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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试错法及其在教育政策中的表现

2015-10-04 14:50 来源:学术参考网 作者:未知

  论文关键词:试错法 教育政策 公共政策 理性决策 试点
  论文摘要:试错法(尝试—错误说)是解释个体在面临新问题时寻求问题解决过程的一种理论,它是指从多次尝试解决问题却多次遭遇失败中寻求问题解决之道。它可以描述科学史上一些科学发现、科学发明的过程。根据科学哲学家卡尔·波普尔关于试错法的观点,以及公共决策中理性决策模式的重要特征,试错可以分为理性试错和非理性试错。中国的教育政策具有非理性试错的表现,体现在两个方面:频繁颁布政.策文本,流行试点。
作为一个心理学概念,试错法是早期的联想主义者用来解释个体在面临新问题时寻求间题解决的一种理论。在问题解决的研究中,试错法只是其中一种问题解决理论,此外还有多种理论,如重构说、顿悟说、信息加工说和问题空间说等等。
一、试错法的涵义
“早期的联想主义者和行为主义心理学家认为问题解决是尝试一错误学习的结果或者是对先前习得性反应的再现。著名心理学家桑代克运用猫的实验为尝试一错误说提供了支持:
桑代克把饥俄的猫放在一个封闭的笼子里,笼子外摆着一盘可望但不可及的食物。如果笼子里面的一个杠杆被碰到的话,那么笼子的门就能开启。起初猫在笼子里乱窜并用爪子在笼子里乱抓。显然,猫偶尔会碰到那个杠杆,门也就开了。在随后的试验序列中,当猫被重新放回笼子的时候,它还是像先前那样在笼子里动来动去,但是渐渐地,猫好像领会了门是通过那杠杆来开启的。最终,当它再被放回笼子里的时候,它就会直接去咸那根杠杆并逃离笼子。
这是试错法(尝试一一一错误说)的著名证据。一个人如果运用试错法的思路解决问题,那么,当面临问题时,他就会朝着愿望不断地做出一次次的反应,直到解决问题为止。可见,试错法的本意是:从多次尝试解决问题却多次遭遇失败中寻求问题解决之道。
在科学史上,试错法能够描述一些科学发现、科学发明。例如,爱迪生为了寻找制造照明灯泡灯丝的合适材料,试验了1600多种材料,终于发现钨是最合适的材料。诺贝尔在四年多的时间里进行了400多次试验,终于发明了可以初步控制的硝化甘油炸药和含汞的硝酸盐雷管。在日常生活中,我们经常可以看到、听到,一个人用试错法的原理安慰和鼓励另一个人:“不要灰心,失败是成功之母!”
二、理性试错和非理性试错
纵观人类历史长河,从一定意义上说,人类在试错中成长,人类的发展是一个不断改正错误、超越自我的过程。也正是这样,人们有理由对个体的某些错误和失败采取宽容的态度。不过,由于失败(特别是多次失败)会导致资源浪费和身心痛苦,所以,我们应当想方设法减少失败,而不是以“失败是成功之母”为荣,甚至把它作为挡箭牌。
英国科学哲学家卡尔·波普尔说,试错法的成功主要取决于:“提出足够数量(和独创)的理论,所提理论应足够多样化,并应进行足够严格的检验。这样,如果我们有幸,就可以排除不适合的理论而保证最适者生存。这种思想,与公共决策中的理性决策模式的重要特征相通:找到问题解决的全部备选方案,并尽量全面地预测和评估各个方案,最后严格地比较各个备选方案,以寻找问题解决的最佳方案。每一次试错都是一次解决问题的尝试,都包含着决策行为。我们可以进一步发展波普尔的观点,把试错分为理性试错和非理性试错,并利用这两个概念考察教育政策活动。
如果把某种社会形态的教育政策历史看作一个不断试错的过程,就意味着教育政策的历史是这样的过程:经过多次调整和修改,从不正确到正确,从不适应到适应,从而不断地有效干预教育问题。这是一个试错过程,其中的多次调整和修改就是多次试错。每一次试错可能是理性的,也可能是非理性的。理性试错的特征是,在调整政策或者变革政策之前,即在尝试解决问题之前,参与决策者提出尽可能多的备选方案,并尽量全面预测和评估各个方案,然后全面比较各个方案,最后认真考虑,是否选择最佳方案作为尝试解决问题的措施。与此不同,非理性试错的特征是:在尝试解决问题之前,即在决策中,个人判断或者经验判断占上风,控制着决策过程,决策中仅提出一个草案、,经过开会协商后做一些调整和修改,接着就颁布政策文本。这种政策生产过程通常有如下若干个外显特点:(1)对同一个问题,频繁颁布政策文本,朝令夕改,政策缺乏稳定性与超前性;(2)基本遵循机械的“刺激—反应”模式,出现一个问题性状就颁布一个政策文本,仅对现象作出反应,不进行系统分析,只有症状解,没有根本解;(3)政策文本没有明晰的问题界定,没有设计事后评估标准,没有明了的目标体系,仅提出一些“目的”、“原则”,导致人们只知道传达精神和埋头苦干,却不会问:到底做得怎样了。
中国的教育政策具有非理性试错的表现,下面主要以若干政策作为例子进行说明。

