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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度研究型论文选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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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度研究型论文选题

商法论文选题

商法是调整平等主体之间商事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商法具有调整行为的营利性特征,又具有商主体严格法定等原则。以下是商法论文选题,欢迎参考。

1.公司人格制度研究

2.论累积投票制度对小股东权益保护的作用

3.董事竞业禁止义务研究

4.公司法人格否认法理研究

5.独立董事制度研究

6.试论股份有限公司股东会

7.试论公司资本比较研究

8.试论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9.股份有限公司监督制度比较研究

10.股东代表诉讼制度研究

11.试论少数股东权的法律保护

12.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义务研究

13.股东现物出资制度比较研究

14.试论公司法中表决权排除制度

15.试论公司法基本原则

16.试论公司法的价值

17.公司法人民事权利能力研究

18.公司资本制度比较研究

19.论公司法对股东出资方式问题的修改与完善

20.试论一人公司

21.试论公司法与现代企业制度的关系

22.完善我国公司法股东表决权制度研究

23.股东会罢免董事的法律问题研究

24.试论公司法的理念及变迁

25.公司法的功能之比较研究

26.董事勤勉义务比较研究

27.试论董事利益保护机制

28.试论公司法对公司债权人利益的保护

29.有限责任公司与股份有限公司比较研究

30.试论公司的社会责任

31.监事会职能比较研究

32.有限公司股权转让比较研究

33.公司登记制度比较研究

34.公司法定代表人制度比较研究

35.股东资格问题研究

36.公司治理模式比较研究

37.试论公司债

38.试论公司的发起人

39.股份有限公司股权回购法律制度比较研究

40.公司法人治理结构比较研究

41.试论公司法中表决权排除制度

42.公司资本制度比较研究

43.试论公司法与现代企业制度的关系

44.我国公司法监事制度的修改与完善

45.董事交易制度比较研究

46.试论现代公司的产权结构

47.关联公司法律问题研究

48.公司治理的司法保障

49.公司治理之国际比较研究

50.论公司的社会责任

51.资本多数决原则的思考

52.股东大会初探

53.完善我国公司资本立法的建议

54.论公司董事的诚信义务

55.虚假出资法律责任探析

56.企业集团中子公司的利益保护

57.中国商法的立法模式再研究

58.商事主体制度研究

59.非法人组织法律地位研究

60.论商法的特征及基本原则

1. 故意以悖于善良风俗手段加害他人之损害赔偿责任

2. 从案例分析的角度谈意思表示不一致时的法律效力

3. 干扰婚姻关系之“第三者”侵权责任

4. 母亲的探望权

5. 自管公房使用权私自转让合同的效力认定

6. 买卖不破租赁

7. 《合同法》第52条第5项的理解与适用

8. 试论民法重大误解制度

9. 恶意占有人的费用请求权

10. 冒名顶替之侵权责任

11. 业主自治团体的法律地位研究

12. 不当得利请求权与其他请求权的竞合

13. 间接代理——以《合同法》第402条.403条为中心

14. 论国家政策在民法中的法律漏洞填补功能

15. 我国不动产统一登记立法研究

16. 非婚同居房产纠纷

17. 小区停车位及车库归属法律问题研究

18. 夫妻忠诚协议效力探究

19. 城镇居民购买小产权房纠纷问题及其解决办法

20. 合同解除后的损害赔偿问题

21. 债权人代位权行使的效果归属

22. 论我国法定继承人的范围和顺序

23. 新法的困惑与制度下的阐释——区分《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3条与《合同法》第51条的适用案型

24. “第三者”介入婚姻家庭的损害赔偿责任

25. 论遗产债权人利益保护──从放弃继承的角度入手

26. 意思表示之欺诈与侵权责任

27. 《精神卫生法》中 “被精神病”的法律探析

28. 出租人的通知义务——以房屋承租人优先购买权制度为背景

29. 侵犯信用权的损害赔偿责任

30. 法国亲权及监护立法对我国的启示

31. 论法人名誉权与商誉权之关系——以最高院(2012)民三终字第3号裁定书为视角

32. 冒名顶替行为的定性及侵权责任

33. 商品房认购书的法律属性

34. 第三人胁迫与第三人欺诈

35. 预约合同的法律效力问题

36. 从人格权保护角度界定言论自由的尺度

37. 自费留学中介服务研究——以中介委托合同为中心

38. 可撤销婚姻的具体情形

39. 高空抛物致害责任的再认识

40. 侵犯肖像权的类型化研究

41. 我国第三人利益合同中第三人的直接请求权问题分析

42. 个人信息的人格权保护

43. 买卖合同司法解释确立特殊动产买卖合同中交付优先于登记的合理性分析

44. 表见代理中的本人过错

45. 继承放弃能否为撤销制度之标的

46. 买卖合同司法解释第三条之思考

47. 对情势变更原则中的“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认定

48. 婚外同居财产赠与的效力

49. 夫妻房屋买卖纠纷中的家事代理权

50. 第三人代物清偿合同的性质及效力

1.论我国商法典单独制定欠缺的条件

2.论我国商法体系的构建

3.商法的独立性与商事审判的独立化分析

4.浅析我国网络交易的商法规制

5.中国民商立法及其模式选择探讨

6.民商法中诚实信用原则的内涵及完善路径探析

7.《日本商法典》的修订

8.合作社商人化的共生结构

9.浅议商法的社会责任理念及其规则体现

10.商事行为制度浅析

11.商法在市场经济中的重要性

12.商法中加重责任理念的司法应用及立法构想研究

13.我国商事登记制度问题研究

14.商法形成过程对今天我国建立商事制度的启示

15.商法学研究必须重视国际化与中国经验

16.民法典之外制定商法通则应为科学选择

17.电子可转移记录相关法律问题研究

18.独立学院经济管理类专业国际商法课程教学

19.商事仲裁与商法思维

20.商行为立法问题研究

21.商法思维法律适用性微观辨析

22.商事审判组织的专业化及其模式

23.论商法理念的时代动因

24.论商行为在相对商事法律关系中的不对等性

25.商事留置权及其扩张适用研究

26.商法的双向运动与现代商法的生成逻辑

27.日本法上的提单效力问题研究

28.组织机构数字证书在全流程网上商事登记的应用

29.案例教学在商法教学中出现的问题与解决对策

30.我国商事登记制度的.反思与完善

31.对当代民商法调整对象的探讨

32.商事行纪制度比较研究

33.我国商事失信惩戒法律制度的构建

34.商事登记效力问题研究

35.基于商法理念下营业转让的法律规制

36.从全球经济危机反思现代商法的制度价值

37.外观主义思维模式与商事裁判方法

38.浅析我国商主体的划分--试论个体工商户制度

39.商法解释理论的基点与法则分析

40.商法理念及其在商事立法与司法中的适用情况探讨

41.论商事裁判的代理成本分析进路

42.工商登记改革后商事司法权的定位及价值功能

43.我国商事登记的功能回归与制度完善

44.商事代理制度的比较法研究--基于两大法系理论和立法的分析

45.论我国商事登记审查模式

46.浅析现代民商法树立系统调整观念的必要性

47.民商法与健全个人信用体系的现实融合

48.商主体的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探析

49.依法治国语境下的商法建设

50.有关商事审判中的商法理念与审判思路探讨

51.我国商事登记法律制度改革对税收征管制度的影响与完善

52.我国商事法律制度的体系构建

53.商事仲裁裁决法律适用方法研究

54.论商事代理商制度与完善构想

55.由“囚徒困境”引发的对商法互惠互利原则的思考

56.论中国商事立法法典化--以商人习惯法为视角

57.商法理念及其在商事立法和司法中的适用

58.商法总论教学内容和教学方法的探讨

59.关于“一带一路”背景下商事登记制度的几点思考

60.民法总则法律行为无效制度的商法思考

61.权利外观理论视角下的现代商法价值

62.民法典编纂过程中的商事登记统一立法研究

63.论我国商法的发展和民商合一体例下商法的独立性

64.论信息失衡的商事法律回应

65.我国商法立法模式探讨

66.论生态文明视域下的商主体--生态人法律模式建构

67.浅析民商法信用体系的构建

68.社会经济发展中民商法的变化与发展

69.民商法价值取向与构建和谐社会

70.越南商事登记的法律效力

71.论商事权利研究范式

72.刍议民商法之发展演进

73.试论如何协调商法的公法性色彩和私法自治理念

74.民商法的目的价值探析

75.我国商事登记制度公法属性之证立

76.浅谈商事登记的对抗效力

77.论商法的商人自治理念

78.契约权利下古代商事法律思想分析

79.商事登记制度的属性反思及制度重构

80.商事代理概念重构:法经济分析的视角

81.论商法教学中商务能力的培养

82.商法语境下公平交易的经济学分析

83.论商主体资格之取得要件及其表现形式

84.论儒家文化对我国商法发展造成的消极影响

85.浅析我国商事登记制度立法现状及其完善

86.论营业转让行为的认定

87.新时期商法的基本原则探讨

88.我国商法引入经营者概念的理论构造

89.民商法中诚实信用原则的内涵和完善路径探析

90.电子商务的发展与民商法的创新

91.我国商法发展现状与趋势分析

92.城市流动商贩的商法规制探讨

93.浅析确定商法基本原则的标准

94.论我国商事法律制度构建现状及完善

95.从功能与效力的关系角度论商业登记效力的分类

96.现代商法对商行为的法律控制

97.财经类院校商法课程实践教学体系构建研究

98.论我国商事登记制度的完善

99.完善我国商事登记制度刍议

100.国际商法复合开放式教学法研究

近年来,国内学界对公共管理的一些相关问题进行了深入探讨,取得了可喜的成绩。那我们写公共管理的论文可以有哪些选题呢?下面我给大家带来本科公共管理 毕业 论文题目参考,希望能帮助到大家!

