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挞界经济一体化和资本市场的全球化,各国企业要面临相同或者相似的经济环境,会计准则国际趋同被越来越多的提及,我国新会计准则正是在此形势下应运而生的。从总体上看,中国会计准则体系与国际会计准则之间保持了高度的协调性(或趋同性),但同时新会计准则与国际会计准则之间也存在一定的差异,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长期资产减值准备转回问题
国际会计准则IAS36规定,在符合条件的情况下允许转回已确认的减值损失(商誉除外),并给出了如何判断资产减值损失不再存在或已减少的标准以及怎样转回的详细规定。
我国新会计准则明确规定,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及其他资产(不包括存货、投资性房地产、建造合同资产、生物资产及金融资产等)减值准备,一经确认不得转回,只允许在资产处置时再进行会计处理。
资产减值会计是以决策有用观为理论基础,通过提供资产真实价值,向企业现实的和潜在的投资者提供信息,以帮助他们做出正确的决策。资产减值会计突破了历史成本计量模式,以资产价值代替历史成本计量,将资产账面价值大于诙资产可收回金额(或可收回净值、市价等)的部分确认为资产减值损失或费用。从提供资产真实价值量度的角度,资产减值是应该允许恢复的,国际会计准则允许资产减值的恢复。
2.政府补助问题
比较新会计准则中政府补助与国际会计准则第20号一政府补助的核算与政府援助的披露,可以看出他们的主要差异在于:
2.1 定义及范围不同新会计准则中政府补助的定义是指企业从政府无偿取得货币性资产或非货币性资产,但不包括政府作为企业所有者投人的资本。国际会计准则中政府补助的定义是指政府通过向主体转移资源,以换取主体在过去或未来按照某条件进行有关经营活动的援助。新准则将受助方界定为“企业”,IAS20将受助方界定为“主体”,即不仅仅限于企业一方。新准则将补助的内容界定为“货币性资产或非货币性资产”;IAS20认为补助的内容是“资源”,资源的含义是大于“货币性资产或非货币性资产”的。IAS20中包括政府补助和政府援助,我国新会计准则中对政府援助没有做出规定。
2.2会计处理的不同国际会计准则中规定,企业收到的政府补助分为与资产有关的政府补助和与收益有关的政府补助。对与资产有关的政府补助,列为递延收益,在资产的使用寿命内有系统并合理的确认为收益,或者将补助额从资产账面价值中扣除即通过减少折旧费的方式,在应计折旧资产的使用寿命内将补助收入确认为收益。对与收益相关的政府补助,对于补偿已发生或未来期间的相关费用或损失的分别在当期或未来期间计人收益或冲减费用。我国新会计准则规定,对于政府补助,如果国家有关文件对其会计处理作出了规定,企业应按国家的规定进行处理,国家规定明确作为资本公积的就作为资本公积;如果国家有关文件没有做出会计处理的规定,企业在收到有条件的政府补助后作为负债处理,符合条件的转人当期收人;企业取得无条件的政府补助应作为当期收人处理。
3.借款费用资本化问题
我国新会计准则规定借款费用资本化计算主体不仅是固定资产,经长时间购建或者生产活动才能达到可使用或可销售状态的存货、投资性房地产也是计算主体,借款费用符合条件必须资本化。
国际会计准则第23条规定,借款费用的基本处理方法为费用法,即发生的借款费用于费用发生当期确认为企业的费用直接进入损益;资本化为允许选用的方法。
4.租赁的问题
我国新会计准则规定对与出租的投资性房屋建筑物,根据有关租赁的条件判断分为经营性租赁和融资性租赁,无论会计采用成本模式或采用公允价值模式对投资性房地产进行后续计量。
国际会计准则第17条特别规定对包括土地和建筑物的租赁分类时,应将两部分分拆考虑。其中土地的租赁划分为经营性租赁,建筑物租赁根据具体租赁的条件判断划分为经营性租赁或融资租赁,如梁两部分无法可靠分配,则整个租赁划分为融资租赁,除非两部分清楚表明为经营性租赁。但是按照国际会计准则第40条规定,如果投资性房地产为按照公允价值模式后续计量,土地和建筑物两部份则无需分拆处理。