三、教育政策非理性试错的表现
教育政策非理性试错表现在两个方面。
1.表现之一:频繁颁布政策文本
对同一个教育问题,频繁颁布政策文本,如意见、通知、规定、决定等等。每次颁布的文本的·内容都有所变化,常常召开一次会议就印发一个政策文本,政策文本的惯用语是“暂 行”、“试行”、“进一步”、“重申”、“补充通知”等等。这种表现的典型特征是“刺激—反应”式行为模式,即地方或基层一旦出现什么“新”问题,特别是突发性事件,主管部门就接连地印发具有针对性的政策文本。如果第一次不奏效,就再发第二次。第二次不奏效,就再发第三次。据统计,自20世纪90年代中期以来,仅中央部门颁布的反腐条例就超过2000条。
频繁颁布政策文本可以分为两种情况。第一种情况是一年内对同一个问题颁布一个以上的政策文本。例如,2000年5月8日,教育部办公厅下发了《关于加强全国教育统一考试管理和考风考纪工作的意见》。但时隔不久,2000年8月30日,教育部办公厅就考风问题又下发了另一个政策文本《关于加强考试管理,狠刹各种违纪、舞弊歪风的意见》。

第二种情况是时隔一年、两年或者三年,就同一个问题重新颁布文本,相当一部分跟规律性例会同步。例如,在ms年以前已经颁布过关于治理乱收费的政策,但1998年4月7日,教育部办公厅又发出《关于进一步加强治理中小学乱收费工作的紧急通知》。看来,这个通知的效果不理想。所以,2000-2001年间三个政策文本又相继出台:2000年7月14日,《关于全国中小学收费专项治理工作实施意见》;2001年6月12日,《关于进一步做好治理教育乱收费工作的意见》;2001年11月,《关于坚决落实贫困地区农村义务教育阶段试行‘一费制’收费制度的通知》。又如,在1997至2002年期间,关于教育督导评估工作就有三个文本:1997年5月2日,《普通中小学校督导评估工作指导纲要(修订稿)》1999年8月20日,《关于加强教育督导与评估工作的意见》;2001年9月8日,《关于加强基础教育督导工作的意见》,刚好两年一次“意见”。会议与“意见”相互促进,会议多,“意见”也就多;“意见”多,会议也就多(学习和执行“新”意见的会议就多)。“意见”越多,试错的频率也就越高。在日常生活中,你可以看到一些教育设施买了又换,换了又买,建了又拆,拆了又建。这是教育政策非理性试错的结果之一,是教育政策缺乏理性决策、缺乏超前性的反映。
2.表现之二:流行试点
“试点”、“试行”、“试验区”、“开发区”等用语,在政策文本中经常可见。从基层到中央,试点思路的主张和作法普遍存在,其原则是“一切经过试验”。试点思路是提出一个解决问题的政策方案,然后在某地区搞试验性实施。在这个过程中,根据实施情况反复修改,最后在全国或者某个地区推广。试验时间有长有短,有的经过一两年试验就推广,有的经过了十多年也未见推广。例如,“自1986年以来,民政部就开始探索、试点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然而至今17年了,实际上并没有突破性成效。现在还是小范围试点。这种现象在其它领域中也存在。自1988年“素质教育”这一概念产生以来,新教法、新课程、新实验班、新实验学校和新政策文本不断涌现。但至今18年了,在全国整体上,应试教育依然固若金汤。
20世纪90年代后期,一个众所周知的教育政策试点是“3+x”高考招生制度改革。1999年“3+x”改革首先在广东试点,试点的结果是“3+x”几乎变成“3+1”,被认为会导致“偏科”。于是,“3+x”变成“3+x+综合”,并且逐渐向其它省份推广。现在,“3+x’,改革方案除了“3”以外,其它的可谓五花八门,有“大综合”、“小综合”和“不分文理,选科5门”等形式。这“次改革全面体现了政策试点的特点,局、厅、部或者中央提出并推行某个改革方案,倘若发现试验有别于初衷,则进行修改和调整,然后在更大的范围内推广实施。
有的政策10余年都用试点之名,如浙江、深圳等地的初中进行综合教学至今10余年了,但现在还是叫做“试验”。武汉市2004年开始进行同样的“试验”:初一新生的物理、化学、生物和地理合成《科学》,由单科教学改为综合教学。笔者不明白,为什么不能叫做“实施新政策”,综合教学实际上是这些地区的课程政策。究其原因,或许人们以为只有中央和省府颁布的红头文件才是政策;或许这是“实践是检验真理的唯一标准”被广泛接受的体现;或许政策制定和政策执行以“试点”、“试验”、“试行,,等为名,可以避开理性决策的要求,可以避开公众和媒体“评头品足”,容易“生米煮成熟饭”,是一项有争议的政策获得正名的可行途径。
不管什么因素使试点思路流行,但最少有4个理由要求慎重试点。一是教育政策以公众为“试验品”,毫无疑问要以人为本,负起责任。替如,教育政策试点大多数以“祖国的花朵”和“人类灵魂的工程师”为“白鼠”,必须力避轻率的试点行为。二是试点需要花费足够的时间、人力和财力,试点费用应当取之有道,用之有果。三是教育政策具有惯性,就是说政策方案一旦实施,就需要投入资源甚至设立机构,政策行动将具有持续运行的趋向,以致取消试点政策同终止一项政策一样会遇到阻力,因为它将牵涉到相关人员或团体的利益。四是“摸着石头过河”只适用于具有高度不确定性和危险性的问题。当我们有能力勘测河水的深度、河床的状况和水文特征等关键因素时,“摸着石头过河”将显得不必要。所以,不宜动辄搞政策试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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