写论文必看的公共管理论文题目

1、公共决策中的效率与公平问题研究

2、论我国公共权力的监督与制约

3、执政能力建设与提高行政效率探讨

4、政府公关对搞好政民关系的意义探讨

5、公共事业民营化问题研究

6、中国公共组织人力资源开发问题探讨

7、公共部门 人力资源管理 的特色与发展

8、国家公务员的职业道德建设初探

9、公务员聘用制度研究

10、建立健全公务员培训机制初探

11、国家公务员制度考核研究

12、强化公务员绩效考评的思考

13、论国家公务员的激励机制

14、以人为本在国家公务员管理中的作用

15、论公共部门内部治理中的公平问题

16、行政决策民主化和科学化的思考

17、中国的公民社会建设问题探讨

18、论社会转型的挑战与我国行政协调机制的变革

19、当前我国行政机制的生态平衡分析

20、以企业精神打造公共事业组织

21、试论农村合作医疗面临的问题及对策

22、提高企业培训有效性的对策分析

23、论我国村级管理的现状及发展趋势

24、浅议行政听证制度的发展与改革

25、转型时期中国城市社区治理模式理论探讨

26、论社会转型的挑战与我国行政协调机制的变革

27、当前我国行政机制的生态平衡分析

28、全球化视野下的中国行政管理理念创新探析

29、社会转型期公共危机管理对策思考

30、科学发展观与政府管理创新探讨

31、论政府管理在构建和谐社会中的定位

32、论我国社会保障制度的改革和完善

33、拯救“志愿失灵”

34、培育志愿精神,奠定公共事业组织发展基础

35、牵手合作,共建和谐--市场经济添加下准公共产品与服务的提供

36、优化制度环境,发展公共事业

37、公共责任监督机制研究

38、事业单位体制改革

39、事业单位民主管理研究

40、社会团体治理结构研究

41、社会转型期公共危机管理对策思考

42、科学发展观与政府管理创新探讨

43、全球化视野下的中国行政管理理念创新探析

44、政府行政效率与行政成本分析研究

45、各国行政监督比较研究

46、西方行政改革的研究

47、我国行政决策体制的改革

48、公共决策过程中的利益表达机制(利益诉求机制、利益整合机制、利益协调机制)研究

49、影响公共政策制定的要素分析

50、我国公共政策执行的探讨

51、“上有政策,下有对策”之动因与对策研究

52、经济全球化对中国行政管理的影响及对策研究

53、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中的农村医疗卫生管理(基础 教育 管理、环境建设与管理)存在的问题与对策

54、我国村民自治组织管理的现状和发展趋势

55、当前农村基础教育发展问题的分析

56、关于中国农民“离土”问题研究

57、农民负担过重的原因与对策研究

58、试述农业保护政策

59、行政组织与其他社会组织比较研究

60、领导干部财产申报制度研究

公共管理毕业论文题目

1、公共关系管理对塑造企业形象的作用

2、当前公共卫生信息管理现象与策略

3、分析如何把公共卫生管理运用在卫生监督工作中

4、我国公共卫生管理体制改革研究

5、公共卫生事件档案的管理与利用

6、公共管理视阈下档案服务社会化浅析

7、构建农村公共设施基层管理模式的思路

8、公共自行车智能管理系统的改进

9、突发公共事件病区批量患者搬迁的流程管理与评价

10、城镇化背景下体育公共服务管理浅析--以陕西省为例

11、新闻媒体对公共危机管理的积极介入

12、医药院校公共事业管理专业人才知识结构的研究

13、新常态下的公共管理:困境与出路

14、市场经济与公共管理制度创新关系论述

15、新公共管理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中的利与弊

16、浅谈公共管理中的数字化城市管理

17、关于公共建筑工程项目管理的探讨

18、新时期我国非政府组织参与公共危机管理研究

19、包容性视野下的公共安全管理:维度分析与战略创新

20、新公共管理理论视域下高等教育行政管理体制研究

21、城市公共危机网格化应急管理模式存在问题及解决路径研究

22、基层公共图书馆电子阅览室科学管理及服务优化

23、浅析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在公共管理中的作用

24、公共治理视域下高等教育管理改革路径探析

25、公共部门人力资源管理探究--以新公共管理为视角

26、公共部门信息质量管理的基本问题研究

27、公共管理视角下政府机构借助网络数字技术对非遗的保护机制研究

28、城乡公共服务网格化管理模式的设计及运行

29、论自媒体时代下的政府公共危机管理

30、探究公共危机管理的法律规制

31、风险社会背景下公共安全管理教学改革架构

32、关于高校公共计算机实验室的管理和维护分析

33、公共管理视角下的企业社会责任

34、浅谈基于GIS的公共卫生管理与分析决策系统

35、医药院校公共事业管理特色专业建设

36、知识产权公共服务平台建设与企业专利管理人才培养研究

37、网络舆情参与对现代公共管理的影响

38、加强公共安全管理的三维空间

39、我国公共组织管理中人员激励问题的思考

40、浅谈新公共管理视域下的社区警务

41、“互联网+”时代的公共管理学科

42、民族地区公共危机生态化管理的优化路径探析

43、论新常态下公共管理的困境与出路

44、法治视角下地方政府公共管理法律风险防控体系的构建研究

45、档案部门参与民族地区公共危机管理实现路径探析

46、公共品视角的创客空间分类管理研究

47、现代公共管理理论下政府流程再造的路径选择

48、公共危机管理视角下重塑政府形象的思考

49、公共事业管理专业实践教学体系的完善

50、城市公共交通管理系统方案设计

公共关系与 商务礼仪 论文题目

1、 基于跨 文化 视角的中国-东盟商务礼仪对比分析

2、 当代警察公共关系危机管理的完善

3、 新媒体时代警察公共关系问题研究

4、 城管执法部门公共关系危机应对研究

5、 浅析商务礼仪的重要性及其提升途径

6、 浅谈商务礼仪与商务活动

7、 警察公共关系在突发社会安全事件中的应用研究

8、 礼仪在商务谈判中的应用

9、 商务礼仪在国际商务活动中的应用浅析

10、 政府网络公共关系研究

11、 群体性事件中政府公共关系沟通网络的完善研究

12、 商务礼仪在现代商业竞争中的影响和应用

13、 政府机构官方微博在政府公共关系中的运用研究

14、 商务礼仪在商务活动中的应用

15、 当前我国基层政府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公共关系研究

16、 高速铁路运营中公共关系危机的管理困境及应对

17、 媒体传播方式的比较及其在警察公共关系中的具体运用

18、 商务礼仪在商务交往中的应用研究

19、 大学生商务礼仪中的个人形象维护

20、 自媒体时代基层政府危机公共关系研究

21、 媒介融合进程中体育公共关系的发展研究

22、 公共关系与新闻报道的关系研究

23、 姚基金慈善赛公共关系研究

24、 论公共关系的真善美价值观

25、 公共关系的公共性本质研究

26、 自媒体背景下政府公共关系治理能力的研究

27、 商务礼仪在国际商务活动中的应用分析

28、 商务礼仪--人与人艺术的洗礼

29、 中国古代准公共关系探析

30、 国家治理新要求背景下的地方政府公共关系研究

31、 学校公共关系管理探析

32、 影响政务微博在政府公共关系建构中有效传播的因素研究

33、 新媒体环境下深圳海关公共关系建设研究

34、 商务谈判的着装礼仪

35、 公共关系公司核心竞争力的培育和提升对策研究

36、 基于公共关系理论的上海国际 马拉松 赛形象塑造

37、 近现代东吴大学外部公共关系实践及其特点研究

38、 危机事件处置中的警察公共关系研究

39、 公共关系意识在思想政治工作中的运用

40、 警察公共关系构建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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宋代选官制度研究论文

宋朝的地方行政区划,基本上是两级制,即府、州、军、监为一级,县为一级。宋朝的地方官均以中央官吏派出任“知XX事”,高级官吏则称“判XX事”。以州为标准单位,多称“知X州军州事”。知州照例兼厢军正印职。除知州外,每州设“通判”一人,其地位类似隋朝通守。州一级发出文件,必须通判签署,才能生效。目的就是要牵掣一下知州的权力。 县一级的官吏,主要有知县、县丞、主簿和县尉。知县由中央派出的官吏担任,也是一种差遣。 府州军监以上的大区称“路”。路一级的机构和职官,有监司和帅司。监司包括:“漕司(即转运司,长官称转运使),负责一路的财赋和监察;宪司(即提点刑狱司,长官称提点刑狱公事),负责一路刑狱;仓司(即提举常平司,长官称提举常平公事)负责一路的仓储。宪司和仓司也有监察责任,因而路一级可视为监察区。帅司,即安抚司(经略安抚司),长官为安抚使。安抚使照例兼任禁军军区的马步军都总管等军事职官,同时兼任某州、某府的地方官知州或知府。因此,安抚使下设有管军的幕职官和管地方事务的曹掾官。安抚使兼禁军首领又兼地方长官,权限较宽。为防止安抚使权力过重造成危害,因而安抚使要受路一级监司的监察,同时要受到下属的“走马承受”的监视,“走马承受”可直接向朝廷汇报安抚使的情况。由于路一级的军、政、财、监四权分散,无统辖各权的职官,因而宋朝地方行政区划和官员始终没有正式形成三级制。 知州大概就相当与现在一个大市的市长吧(不是县级市)

一、中国古代选官制度变化规律古代选官和用人是否得当,直接关系到社会兴衰。因此,选官制度是保证和巩固统治者统治的重要举措;历代选官制度在执行初期都主要起到巩固统治的积极作用,但这些制度在执行的后期,逐渐影响和阻碍社会的发展;选官制度的主要标准由家世、财产、门第逐渐发展到才学,选拔方式渐趋严密科学,标准逐步趋向公开、公平、客观;影响我国时间最长的选官制度是科举制度,也是当时世界上最先进的选官方式。明朝之前的科举制度推动了我国教育和文化事业的发展,积极性占主导地位;但明朝之后的科举制度消极作用占据主导地位,成为一项愚民政策,阻碍了社会进步和文化事业的发展。二、对中国古代选拔人才制度的几点启示1.在我国封建社会长期发展的过程中,历代统治者为巩固其统治地位,都十分重视培养和选拔人才,并逐步建立了一套考试和选官的制度。尽管在不同历史时期,统治者选拔人才的标准及方法途径不尽相同(主要有德才、门第之分),但它们有相同的历史作用,即对维护地主阶级的统治地位,促进封建社会发展有着巨大作用。2.两汉时期,封建大一统局面的实现,迫切需要一种使中央集权正常运作的选官制度,两汉时察举制度应运而生。但由于两汉时期尚处于封建社会的初步发展阶段,察举制作为选拔人才的制度是很不完备的。在经历了长期的分裂以后,隋唐统治者为了统治的长治久安,推行科举制度,这一制度的核心在于选拔人才,并为以后历朝所沿袭。3.科举制度在隋朝创立,唐朝完善;宋元时期得到发展;明清时各种弊端日益显露。我们对其作用必须一分为二地评价。积极方面主要体现在:它彻底打破了官僚贵族世家依仗门荫资历对选官的垄断,在较大的社会范围中开辟了一条入仕的途径,政权的社会基础更为扩大;它把选官制度和教育制度结合为一体,这对于从整体上提高官员的文化素质,更熟练和理智地履行管理国家的职能十分有利;它不仅在中国仍至世界都产生了深远的影响,朝鲜和越南长期实行过科举制,英美等国建立的文官考试制度也受到科举制的影响,科举制西传欧美并影响世界,是我国对世界文明的一大贡献。消极方面主要表现在:这一制度发展到明清,出现了八股取士后就走向了极端,极大地束缚了知识分子的创造性,压抑了科技的发展,阻碍了社会的进步。4.人才是国家的宝贵财富,完善考试制度,有利于选拔人才,任用德才兼备的人则国兴,任人唯亲,姑息养奸则国衰。我们应树立科学正确的人才观,尊重知识和人才。

