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学概论》作为大学的通识课程,涵盖法学基本理论和宪法、刑法、行政法、民法、经济法、诉讼法、国际法等部门法的基本内容,是许多专业学生大学期间能够通过课堂接受的唯一的法学教育形式,教学时数在30节课上下,时间短而授课任务重。如何在有限的教学时间内更好地提高学生的法律素养和司法实践能力,是《法学概论》课程教学必须解决的问题。模拟法庭实践教学作为一种有效的教学方式,是培养和提高学生的法律素养和司法实践能力的有效途径,能够较好解决这一问题。
一、模拟法庭教学的含义
所谓模拟法庭教学,是指教师组织学生对诉讼的中心环节——开庭审理进行模拟实践,即模拟法庭审判的全过程,通过角色投入,实践开展庭审中的各项工作,以提高学生的操作能力的一种实践性教学方法。
为培养高素质的现代复合型人才,必须培养和提高大学生的法律素养和司法实践能力。长期以来,《法学概论》课教学的重点在于传授知识,忽视对学生掌握实际司法工作技能的训练,学生只知死记硬背,不懂创造和求新,不懂批判地思考法律问题以形成自己的观点,缺乏认识法律、理解法律和实际运用法律的能力。而组织学生开展模拟法庭实践教学是培养学生法律素养和司法实践能力的有效途径。因为模拟法庭教育是实践教育, 不是传统的课堂上的宣讲式教育, 它以“实景”为课堂, 以客观存在的案件和纠纷为内容, 以学生获取对问题的妥善解决的知识和能力为目的,是集理论学习、方法训练和实际操作为一体, 融法律的理想、规则和技能于一炉的综合素质教育。正因为模拟法庭教育独特的教育功能, 它在20 世纪六、七十年代从英美法系特别是美国、印度等国家兴起后, 越来越受到人们的关注, 成为这些国家法律教育的“新星”模式。
二、模拟法庭教学的运行过程
1、课前准备
这一阶段应做好案例的选择、总体部署、指导学生熟悉案情、组织预演等工作。选择的案例应难易适当、案件材料齐全,包括基本案情的材料、询问双方当事人的笔录、起诉状和答辩状、反诉状、各种证据材料等。准备阶段的总体部署工作,应将全班同学分成法官组、原告组、被告组、第三人组、证人组、书记员组。每个学生必须加入一个组并尽可能担任一个角色。在充分准备的基础上,各组推选出“诉讼参与人”。由于法官组是法庭的核心角色,教师必须重点指导其制定详细的审理提纲,学会抓住案件的关键问题,懂得全面把握案件审判各阶段及审判工作的进度等。分组后应组织预演,使学生熟悉开庭审理的活动过程和步骤。
2、模拟审判
开庭前,教员负责介绍法庭审判席、公诉席、辨护席、被告席、证人席的布置情况,使坐在旁听席上的学员有身临其境的感觉,消除对法庭的陌生感。然后让模拟法庭小组成员走向各自的位置进行表演,开始法庭审判的一般程序。这样,就把法院的审判活动搬进了课堂,打破了学员对庭审活动的抱有的神秘感,为他们创造了一个生动、活泼、直观的学习形式。
3、课后总结
模拟法庭教学活动结束后,应对教学情况进行总结,组织学员写体会、谈感想、提建议,注意搜集整理学员对教学活动的反馈信息,并把学员提出的切实可行的好建议记录下来,作为下一次的教学备课内容,不断完善教学形式,以提高教学效果。
三、模拟法庭教学心得
1、教学效果好
模拟法庭教学活动激发了学员的参与意识,调动了学习的积极性。特别是“模拟法庭”小组成员的体会更加深刻,可以说给他们“留下了终生难忘的记忆”。 同样,坐在旁听席上的学生们被模拟法庭小组成员的精彩表演深深打动,现场气氛热烈。他们运用所学的法律知识对台上发生的一切进行分析、思考,作出自己的判断。在法庭辩论中,双方唇枪舌剑,互不相让,似乎都有其一定的道理,学生们都在认真思考,如果自己是法官,对其中的是非曲直应该如何评判。模拟审判结束后,有些学员还在争论,余兴未尽。
2、灵活性强
从时间上看、教师可将模拟法庭活动列入教学实施计划、列入课表,在课程进行到后期时进行,有足够的准备时间。从空间上看,模拟法庭可在教室、礼堂、俱乐部等任何一个场所进行。参加的人数可以自由调整。从审判程序土看,模拟法庭可以使学员看到开庭、法庭调查、法庭辩论、被告人最后陈述、休庭到重新开庭、判决、闭庭等一整套过程,有利于学生从整体上把握和了解庭审全过程。
3、有利于提高学生法律素养和司法实践能力
模拟法庭教学能够克服填鸭式教学的缺陷,教学方法从老师讲、学生听变为案例分析、角色抢演练习等。在教师把握总体思路的前提下,让学生处在决策者的地位分析问题,启迪他们的思维方式,提高了他们运用所学法律知识分析和解决现实社会生活中涉法问题的能力。同时,教师在整个模拟法庭教学过程中起主导作用,比单纯的课堂讲授要付出更多的时间和精力,这对教师也是一个锻炼和提高的过程。它要求教师根据现实中存在的热点、难点问题,确定和完善教学内容,探索教学形式改革的新途径,不断提高教学水平,促使教学相长,从而强化《法学概论》课的教学效果。
参考文献:
[1]贺卫方.中国法律教育之路[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7:259.
[2]陈守一.法学研究与法学教育论[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1996:67.
[3]周世中,倪业群.法学教育与法科学生实践能力的培养[M].北京:中国法制出版社,2004:199.
[4]杨荣新,陈桂明.论民事诉讼法课程教学的改革与完善[J].法学教育文选[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2:3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