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从会计准则体系和会计准则内容两个方面对我国会计准则与国际会计准则进行了比较分析,促进我国会计准则国际化的进程。
一、会计准则体系的比较
(一)我国的会计准则体系。2006年2月15日,财政部颁布了新的《企业会计准则》,标志着我国建立了一套崭新的、基本与国际接轨的会计准则体系。其包括1项基本准则、38 项具体准则和32项会计准则的应用指南三部分。具体准则是在基本准则的指导下,处理会计具体业务标准的规范,而应用指南则侧重解决企业日常经营中的实务问题,从不同角度对具体准则进行进一步的解释。
(二)国际会计准则体系。国际会计准则体系于2001年建立,该体系包括《编报财务报表的框架》、41项国际会计准则和 30 项解释公告。其中,占据主体地位的是国际会计准则,侧重于指导各项具体实务;解释公告类似与我国会计准则体系中的应用指南,侧重于通过各项具体的实务问题多方面地对会计准则的应用进行解释;而《编报财务报表的框架》并不属于任何一项会计准则或解释公告,因此并不涉及对任何具体业务的计量或确认提供参考标杆。
(三)我国会计准则体系与国际会计准则体系的对比。通过与国际会计准则体系的对比,我们不难发现,在西方经济发达国家,编制财务报表的框架用于指导会计准则和会计实务的发展。而国际会计准则与我国的企业会计准则具体准则、会计准则的解释公告与我国的会计准则应用指南在功能和内容上基本相对应,都制定了处理会计具体业务标准的规范,并从多方面不同角度提供了处理企业日常经营业务的范例与标准。
二、会计准则内容的比较
(一)基本会计准则内容的比较。在新的企业会计准则中,基本会计准则主要规范了会计要素的定义、确认、计量与分类、会计信息质量特征、财务报告目标、会计基本假设和原则等内容,统揽整个会计准则体系,并为会计准则各项具体准则和应用指南的制定提供标杆和依据。该框架的内容主要包括: (1)会计要素的定义、确认和计量以及资本和资本保全概念;(2)财务报表的目标;(3)基本假设和会计信息的质量特征;虽然该框架并不属于任何一项会计准则或解释公告,也不涉及对任何具体业务的计量或确认提供参考标杆,但实质上,我国独有的“基本会计准则”与国际通用的“编报财务报表的框架”都起着统揽全局,指导各项具体准则制定的作用,在实际工作也发挥着相似的功能。
(二)具体会计准则内容的比较。我国的具体会计准则目前由38项组成,其具体内容可分为一般业务准则、特殊行业和特殊业务准则、财务报告准则三大类,基本覆盖了我国企业在实际经营中所面临的各项经济业务。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目前只有37项。虽然我国的新会计准则对国际会计准则的内容进行了充分的引用和借鉴,但是,鉴于我国特殊的经济体制以及长期以来的特殊国情,我国的具体会计准则与国际会计准则的内容并未能达到完全一致,在某些特定的领域,二者仍然存在着一定的差异。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公允价值的应用。在2006年颁布的新企业会计准则中,公允价值计量的全面引入成为了最引人注目,同时也是最具有变革性的一项举措。在包括基本准则在内的39项会计准则中,直接涉及到公允价值计量的多达17项,其他20余项对公允价值或多或少均有涉及。而国际会计准则的制定是以西方发达国家的市场为导向,西方国家经济发达,资本雄厚,资本市场相对完善,因而国际会计准则对公允价值的使用并没有像我国那么明显的限制。这看似与市场经济的交易规则不相称的规定,实际上是对我国生物资产市场的现状有着其特定的考虑。现阶段,我国的生物资产市场发展相对滞后,市场机制并不完善,相关交易也不够活跃,在这种情况下,盲目地追求与国际会计准则接轨,要求生物资产的计价基础为公允价值并不可取。国际会计准则对待生物资产计价基础的态度则与我国不尽相同。相关条款规定,企业可以在以下任何一种情况下确认生物资产:一是生物资产的公允价值能够可靠计量;二是生物资产的成本能够可靠计量。由此可见,鉴于我国的基本国情,在公允价值的应用上,我国的会计准则比国际会计准则更加谨慎。
第二,资产减值准备的转回问题。《企业会计准则第8号—资产减值》中规定:“应收账款、存货、消耗性生物资产等流动性较强的资产减值损失可以转回,但固定资产、无形资产、长期股权投资等长期性资产的减值损失一经确认,在以后的会计期间就不得转回,即使其价值得以恢复”。为了避免此类事件的发生,我国新企业会计准则对永久性资产减值准备的后期转回问题作出了明确的规定。而国际会计准则对永久性资产减值准备的转回并没有相应的规定。与国际会计准则相比,我国的新企业会计准则能够在一定程度上有效地遏制上市公司利用减值准备调节利润的情况。
第三,关联方交易的披露。在我国《企业会计准则第36号—关联方披露》中,针对我国经济结构的特殊性而专门规定:“仅仅同受国家控制而不存在其他关联关系的企业,不构成关联方”。主要因为我国国有企业众多,国有经济掌握我国国民经济的命脉,因而在我国的市场经济中,有相当多的企业受国家同一主体所控制。但是,按照准则的规定,这些企业间的交易并不足以形成关联交易。若把所有的国有企业都看做关联方,把它们之间产生的所有交易都作为关联方交易来进行披露,那么企业的披露成本将会惊人的巨大,将会造成一些企业混淆甚至隐藏真正的关联交易。我国会计准则中对关联方交易所做的相关规定是依据我国的基本国情,以及我国独特的经济体制和经济结构所制定的,因而与国际会计准则中对关联方交易的相关规定不尽相同。
作者:张迎宾 来源:商业文化 2014年9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