利亚审计总署(AuditorGeneral)对政府拥有的医疗、保险、邮政、医院等公共部门进行审计并签署审计报告。审计总署由于自身资源的制约,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参与公共部门审计工作,审计费用由被审计单位支付(一般来自财政预算),审计报告由会计师事务所编制并经审计总署签署后发布。审计总署选聘的会计师事务所应当满足一定的任职条件并进入政府采购清单名录,会计师事务所任期5年,期满后,会计师事务所需要将任期内形成的工作底稿等文档资料转交审计总署,审计总署重新招标确定下一任参与公共部门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由于公共部门审计业务相对单一且风险较低,因此澳大利亚公共部门审计收费水平(以小时收费率计算)一般低于审计市场平均收费水平,约为审计市场平均水平的70%~75。
(八)关于会计师事务所的职业责任保险
在澳大利亚,会计师事务所的职业责任保险具体表现为签字注册会计师(合伙人)个人购买的职业责任保险。由于澳大利亚的法律支持对会计师事务所及签字注册会计师(合伙人)的集体诉讼,因此澳大利亚注册会计师行业属于高风险行业。为了保护会计师事务所及签字注册会计师不至于因无限赔付而陷入破产,澳大利亚法律规定了签字注册会计师(合伙人)的赔付上限,高于此上限的,保险公司和签字注册会计师可以不再赔付。根据现行法律和监管规定,签字注册会计师从事单项会计服务的赔付上限为200万澳元,从事单项审计服务的赔付上限为7500万澳元,从事其他单项服务的赔付上限为200万〜2000万澳元。保险公司和会计师事务所及签字注册会计师通常按照此上限设计保险产品。总体而言,澳大利亚注册会计师购买的职业责任保险上限约为其服务收费的25〜30倍,远远高于其他一些国家通常3-5倍的水平。较高的职业责任保险上限意味着较高的投保费率,对澳大利亚会计师事务所特别是较小规模会计师事务所而言是较为沉重的负担,这是中小事务所主动放弃上市公司审计等高风险业务的重要原因之一。
(九)关于会计审计准则建设
AASB和AAUSB均为政府设立的独立机构,接受FRC的监督。FRC的主席由财政部任命,成员来自政府监管机构、准则制定机构、协会组织、行业机构等18个单位。AASB不仅负责制定企业会计准则,还负责制定公共部门会计准则。其中,企业会计准则建设属于立法范畴,AASB制定的企业会计准则必须提交国会审批通过后方可实施,公共部门会计准则则不需要经过立法程序,直接由财政部审批通过后即可实施。AAUSB负责制定审计准则,这套审计准则同时适用于企业财务报告审计和公共部门审计。关于
企业会计准则,澳大利亚已经实现了与国际财务报告准则(IFRS)的趋同等效,澳大利亚资本市场认可在澳上市公司按照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编制的财务报告与按照本国会计准则编制的财务报告具有同等效力。关于公共部门会计准则,澳大利亚建成了一套以权责发生制为基础的公共部门会计准则体系,这套体系借鉴了国际公共部门会计准则(IPSAS)的框架结构和主要内容,同时充分考虑了本国的国情实际,暂未与IPSAS实现趋同。关于审计准则,澳大利亚原先是由行业协会负责制定审计准则,后因行业协会的独立性受到质疑,转由独立的政府机构AAUSB来制定。澳大利亚会计师事务所和注册会计师根据审计准则对各类公司的财务报告实施审计,澳大利亚审计总署也是依据审计准则对公共部门财务报告进行审计,但审计总署会根据实际情况增加额外审计要求。
三.新西兰注册会计师行业管理和会计审计准则建设的主要做法
(一)关于注册会计师行业监管
新西兰注册会计师行业规模较小,没有单属本国的注册会计师行业协会(原新西兰特许会计师协会已于2014年7月与澳大利亚特许会计师协会合并为CAANZ),新西兰会计专业人士可以通过加入CAANZ和CPAA并成为其执业会员(CPP)的方式在本国设立会计师事务所并从事注册会计师审计业务。2011年之前,新西兰注册会计师行业管理主要以行业自律管理为主。2008年全球金融危机爆发以来,新西兰政府加强了对金融市场的监管力度,于2011年成立金融市场监管局(FMA)。FMA主要负责对证券、银行、保险等机构的监管,同时也负责对注册会计师行业的行政监管。根据新西兰《审计师监管法案(2011)》规定,FMA对注册会计师行业的行政监管主要限于对会计师事务所及注册会计师从事公众公司财务报告审计业务的监管,主要监管职能有以下几项:
第一,要求国内注册会计师向FMA申请执业牌照。FMA要求国内注册会计师必须持有牌照方可从事公众公司审计业务,申请牌照必须满足下列基本条件:一是具有会计或类似专业的大学学历;二是成为CAANZ或CPAA的会员;三是取得CAANZ或CPAA颁发的执业证书(CPP);四是参加FMA批准的审计课程培训;五是具有足够的审计工作经验(通常以审计工作时间衡量);六是具备持续的胜任能力。
