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 要:本文从资产证券化发起人的角度,对目前国际上通行的终止确认金融资产的风险报酬法、金融合成法和后续涉入法等三种方法进行了比较和评价,并偿试性地提出了我国证券化资产终止确认的会计方法体系。
关键词:会计准则;资产证券化;风险报酬法;金融合成法;后续涉入法
资产证券化是把缺乏流动性,但是却具有预期未来稳定现金流的资产,通过破产隔离技术,转变为可以在金融市场上出售和流通的证券并据以融资的工具。它可以改善发起人的资产结构,提高资产的流动性,实现低成本融资。因而资产证券化目前已成为各个国和地区的企业进行融资的重要手段。一般来说,资产证券化的实质是企业优质资产未来现金流量的提前贴现,因此证券化资产现金流量的价值一般要高于其账面价值。如果证券化资产予以终止确认,不但会产生溢价收入,而且负债可以移出表外,产生表外融资效果;否则,证券低级资产既不会产生溢价收入,也不会出现表外融资。因此,资产证券化的发起人普遍会倾向于将资产证券化做销售处理。金融资产转移的会计确认是否合理与恰当,关系到企业会计报表是否能够真实反映企业资产状况和财务情况,因此对于资产证券化资产是真实销售还是抵押融资的确认十分重要要。
一、资产证券化引发的会计问题
资产证券化作为一种结构化的融资方式,在资产证券化的流程中,信用增级是关键程序之一,它会模糊风险报酬、控制权和继续涉入,增加了金融资产终止确认会计的难度,也是引发其他会计问题的根源。
(一)发起人信用增级涉及的金融资产终止确认问题
信用增级,可以使资产支持证券的信用质量和确定性能更好地满足投资者的需要。信用增级包括包括发起人信用增级、发行人信用增级、第三人信用增级和信用自我增级(优先/次级结和利差账户),其中发起人信用增级也叫卖方信用增级,主要包括直接追索、资产储备、购买从属权利等几种形式。①直接追索。基础资产发生违约,发起人同意向SPV担保偿还某些金融资产,或者约定回购一定的数额违约资产。②资产储备。发起人保留储备资产,当所出售资产发生违约时,用储备资产所产生的现金流对违约资产进行支付。特设机构在购买资产时,不支付资产的全部价款,而是按一定的折扣支付给发起人。③购买从属权利。购买从属权利是指发起人购买次级资产支持证券,次级资产支持证券本息的偿付权利滞后于面向普通投资者发行的优先级资产支持证券。例如,应收账款优先/次级结构中的次级证券的持有人通常都是发起人。
信用增级使资产的控制权与风险和报酬相分离,模糊了资产控制权所形成的销售与担保融资之间的界限,给资产证券化会计确认带来了一定的难度。
(二)后续服务涉及的金融资产终止确认问题
资产证券化具有复杂的融资结构,证券化资产转移给特殊目的实体(SPV)后,通常还会继续涉入该资产的管理,并与发起人发生利益关系。例如,鉴于发起人与其客户之间存在长期往来关系,SPV通常会委托发起人继续管理应收账款资产。发起人对证券化资产的后续报务模糊了控制权转移的界限,也容易引发会计问题。
二、证券化资产终止确认会计方法比较
证券化资产会计确认标准,大体上经历了风险报酬分析法、金融合成分析法和后续涉入法个阶段。从各国会计准则看,欧美国家更倾向于风险报酬法和金融合成分析法,而国际会计准则理事会倾向于变更为后续涉入法。
(一)风险和报酬分析法
风险报酬法强调的是“所有权”,试图从资产所有权的最本质权能——收益权入手,解决证券化资产的会计确认问题。国际会计准则委员会1994年1月公布的征求意见稿ED48为金融资产或金融负债的确认提出的主要标准是:相关的所有风险和报酬实质上已全部转移;如果金融资产的原所有人保留了与金融资产相关的全部分风险和报酬,那么该金融资产不能移出资产负债表,而且只能视为抵押借款的抵押物。
