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本文从研究现状、政府责任偏差归因、政府举措等方面对我国的教育公平与政府责任研究成果进行述评。
关键词教育公平 政府责任
教育不公平作为教育改革进程中出现的现象,是受制度变迁影响的。由于教育公平与政府责任关系复杂,相关理论研究不足,我们综合各家观点,对相关文献进行整理,以求找到相应的规律。
1 21世纪以来我国教育公平与政府责任研究现状
以“教育公平”、“政府责任”为关键词在中国知网上检索,仅从论文数量来看(见下表),国内对教育公平与政府责任的研究在21世纪前一直缺失。2003年后才有学者开始关注该问题,但研究仍处初步探索阶段,未成系统。
2 教育公平问题中政府责任偏差的归因
政府是社会公共利益的代表,是保证教育公平的第一责任人。综合现有资料,国内对教育不公平中政府责任偏差的归因集中在以下方面:
(1)投入。我国教育经费长期供给不足,国家财政的有限性直接导致分配不均,严重制约教育公平。国务院在1993年制定的《中国教育改革和发展纲要》中指出,“逐步提高国家财政性教育经费支出占国民生产总值的比例,在本世纪末达到4%”。自1994年以来,4%的目标仍未实现,但5.2%是世界各国教育经费占gdp比重的平均水平。我国在教育上的低投入,以致“僧多粥少”,造成各级政府和教育主管机构对教育资源分配不公,在高等教育和基础教育、城市教育和农村教育、农村教育内部义务教育和非义务教育之间分配时出现了有违公平的事情,加剧了教育不公。①
(2)教育资源。教育资源缺乏是引发教育不公的重要因素,这对解决教育不公也不利。政府在教育资源分配中的责任缺失、自身教育资源缺乏等,使得教育不公日益严重。“我国原先的制度设计将稀缺的公共教育资源过多的向城市、东部地区、富裕地区、重点学校倾斜”,造成教育机会不平等。这反应在学生是否可以进入好学校,很大程度上决定于家长在经济实力和社会背景上的竞争,引发了严重的教育差距和非均衡、不同步发展。②
(3)政策。择校问题是近年来社会关注的热点之一,很多学者认为这与上世纪80年代以来不合理的重点学校制度有关。我国现行的教育政策、制度存在着不公平的地方,改革开放以来,我国教育政策表现出明显的特征:城市偏向、高等教育偏向、公办教育偏向以及精英教育与效率优先。政府在决策中强调对教育的约束而轻视公共服务职能的履行、强调教育的经济理性而忽视社会效益,教育政策的伦理缺失、执行不力等都是引起教育不公的重要因素。
(4)监督和管理。1985年以后,国家颁行的决定、法律、细则和纲要都强调基础教育的“地方负责”和“分级管理制度”。我国地区经济发展不平衡,不同地区政府尤其是基层政府的教育经费投入能力很不平衡。我国教育资源仍是短缺资源,利用市场机制进行多渠道筹措来提高现有教育资源的利用效率是一种有效的解决方法。但由于政府监管不善,未形成有效制约,市场元素的介入给实现教育公平带来新的麻烦。
3 关于政府责任视野下推进教育公平的策略研究
综合已有研究成果,为了更好的实现教育公平,政府需要站在一个新的视角上看,并在行为上有具体的行动,具体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将教育公平理念强化为国家教育政策的首要价值基础。人民的公平愿望难以得到重视和体现,与教育决策者公平意识淡薄密切相关。教育决策者缺乏基本公平理念,决策过程缺乏法制化和民主化的机制。对此,政府应在实现教育公平的过程中做“第一责任人”,把教育公平视作教育公共政策的价值基础。在全社会营造浓厚的教育公平氛围,激发全体公民尤其是教育决策者的公平意识,树立教育公平理念,把教育公平作为教育决策部门的根本指导思想。
(2)建立合理投资体系,加大教育经费投入。要想更好地推进教育公平,国家要保证投入增长与财政收入增长同步,加大国家财政对教育的整体投入力度。政府要实行补偿原则,加强对农村、中西部贫困地区的教育投入力度,缩小地区差距,使教育资源分配相对均衡。把财力更多的投入基础教育,合理调整教育经费分配结构。