宋朝的选官制度主要是科举制,文化人可以通过对五经的学习(当时四书还没有写成)来求取功名,优秀者将被选拔为官。

一、科举制度与国家治理(一)科举制度对国家治理的积极作用科举制度兴起于隋唐时期,当时的社会生产力迅速发展,封建地主经济进一步繁荣,封建社会开始进入鼎盛阶段,封建制度也日臻完善。随着自身经济力量的壮大,中小地主开始要求政治上的权利。统治者对官僚机构进行了调整,设立了三省六部制,使官僚机构更加完备,分工也更加细密,从而需要补充大量官吏。为迎合中小地主和统治者双方的需要,科举制度应运而生。科举制度作为中国传统社会治理庞大国家过程中的一种理性选择,对于国家治理的影响主要体现在以下两个方面:1.科举制度奠定了古代中国“文官制度”的基础。科举考试是选拔官员的主要方法。它所一直坚持的是自由报名、公开考试、平等竞争、择优取士的原则,其基本理念是“至公”,其最大的特点就在于公平。不管科举制实际上是否能够真正做到“至公”,但至少其制度设计是体现“至公”精神的。因为科举考试选官制比世卿世禄制及其他选官取士制度(如汉代的察举和征辟制、魏晋南北朝的九品中正制)更先进,更公平,也更适应当时社会的需求,所以自隋唐以来历代统治者皆将其作为选拔人才的首要途径。它给广大中小地主和平民百姓通过读书入仕登上政治历史舞台提供了一个公平竞争的机会、条件和平台。过去是“上品无寒门,下品无世族”,而今是“朝为田舍郎,暮登天子堂”。可以说,科举制是封建社会的“平民政治”。这在一定程度上打破了皇族及豪强宗法势力对于政治权力的垄断,促进了社会的良性流动,从而扩大了统治阶级政治统治的合法性基础。正因为如此,自五代以后,入主中原的少数民族政权或迟或早都采用了科举制。可以说,科举制度是中国历史上、也是世界历史上最具开创性和平等性的官吏和人才选拔制度。2.科举制度带来了中国封建社会的长期稳定统治者要想更好地治理国家,就需要有一种整合社会的主导思想。秦始皇采用的是法家思想,但由此带来的严刑峻法、横征暴敛使人民不堪忍受,致秦二世而亡。汉初统治者吸取秦代的教训,采用黄老之学,“无为而治”,至汉武帝实行“罢黜百家,独尊儒术”,儒学便成为封建专制国家的社会意识形态,有效地发挥着维护封建统治、实现社会整合的作用。美国学者吉尔伯特·罗兹曼在其主编的《中国的现代化》一书中指出:“科举制在中国传统社会结构中居于中心的地位,是维系儒家意识形态和儒家价值体系之正统地位的根本手段。”统治阶级统治地位的维持,一是凭借国家暴力机器,二是依靠制度的力量,三是通过意识形态的整合,而这些也都离不开儒家思想滋养出来的官员和知识分子。科举制度作为一种国家制度,考试以儒家经典为唯一标准,所谓“以孔子的是非为是非”,就使得儒学这一统治阶级的意识形态通过科举制度的推行得以制度化。儒家思想与封建专制制度和科举制度相结合,成为维护封建统治的强有力的思想武器,因而科举成为中国封建社会长期稳定发展的重要制度因素。(二)科举制度对社会进步的消极影响历史地看,科举制度一方面奠定了古代中国文官制度的基础,带来了中国封建社会的长期稳定;另一方面也因其制度设计的价值取向和自身的缺陷,给国家治理和社会发展带来许多弊端。随着封建制度的日益腐朽,以儒学为基础的科举制度对中国社会的进步也日益成为一种障碍。1.科举制度是强化封建专制独裁的工具科举制的价值取向首先是维护和强化封建专制制度,它体现的是封建统治阶级的意志,其目的是通过把读书、应考、做官三件事紧密联系在一起,培养和选拔甘心俯首帖耳地服务于封建王权和政治统治的奴才,即所谓“牢笼英才,驱策志士”。由于科举制在封建社会政治生活中具有重要作用,统治者便不断扩大科举范围,相应地造成日益严重的冗官问题。在宋代,每次科考均以几倍、十几倍于唐代的规模大量取士,凡被录取者都要授官,结果是封建官僚机构日趋庞大,人浮于事,效率低下。随着科举制的成熟与发展,读书做官的思想日益凝固化,相伴而生的官本位现象也日趋严重。中国古代社会从先进变落后、从文明变愚昧,与此关系甚大。到了封建社会后期,科举制最终被封建保守派用来抵制思想进步,反对社会变革,成为社会进步的一大障碍。2.科举制度的公平性并不是无可置疑的随着科举制的不断发展,虽然形成了回避(包括籍贯回避、亲属回避)和保密(包括锁院、糊名、誊录等)制度以防止作弊,保证公平,但这也只是限制了那些没有门路的下层百姓。南宋学者洪迈谈到科举之弊时说:请人代答试卷虽被明文禁止,但“禁之愈急,则代之者获赂谢愈多,其不幸而败者百无一二”。考生夹带、传递、换卷、割卷、顶名、冒籍、贿买、钻营等等,无所不用其极,科场舞弊的现象与科举制度共始终。在很多有关科举的博物馆里就陈列有古代科举考试中用于作弊的各种形式的夹带品,上书蝇头小楷,密密麻麻,令人叹为观止。当权者采取各种防止舞弊的措施,追求细节上、形式上的公平,但这并不意味着真正的公平。事实上,当权者利用手中权力,提拔亲信子弟,培植自己的党羽,致使政治腐败的现象极为普遍。科举在制度设计上也有不少弊端。在唐代,士人可以在考前请托社会名流将自己推荐给主考官,即所谓“行卷”。常科登第后,还要参加吏部的“释褐试”,合格后方能脱去平民服装换上官员衣冠。其言、身、书、判四个环节,除“身”是天生的,其他都取决于主考官的意志。因此,士人钻营、请托、逢迎拍马、趋炎附势、上书献赋、攀附权贵之风极为盛行。所有这些,都使得科考作弊的各种防范措施常常成为掩人耳目的虚文。此外,科举制度还有对考生身份的限制,如从事娼、优、隶、卒等“贱业”者,其子弟不能参加科举考试,而且女性也是被排除在科举考试之外的。科举制的所谓公平性由此可见一斑。二、科举制度与学术发展科举制度在中国的文化和学术发展史上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中国古代文明与文化学术的发展和繁荣都与科举制密切相关。比如,中国文化在宋代的南移,科举制就起了十分重要的作用。根据徐晓望先生的研究,科举制极大地推进了东南地区的文化普及,促进了该地区理学的发展、出版业的兴盛、文史艺术的繁荣,使长期处于中华文明边缘的“南蛮”之地呈现出“巷南巷北读书声”及“家有诗书,户藏法律”的景象,由此形成了东南地区一直延续到明清时代的文化优势。科举在古代中国的社会生活中占据着非常重要的地位,正如明末清初在中国居住过22年的葡萄牙人曾昭德(Alvaroz Semedo)所言:中国人热衷科举考试,是因为只有通过科举考试才能取得秀才、举人、进士这三种学位,“这些科举考试构成了国家最重要的事务,因为它事关权位、声望、荣誉及财富。它们是人们全力关注、魂系梦萦的事物”。科举考试凭成绩取士,注重才能,这就在全社会特别是社会中下层形成了一种惜时勉学、自觉求学的风气。无论是仕宦望族、商贾阶层,还是一般平民百姓,都极为重视科举教育。科举制还显然促进了明清时代农、工、商家庭出身的“士人”群体的涌现,使得当时社会知识阶层人数大增,从而对古代中国学术文化与教育的发展起了重要的作用。事实上,无论中国古代学术文化兴盛还是衰落,都无法排除科举制的影响。随着封建统治的没落,科举制度的弊病也愈加明显。由于考试内容局限于儒家经义,考试方法注重死记硬背,科举制日益流于形式,不但不能选拔有真才实学之士,而且束缚了学术思想的发展。1.科举制度下“八股取士”的弊端,抑制了中国学术文化的创新科举制度发展到明清时代,实行八股取士,考试形式越来越程式化、格式化,最终形成“八股文”。八股文是一种非常刻板僵化的文体,限定论题、格式等,被鲁迅先生讽刺为“原是蠢笨的产物”。它极大地束缚了人们的思想,泯灭了人们的个性,销蚀了人们的创造力。考生不能自由发表自己的见解,也无法展示自己的才华,只能熟读四书五经以应付科举考试。八股取士使得天下千万学子都把精力放在学做八股文上,学问由此而衰败,学风也由此而变坏,社会的学术思维创新的环境也因此走到了黑暗的极致。这使得人们即便有了新的思想和创见,也无力或无法彰显于世。科举制度不利于知识创新,将许多知识分子的精力与研究都束缚在一个狭小的范围内。这种反对独创,只尊孔孟朱程理学的做法,极大地抑制了读书人的创新精神,甚至到今天还有影响。八股取士所带来的脱离实际的学风,对中国学术文化的发展产生了消极的影响。2.科举制度下考试内容狭窄单一的弊端,阻碍了中国自然科学的进步科举考试的内容狭窄单一,不外四书五经,而且只能为“圣贤”作注,不能越雷池一步。科举考试以儒家经典为基本内容,儒学被封建统治者奉为圣典,其他均被视为异端而排除在科举之外。儒学与科举制结合,显然也大大抑制了中国自然科学的发展。古代中国历来重治术轻技术,人文学科高度发达,自然科学地位低下。中国人的思维方式侧重宏观而相对忽视微观,擅长思辨而相对拙于实证,这种现象实际上与科举制互为表里。唐代科举系统中曾设有进士、秀才、明经、明法、明算、武举及吏道等科,虽然对考试内容限制并不太严,但明算科是录取人数最少、地位最低的科目。到了宋代,考试科目的设置变成了“精贡举、罢诸科”,独存进士科,即“诗赋取士”和“经义取士”,法、道等体系的思想受到排斥。明清时期考试范围则进一步缩小,仅限于四书五经。清末受西洋坚船利炮的震撼,曾开设算学科,然而所取人数极少。当时多数人在思想观念上根本就不重视自然科学。明代名医李时珍在三次乡试不第后弃举从医,呕心沥血写成《本草纲目》进献皇帝,却被束之高阁。这种状况除了与中国人传统思维方式有关之外,显然还与科举制度的长期影响密切相关。科举考试在内容上基本把自然科学排除在外,这使得资本主义“分权时代”到来、相应的“分科之学”(西方科学的基本特征)开始主导世界科学发展潮流的时候,富有创新精神的中华民族却无法展现自己的聪明智慧。因此,明清以后中国科技大大落后于西方,科举制或许是难辞其咎的。3.科举制度“学而优则仕”的官本位弊端,扭曲了知识分子的价值取向“学而优则仕”的价值取向使得人们认为受教育、读书的目的只是为了“做官”,科场功名往往成为读书人的原动力和毕生追求。“白发童生”、“寿星举人”这样的现象不仅仅体现个体的不幸,更是整个社会的悲哀。“学而优则仕”的政治制度和价值取向也极大地缩小了中国知识分子的思维空间。特别是到了明代实行的八股文考试,更是把科举制度的弊端推向了极致。同时,因为学习儒家经典的目的是应付科举考试然后做官,所以与之无关的知识都被视为“形下之器”,是君子不屑的“奇技淫巧”。例如经商,许多读书人只是为了改变自己在经济上的贫困地位才“弃儒经商”、“弃文经商”的,一旦他们的经济地位有所改变,他们就往往会由商返儒。自然科学和其他学术文化在中国不发达的原因很多也很复杂,但知识分子只重科举的价值取向无疑是一个重要原因。明朝末年的著名科学家宋应星在其科学巨著《天工开物》的序言中就很有感慨地写道:“此书与功名进取毫不相关”。显然,这是科举时代注重实际的知识分子所发出的充满郁闷的感叹。三、科举制度与人才培养科举制是中国古代的一种取士选官制度,属于文官考试制度,同时还兼有教育考试性质,所以它最直接地作用于教育与人才培养,其进步影响是无法抹杀的。据记载,唐代共开进士科263科,取进士近7000人,有姓名可考的状元148人,10人位至宰相,其他的也多为能人志士。如初唐“四杰”中的杨炯、王勃,其后的陈子昂、岑参、王昌龄、韦应物、白居易,中唐的孟郊、刘禹锡、韩愈、柳宗元,晚唐的杜牧、李商隐、皮日休等等,都是进士出身,王维、柳公权还是登科状元。北宋和南宋共有118榜进士,取进士30000余人、状元118人。北宋71名宰相中,有64名是进士或制科出身。欧阳修、王安石、苏轼、苏辙、曾巩、晏殊、梅尧臣、黄庭坚、范成大、杨万里、朱熹、程颢、文天祥、范仲淹、司马光等都是进士出身。明清时代的进士中也不乏有文韬武略的人才。在某种意义上可以说,是科举制度造就了古代中国的人才,塑造了古代中国知识分子的群体形象。然而,物盈则亏,法久终弊。科举制度历经千年,正如康有为所说:“凡法虽美,经久必弊。… …而不与时消息,改弦更张,则陷溺人才,不周时用,更非立法求才之初意矣。”虽然历代统治者都对科举制进行过改革,但大都是治标不治本,致使科举制弊端丛生。科举制度在人才培养方面的最大弊端在于:1.导致人才知识结构有缺陷科举考试对于当时的知识分子来说,是一根强有力的指挥棒。由于考试只限于经书的内容,只注重经义的解释,使得考生脱离实际而专注于那种空疏之学,知识面越来越窄。对此一些西方传教士看得很清楚。英国传教士韦廉臣认为:中国士人在科举的指挥棒下,“谬于一偏之见,而不能达观,拾五经之糟粕,拘八股为文章,而于天文、地理、算学、化学、重学… …置诸不论不议之列”。另一位英国传教士麦嘉温批评那些所谓秀才、举人、进士、翰林:“用西方的观点看,获得以上学位所需要的知识是贫乏而有限的。在我们英国学生的眼里简直少得可怜”。2.造成知识分子人格扭曲前面已经讲到在科举制下人们读书就是为了做官,这种思想对读书人的危害尤其严重,不仅使他们的知识残缺,而且使他们的人格扭曲。他们梦想着经过十年寒窗,一旦及第就可一步登天。为了实现读书做官的梦想,他们不惜采取夹带、代考、行贿等舞弊手段,却还满嘴讲着正诚格致、修齐治平的漂亮话;或者像范进那样为求取功名,皓首穷经,耗尽了青春年华,最终中举却成了一个疯子。3.科举制度本身具有非人性化特征科举考试从产生之日起录取率就很低,而且科考间隔时间也很长,竞争异常激烈,在科场上脱颖而出者为数甚少,大部分人终身没有出头之日。因此,科举制的非人性化特征首先在于严重地埋没人才。对此,顾炎武在其《日知录·拟题》中给予了猛烈抨击:“八股之害,等于焚书,而败坏人材,有甚于咸阳之郊所坑者但四百六十余人也!”同时,儒家经典常常晦涩难懂,它远离人们的现实生活,更不会激发人们对于自然科学的兴趣,所以在科举制度下,整个学习过程枯燥乏味,成为对读书人身心两方面的折磨。此外,科场考试环境也是非人性化的。为了防止舞弊,作为考场的贡院号舍被设计得狭窄封闭,只给每人约一米见方的空间,形同地狱。更有甚者,“在明英宗年间的一次考试中发生了火灾,由于考生被锁在号舍里不能逃脱,使90余名考生葬身火海”。在科举制度下,教育最主要的功能被异化了,它已经演变成了奴化、禁锢知识分子的工具,使社会的这部分最活跃的精英力量萎缩、沉寂。科举时代出身于八股科举的“人才”,有很多是低眉屏息、蝇营狗苟而绝无信仰、原则可言的庸才。他们除了功名富贵以外别无所求,不想也无力反抗黑暗的朝廷。所以,科举制度在近代教育潮流的冲击之下被废除就是毫不奇怪的事情了。综上所述,科举制度的影响是深远的。可以肯定地说,中国古代文明曾经“先于天下”,“超于亚洲”,但后来落伍了,这都不能排除科举制度的重要影响。科举制度在中国毕竟存在了1300年,这本身就说明它有一定的合理性。科举制度不仅仅在中国历史上留下了厚重的一笔,还对世界产生了深远的影响。亚洲的朝鲜、日本、越南,欧洲的英、法等国都不同程度地受到这种影响。孙中山先生曾十分欣赏英国通过考试选拔文官的制度,并设想以此来改造中国的官吏体系。但他考察研究的结果是:“英国行考试制度最早,美国行考试制度才不过二三十年,英国的考试制度就是学我们中国的。中国的考试制度是世界上最早最好的制度。”事实上,真正要评价科举这么一个复杂精细、影响重大的制度,需有一定的时空距离。离废科举越久远,人们越冷静客观,就看得越清晰全面。对科举制这么一个选拔了中国从隋唐到明清大部分政治家、文学家和著名学者的制度,对一个与1300年间几乎所有知识分子、所有地区和绝大部分书籍都有关的制度,对一个中国发明的被西方国家所借鉴的制度,在其存在1300年、废止100多年后的今天,我们不应仅仅将它作为批判的靶子,而应对它进行全面的清理和研究,把它放入历史的长河中加以理性的考察,过滤其陈腐僵化的东西,肯定其合理积极的因素,并从中吸取对当今社会有益的智慧。以上为有关论述,仅供参考,希望对您有所帮助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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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官吏选拔制度研究论文

