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法学科学及法学教育的特殊性,决定了模拟法庭教学是实践性法学教育的重要教学方法,从模拟法庭教学对财经院校法学专业人才培养的意义入手,指出了现行模拟法庭教学中存在的不足,提出了强化模拟法庭教学的保障机制。
关键词:财经院校;法学专业;模拟法庭;机制
一、模拟法庭教学对财经院校法学专业人才培养的意义
(一)财经院校法学专业人才培养特点
财经类院校的法学教育的培养目标是财经法律人才,即培养德智体美技全面发展的、具有扎实的法学理论功底和专业技能、掌握经济学和管理学知识、具有较高的文化素质,能够运用法理和法律分析与解决经济法律实务中的问题的高级财经法律专门人才。从思想素质来看,具有法律至上的坚定信念,维护正义、恪守法律职业道德;从法律知识结构来看,侧重掌握民商法、经济法等与经济有关的法律及法学理论与技能;从综合人文知识结构来看,较多的掌握经济学和管理学知识;从人才的思维与行为方式来看,是具有分析问题和解决问题的能力,具有创新思维的应用型法律人才。
(二)模拟法庭教学对财经院校法学专业人才培养的意义
第一,把理论教学与实践教学有机结合起来。我国传统的法律教学模式是听教师在课题上讲授书本知识为主。在这种模式中。教师直接向学生灌输某一法律领域的原则、原理和具体规则等,学生只担负“听”和“记”的任务。这种教学模式,因教学手段落后,往往很难将理论与实践有机地统一起来。而模拟法庭则会给学生提供一个模拟的场所、一个“真实”的案件,使每一个参与者“身临其境”的置身于法官、律师、原告、被告等身份中,将平时学到的理论与实际案例相结合,使学生设身处地地思考问题、解决问题,从而大大缩短教学和实践地距离。WWw.133229.coM
第二,让学生熟练地掌握诉讼程序与技术。传统的课堂教学方式主要讲授法学理论知识。但理论知识需要通过对具体的案件事实缜密分析与辩论之后才能掌握和灵活运用。同样的事实材料,法官、双方当事人及律师对其会有不同的解释。学生作为一方的律师,从当事人处接过案件的事实材料之后,首先要对之进行筛选,找出有利于自己的诉讼或答辩意见的材料,把程序法与证据法和实体法相结合,通过归纳和分析,形成向法院陈述的事实和法律意见。诉讼程序应是法学教育的一个重要部分,但“重实体轻程序”的现象在我国却普遍存在。模拟法庭教学显然可以使学生更直接地体会新的庭审制度给当事人所设置的权利和义务,具有较强的综合实际工作能力。
第三,更好地体现因材施教的原则。因材施教的根本目的在于充分发挥人的潜能、提高人的整体素质、使不同资质的学生都能得到充分发展。由于学生的生活环境、经验积累、知识能力与思维方式的不同,在接受与理解教学内容必然存在着差异。传统的教学忽视了学生的个体差异,对全体学生是一个标准、一个模式,很难实现因材施教的原则。而模拟法庭教学,注重设置问题情景,引导学生参与课堂活动,制造学生内心的认知冲突等。同时还可以有效地对教学内容进行组织,使不同的学生得到不同的发展。因此模拟法庭的训练能够为参与者提供一种综合的素质训练。
二、国外模拟法庭教学借鉴
模拟法庭教学方法,重在培养学生实务能力,在国外法学院被普遍使用,现简述下:早在14世纪的英国,律师学院的学生在夏季和冬季法庭休庭期间,除听讲诵师讲课外,主要的学习方式是参与模拟法庭,研讨审判主管委员和讲诵师为他们编制的案例。当前的英格兰和威尔士,法学教育分为两个阶段:第一个阶段是在综合性大学进行基础知识和基础理论的教育,为期三年。第二阶段主要是在法学院进行的实务教育,为期32周。
美国的法学院的教学方法比较注重学生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的培养。如今,美国法学院的教师都在不同程度上采用着“模拟法庭教学法”和“案例教学法”,这有利于培养学生的实践能力和“评判性思维”,使他们毕业后能很快适应工作,成为优秀的律师。
德国学生在经过至少为期3年的法学教育之后,要参加第一次国家统一考试。教师注重模拟法庭教学,培养学生实践能力。通过后要参加为期二年的职业研修的预备期,目的是“使学生熟悉司法与行政的实际任务和工作方法,深化与补充原有知识,培养独立工作、独立判断和责任意识”。然后参加第二次国家考试,通过后才可以获得“候补文职官员”的资格,申请法官、检察官、高级公务员或律师。可见,德国法律教育周期长、考试严格,并且非常重视法律实践。
三、财经院校法学专业模拟法庭教学存在的问题
(一)所选案例典型性不够
由于选取财经类法律案例典型性不够、不精,情节平淡无奇,事实清楚,毫无法律争议地案例,很难调动学生作为参与者地兴趣,更难以留下自由发挥地空间。导致模拟法庭操作先天不足,参加者仅针对所争议的问题发表辩论意见之后,就再也没有其他可进行的内容,整个活动显得单调乏味。
(二)教学目的单一
模拟法庭教学由诉讼法专业教师自行组织,受教学目的、授课时间、人员设备等限制,教师只关注审判程序“走”得如何,诉讼理论掌握得如何,而并不注重学生如何组织,怎样适用实体法,如何全面总结,因而整个活动虽然能达到熟悉掌握诉讼程序的目的,但对学生的组织能力、语言表达能力、思维创新能力的培养严重不足。而学生也因此孤立地看待模拟法庭教学,重程序轻实体、重专业轻素质培养的思想普遍存在。
(三)过分注重庭审程序
教学环节缺乏完整性,只注重庭审环节而不注重庭前准备和庭后总结环节。教师对模拟法庭的庭前准备不加以指导或指导很少,对庭后的总结形式单一,范围狭窄,把绝大部分的注意力都放在开庭审理这一环节上。而在司法实务中,法庭审理阶段仅仅是案件审理的一个环节,大量的庭前准备工作、具体的庭审技巧对司法工作人员的综合素质提出了很高的要求,庭后的总结对于提高审判的质量也非常重要。因此,借鉴司法实际,模拟法庭教学也应注重庭前准备和庭后总结,用多种形式完成教学环节,全方位地提高学生的法律素养。
(四)导致教师的指导不到位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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