(3)政府要公平合理地优化教育资源配置,建立相应的平衡机制。要推进教育资源的分配公平,最大地发挥资源的优势,各级政府要在全国范围内合理调配教育资源。资源分配的绝对均衡不现实,但政府是公共利益的维护者,应使差距保持在“理性合理的范围内”,促使教育资源的分配处于相对均衡状态。针对我国当前教育资源分配失衡,应建立覆盖校际、区域甚至全国的教育资源配置平衡机制系统,使因经济、社会发展不同而造成的教育发展水平悬殊逐步缩小。
(4)推进教育决策与政策实施的科学化与民主化。调节教育活动、解决教育不公,首先要确保政府教育政策公平。政府是教育资源配置的主体,可通过“完善政策、健全制度、规范管理、加强监督”,重点强化我国教育政策决策的科学化和民主化,更好地推进教育持续、健康发展。对于教育政策的城市偏向、高等教育偏向和精英教育与效率优先等,要大力扭转;对于教育决策的民主参与程度,要大力提高;对于教育决策与政策实施制度,要提高其科学性、合理性;对于现行的“精英决策”模式,要推行“渐近决策”模式。
(5)从制度上促进教育公平发展,强化教育的监督管理。政府既是提供教育的主体,也是教育管理和监督的主体。政府应监督相关教育制度的具体实施,把教育范畴内的活动都纳入到法制轨道上,及时、规范、安全和有效的使用教育经费,铲除权力寻租和腐败的土壤,消除教育领域内的特权,使政府、学校、公民真正做到在教育公平问题上“有法可依”。确保在制度上保障教育公平的实现,各级政府要制定相应的法律法规,使各级教育行政部门的责任明确化,实现教育“四化”——制度民主化、决策科学化、经费开支透明化、供给公平化,并建立权威性的教育公正评估指标体系。③
(6)建立政府主导下,市场与社会力量广泛参与的教育公共治理模式。该模式的主要特征是政府主导、市场介入、社会参与,借助政府主导作用,科学处理政府机制、市场机制与社会机制的关系,更好地推进教育公平。政府应发挥主导作用对教育实施宏观调控,为全体公民提供基本教育服务,营造公平竞争的制度环境,促进受教育机会的公平分配,保障教育公平性。允许有条件的营利性组织参与义务教育产品的提供,鼓励非营利性社会组织、中介组织参与提供教育服务,形成政府与非政府合作提供公共教育服务的新格局。
4 二十一世纪以来我国教育公平与政府责任研究的特定以及存在的不足
在明确教育公平内涵后,揭示教育公平领域内各种不公平现象,进而探讨导致教育不公的政府责任因素,最后提出建设性建议。反思当前研究,存在以下不足之处:
(1)相关概念界定混乱。教育公平、教育平等概念的内涵和外延有相近之处,但本质上仍有区别。教育公平是主观性很强的概念,甚至实现教育公平在现实中就是一种教育理想,它与教育平等的价值内涵、属性明显不同。因而,完全用衡量平等的标准审视教育公平的程度是不适合的。而现有研究在一定程度上对基本概念界定不清,如果使用上不作区别,必然会带来认识上的混乱。
(2)因果错置。在一些学者的研究中,对教育不公与政府责任进行了错误对号。失学和辍学儿童总量居高不下、流动人口子女受教育权问题、城乡和阶层差距拉大等,都是他们研究中发现的教育不公问题。但教育不公问题很多,而引起教育不公的原因有多方面,从宏观到微观、外控到内发、量到质、起点到过程——按照不同标准,可分为很多类,政府责任缺位只是引起教育不公的重要原因之一,却不是唯一原因。不能将教育不公平问题都归因于政府责任缺位,这不正确也不可取。
(3)缺乏前提批判,理论联系实际不够。从所得文献资料看,目前研究仍以理论研究为主,已有研究多侧重于教育公平的内涵界定,而对政府责任定位却涉及较少,实践研究也不够。就政府对于教育发展的责任而言,目前国内研究在责任的定位、性质、取向、范围和边界等方面不明晰。可以说,现有研究对教育实际中不合理的现象只是停留在表层描述和原因探析上,这使得教育公平与政府责任研究缺乏一个逻辑严密的理论框架指导,显得零散、杂乱,缺乏整体感和流畅感。
注释
①陈大勇.教育公平视野下的政府责任.政法行政,2007.11.
②夏家春.对教育公平的思考.学术交流,2004.7.
③王立峰.教育公平与政府责任的反思.教育学研究,201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