与同时期中国选官制度相比,西方选官制度就要落后得多了。首先,表现在官职的恩赐制。在中世纪以及中世纪以前的很长时间里,西方国家的选官都是通过国王的恩赐、个人委任进行的,官吏的选拔具有很大的偶然性和专断性。中世纪西方各国处在教权、皇权、贵族之间的权力角逐中,在官吏任用多以封赐、恩赐、委任等方法进行的情况下,官吏职位的设定有较多的不确定、不规则,官职的获得凭借的是个人的喜好、个人的意志,具有很大随意性。其次,由官职恩赐制发展到政党分肥制。这一时期,通过竞选上台的执政党把官职看成了自己的战利品,用来分给自己的亲信,以巩固自己的政权,从而导致了任人唯亲的腐败局面,事实上产生了比官职恩赐制更加严重的后果。因此,在古代的很长一段时间里,中国的选官制度都优于世界各国的选官制度。

通常以1870年6月4日英政府颁布的正式确立公开竞争考试制度的枢密令,作为英国文官制度正式竖立的标志。它的构成和竖立,部分满足了新兴产业资产阶级要求国家机器适应和保护生产力成长的愿望,所以很快为资本主义各国所采用。加拿大和美国在英国的影响下,分别于1882年和1883年竖立自己的文官制度。德国、法国、日本长期保留封建官僚制度,第两次世界大战后,才真正确立现代文官制度。——常识制度篇。

中国的官员选拔制度最初是分封制,这一点和西方的封赏制有点像。那个时候,诸侯、封地、王爵等都是由君王任命的,这个制度在中国一直持续到了秦朝。

秦朝灭亡之后,汉高祖刘邦基本沿袭秦朝的制度,但是两汉时期,中国的官员考察制度又有了变化,一种新的制度出现,叫做“察举制”。

察举制是两汉时期推行的官员选拔制度,这个制度就是从州郡乡里,由各州郡的郡守,和乡里有名望的老人,共同推选最有才气和品行,以及孝顺的人,将他推荐给朝廷,由朝廷考核过后任命为官,这就是举孝廉和举茂才。

