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2年财政部颁布了《金融企业会计制度》(以下称“新制度”),但是农村信用社、城市信用社和城市商业银行这“三类机构”,由于机构改革尚未完全到位和其他一些原因,目前执行的财务会计制度仍是国家税务总局制定的。但是随着金融市场的国际化,实行统一的金融会计制度势在必行。那么,“新制度”与现行财务会计制度存在什么差异?统一实施新制度后将产生什么样的影响呢?为此,笔者选择了辖内部分农村信用社和城市商业银行进行了一次专题调查。
一、现行财务会计制度及其执行情况
河南省焦作市农村信用社现行的财务会计制度是由国家税务总局与中国人民银行总行根据《企业财务通则》、《金融企业会计制度》及税法等法律法规制定,于2000年1月1日起施行的。焦作市城市商业银行现行的财务会计制度是国家税务总局根据《企业财务通则》、《金融企业会计制度》、《破产法》、《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制定,于1999年1月1日施行的。农村信用社属于农村合作制,而城市商业银行属于股份制,但两类机构的现行财务会计制度均为国家税务总局制定,均实行独立核算、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担风险的财务管理制度。在会计核算工作中坚持真实性、及时性、谨慎性及权责发生制等原则。
二、现行财务会计制度与新制度之间的差异
2002年,财政部颁布了《金融企业会计制度》,标志着我国会计制度建设进入了一个新阶段。新制度对金融企业的各类会计事项都作出了详细规定,与现行财务会计制度相比更规范、更严谨,更能促进金融企业会计信息质量的提高,有利于进一步提高企业的资产质量和防范、化解金融风险。但是,现行的财务会计制度和新制度之间存在着较大差异,主要表现在:
(一)涵盖的内容不同
现行的财务会计制度侧重于会计基本规定和内控制度,基本上不涉及会计操作规程,更不涉及财务核算的有关内容,而新制度则涵盖了金融企业会计管理和财务管理两方面内容。
(二)规定的范围不同
现行的财务会计制度只对所有者权益与负债、固定资产、贷款、投资及证券、其他类资产、成本费用、营业收入、利润及分配、外币业务、清算、财务报告等作出了规定,而新制度除对以上内容规定外,还对会计调整、或有事项、关联方关系及其交易等作出了详细的规定。
(三)贷款分类不同
现行的财务会计制度对贷款质量是根据贷款期限和贷款性质按照四级标准进行分类,即分为正常、逾期、呆滞、呆账。而新制度则是按五级风险分类标准进行分类,即分为正常、关注、次级、可疑和损失五类。
(四)计提呆账准备的税收政策不同
现行的财务会计制度是根据国家税务总局下发的《金融企业呆账损失税前扣除管理办法》中规定的金融企业呆账损失的所得税政策执行的。二者在计提呆账准备的税收政策方面存在差异:
1.在计提基数方面有所不同。对于计提基数和呆账认定,新税收政策中规定,金融企业可以就承担风险和损失的全部风险资产提取呆账准备,计提基数扩大,允许税前扣除的提取范围基本与会计制度一致,但不包括信用证垫款,同时增加了抵债资产项目。对于一般性债权和股权的呆账认定,税收政策与会计制度完全一致。对于不得作为呆账的债权和股权,税收政策中还包括金融企业发生非经营活动的债权,如个人借款等。而新制度则对计提的基数有不同的规定。
2.呆账准备的税前扣除计提比例不同。税收政策中规定:“金融企业按提取呆账准备资产期末余额1%计提的部分,可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会计政策要求按照资产风险大小,提取1%-100%的呆账准备。
3.呆账核销顺序在会计制度中规定不同。新的会计制度未对呆账的核销顺序予以明确,但现行的税收政策中规定:“金融企业发生的呆账损失,按规定报经税务机关审核确认后,应先冲抵已在税前扣除的呆账准备,不足冲抵部分可据实税前扣除”。即核销呆账损失时先用税前呆账准备,对于使用的税前呆账准备,在本年计算税前扣除呆账准备时,予以补足计算;不足时使用税后呆账准备,损失可在税前据实扣除,即在税前直接列支。由此可以看出,金融企业可在税前扣除的呆账准备包括两部分:风险资产增量的1%和补足核销呆账损失计提的呆账准备。
4.收回已核销呆账的税务处理不同。按照财政部新的管理办法,收回已核销的呆账损失计入其他营业收入或利息收入,从会计处理上已经计入应纳税所得额。但原制度中税务政策规定,“收回已核销的呆账损失时,应相应调增其应纳税所得额”。这容易造成重复计税。
(五)呆账损失所得税政策与原政策的差异
1.计算税前扣除呆账准备的资产范围扩大。原政策仅允许就贷款计提的呆账准备在税前扣除,新政策将计提范围扩大到所有风险资产。
2.核销的呆账准备的补提即允许税前扣除时间有所变化。原政策规定,当年核销的呆账准备金在下年予以补提,相应地也仅可于下年在税前扣除。这一规定首先限制了呆账准备金的计提比例。如果按照这种计提方法,可能导致期末账面上的呆账准备金余额为零甚至为负数的情况,与贷款资产所隐含的风险严重不相配比。新政策则允许当年核销的呆账准备金于当年补提,并于当年在税前扣除。
3.呆账损失的税前扣除规定有所放宽。原政策对于金融企业发生的呆账损失,仅允许就1%以内部分税前扣除,超出部分须并入应纳税所得额并缴纳所得税。新政策规定,金融企业发生的呆账损失,报经审核批准后,应先冲抵已在税前扣除的呆账准备,不足冲抵部分据实税前扣除,即可全额在税前扣除。
(六)固定资产方面的差异
1.定义上有所不同
现行的财务会计制度规定:单位价值在2000元(不含2000元)以上,预计使用年限超过一年以上,并在使用过程中保持原有物质形态的资产。要求两个条件同时具备方可列入固定资产核算。而新制度虽然统一规定金融企业固定资产须同时具备三个条件,但在单位价值方面没有具体制定。
2.对折旧方法的规定不同
新制度规定:只要固定资产折旧方法一经确定,不得随意变更。如需变更,应当在会计报表附注中予以说明。而现行财务会计制度规定:折旧方法和折旧年限一经确定,不得随意变更。需要变更的,须在变更年度以前,提出申请,报主管税务机关批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