第二,要求国内会计师事务所在FMA注册。从事公众公司审计业务的国内会计师事务所必须向FMA申请注国内会计师事务所注册的基本条件包括:一是必须采用合伙制组织形式;二是至少75%的合伙人是FMA认可的会计职业团体的会员;三是至少50%的合伙人取得CAANZ或CPAA颁发的执业证书(CPP);四是制定了符合新西兰审计准则和职业道德准则规定的相关制度文件;五是建立了完备的执业质量复核机制;六是购买了与会计师事务所自身规模相适应的职业责任保险。
第三,要求外国注册会计师向FMA申请执业牌照。新西兰现阶段允许澳大利亚、英国和美国的注册会计师在新西兰从事公众公司审计业务,但必须向FMA申请执业牌照。外国注册会计师申请牌照的条件包括:一是该注册会计师必须是其国籍所在地的执业注册会计师;二是提供其成为执业注册会计师后的持续执业证明;三是具有375小时以上的从事上市公司审计的工作经验;四是完成FMA批准的涉及新西兰商业法律和税法的课程培训。
第四,要求外国会计师事务所在FMA注册。FMA认定的外国会计师事务所是指绝大多数合伙人是新西兰以外国家的居民的会计师事务所。外国会计师事务所在新西兰从事公众公司审计业务也必须在FMA注册,注册条件和新西兰本国会计师事务所的注册条件相同。
第五,对在FMA注册的会计师事务所的执业质量进行检查。根据法律要求,FMA必须每四年对所有注册的会计师事务所的执业质量进行一次轮查,实践中,FMA决定每三年开展一次轮查,而对规模最大的“四大”事务所则每18个月完成一次轮查。由于FMA成立时间较短,相关人员和经费没有完全到位,所以FMA现阶段委托新西兰特许会计师协会(已与澳大利亚特许会计师协会合并为CAANZ)开展执业质量检查工作,委托期限至2016年6月30日,检查费用由被检查事务所依法支付,费用金额主要根据检查工时计算。尽管FMA将执业质量检查工作外包给了CAANZ,但FMA自身的检查人员仍会参与检查工作并定期审阅CAANZ提交的检查报告。
(二)关于会计审计准则建设
与澳大利亚相比,新西兰会计审计准则建设有其独到之处,概括起来主要有三个特点:
一是准则制定机构高度统一。新西兰的会计和审计准则原本由会计职业团体和行业协会等不同机构分别制定,但自《财务报告法案(2013)》颁布实施以来,新西兰政府从权威性和独立性角度出发,成立了外部报告委员会(XRB),将准则制定机构进行整合,形成了以政府为主体的统一的会计和审计准则制定机构。3CRB为独立的政府机构,负责制定各类会计准则和审计准则并监督其实施,其主席由商
务部任命并向商务部报告,成员来自中央和地方政府监管机构、金融机构、企业、会计师事务所等。为确保工作顺利开展,XRB下设会计准则委员会(NZASB)和审计准则委员会(NZAUSB),具体负责起草项目准则,报XRB审议通过后公布实施。
二是准则体系与国际高度趋同。新西兰的企业会计准则与国际会计准则理事会(IASB)制定的国际财务报告准则(IFRS)实现了趋同等效,公共部门会计准则即将于2015年起全面实施由国际公共部门会计准则理事会(IPSASB)制定的国际公共部门会计准则(IPSAS),审计准则(除个别特例外)则采用的是国际会计师联合会(IFAC)发布的国际审计准则(IAS)。XRB认为,新西兰会计审计准则与国际会计审计准则保持高度趋同,有利于吸引国际资本投资新西兰资本市场,也有利于降低新西兰企业境外融资成本。
三是报告和披露要求充分考虑本国实际。尽管新西兰会计审计准则在内容上与国际会计审计准则保持了高度趋同,但是新西兰在财务报表的报告和披露方面则充分考虑了本国不同经济实体的特殊需求。在企业会计准则方面,对于发行证券公司、年收入高于3000万新元或资产总额高于6000万新元的本国企业和年收入高于1000万新元或资产总额高于2000万新元的外国企业,新西兰要求其必须完全按照与IFRS趋同等效的新西兰会计准则编制财务报告并披露相关信息;对于除此以外的其他公司,则适用相应的简化报告和披露规定。在公共部门会计准则方面,对于年度支出高于3000万新元的公共部门,新西兰要求其必须严格按照IPSAS编制财务报告并向有关政府部门报告;对于年度支出在200万~3000万新元之间的公共部门,应当按照IPSAS编制财务报告但可适用相应的简化报告和披露规定;对于年度支出低于200万新元且无重大公众利益的公共部门,可以采用简化格式的权责发生制会计准则编制并提交财务报告;对于除此以外的其他公共部门,可以在法律允许的前提下采用收付实现制编制并提交财务报告。在审计准则方面,新西兰规定国际审计准则是本国政府审计机构、会计师事务所及注册会计师应当遵循的最低标准,新西兰政府和行业协会根据本国的审计实践,可以对被审计单位和审计师提出更高的审计质量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