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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无形资产的一般会计处理方法

2015-09-30 09:58 来源:学术参考网 作者:未知

  一、无形资产会计核算的基本原则

  无形资产的会计核算,一般应分阶段并遵循以下不同原则:

  1、取得无形资产时,应当遵循实际成本原则。实际成本原则要求资产以其取得、发生或形成时的交易价格计量。其主要优点在于具有可验证性,代表买卖双方在市场上所同意的交换价格,具有合法的依据。因而,我国《企业会计准则》明确规定:“购入的无形资产,应当按实际成本记帐”。实际成本可包括买价、必要的手续费和法律费用。自创无形资产部分,《企业会计准则》认为“应当按开发过程中实际发生的支出数记帐”,通常包括那些能直接辨认的费用支出,还包括为了保护权利而发生的保护费用。如对专利权、商标权进行会计核算时,应当把握两点:第一,按照会计惯例,广告费不得增加商标权的成本,应作为期间费用在发生期计入销售费用。第二,尽管专利权、商标权等受法律保护,但仍会有侵权行为发生。享有权利的企业为保护其权利而发生的费用,有两种处理办法,一种是将其资本化,增加专利权价值;另一种是作为期间费用,由当期营业收入负担。

  在此,需要探讨的是自创无形资产成本与其价值披露的关系。自创无形资产尽管在研制、设计过程中存在着不确定性,但在其自创并依法取得后,具有“超额获利能力”特征,而且自创所费往往低于其所值,有时甚至所费极小,所值极大。例如商标权价值,“万宝路”被评估为399亿美元,“可口可乐”为334亿美元,“青岛啤酒”为2.09亿人民币。这些商标价值与为取得这一价值而发生的成本相距甚远。简单地以所费代替所值在帐上反映这一特殊资产,难以给信息使用者提供与决策相关的有用信息。因而,我们认为,应在遵循实际成本原则确定自创无形资产成本的基础上,运用成本加成法来确定自创无形资产价值,其关键在于测定一个适当的成本利润率。这样得出的数额,宜在财务报告附加注明中反映。

  2、使用无形资产期间,应当运用配比原则。配比原则要求费用必须与相关收入相联系,并在同一期间内予以确认。据此,无形资产每期摊销额,应力求与其所带来的超额收益相配比。

  3、处理无形资产时,应按收益确认原则。收益确认原则即处理某项无形资产所收到的补偿价格与它的帐面价值的差额,应计入本期的收益或损失。

  4、实质重于形式原则。这一原则是指在会计确认时,应当根据经济实质而不拘泥于法律形式。例如非专利技术以及由企业自创的生产上的秘密决窍,虽然未经公开注册,得不到法律的保护,但在实质上,由于它能给企业带来超过正常利润的效益,因而可以确认为无形资产,并进行会计核算。又如租赁权问题,尽管从法律形式上看,融资租赁资产所有权属于出租方,但在一项不可取消的融资租赁关系中,有关租赁资产的大部分风险与报酬已转移给承租方,承租方获得由于使用该资产而产生的收益,因而应将其在承租方会计报表上进行资本化处理。

  二、无形资产的确认

  无形资产确认要解决的问题是,满足什么条件的无形资产项目,才能作为企业的无形资产入帐。

  首先,无形资产作为企业的一项资产,其确认除了应遵循前述一般的会计核算原则之外,还应当符合资产的一般确认标准,即国际会计准则委员会1989年发布的《关于编制和提供财务报表的框架》文件中所规定的两条标准:第一,与该项目有关的未来经济利益将会流入企业;第二,企业能够可靠地计量该资产项目的成本。

  其次,应针对无形资产的特殊性,充分考虑其取得收益的可能性和稳定性,补充确认标准。对此,国际会计准则委员会在《无形资产原则公告(草案)》中认为需要附加以下两个确认标准:第一,无形资产在促使未来经济利益预期流入企业方面所起的作用,以及无形资产有效地发挥这种作用的能力能够证实;第二,存在充足的资源,或其有用性可以证实,使得企业能够获得预期流入企业的未来经济利益。

  我国无形资产具体准则征求意见稿将无形资产的确认标准规定为:“无形非货币性项目满足以下条件时,应确认为企业的无形资产:①该项目在促成企业获得经济利益方面的作用,以及发挥这种作用的能力能够被证实;②取得该项目的成本能够可靠地计量。”根据这两条标准,企业自创的非专利技术、自创的商誉不能确认为无形资产。以商誉为例,这种处理方法,显然符合会计界对商誉问题的传统看法,即只有在企业合并中取得的外购商誉,也就是购买价格与被购企业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之间的差额,才能在会计上加以确认。非购买商誉即企业在持续经营过程中形成的自创商誉,在任何状态下都不能确认。

  然而80年代以来,经济发展的现实对这一看法产生了冲击。在日益增多的企业兼并活动中,不少企业往往不惜重金收购其他企业,所付的买价中,有80%甚至90%是由于购买商誉的。在企业合并中出现如此巨大的商誉价值,显然并不是产生于企业被收购、改组或合并之时,只是收购、改组或合并时才实现而已。自创商誉是过去若干交易的综合结果,是企业经自身的努力创造出来,并加以维护发展,为企业所拥有和控制的超额经济利益,因而它同外购商誉一样,都符合资产的定义,符合资产确认的第一条标准,按照权责发生制原则,都应当加以确认。同时,近年来会计理论的发展,对不确认自创商誉的理论基础也提出了挑战。不确认自创商誉的理由,主要在于自创商誉不具备可计量性,对其加以确认与稳健原则、历史成本与会计基础、会计目标相悖。具体说来,有如下三点:

  1、会计目标由强调盈利能力,进而转为越来越注意满足信息使用者最关心的现金流量、时间分布和不确定性的信息需要,而商誉作为未来超额盈利的直接体现,是企业未来有利现金流量的重要资源,无疑应在“成本大于效益”的约束条件下,在财务报告中加以充分披露,如实适当地加以反映。

  2、近年来会计界对传统的稳健原则进行了重新认识,越来越多的人注意到不能只考虑或有负债和或有损失,还必须对或有利得、或有收益加以反映,即所谓全面稳健。自创商誉是一种可以带来未来超额收益的或有资产,也应区别其不确定性程度,采取适当处理方法加以确认。

  3、历史成本会计基础发生了动摇。从物价变动会计的兴起,到80年代创新金融工具的出现,历史成本会计基础不断受到冲击。例如,金融工具只产生合约的权利和义务,只要合约成立,在交易或事项尚未发生时,交易双方之间的报酬与风险已经开始转移,会计就必须提前确认,即以合约签订时间为标准,以公允价值计量。这种做法冲破了传统会计中实现原则与历史成本原则的限制。在现代多种计量属性并存的会计模式下,对那些管理水平和技术水平俱高,企业形象好,且连续若干年有比较稳定的超额盈利企业,对其自创商誉的确认不仅必要,而且正在成为可能。

[责任编辑:编辑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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