察举制在两汉时期推行,历经四百多年。而这个时候的西方,还是封赏制。

曹魏领政之后,陈群首创九品中正制,就是从天下读书人中挑选家世好的、能力好的、品德好的优秀人物入朝为官,由上到下共分九品。

九品中正制,让寒门士子也有了入朝为官的机会。从曹魏时期到南北朝,历经四百多年。而这个时候的西方,哟呵,还是封赏制。

隋朝以后,杨坚推行了科举制,打破了门阀垄断朝政的格局,让更多的普通人参与朝政,入朝为官。自隋朝开始,历经唐朝、宋朝、元朝、明朝、清朝五代政权的更迭,科举制度每一个朝代都变得更加进步。

这个时期的西方你猜怎么着?哈哈哈!封赏制!封赏制!一直都是封赏制!这种孜孜不倦地原地踏步精神实在是我等肥宅效法之楷模。

一直到近现代,西方国家才从中国学习了科举制度,并且带回国去好好研究学习,这才成为如今选拔官员的标准。

西方的官员选拔制度和中国的有非常大的区别,我们中国采取的是科举制,而西方选拔官员采取的是世袭制。

中国古代选官制度研究论文

我要写这样的一篇文章,包括察举制、征辟制、魏晋南北朝的九品中正制和隋唐选官制度是中国古代重要的典章制度之一,是中央集权制度的一个重要内容。其

1、积极影响

科举制度是封建时代所可能采取的最公平的人才选拔形式,它扩展了封建国家引进人才的社会层面,吸收了大量出身中下层社会的人士进入统治阶级。特别是唐宋时期,科举制度正当发展成熟之初,显示出生气勃勃的进步性,形成了中国古代文化发展的一个黄金时代。

从总体上来说,史学界对于唐代的科举制度基本上持肯定的态度,认为它为唐统治者招揽了人才,为社会下层民众提供了新的上升通道,动摇了门阀制度,扩大了统治基础,推动了文化的发展。

2、消极影响

在科举制度发展成熟之初的唐宋时期,其积极性还占主导地位。但在宋代以后,随着封建专制的非人道发展,科举的消极性越来越大。宋代以后,士大夫知识阶层的文化创造能力每况愈下,人才一代不如一代。

后期的科举制度使儒学成为统治者奴化臣民的工具;官僚队伍壮大,但导致从事科学技术研究的人才力量相对薄弱。随着科举制度的发展,特别是在封建社会下,科举制度也会产生一些消极的影响。

科举制度导致官场腐败。科举制度随着历史车轮的推进,出现了科举制度的政治化,天地君亲师的教育又造成了师门关系的盛行。这样造成了严重的师门裙带关系现象。这些师门关系在官场中互相拉帮结派,并且官官相护。

清朝乾隆年间的大贪官和珅就是一个最好的例子。他借着乾隆皇帝对他的宠爱而一手遮天,收受贿赂,富可敌国。而且就多次利用科举考试的题目为饵收取考生贿赂的钱财。这就不利于国家建设一个公正、公平、公开的社会良好制度。造成了官场的黑暗和社会的混乱。

考试科目:

各朝科举考试科目都在不断变化。唐朝考试科目很多,常设科目主要有明经(经义)、进士、明法(法律)、明字(文字)、明算(算学)。到明朝只设进士一科。清袭明制,但也开过特制(特别科),如博学鸿词科、翻译科等。

科举除了特制科目外,明经,进士科考的内容主要是儒家经典。考试在各个朝代也有不同,唐朝主要有时务策(策问)、墨义、口试、贴经、诗赋等,宋朝主要是经义、策问、诗赋等,到明代只有经义一门了。

科举制 第一,隋唐科举制的创立和完善。<1>隋朝兴起:隋文帝废除九品中正制,开始使用分科考试的方法选拔官吏;隋炀帝时开始设立进誓愫闷,科举制形成。<2>唐朝完善:唐太宗时,增加了考试科目,以进士、明经两科为主;武则天时,大量增加科举取士人数,还首创了武举和殿试;唐玄宗时任用高官主持考试,提高了科举考试的地位。 科举制与九品中正制的明显区别是选拔官吏不再以家族名望而是以考试成绩为依据,选官的权力不在地方而是收归中央。科举制的创立是封建选官制的一大进步:它抑制了门阀世族势力,扩大了官吏来源,实质上反映了隋唐时期阶级关系的变化;提高了官员的文化素质,有利于政治的清明;大大加强了中央集权,有利于政局的稳定。需要指出的是,科举制虽然扩大了官吏的来源,但它仍然是地主阶级的选官制度,是为地主阶级服务的。 第二,宋朝科举制的发展。宋代科举制比唐代有了进一步发展,而且具有自己的特色,这主要表现在殿试成为定制和“糊名法”的实行,采取的名额也比唐朝大大增加了。科举制的发展为地主阶级各阶层进入仕途开辟了道路,也进一步扩大了北宋的统治基础,还起到了加强中央集权的作用。 第三,明清时期科举制度的变化。明清时期实行八股取士,以四书五经的文句命题,解释以朱熹的集注为依据,文章格式为八股文,不能随意发挥。八股取士的实质是一种文化专制制度,它禁锢了人们的思想,严重地阻碍了文化科学的发展,是造成近代中国科学技术落后于西方的重要原因。清末戊戌变法曾改革科举制,废八股,改试策论。科举制在中国古代选官史上存在了近 一千三百年,直到1905年才被废除。 在官僚系统中,地方官员,无论是临民之官,还是封疆大吏,如何选用,事关统治根基的稳固与否,受到历代统治者重视。纵观中国古代政治制度史之演进,地方官的选用,大致经历了两个阶段。 第一个阶段,从秦汉至隋唐以前,地方官选任以察举和荐举为主,以“贤能”为标准,地方权力较大。从选拔上看:在先秦时,实行乡里举荐的制度,在血缘与地缘政治相结合的情况下,基层举荐实际上跳不出“荐人唯亲”的框框。汉代实行察举制度,规定由地方主要长官每年推荐一定数量的人为官,推选的标准以德行、经学、乡闾清议为主。察举实行荐举者与被荐举者连坐的制度,制度之初还是比较严慎的,但由于察举的标准笼统,主观评价的成分多,容易出现请托舞弊,弄虚作假的现象,被举荐者多为“门生故吏”,无真才实学,随着吏治的败坏,到东汉末年此制也败坏不堪了。魏晋以后实行九品中正制,选拔推荐的权力不再交由地方官,而是由朝廷统一任命“中正”官,专门负责举士选才。这些中正官担任本籍州郡的大小“中正”,由他们把地方人才划分为九个等级,上报给中央,由中央任用。中正官评价人才的标准包括了察举制度所规定的内容,还增加了“家世”和“才实”等条目,注重品德与能力相结合,比汉代较为完善,一时间“儒雅并进”,起到一定积极的效果。但此制度也存在缺陷:一是选官的人,即“中正”官,多为本地的豪族大家所把持;二是选拔标准多以家世出身为重,造成“上品无寒门,下品无世族”的选才结果,阻塞了寒素人才入仕。 从任用上看:从秦代起地方上长史一级的官员就要由中央任命,以后历代一直延续,秦汉地方层级分郡、县两级制,地方主官,都由中央下派,郡守如此,县令也如此。但同时也规定,地方长官有自辟僚属的权力,郡守、县令都可以在自己所管辖的区域内选择任用官员。 第二阶段从隋唐至明清,选任方式以科举为主,以“考试”为标准,用人权完全收归中央。从选拔上看:隋唐实行开科取士,隋炀帝以科举制取代了九品中正制,成为选拔各级官员的主要方式。全国各地的士子不用通过荐举,直接报名考试,经过公开的逐级考试,由官府择优录取。士子在通过逐级政府和中央的笔试之后,要由吏部再进行面试,内容是考察“身、言、书、判”即身体容貌、言语应对、书法笔迹和判词书写。科举考试的内容以儒学为主,兼及见识才能。大致说来,科举考试由礼部考才学,吏部考能力。明朝中期出现八股文,这是一种严格的排偶分股的应考文体,考生易于掌握格式,评卷标准也较为客观。科举制度在发展的过程中,也有过立废之争,朱元璋就曾一度下诏停止科举,但始终未能找到一种超过科举的有效选官方式,所以,不得不在停科举九年后再次恢复。科举制度以相对公正、公平、公开的形式选拔和收揽人才,为整个政治机体输送新鲜血液,在政治发展中起到了巨大的作用。 从任用上看:地方主官仍然由中央统一任用,这一点一直未变。变化的是,取消了地方主官自辟僚属的权力,地方官不能再自行任命属下官员,所有进入流品的地方官员都由中央政府任用,《文献通考》中记载,隋朝时“海内一命之官并出于朝廷,州郡无复辟署之事”。从隋朝起,地方主官的用人权被中央收回。 古代地方官员选任制度对政治的影响 地方官的选任,不仅仅是一项文官管理制度,它关涉到

