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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行政管理责任综述

2016-08-10 14:42 来源:学术参考网 作者:未知

  0.前言

 

  近年来,行政管理改革已成为我国改革和发展的战略重点,教育行政管理部门同样面临内部的挑战和外部的压力,改革也势在必行。我国教育部2011年工作要点中,对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在职能转变、管理创新、宏观指导、统筹协调方面,都提出要求,作出了强调。本文就我国教育行政管理职能的转变途径进行深入探讨。

 

  1.当前我国教育行政管理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1.1观念不鲜明

 

  教育行政管理工作者的教育价值观、发展观、政绩观不够鲜明。教育行政部门、教育行政管理人员还没有很强的“三观”的意识和反思意识,陷于繁杂的事务圈子,没有明确地将教育价值观、发展观、政绩观转化成为职责和目标。在这方面甚至落伍于中小学。在许多中小学,我们看到以精炼和优美的语言陈述着学校的办学目标、办学宗旨、办学使命、校训、校风、学风和教风等,这正是学校教育价值观、发展观、政绩观的重要形式和载体。实施素质教育的主体在学校,一些部门包括教育部门在内,对广大中小学的工作支持引导不够,却造成了一定的干扰影响,多年来基层屡有反映,甚至叫苦不迭。

 

  1.2价值不明确

 

  教育行政管理部门的价值取向还不够明确。教育行政部门的处室或科室职责规定中缺少“愿景”、“使命”及价值准则层面上的概括和表述。对所承担的某个类型或某个方面的教育工作应该担负什么社会使命、向什么方面发展,判断工作成效得失的价值标准等不明确或成为空白。对教育发展的评价体现了较强的经济性和政治性,忽视了教育性。

 

  1.3实效不突出

 

  教育行政管理的实效性不够突出。日常发文、开会、评估检查较多,深入调研指导较少,行政管理缺乏法制化,管理活动经常是事务缠身,法律法规的执行不力,存在有要求而执行不到位,有检查而无结果处置。行政管理运转和流程不够畅顺,信息、咨询、决策、执行、评估、控制环节不完整。

 

  1.4文化不够高

 

  教育行政管理人员专业化程度不够高。面对复杂的教育现象和教育问题,如教育资源短缺、教育资源分配不公、教师专业成长、学生全面发展等重要问题,一些管理人员学习不深,研究不细,把握不准,只了解大概情况,拿不出解决办法。

 

教育行政管理责任综述


  2.我国教育行政管理职能转变的有效途径

 

  2.1转变教育行政管理模式

 

  长期以来,我国的教育行政管理,基本上是计划经济体制下高度集中的管理模式,习惯于命令和布置任务,淡化了监督和调控。在整个教育管理的运作中,“计划”占据主导地位,“指挥”、“执行”环节得到了较充分的强化,而缺乏强有力的监督,因而不可避免地出现某些决策上的偏差和执行效果的不理想,也助长了报喜不报忧、弄虚作假之风。开展“督政”,就是为了加强对政府及其相关部门教育行政行为的监督,以防止和纠正教育行政工作在决策、指挥、管理上出现的偏差和错误。同时,随着行政体制改革的深入,政府简政放权、转变职能,许多权力下放到学校,学校办学自主权扩大,对教育的管理必须从以指令性为主的领导模式转变为以指导性为主的领导模式。实现这个转变,必须在宏观上加强管理,以强化反馈、监督功能为前提。建立教育督导“督政”制度是教育实行宏观管理的一个重要方面。“督政”是弥补教育行政管理某些缺陷的有效措施。由于在传统的教育行政管理中,教育部门与同级政府的其他部门之间、与下级政府之间,不是一种监督与被监督的关系,也不是一种隶属关系,因而教育管理中的有些工作,出现“管不到,抓不了”的局面。通过教育督导,代表本级政府行使对教育工作的监督职权,就可以与同级政府的有关职能部门、与下级政府形成一种正常的监督与被监督的关系,从而建立起一种新的教育行政管理秩序,加强对政府相关部门法定的教育工作的监督,督促政府相关部门的教育工作落实到位。

 

  2.2重视人的发展质量

 

  教育质量的核心就是人的发展的质量。人的发展的质量体现在身体素质、道德品质、智力水平、审美趣味和职业能力等各个方面。一个现代的人,应该是身体素质和心理素质得到很好发展的和谐的人,应该是理智能力和情感能力都得到很好发展的和谐的人,应该是个性和群性都得到发展的和谐的人。也只有这样的人,才会是最有创造性的人,才会是最能作出有益于社会的创造性贡献的人。因此,重视人的发展质量的全面性,应该是现代教育改革的基本目标。教育改革中既要强调智力的发展和职业能力的提高,又要考虑体育、美育与德育。在道德教育方面,突出政治思想素质,突出爱国主义、集体主义和民族主义的教育是对的,但是不能忽略日常生活道德教育。政治思想素质、身体素质、审美或艺术素质,都应成为衡量一个人发展质量的重要指标。教育的改革应该围绕着这些素质的全面提高而努力。

 

  2.3完善教育行政职能的法制化

 

  在不同国家中,各级政府之间、国家与社会和个人之间的职能、权力(利)划分有不同的表现形式。一是行政化,二是法制化。前者是指这种形式的职能划分缺乏法律基础,任何涉及中央与地方及其他部门之间的权责分工和变动都是以上级政府的单向命令或两级政府之间的讨价还价,因而行政化命令和指示的使用较为频繁,这样也就容易引起摩擦和权责混乱的后果。后者是说这种职能划分有明确和系统的法律依据(包括法定的内容和程序),职能的变动也要以法律的变更为准绳,以使管理有法可依,这不仅可以避免各部门之间的权责混乱和管理的随意性,更重要的是可以提高管理的效率。教育行政职能作为国家职能的组成部分,它也带有这种形式上的特征和区别。今后政府主要运用立法、拨款、规划、评估、信息服务、政策指导、执法监督和必要的行政手段对教育进行宏观管理。政府部门的主要职责是创造教育健康发展的良好环境,保证国家教育方针的贯彻落实,保证学校正确的办学方向,规范各级各类学校办学条件标准和办学行为,保证教育的公正性和学生平等的受教育权,维护学校、教师和学生的合法权益。加强教育宏观决策的科学研究,提高教育决策的科学化、民主化水平。

 

  3.结束语

 

  综上所述,我们必须进一步完善教育行政决策和管理制度,建设一支高素质的教育行政管理队伍,提高管理水平和依法行政水平。不断加强教育法规建设,进一步健全完善教育法律体系。加强教育普法宣传,加大教育行政执法力度。完善教育督导制度,加强督导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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