5.企业合并问题
我国新会计准则规定企业合并分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非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在同一控制下,采用权益集合法合并;非同一控制下,采用购买法合并,用公允价计量,公允价大于账面成本的差额计人当期损益;合并成本大于可辩认净资产公允价值份额的差额,应当确认为商誉。
国际会计准则中的合并既包括一个企业取得对另外一个企业控制权或净资产的情况,还包括企业取得对某项业务控制权的情况。关于“业务”国际会计准则是这样定义的:业务是向投资者提供回报,或者直接向保单持有人或参与者按比例提供更低的成本或其他经济利益为目的的经营和管理的一组集合的活动和资产。业务一般包括投人,作用于投人的过程,以及产生的用于或将要用于产生投人的产出。如果在一组被转让的活动或资产中存在商誉,应将该转让组看作一个业务。在会计处理方面,国际会计准则规定只能采用购买法,取消了权益结合法。
6.关联方交易需披露的问题
我国新会计准则规定,在企业与关联方发生交易的情况下,企业应当在会计报表附注中披露关联方关系的性质、交易类型及其交易要素。关联方交易应当分别关联方,以及交易类型予以披露,类型相同的关联方交易,在不影响会计报表阅读者正确理解的情况下可以合并披露。
国际会计准则对关联方交易中的定价提出了几种方法,如可比不可控价格法、转售价格法、成本加成法等,而我国准则中对交易定价的问题却只字未提。这是因为在日常商业活动中,因交易的特殊性其定价方法各不相同,交易价格通常由交易各方协商确定,因此准则无法说明交易时的定价方法和定价政策,但这却引起了社会公众对我国准则披露要求的广泛质疑。
7.公允价值的运用问题
在我国新会计准则体系中,公允价值的应用、计量成为此次准则修改中的一大亮点。总体上说,新会计准则体系对公允价值的运用还是比较谨慎的,其适用范围比国际会计准则中公允价值的适用范围更窄一些,限制更严一些。
国际会计准则比较侧重于公允价值的应用,以体现会计信息的相关性。例如,在生物资产的准则中,我国规定以历史成本模式进行计量,而国际会计准则关于生物资产的计量采用了公允价值模式,并将每期公允价值变动的差额计人当期损益,且规定,企业一旦采用公允价值模式计量,应继续使用直至处置该生物资产。我国新会计准则规定投资性房地产后续计量的优选模式是成本模式,而国际会计准则中规定,投资性房地产初始确认后的计量,首选的是公允价值模式。
8.持有待售非流动资产和终止经营问题
在我国新会计准则体系中没有单独对应的会计准则来规范持有待售非流动资产和终止经营问题,只是在固定资产准则中要求对持有待售的固定资产调整其净残值;财务报表列报准则要求披露终止经营。
国际会计准则中规定对持有非流动资产和处置组的计量列报:以账面价值和公允价值减出售成本两者两者中较低者计量;该类资产不再计提折旧,在资产负债表中单独列示。
国际会计准则的规定对终止经营定义为:指分类为持有待售或已处置的企业组成部分,并且该组成部分代表了一个独立的主要业务范围或经营地区,或是处置一个独立的主要业务范围或经营地区的单一计划中的一部分或是在购买时即打算出售的子公司;并要求对终止经营单独披露。
我国会计准则与国际会计准则之间的差异的原因是多方面的,这里既有会计环境不同的因素,也有主观指导思想或认识误区的因素,但会计作为国际通用的商业语言,制定全球通用的会计准则促进各国会计准则的国际趋同化是经济一体化和资本市场全球化的必然要求。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不断完善、资本市场的不断健全、会计人员综合素质的提高,我国会计准则与国际会计准则的差异将越来越少。这将有利于提高我国对外开放水平和会计理论与会计实务研究的发展。
李希志 (济南杰菲特气动有限公司山东济南2501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