小型企业会计制度设计研究论文

按照我国企业会计制度改革的基本思路,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将打破行业、所有制的界限,并根据企业的性质和规模,将全部企业会计制度分为《企业会计制度》、《金融企业会计制度》和《小企业会计制度》。目前,前两个制度已经实施,后一个制度也正在制定之中。对此,我们就小企业会计制度应当明确的内容及关注的问题进行了研究,提出了一些看法和建议。 一、关于小企业会计制度的实施 1. 制度的实施范围 根据财政部“关于印发《企业会计制度》的通知”(财会[2000]25号),所有股份有限公司(包 括上市公司)均须执行《企业会计制度》。但按照《暂行规定》的标准,股份有限公司中也可能有 一部分(如投资型或高科技企业)属小规模企业。根据财政部“关于印发《金融企业会计制度》 的通知”,各类金融企业都应执行《金融企业会计制度》;根据财政部《外商投资企业执行〈企业 会计制度〉有关问题的规定》(财会[2001]62号)以及2002年5月20日发布的《外商投资企 业执行〈企业会计制度〉有关问题解答》,自2002年1月1日起,外商投资企业须执行《企业会 计制度》,其中外商投资金融企业应执行《金融企业会计制度》,但并未指明其中的小企业可另行 执行。这样,《小企业会计制度》的实施实际上就限定在除股份有限公司、金融企业、外商投资企 业以外的小企业范围内了。问题的关键在于:这些小企业是否必须执行《小企业会计制度》?是强 制性执行还是备选性执行? 在我国,国家统一会计制度属于行政法规性的规范性文件,而行政法规具有强制性的特点。据此而论,则凡符合小企业标准的就必须严格执行《小企业会计制度》。但我们认为,对小企业实行备选性执行《小企业会计制度》的政策是合适的,即小企业既可以执行《企业会计制度》,也可以执行《小企业会计制度》。因为会计制度的强制性特点可以从整体上考量,只要企业严格按照规定执行了某一会计制度即可;目前许多小企业实际上已经在执行《企业会计制度》,若实行备选性执行政策,这些小企业就无需转换会计制度;从鼓励企业加强内部管理、建立和完善内部会计控制制度出发,也应该允许并鼓励有条件的小企业执行《企业会计制度》。如此,则符合小企业标准只是执行《小企业会计制度》的必要条件而已,即凡执行《小企业会计制度》的企业规模必须符合小企业的标准,但并非符合小企业标准的企业就必须执行,如有条件也可执行《企业会计制度》。 当然,外商投资企业中的小企业与内资小企业在执行会计制度上是否应该享有同等“国民待遇”,即同样实行备选性执行政策,也应予以考虑。另外,按财政部“除小企业和金融企业以外,自2003年1月1日起,新设立的企业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制度》的规定,进行会计核算并编制财务报告”的规定,建议对新设立的小企业(金融企业除外),如同正常界定的小企业一样实行备选性执行政策。 2. 企业规模变化产生的变更调整 由于企业的发展以及中小企业经营上的灵活性,据以判断企业规模大小的职工人数、销售额及资产总额等指标值在不同时期会发生变化,其中职工人数、资产总额在同一会计年度的不同时点都有可能变化,因此,严格对照划分标准,许多中小企业在不同年度甚至在同一会计年度的不同时点都会发生企业规模归属的变化,年初属中型企业的,年末可能变成了小企业;年初属小企业的,年末也可能发展成中型企业。但如前所述,企业通常只能在年初先根据上一会计年度的指标数值对照标准值来判断企业规模大小并据以确定能否执行小企业会计制度,由此产生的问题是:当年末企业规模与年初相比发生变化时,原先执行的会计制度是否需要变更调整?具体而言: (1)当年初为中型企业,年度内执行的是《企业会计制度》,年末变成了小企业,则该企业年末时 是否可以按《小企业会计制度》进行调整?若可以调整,则涉及会计政策变更部分是否需要追 溯调整? (2)当年初为小企业,若年度内执行的是《企业会计制度》,则年末不论企业规模是否变化都无需调整;若年度内执行的是《小企业会计制度》,年末变成了中型企业,则年末是否必须按《企业会计制度》进行调整? 根据“一贯性”和“可比性”原则,企业的会计政策一经确定就应保持稳定,不应随意变更,这样,企业前后各会计期间的会计信息才具有可比性。因此,只有在特定的情况下,如依据相关法规的要求或由于经济环境变化,使原先采用的会计政策所提供的会计信息的可靠性和相关性受到影响时,才使企业有理由进行会计政策的变更。据此,我们认为,若原先已经执行《企业会计制度》,不管企业原先的规模大小,也不论此后企业规模如何变化,都应严格限制会计制度的变更;若原先是小企业并且执行的是《小企业会计制度》,到了年末企业规模已经符合中型企业标准,在当年末也不宜按《企业会计制度》进行变更调整,但下一会计年度必须按《企业会计制度》执行,同时考虑到制度转换的规定性,建议可以规定下一年度企业无需采用追溯调整法计算会计政策变更的累计影响数并进行调整。 3. 合并会计报表时不同会计制度的调整 由于界定小企业的对象强调的是法律主体,即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个体,因此,企业集团内各成员企业可能存在大中小不同规模的情况。最常见的是母公司为大中型企业,子公司中有的属于小企业。为了控制行业风险而采取“防火墙”措施以及经营上的灵活性所需,越来越多的企业(尤其是民营企业)采用了“集团综合、法人分业”的经营模式,根据不同业务需要注册子公司,由此产生出大量的母子公司同为小企业的企业集团。由于中小企业标准的人为划分,一大批中小企业徘徊在标准的临界点周围,一些投资型公司,资产总额较大,但因职工人数少而被界定为小企业,这就有可能产生母公司为小企业、而子公司却为中型企业的企业集团。上述现象体现在会计制度的执行中,则表现为企业集团存在母子公司执行不同会计制度的情况。那么在编制合并会计报表时,企业集团应当如何统一会计政策?一般有以下三种观点: (1)若母公司为大中型企业,其子公司中的小企业执行《小企业会计制度》的,母公司在编制合并会计报表时,应当按照母公司的会计政策对该等子公司的个别会计报表进行调整,并按调整后的子公司会计报表进行合并。 (2)若母子公司均为小企业,不论母公司执行的是《企业会计制度》还是《小企业会计制度》,均以母公司的会计政策为统一标准,对执行的会计制度与母公司不一致的子公司个别会计报表进行调整,并按调整后的子公司会计报表进行合并。 (3)若母公司为小企业,而子公司中存在非小企业(如中型企业),在母公司执行《企业会计制度》的情况下,非小企业的子公司与母公司执行的会计制度已经一致,因此,只需对子公司中执行《小企业会计制度》的个别会计报表进行调整即可;但在母公司执行《小企业会计制度》的情况下,母公司在编制合并会计报表时,是按照母公司会计政策对子公司中执行不同会计制度的会计报表进行调整,还是按照执行《企业会计制度》的子公司会计政策调整母公司及其执行《小企业会计制度》的其他子公司个别会计报表,这是值得探讨的问题,我们倾向于后一种观点。 二、关于小企业会计制度的特殊考虑 1. 谨慎性原则的适度运用 根据会计核算的一般原则,企业在会计核算时,应当遵循谨慎性原则的要求,不得多计资产 或收益,少计负债或费用。通常,谨慎性原则需要通过会计政策的选择和会计估计来实现。合理的会计估计是保证会计信息可靠和相关的前提,滥用会计估计势必导致会计信息失去真实性、可靠性。《企业会计制度》要求企业计提八项减值准备和预计负债,就是充分体现了谨慎性原则。但对小企业而言,由于会计基础相对薄弱,会计人员的专业素质有限,对可收回金额、可变现净值或资产减值额等会计估计不但不能准确把握,还有可能成为调节利润的工具,因此,为防止小企业滥用谨慎性原则,小企业会计制度应特别关注该原则的适度运用问题。我们建议,小企业会计制度可以取消八项减值准备,允许小企业对资产减值采取直接转销法核算;不计提和确认预计负债;若存在较大的减值和预计负债,则采用报表附注披露形式替代。 2. 会计处理与税收制度的协调 不少小企业提出,为了简化小企业的会计处理,避免繁琐的纳税调整,小企业会计制度应与现行税法一致,凡涉及税务方面的事项,会计处理完全可以按照税法规定执行。纳税调整真的能避免吗?不是的。毕竟财务会计与税法所遵循的原则和规范的对象是不同的。具体来讲,有以下两个情况要考虑。 (1)对于永久性差异,设想通过设置“税后支出”和“税后收益”之类的科目直接列支税法不允 许税前抵扣的费用支出项目或直接确认税法允许免税的收入是不合适的,这并不能消除会计收 益与应税收益的差异。因为对于税法允许税前列支但限定列支标准的费用支出项目,如业务招 待费、宣传费等,在发生时并不能确定是否全部或有多少份额可以税前列支,直到年度终了才 能确定。因此,发生时就不能直接计入”税后支出”科目,即使当月计入了,下月可能又要部 分转回,年度内始终处于变数之中,人为增加会计程序,使得主观愿望想简化、客观结果却复 杂化。而对于一些如凭证手续等与税法规定不符的收入和费用支出项目,企业执行中往往与税 法规定存在偏差,在所得税年终汇算清缴时仍存在纳税调整事项。另一方面,由于国家税收政 策不是一成不变的,相关的标准、内容等都可能发生变化,隶属的税务主管部门不同(国税或 地税)、地区不同,税收政策标准也不完全一样,并且每年都会有政策变动或调整,因此,企 业事先要做到完全按税法规定一致执行是不可能的,不论怎样,纳税调整项目始终存在。 (2)对于时间性差异,在应付税款法下,设想通过设置“税后支出”和“税后收益”科目达到会 计处理与税法规定完全一致也是不现实的,因为对于会计上快于税法规定的时间或速度确认的 费用支出项目(如开办费),到后期会计上实际已无需确认或确认的费用支出金额小于税法允 许税前抵扣的金额,因此,纳税调整仍不可避免。在纳税影响法下,则是通过递延所得税资产 或负债的确认与跨期摊配程序予以解决。 如此看来,试图找一条会计处理与税收法规相一致的捷径是不现实的。我们认为,小企业会计制度在协调会计处理与税收法规关系方面,无需考虑也不可能消除或减少永久性差异,只有尽可能减少(但不能消除)时间性差异并简化时间性差异的会计程序才是明智选择。 所谓尽可能减少时间性差异,是指在不违背会计核算一般原则和会计要素确认与计量原则的前提下,小企业会计制度与税收法规能够一致的尽量保持一致,或者提供可以保持一致的备选方法。如:(1)取消八项减值准备和预计负债,实行资产报损和预计负债经税务部门批准后据实入账的方法,则消除了该时间性差异。(2)对于开办费的摊销期限,除一次性摊销法外,可以增加与税法规定一致即分五年摊销的备选方法,由小企业视情况自行择定。(3)固定资产的折旧方法和折旧年限,原先的行业会计制度及其他相关制度都有明确规定,但实际执行中大多数小企业偏向于采用税法规定允许的标准,以避免纳税调整;《企业会计制度》则规定由企业根据相关因素自行确定。《小企业会计制度》可以与《企业会计制度》保持一致,即仅作原则性规定,使小企业具有能按税法规定的折旧方法和折旧年限进行备选的余地。当然,为了防止小企业利用折旧政策调整账面利润,也可以对折旧年限作出具体规定,但应尽可能与税收制度保持一致。(4)在收入确认方面,《企业会计制度》与现行税收法规存在不一致,若《小企业会计制度》能予以考虑,即可减少因收入确认时间不一致产生的时间性差异。 至于简化时间性差异的会计程序,就是小企业会计制度可以不采用应付税款法和纳税影响法两种备选的模式,取消纳税影响法,则仅采用应付税款法处理。 3. 会计科目的简化与一致性 会计科目的设置应满足企业对各项交易或事项进行确认、计量和记录的要求。根据小企业的界定标准,其与大中型企业相比仅仅是职工人数较少、年销售额较小或资产总额较小,这并不意味着小企业的各项经济活动与大中型企业有本质区别。如一个小企业也可能存在投资关系,甚至存在子公司,因而就需要长期投资、投资收益等科目来核算该投资的事项。另一方面,如上所述,由于中小企业标准的人为划分,加之企业的发展及中小企业经营的灵活性,许多中小企业会出现规模大小的变化。因此,我们认为,对小企业会计科目的设置,总的原则应是:在《企业会计制度》的框架内,能与其保持一致的尽可能一致,确需简化或取消的,也应尽量避免或减少企业因规模大小变化需变更适用会计制度时调整会计科目的困难,以及便于合并会计报表时不同会计政策的统一调整。 为此建议:(1)取消小企业一般不可能发生和发生频度极少的交易或事项所对应的会计科目,如“待转资产价值”、“已归还投资”、“应付债券”、“委托贷款”、“未确认融资费用”等;(2)取消小企业因简化或改变会计程序所对应的会计科目,如八项资产减值准备涉及的八个科目以及“预计负债”、“递延税款”等科目;(3)合并一些小企业没有必要划分过细的交易或事项所对应的会计科目,如将营业费用和管理费用合并设“营业费用”科目核算,不单设“应收股利”、“应收利息”科目等;(4)保留小企业可能发生的与大中型企业同性质的交易或事项所对应的会计科目 4. 编制现金流量表的备选性 根据《企业财务会计报告条例》,企业的会计报表至少应包括资产负债表和利润表,争论的焦点主要集中在:小企业到底是否必须编制现金流量表?就目前小企业执行情况看,大部分不具备编制现金流量表的会计基础,很多小企业到了年末编制该表也只是为了应付审计或呈报,有些企业则依赖会计师事务所代为编制,因而使该表的数字实际上具有统计的性质。从小企业会计报表的外部使用者看,由于使用者较少,而对该表提供的信息予以关注的则更少,实际上现金流量表成了摆设而已。再从企业内部管理者角度看,一般都非常重视现金流量信息,但提供这一信息的现金流量表并非与现行会计制度规定的现金流量表一致,企业往往根据内部管理上需要分内部核算单位、按不同业务来源和去向编制现金流量日报表或资金流量月报,而这些报表会透视出企业的许多商业秘密,因此,企业不愿对外披露。可见,小企业按现行会计制度编制现金流量表不仅操作上存在困难,在实际功效上也只是流于形式。因此我们倾向于采取备选性政策,即允许企业根据自身条件选择是否编制现金流量表。