风险报酬法以资产与风险和报酬不可分割为前提,而且只认可风险和报酬完全转移和不完全转移这两种极端的情况。因此,它仅适用于资产证券化产生初期交易较为简单的会计处理。在简单的资产证券化交易合约中,取得了某项资产的所有权就等于取得了相应资产的报酬连同其风险。但是,在复杂的资产证券化交易过程中,多项复杂的合约安排使得控制权与风险和收益权是相分离的,例如资产证券化发起人为了保证证券化的实现,通常采取保留基础资产中的部分风险和义务的方法来提高证券的信用等级,如超额抵押、提供金融服务、证券持有人保留追索权、发起人持有次级证券等方式。也就是说,在资产证券化合约中,发起人或者原始权益人可能在整体上已经放弃了证券化基础资产上的控制权,但通常仍然会保留与该金融资产所有权相联系的部分风险和报酬。在这种情况下,显然是无法仅仅依据所有权上的风险和报酬是否完全转移来确认或者终止确认一项金融资产的,即无法确认资产的转移是销售交易还是抵押担保融资。
(二)融合成分析法
金融合成分析法强调的是金融资产的“控制权”,而且承认金融工具与其所属风险的风险和报酬是可以分割的。1999年3月,国际会计准则委员会(IASC/IASB)颁布了第39号国际会计准则《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IAS39),其中第35条规定:当且仅当对构成金融资产或其一部分的合同权利失去控制时,企业才应终止确认该项金融资产或该项金融资产的一部分。IAS39第36条规定:如果某金融资产转让给了另外的企业,但该转让不符合第35条规定的终止确认条件,则转让方应将此交易确认为抵押借款。
既然是以控制权转移为证券化资产会计确认的前提,那么在金融合成分析法下,转让方保留的风险和报酬,便要作为新的金融工具来加以确认。金融合成分析法将“控制”、“风险”、“收益”进行相对独立的反映,适应了复杂的证券化交易。但是,金融合成分析法也需对证券化合约安排体系进行细致的分析和判断,无法避免主观性。
(三)后续涉入法
IASB于2002年发布了关于IAS39修改意见的征求意见稿,提出了后续涉入法。后续涉入法从证券化资产的特征出发,对销售的确认条件进行了创新,提出了“部分销售”的观点,只要金融资产的转让方对该资产存在后续涉入,不管其程度如何,都不符合终止确认的条件,应视为担保融资;不
涉及后续涉入的那部分资产则终止确认,视为销售。后续涉入法只需要将基础资产细分为存在岳母续涉入和不存在后续涉入两部分,并且无须对后续涉入的相对程度进行判断。方法简单明了,又较好的避免了会计判断上的主观性。
三、证券化资产终止会计确认方法的选择
2006年2月15日,财政部发布了《企业会计准则第23号——金融资产转移》(CAS23)等四份与金融工具有关的会计准则。其中CAS23是专门规范金融资产转移和确认的会计准则,该准则融合了风险报酬法、金融合成法和后续涉入法等三种方法,无疑是符合我国证券化发展需要的一种正确选择。但是,还有必要对三种方法的先后顺序予以明确,以顺应我国资产证券化发展的基本国情。具体而言,如果会计主体转让了一项金融资产,首先要看该资产所有权上的所有风险和报酬是否已经转移,若转移则终止确认,若没有转移则继续确认;在既没有转移也没有保留该金融资产所有权几乎所有的风险与报酬的情况下,再以“控制权“作为判断标准,若放弃控制,则作为销售处理,若仍保留控制,应按其继续涉入的程度确认相关资产和负债。原因如下:
(一)推动我国证券化发展的需要
目前我国资产证券化资产大多是银行的不良信贷资产,必须对资产支持证券实施信用增级技术,而且通常只能是内部增级技术,如承诺回购违约贷款,持有次级债券等。所以,发起人进行不良资产证券化的过程中大都对所证券化的不良债权存在着不同程度的后续涉入,而风险报酬法优先的原则,有利于避开继续涉入的限制,使那些风险报酬已经几乎完全转移,但是还存在某种程度涉入的证券化资产得以终止确认。
(二)会计准则国际趋同的需要
如上所述,国际上最大的两大会计准则制定机构之一的IASB采用的是后续涉入法。出于准则趋同的目的,我国也应当优先使用后续涉入法,使那些既没有通过风险报酬测试、又没有通过控制测试的金融资产转移,有可能得以终止确认。而且后续涉入法以原则为导向,回避了风险报酬法和金融全合成法对风险转移程度和控制程度“相对数量”的判断,有利于反映金融资产交易的经济实质,而且容易被实务界所接受。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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