意抛弃对方,有利于婚姻、家庭的稳定。2003年《婚姻法解释(二)》第12条的规定对此作出了调整:知识产权的收益,是指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实际取得或者已经明确可以取得的财产性收益。对于什么是“明确可以取得的财产性收益”,最高人民法院通过举例解释为:创作人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问已和出版社签订了合同,关于稿酬的约定也是明确的,只是尚未拿到这笔稿酬。_5_(P123)因此,知识产权的收益,既包括已经取得的收益,也包括将要取得的收益,夫妻离婚时,应将尚末实现的将得的利益作为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知识产权中已经实现的利益是看得见摸得着的,但未实现的将得利益如何分割则是难题。有学者提出离婚时可以通过估价评定的办法,由得到知识产权一方给予他方一半价值补偿。【刮但问题是:如何评估?评估的标准何在?应该说,知识产权本身的价值与它能带来的收益之间并不一定成正比,在一定程度上由市场环境、社会需求、工艺水平等多方面的因素决定,某一知识产权某时某地可能一文不值,某时某地也可能价值连城,知识产权的评估具有极大的不稳定性和不确定性,一旦一方拥有的在离婚时经过评估的知识产权在离婚后极大地升值或贬值时,对另一方或自己是很不公平的,因此,应当有适当的救济途径对这一不公平进行补救,可允许当事人在离婚后若千年内针对知识产午义的升值或贬值另行起诉,要求重新分割,但负举汪责任。在现实生活中对夫妻财产中的知识产权进行分割时,有一种情形是立法上的空白,那就是:创造一方虽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内完成但未取得知识产权,在离婚后取得知识产权及其收益。比如:专利权,从完成发明到申请到专利往往需要几年的时间,如果双方在一方完成发明后,还未申请到专利之前就离婚,一方在离婚后取得了专利权并进行使用、许可他人使用或转让从而获得收益,另一方如不能对此收益请求分割,是很不公平的。因此,法律应允许其在离婚后的一定期限内请求对此收益进行分割。另外,还经常有人侵犯知识产权以及知识产权人侵犯他人权利的情形存在,这些情形常会引起知识产权人与侵权人之问、知识产权人与被侵权人之问的纠纷,双方因此会获得一定的赔偿,该赔偿的权利与义务的归属为夫妻一方个人所有或承手H,还是归双方所有l或承担,法律对此未有规定。笔者认为,对该赔偿的权利和义务的归属应以侵犯知识产权的时间是否发生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问为标准来确定。如发牛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则该赔偿的权利和义务为夫妻共同财产或共同债务,反之,则归夫妻个人所有或承担,这样可防止夫妻一方的知识产权人故意将本应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提起的知识产权侵权之诉拖延止离婚后才提起。二、离婚时的经济补偿2001年修正后的《婚姻法》第40条首次对家务补偿作出了规定:“夫妻书面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归各自所有,一方因抚育子女、照料老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付出较多义务的,离婚时有权向另一方清求补偿,另一方应当予以补偿。”这一规定具有极其秉要的意义,意味着我国法律对家务劳动做出了价值肯定的评判。在家庭生活中,日常家务、抚育子女、照顾老人等家务劳动是维持共同生活所必不可少的,家务劳动虽然不能直接增加家庭的经济收入,但一方通过承担较多的家务劳动,使另一方能全力以赴地投入到工作中,其在工作中创造的财富包含从事家务劳动一方的贡献;另一方面,一方较多地承担了家务劳动,也减少了家庭开支,从而间接增加了家庭财富。如果法律对家务劳动不予以价值上的肯定评价,那么夫妻一方可以无偿地剥削另一方的劳动,不利于对承担家务劳动一方利益的保护,不利于家庭的稳定和社会的发展。现行《婚姻法》中作出的家务补偿规定是法律进步的表现,但这一进步还有值得思考的空间。这一规定只能适用夫妻书面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财产归各自所有的情形,也就是说,夫妻双方书面约定采用分别财产制时,才适用家务补偿。笔者认为,家务补偿只适用于分别财产制而不适用于共同财产制,其适用范围有点窄,这对共同财产制下承担家务劳动一方利益的保护力度不够大。因为我国实行的夫妻财产制是婚后所得共同制,这意味着在没有约定的情况下,夫妻离婚不能适用家务补偿的规定,根据中国的传统习惯,在实际生活中,夫妻用书面约定财产归各自所有的还并不是很多,因此,这一规定的现实操作性还不是很强,法律应当允许在共同财产制下也能适用家务补偿的规定。《婚姻法》虽对家务补偿作出了规定,但对如何补偿却未作出规定,笔者认为,应当对家务劳动货币化,可以夫妻住所地的家政市场的月工资标准作参照进行补偿。事实上,在很多实行夫妻共同财产制的圈家都对家务劳动给予了与职业劳动等同价值的评价,无论犬妻双方是否均外出工作,是否有经济收入,对家庭所作的贡献视为相同。在我国,依照现行《媚:姻法>的相关规定,夫妻离婚时的财产分割适用男女平等、双方均等分割原则,以及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照顾无过错方等原则,这些离婚财产分割原则隐含着保护无社会工作、承担主要家务劳动一方的利益(主要是妻子一方),即无工作一方即使没有收入来源,也Xq"X,j"方所得的财产享有共同所有权,表面上看,这样保护了无工作一方的利益,但仔细分析,承担家务劳动的一方从工作的另一方获得的财产只是对其过去从事家务劳动付出的回报,而对其从事家务劳动所损失的人力资本却得不到补偿,也无法分享因其贡献而增加了人力资本这一方的预期利益。所谓人力资本,是指工作机会、劳动技能等能够带来经济利益的能力,足一种无形财产。一方之所以牺牲自己参加社会工作、提高劳动技能从增加人力资本这样的机会为对方增加人力资本作出了贡献,是因为其相信在婚姻生活中,自己n以分享因对方增加人力资本而带来的利益,这种现实的或可期待的将来的利益是促使其作出牺牲的一个强大动力。因为婚姻一经形成,如何分配婚姻资源的问题便在夫妻之问出现,而婚姻资源的共享有利于实现史夫和妻子的共收益的最大化,妻子在劳动力市场和家庭之问分配她的时间,以实现家庭总收益的最大化,婚姻的最佳状态,对她及其配偶而言,意味着她将时间花费在家务上,所导致的劳动力市场收入和收益能力的减少正好被更多的家庭产出和丈夫更高的劳动力市场收入所弥补。_8](PI96)如果夫:妻一方有充分的理由相信将求两人不太可能离婚或者就算离婚两人在财产分割方面达成合约不存在较大障碍,自己的利益能够得到实现的话,那他(她)就很有可能去作出牺牲。反之,如果因这些牺牲而导致自己的人力资本损失,而对方基于自己的牺牲而增加的人力资本的预期利益在离婚时得不到肯定和合理的分配的话,那么夫妻任何一方都不会愿意为家庭利益而作出牺牲。因此,离婚时,因夫妻一方作出牺牲而导致的人力资本的变化及其所产生的预期利益应作为夫妻共同财产的一种形式在夫妻之间进行公平的分割,只有这样,夫妻一方才有可能为家庭作出更多的投入。
你认为“零悬赏”可以获得那么大的收获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