一、对我国会计改革的简要回顾 近十年来我国会计领域的改革,尤其是会计核算制度的改革,其规模之大、内容之深入,都是前所未有的。1993年《企业会计准则》、《企业财务通则》及行业财务制度与行业会计制度(以下简称“两则两制”)的发布与实施拉开了这次改革的序幕。而2001年发布实施的新企业会计制度,则将会计核算制度改革推向了又一个高潮。“两则两制”的发布与实施,意味着我国会计核算制度的改革,是坚持“两条腿”走路方针的。制定会计准则,不但在形式上而且在基本的和主要的会计政策的选择与运用上,实现了与国际惯例的接轨;而发布与实施以会计科目和会计报表为主要内容的会计制度,则符合我国广大会计人员的传统习惯与思维方式,也适应大多数会计人员的业务素质要求。 然而,在第一个具体准则出台前的1996年,一些会计界人士就对当时实行的行业会计制度口诛笔伐,主张立即“取消”或“消灭”,以扶正被“冷落”了的会计准则,但是中国会计环境和会计实践教育人们,企图在很短的时间内按照西方发达国家的作法,采用“单轨制”的会计准则作为我国会计核算的规范,是行不通的。我国今年实施的《企业会计制度》和将要制定的金融保险企业会计制度及小型企业会计制度,也是我国会计核算制度改革在经过了冷静思考后的必然选择,用达尔文生物进化论的三要素(遗传、变异和生存斗争)来解释,会计制度是我国会计规范的“遗传”,而从已经实施的《企业会计制度》来看,在“一般规定”中又包括了许多会计准则的内容,这在一定意义上或许也可看成是会计准则的“变异”。总之,在我国企业会计制度与企业会计准则将长期并行,共同指导和规范我国的会计实践。 二、既有联系又有区别的两种规范:准则和制度 对我国是否应该建立会计准则,十年来学术界有三种不同的观点:有人认为,我国根本就不该搞会计准则,它不符合国情;也有少数人认为,必须搞会计准则,并要尽快地以其来代替我国传统的会计制度;不过大多数人认为,考虑到与国际会计惯例的接轨和全球经济一体化趋势的需要,根据我国国情,在今后一个相当长的时期内,既要设计会计准则,也要制定会计制度。笔者认为,前两种观点都过于极端而不足为取,第三种观点才是现实和理智的选择。之所以产生这些分歧,关键还是在于如何认识会计准则和会计制度之间的关系。笔者认为,它们是既有联系又有区别的两种规范。 (一)从二者的联系来看: 1.它们可统称会计制度。广义的会计制度包括会计准则和会计制度,还包括会计法律法规。各国的会计环境不同,一些国家只采用会计准则,而有些国家如法国和改革前的我国只采用会计制度,来规范各自的会计工作,形成了各有特色的会计制度。 2.它们都是会计标准。会计标准无非是对各会计要素进行确认、计量、记录和报告的依据和准绳,只不过有的标准原则一些,有的标准具体一些。但是它们都可以反映各自运用的会计政策。 3.它们都属于会计法规。我国的会计准则和会计制度都是由国家财政部门组织制定和发布实施的,因此它们都是同一层次的部门行政法规,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二)从二者的区别来看: 1.规范的目标不同。会计准则规范的目标主要是解决会计要素如何进行确认和计量的问题,同时也规范会计主体应当披露哪些方面的信息;而会计制度规范的目标主要是解决会计要素如何进行记录和报告的问题。确认和计量是记录和报告的前提条件,后者是在前者的基础上进行的,没有会计要素的确认和计量,记录和报告就不可能。 2.适用的范围不同。会计准则适用于股份公司的会计处理,而会计制度适用于所有企业。即使在美国也未要求股份公司以外的企业严格执行公认会计原则,我国已经发布的会计准则中,要求所有企业执行的也是少数。 3.规范的具体内容和可操作性强弱不同。由于规范的目标不同,决定了各自规范的具体内容不同。会计准则规范的内容主要是对会计要素的确认和计量进行“定性”的规定,例如在准则中我们常常看到这样的语言:该项收入(或费用)“计人当期损益”。至于记录到哪个科目,则由会计人员自己去判断。而会计制度规范的内容则具体得多。毫无疑问,准则的可操作性较差,制度的可操作性较强。同时,认准则和制度规定的内容来看,准则是对某一类业务的确认和计量加以规定,而制度是对某一类企业或全部企业的各类业务的会计处理进行具体规定。 4.对会计人员的素质要求不同。由于可操作性程度不同,准则要求会计人员具有较高的职业判断能力,而制度对这方面的要求相对较低。 5.在会计规范体系中的层次不同。现在有一种说法,就是会计准则和会计制度都是处理会计业务的规范,它们处于会计规范体系的同一层次,是平行的关系,只是表现形式不同而已。他们认为,《会计法》和《财务会计报告条例》居于第一层次,会计准则和新会计制度同居于第二层次,这种观点值得商榷。他们也许是因为看到已实施的《企业会计制度》的一般规定中,几乎包括了已发布的会计准则的主要内容,因此认为执行准则和执行制度都一样,何况会计制度中还有科目体系和报表体系。笔者认为,这是一种误导,我们不能因为新会计制度中包括了许多会计准则的内容,就认为它们可以互相代替,处于同一层次了。按照这种说法,确实没有必要再耗费大量人力物力去设计会计准则,只要有会计制度就行了。 然而西方国家的一些事实有力地证明了会计准则和会计制度属于两个不同的层次:在法国,自1947年以来一直采取统一会计制度的形式,但有资料表明,最近几年他们也在“建立新的会计准则制订机构,组织力量搞本国的会计准则”;而西方一些长期实行会计准则的国家,“公司在实际执行中,仍要根据会计准则制订会计科目体系,据以进行会计核算”,只不过这种科目体系是公司自己制订的,而我国微观经济主体设计会计制度的能力很差,这主要是由于会计人员素质较差以及相关制度缺乏灵活性所造成的,目前和今后一个相当长的时间内仍然需要由国家组织专业人士来设计。如果会计准则和会计制度是可以互相代替的同一层次的规范,试问,美国的公司为什么还要设计会计科目?法国又为什么还要制订会计准则? 综上所述,笔者认为,准则和制度是两个不同层次的规范,前者(尤其是会计基本准则或财务会计概念框架)制约后者。根据会计法律法规权威性和内容的不同,我们可以将其层次关系作以下划分:会计法是第一层次,财务会计报告条例是第二层次,会计准则是第三层次,会计制度和财政部制定的补充规定或暂行规定是第四层次。 三、关于新制度中的几个具体问题 1.制度的名称。新制度体系包括三大制度:企业会计制度、金融保险企业会计制度和小型企业会计制度。这三大制度都是规范企业会计核算的。已经发布和实施的《企业会计制度》,实际上是大中型企业会计制度,但是其名称使人误解为它是规范所有企业的会计制度。为了与金融保险企业和小企业会计制度区分,建议直接将“企业会计制度”命名为“大中型企业会计制度”,这样既可省去行文的麻烦,又可与“小企业会计制度”的名称相对应。 2.企业会计制度的结构。新企业会计制度由一般规定、会计科目和会计报表、专业会计核算办法三部分组成。这里有几个问题值得思考:①是否三大制度下都包括这三个部分,如果包括,在“一般规定”中将存在大量的重复。②现行制度的“一般规定”中,包括了许多已发布的会计准则,一方面使“一般规定”的内容过多(共计5至6万字),显得冗长,另一方面又与“会计科目使用说明”中的许多内容重复,实无必要。③既然会计制度中包括了会计准则的主要内容,又势必回到原来的问题上:只要会计制度就行了,会计准则是多余的。或者可以这样来理解准则和制度的关系;准则是会计对外交往用的,制度是对内进行实际会计处理用的。 3.关于新旧会计制度的衔接。财政部已经印发了《贯彻实施企业会计制度有关政策衔接问题的规定》(财会[2001]17号文),由于新制度是在(股份有限公司会计制度》和已发布的具体准则的基础上制定的,因此股份公司按照上述文件进行新旧制度的衔接,问题应该不大。然而,股份公司以外的大中型企业执行新制度时,新旧会计制度的衔接则出现了很多问题,因为它们以前执行的行业会计制度与股份有限公司会计制度的差异较大,而且有许多具体准则它们也没有执行,这不是上述文件提出的几条简单的衔接内容所能解决的,对此,财政部还应当发布一个更详细的规定,否则会造成新旧制度衔接的混乱。 4.放权以后的监督问题。新制度在许多方面给予了会计人员处理经济业务更多的自主权。例如,提取坏账准备的有法由企业自行确定;固定资产的折旧方法和折旧年限以及固定资产目录都由企业自行规定;存货、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在建工程的试值准备也由企业来确定;存货和固定资产的盘盈、盘亏以前要由企业报经财政部门批准才能人账,现在则由企业董事会或经理会议批准后,即可在期末结账前处理完毕。这些规定也体现了与国际惯例的接轨。现在的问题是,放权以后如何加强对这些方面的财务信息的监督。若放松监督,企业就有可能提取秘密准备或弄虚作假,从而严重影响利润的真实性和会计信息的质量。

