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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注册会计师行业管理体制的演变

2015-08-31 14:24 来源:学术参考网 作者:未知

2002年7月25日,美国国会正式通过了《2002年公众公司会计改革和保护投资者法案》(以下简称新法案),布什总统于7月30日正式签署。新法案对美国公众公司会计信息披露管理体制进行了改革,依法授权独立的“公众公司会计监察委员会”来管理和监督从事公众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的资质和业务活动。此举,引起全世界会计职业界和各国政府会计市场监管当局的普遍关注。本文拟回顾20世纪70年代以来美国会计职业管理体制的主要变革和立法过程,探讨对当前我国注册会计师行业管理体制的借鉴意义。
70年代以来,美国国会对会计职业的立法经历了两次大的立法调整:1984年颁布的《美国统一会计师法案》对原有的纯民间自律体制和联邦制中分散在各州的会计职业管理发挥了统一、规范的巨大作用,既确立了法律授权州政府内设的“会计事务委员会”(publicaccountingcommittee)实施行业监管的模式,又明确了行业协会自律的法律地位;《2002年公众公司会计改革法案》则在证券市场财务信息披露的监管方面,授权另一个非政府性质的“公众公司会计监察委员会”对会计师事务所从事公众公司审计的有关监管职能,并确立了美国证监会(SEC)对其行政监督的法律地位。

1984年《统一会计师法案》的立法缘由
及其主要内容

(一)立法经过和主要内容
美国第一部比较规范注册会计师职业的范本法是由美国注册会计师协会(AICPA)的前身美国会计师协会(AIA)于1916年颁布的,其主要内容被各州所采纳。20世纪70年代,美国出现了自30年代经济危机以来最严重的一系列重大审计失败案,引发美国国会参众两院在1977和1978年间,就如何加强注册会计师行业监管等问题举行了一系列听证会。AICPA为了避免政府部门对行业监管的全面介入,向国会提出了允许注册会计师行业实行自律监管的请求,并为此建立了一整套的自律监管机制,成立了公共监督委员会(PublicOversightBoard,POB),代表公众利益监督AICPA上市公司业务部的工作,并对注册会计师的独立性和审计质量进行监督和检查。但是,在国会和公众压力下,美国会计事务委员会全国联合会(NASBA)于1980年4月颁布了一项注册会计师范本法,由它的会员--各州会计事务委员会负责执行,并由它们向州立法机构提出建议。1983年1月AICPA和NASBA联合成立了委员会,共同制定并于1984年出台了一个注册会计师法案范本,后来改名为《统一会计师法案》。目前的法案就是在1984年法案基础上多次修改而成的。1984年的《统一会计师法案》颁布后,州会计事务委员会承担了监督管理会计职业的行政性职能。
1.会计事务委员会的地位和性质。美国是由51个州组成的联邦制国家,联邦政府虽只有13个部,但行政机关一直就有政府以外人士咨询的惯例,为政府提供咨询意见的各种咨询委员会也非常多。咨询委员会的作用有三点应得到肯定:改善政府机关和外界的联系;利用外界的专门知识;扩大政府公务员的经验和视野,作出更合理的决策。但是委员会也暴露出一些弊端,如数量太多,作用重复;采取秘密方式,不对外公开;只代表少数人的利益;行政机关过多地将行政职能委托咨询委员会行使等。经过不断的立法调整和清理,据1991年的国会手册记载,法律授权的各类委员会为61个,如证券交易委员会;而无法律授权,但仍为政府提供咨询意见的委员会有几百个。为这些“准政府机构”工作的各行各业的专家有几万人。管理会计事务的州会计事务委员会、全国会计事务委员会就是类似的机构。
美国1984年正式颁布的《统一会计师法案》规定,会计事务委员会设在州政府,成员法定任期为2年,具体由州长决定,州长可以在听证后罢免任何成员,委员会拥有经司法通告程序的印章等。该委员会显然可视为法律授权的准政府机构。但《统一会计师法案》规定,其法定成员“必须有半数以上是持证注册会计师或者拥有提供会计服务方面的专业经验,非持证成员也应拥有财务会计方面的专业经验,目的是有能力对个人或会计师事务所进行资格评审”。这又显示出它具有鲜明的政府和行业结合管理的特征。
2.委员会负责举办注册会计师考试、颁发执照(包括申请和变更执照的审核、执照管理、强制措施、吊销执照),制定上述事项的有关规则。制定规则的范围包括:委员会会议和活动行为规则、调查和听证程序规则、授权证书要求的教育、经验以及更新证书的继续教育规则、CPA头衔使用规则、同业互查规则、公共服务和其他服务的执业行为规则、技术标准、承担公众和客户责任的规则等。
3.委员会与注册会计师协会的关系。《统一会计师法案》明确规定,注册会计师协会的同业互查,要遵守委员会制定的规则,并应定期接受依据委员会规则设立或认可的监督机构的监督,由监督机构向委员会报告检查情况,定期报告和提供参与同业互查的事务所名单。
上述会计事务委员会与注册会计师协会相结合的管理方式,体现了国家法律、政府对社会相关利益主体的平衡,体现了利的优势。(1)以法律授权一个准政府性质(1)的独立管理机构,并对政府监督、制约被授权组织的规则作出了明确规定,政府也很容易对行业政策施加影响和调控。(2)利用会计师行业专家进行管理,在法律上确立同业互查的地位,体现了法律对专业组织特性的高度重视和尊重,容易产生行业的认同,也提供了行政管理与自律管理密切配合的机制。(3)法律授权独立机构管理,也容易得到社会公众的认可。
但委员会的监管,按照《统一会计师法案》的规定,主要借助于行业自律,即同业互查来实现。让监督者作为利益相关者来监督“自己”,显然,这种监管是比较弱化的,其弊端也明显表露出来了。特别是“安然事件”以后,AICPA一直以来作为行业自律管理的主导地位受到质疑,舆论对州会计事务委员会的监管能力也提出疑问,埋怨委员会没有很好履行监管职责,大有削减行业自治、强化政府监督之势。但美国在解决这些问题中,的确富有创造性地迅速探索和寻找了包括民间自律、监督和立法行动在内的途径。

2002年会计职业的法律调整及新监管
体制构架特征

(一)新法案的调整范围及主要内容
去年以来的安然事件以及一系列造假事件发生后,美国以难以想象的速度进行立法调整,确立了在SEC监督下的法律授权的另一个非政府性质的、独立的监管机构——“公众公司会计监察委员会”(PCAOB),专门监督会计师事务所对公众公司(2)的信息披露事项,从而完成了对会计职业“资本市场信息披露监管领域”管理体制的一次调整。但美国新的会计改革法案的作用领域仅限于公众公司审计业务及其有关会计师事务所,并非管束所有的审计业务和所有的会计师事务所。该法案决定成立取代原来的POB的PCAOB负责监督公众公司的审计及相关事项,其权力涉及备案(3)、制定审计和相关鉴证标准、检查、调查和惩戒、外国事务所相关管理等。PCAOB的5名委员由SEC经与美国财政部、联邦储备委员会磋商后任命,其中至多2名理事来自会计行业,但限定“如果2名理事中有一名是主席,其在委员会任职前至少5年不可以是执业会计师”,并要求超过一半的委员能够代表公众利益,以提高公众公司信息披露的可靠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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