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资产证券化业务会计处理的核心问题是会计确认问题。在西方国家资产证券化多年的实践中,已产生了资产证券化业务会计确认问题的一系列财务会计准则。建立商业银行资产证券化会计处理的相关制度将有助于我国商业银行资产证券化业务的顺利开展。
资产证券化业务会计处理的核心问题是会计确认问题。在西方国家资产证券化多年的实践中,已产生了资产证券化业务会计确认问题的一系列财务会计准则。建立商业银行资产证券化会计处理的相关制度将有助于我国商业银行资产证券化业务的顺利开展。
资产证券化中的有关会计问题
资产证券化实质上就是将缺乏流动性但预期能够产生稳定现金流的资产,通过一系列的合约安排和特殊的交易结构转变为可以在资本市场上转让和流通的证券,为发起人达到转移风险、创造信用、提高金融资源配置效率的目的。对于开展资产证券化的商业银行而言,对资产证券化涉及的基础资产是否终止确认,将直接影响到其是否可以达到降低资金成本、降低负债比率、改善资本充足率、扩大融资对象、延长融资期限以及增加服务收入等目的,因此会计确认是资产证券化的核心问题。
如果将证券化资产作为出售处理(表外处理),则该资产将从资产负债表中剔除,发起人可以根据收入和成本费用的配比原则确认处置资产的收益或损失,此时发起人的风险资产将减少,有可能改善资本充足率。如果资产证券化不是作为出售,而是作为担保融资处理(表内处理),那么基础资产仍将存在于发起人的资产负债表内,发起人不能确认资产证券化业务的损益,对资本充足率没有影响。因此,对商业银行来说资产证券化的目的只有在将基础资产终止确认后才有可能实现。
西方会计准则中资产证券化会计确认处理方法
西方国家会计准则中资产证券化的会计确认主要运用风险与报酬分析法和金融合成分析法两类处理方法。
(一)风险与报酬分析法。美国会计准则FASB77以及国际会计准则IAS40、IAS32中有关资产证券化的相关内容中体现了风险与报酬分析法的原则。这类方法规定如果发起人仍保留已转让资产实质上所有的收益和风险,则资产证券化应被视作担保融资,基础资产仍需确认为资产,证券发行收入确认为负债。如果发起人转让了相关资产实质上所有的收益和风险,则资产证券化应视作销售,证券发行收入确认为资产转让收入,同时确认相关损益。在与资产有关的所有实质性的风险和报酬都已经转移出发起人,任何留存的风险和报酬的公允价值能够可靠地计量;潜在的权利或义务已经实施、解除、取消或终止的条件同时满足的情况下可以将证券化资产从发起人的资产负债表中终止确认并去除。
(二)金融合成分析法。金融合成分析法是在风险与报酬分析法基础上发展而来的资产终止确认标准,它的核心思想在于围绕控制权是否发生了转移来判断是否应终止确认已转让的金融资产,而且承认金融工具与其所属的风险和报酬是可以分割的。按照这种方法,决定一项资产交易是否进行销售处理取决于资产转让方的销售意图,要看其控制权是否已由转让方转移给受让方,而不是看其交易形式或风险报酬转移与否。美国会计准则FASB140规定:如果资产转让方同时满足以下三个条件,则认为转让方已放弃对金融资产的有效控制,可以终止确认。第一,被转让的资产与转让方分离,即转让资产已在转让方的控制范围之外;第二,受让方可以无条件地将金融资产用做抵押或再转让,或者受让方是合格特殊目的实体,而且该实体的受益人可以无条件地拥有抵押或转让该项资产的权利;第三,转让方不再通过签订合约使转让方有权同时有义务回购转让资产来保持对转让资产的有效控制。国际会计准则IAS39对终止确认的相关规定如下:当且仅当对构成金融资产或金融资产的一部分的合同权利失去控制时,企业才应终止确认该项金融资产或该项金融资产的一部分;如果出现转让方有权回购已转让资产等情况,则说明转让方尚未失去对已转让资产的控制,因此不能终止确认该资产。
完善资产证券化会计处理准则的建议
商业银行开展资产证券化业务可能涉及到的信贷资产与传统意义上的资产相比有其特殊性,它预期在未来能够产生稳定的现金流量。而且在资产证券化运作过程中,通过复杂的交易结构安排,作为发起人的商业银行通常要获得新的权利,承担新的义务。因此对这些资产的终止确认标准就与传统的以权责发生制和收入实现制为基础的资产确认标准有所差异,需要对相关资产和负债以及交易产生的新的权利和义务进行确认。如果无法对商业银行证券化资产进行准确的界定,将使得许多资产证券化业务最终还需要进行表内处理,失去了借资产证券化业务转移风险,提高资本充足率的作用。
在制订我国商业银行资产证券化相关会计确认处理规定时,可以综合借鉴国际会计准则中风险报酬分析法和金融合成分析法中的基本原则,分别从资产的风险和报酬及控制权两方面考虑发起人是否能够对证券化资产进行会计确认的问题。风险报酬分析法比较直观,对简单的资产证券化交易而言,资产上的风险与报酬一般是与资产的所有权不可分割的,实质上的风险与报酬转移即意味着资产所有权的转让。而日益复杂的资产证券化交易往往使资产的控制权与风险和报酬相分离,资产证券化的各参与方往往能够通过交易合约的设计来掩饰交易的经济实质,增加实际操作中会计确认的难度和主观性,在这种情况下采用金融合成分析法来进行会计确认就更加有效。我国商业银行的资产证券化业务还处于试点阶段,对于相对简单的交易结构,采用风险报酬分析法比较简单、明确,只要发起银行已将信贷资产所有权上几乎所有的风险和报酬转移,就应当终止确认该信贷资产,提高资产证券化业务会计确认的效率;但对逐步复杂的资产证券化业务也需要通过金融合成分析法来进行会计确认,即应判断发起银行是否能对资产证券化的信贷资产保留控制权。这样做基本上可以满足现阶段商业银行开展资产证券化业务过程中对会计确认问题产生的不同层次的需求。
随着商业银行资产证券化业务的逐步深入,必然需要根据资产证券化业务开展的状况逐步制订、补充、修改相关会计准则,把金融资产、金融负债的定义、初始确认和终止确认、计量以及与其他金融工具会计处理相融合等问题结合在一起,形成一个功能完整的金融会计处理体系,以系统、全面地解决包括会计确认在内的商业银行资产证券化会计问题。只有这样才能够规范商业银行对资产证券化业务的会计核算及相关信息披露,提高会计信息的可比性和透明度,为有效控制业务风险,也为监管部门对商业银行开展资产证券化业务实施有效监管、防范相关金融风险奠定基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