关于对集团公司会计制度设计的看法通过这些天对集团公司的会计制度的调研,觉得企业集团不仅在社会经济生活中扮演着举足轻重,叱咤风云的重要角色,而且也把传统的财务会计带入了新的天地,原有单一、孤立、僵化的会计核算和财务管理办法已不再适应新形势的需要,新的一套会计核算和财务管理办法正在实践中逐步形成和发展起来。下面我们将要对企业集团会计制度的设计问题谈谈我们小组成员的总结出来的几点看法。 一、企业集团会计制度设计的原则。 (一)目的性。财务总监进行会计制度设计前,应明确自己的目的是什么,想解决什么样的问题,对大型企业集团尤为如此,大型企业集团具有跨地区、省市、跨行业的特点,相当一部分大型国有企业至今尚未执行新会计制度。在进行设计前,财务总监应考虑制度的适用范围是什么;哪些特殊业务或内部监控需要设置内部科目来体现,使用内部科目需具备什么条件;如何设计内部报表(报告),以及时、全面地得到集团内部企业的财务信息及它们之间交易的情况,并辨别下属企业对集团的依存程度,如资金来源或利润来源。 (二)合法性 。 设计企业内部会计制度必须以国家和地方政府颁布的财经法规为依据,内容上应与《会计法》、《会计准则》协调一致。企业在设计会计工作组织、会计凭证、账簿、会计报表时,必须充分考虑《会计法》的各项规定,要符合《会计准则》中的一般原则,符合会计要素确认、计量、记录和报告的各项规定。 (三)效益性。 设计企业内部会计制度以提高信息质量、工作效率为手段,最终目的是提高企业的经济效益,财务总监应充分考虑设计成本、运行成本和与之带来的效益之间的投入产出关系。例如对大型企业来讲,划小核算单位能比较有利于控制成本,但相应会增加运营费用和核算环节;向下属单位委派会计人员可以有效的提高会计信息质量,但另一方面却增加了母公司财务负担,某种意义上削弱了下属单位独立经营、自负盈亏的意识。当然这些判断并没有一个严格的标准,只能根据企业自身管理的要求进行判断。 (四)可操作性。与国家颁布的《会计法》《企业会计制度》《会计准则》相比,企业内部会计制度在表达方式上应该尽量浅显,并与企业日常会计核算的实务紧密联系,内容上更为全面具体。对属于国家财务法规中可以选择的会计政策,应做出明确规定,对未作规定的有关内容、程序、权限等问题做出明确规定,使企业会计流程的各个方面都有章可循、有序进行。 (五)监控性 。设计企业内部会计制度某种意义上是企业内部财务控制思想的体现,应贯彻在企业内部会计制度设计的始终。对每项重要经济业务都要安排事前、事中、事后的控制方式,便于及时掌握和归集所需要的信息。对会计账目列示方式、财务报告的披露方式要进行详尽地规定。如企业所有者权益非损益性变动、财产盘亏或盘盈、递延资产,预提费用科目的使用,重大资产处置、投资等事项财务处理前,所必须履行的审批手续,需要的支持文件等。二、集团会计制度设计的具体内容。 具体设计是根据总体设计确定的内容,详细地具体地设计各种凭证、帐表的形式、方法,业务处理的办法等,以组成一套可以实施的会计方法和程序。其设计的主要内包括以下十个方面:(一)会计工作组织的设计。包括会计机构的设置、会计人员的配备、会计工作的内部职责分工、工作守则以及岗位责任制的规定。(二)会计科目(账户)的设计。包括会计科目的制订或修改及其使用说明,以图表方式列示实际使用的会计科目的级次、名称、编号和核算内容。(三)会计凭证、账簿的设计。包括登记经济业务的原始凭证、记账凭证的格式、种类;各种月记账、总账、明细账和备查簿的格式、种类、数量等。(四)会计报表的设计。包括对外报送的会计报表和企业内部管理用的报表的格式、种类和编制方法;报表附表和附注的编制说明;会计报表的报送对象、时间的规定。(五)会计日常核算规程的设计。包括货币资金业务、固定资产业务、存货业务等资产的核算规程;销售业务、负债业务、财务成果以及所有者权益的会计核算方法。(六)会计记账程序的设计。包括会计凭证的填制方法、传递程序和审核规则; 账簿启用、登记、审核规则;对账、结账的工作程序以及记账程序的图示及说明。(七)费用成本核算方法的设计。包括费用成本的核算流程、分配标准;成本项目的设置以及产品成本的计算方法。(八)内部控制制度的设计。包括货币资金业务、采购业务、盘存业务、销售业务的内部控制等。(九)电算化会计信息系统的设计。包括计算机硬件的配置;软件的选择和开发;电算化会计系统的输入、查询;以及电算化系统运算、输出的设计。(十)其他方面的设计。包括会计工作的交接方法;会计档案的管理办法;财务分析的制度以及其他需要制定的会计制度。三、企业集团会计制度设计应注意的问题。(一)目前一些企业集团在财务管理体制建设方面存在着产权不清、出资者不明、财务关系不顺,责权失衡的问题,致使“内部人控制”、“团而不集”、“集而不团”的现象比较突出,已严重阻碍了企业集团健康发展。这就要求在进行企业集团会计制度的设计时必须针对这些问题加以考虑并提出行之有效的解决办法。因此在进行会计制度设计时应该遵循以下原则:按照现代企业制度的要求,进行集团会计制度设计时对应对企业集团财务管理体制进行改革与完善。1、产权明晰原则。即在企业集团内部,母公司作为出资者对子公司有重大决策权、资产收益和选择经营权,并以出资额为限对子公司的债务承担有限责任,不直接参与子公司的具体经营活动;而子公司作为被投资的企业,则以其全部法人财产独立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责任,依法自主经营�1�7�1�7自负盈亏,对出资者承担资本保值之责任。遵循这一原则,明晰母子公司的产权关系,是理顺它们之间财务关系、规范它们各自财务管理职能的基础。因此,设计企业集团财务管理体制必须在这一基础上展开。2、权责利相统一原则。企业集团在会计制度设计上就是要从总体上对集团内部各成员企业的财务责任、财务权利和经济利益以及三者之间的关系加以规范和处理的基本财务管理制度。这三者之间的关系是:财务责任是核心,因为它是确定财务权力的基本依据,其履行情况也是确定经济利益的主要依据;财务权力是保证,因为各成员企业只有拥有一定的财权,才能独立地进行财务活动,履行财务责任;经济利益是目的,因为它是各成员企业努力履行其责任的内在动力,也是各成员企业维持其生存与发展的物质基础。因此,把这三者有机地结合起来,有利于建立正常的财务秩序,调动各成员企业的积极性和主动性,提高经济效益,是设计企业集团财务管理体制的指导性原则。3、集权与分权相结合原则。无论从理论上还是从实践上来看,一个企业集团单一地采取过度集权或过度分权财务管理,均有着许多弊端。过度集权必然使集团财务机制僵化,从而挫伤子公司的积极性:相反,过度分权必然导致子公司及其经营者在失控状态下过度追求自身经济利益,从而侵蚀集团整体利益。所以,应在紧密结合集团的实际情况、综合考虑影响集权或分权诸因素的基础上,处理好集权与分权的关系,使两者相互平衡、相互结合。这不仅是设计企业集团财务管理体制所应遵循的一个重要原则,而且也是设计企业集团财务管理体制中所必须解决的一个关键性问题。4、切合实际原则。即制定企业集团会计制度设计中要充分考虑企业集团财务管理体制、规模大小、股权结构、人员素质等因素的影响与制约,使之切合实际,具有可操作性。(二)对企业集团会计制度设计中财务问题治理的几点对策建议。1、尽量推行集中式财务管理模式。针对企业集团会计制度设计面临的问题进行剖析,不难发现其所产生的主要原因是缺乏集中管理的体制。随着这几年企业集团的迅速发展和扩张,过去的分权管理模式已明显不适应集中管理的要求。 为此,集团总部将战略决策权、投资融资权、人事权、资金调度权,资产管理权等重大决策权进行集中管理。同时集团总部对下属各单位提供服务,服务的范围包括:资金的运作,资产的盘活、日常管理指导,技术指导、行政管理、创立品牌和维护品牌等。2、利用网络技术对管理手段和方式的彻底变革。在企业集团内部利用网络技术,对管理手段和方式进行彻底变举,已是当务之急。实现对子公司的各类资产进行监管;对子公司的成本、费用进行监控;对子公司的财务成果核算与利润分配进行统筹。在实时监控的基础上统一协调规划整体的财务目标,减少子公司为谋求小团体利益损害集团利益的不规范行为,实现集团利益的最大化。我们相信,企业集团会计制度的设计是一项系统性的工程,经过集团自上而下、自下而上的努力,肯定会给集团的管理带来新的风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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