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摘要 政府必须依法行政是法治的一项基本原则。在我国依法行政尚处在初级阶段,道路坎坷,行政法治面临着十分艰巨的任务。政府在行政立法、执法过程中不依法或无法可依,司法监督不到位,导致目前的依法行政弊端重重。出现这种情况的原因既有行政立法体制的缺陷,也有行政机关对行政法律以及行政权的理解偏差,还包括行政执法及司法监督制度本身的不完善和监督力度不够强硬。针对这些原因,我们应当对症下药,改善立法体制,增强监督力度,使公共行政能够依法,守法,为中国法治奠定良好基础。
论文关键词 依法行政 法治 政府
一、我国依法行政的基本现状及原因分析
(一)行政立法空白较多,立法有待完善
依法行政工作体制不顺畅。全国人大代表,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院长应勇说:“依法行政,首先要有行政可依的晚上之法,尤其是程序法。”《湖南省行政程序规定》正式实施后,各省各部门出台了行政处罚、行政复议等行政程序的规定或规则,但是系统的全国性的行政程序法尚待出台。目前已初步形成以宪法为核心和基础的中国社会主义法律体系框架,人们的社会生活基本上做到了有法可依,但与改革开放和市场经济发展的速度相比,我国的行政法制建设还比较滞后,行政管理的某些方面还有待于进一步提高与完善。比如行政复议法修改后,而行政诉讼法却迟迟不得改动。
(二)行政执法本身的监督体制不完善
英国的约翰曾说过,一切权力必然导致腐化,绝对权力必至绝对腐化。而控制权力的必要手段就是行政执法监督,执法监督可以规范行政执法,保障依法行政的进行。而目前我国现状是:
1.管理系统交叉过多,职责不清。一些执法部门本位主义思想严重;一些职责交叉的部门受利益驱动争行政执法权,遇到困难、问题又互相推诿扯皮,未形成协查的工作机制。
2.行政执法监督滞后。执法监督包括事前监督、事中监督以及事后监督,而现在的行政执法监督忽视前两个监督环节,偏重于事后监督,因此行政执法中出现的违法行为得不到有效预防和控制。
3.行政执法程序“随意性”较大,更有甚者暴力执法,现在已经形成一致意见,暴力执法的危害极大,消除暴力执法,是依法行政的必然要求。
(三)行政执法的司法监督不到位
孟德斯鸠曾经说过:“一切有权力的人都容易滥用权力。这是万古不易的一条经验。有权利的人们使用权力一直到遇有界限的地方才休止。”我国虽然形成了行政权力的监督制约体系,方式方法很多,取得的效果却不明显:一是缺乏作为源头的监督的法律规定,致使人民群众类型的监督只有形式,不能落实。二是法律规定已经实际处罚中对于违法行政行为,对事处理,不能具体到人,虽然违法行为得到了纠正,而违法执法者却很少受相应的惩处,不能从根本上解决问题。因此现行行政执法的司法监督体系乏力,存在缺陷。
近年来,人权观念增强,人权自我保护意识也在提高,提交到法院的行政诉讼案件数量激增,部门的登记越来越高,涉案的诉求种类越来越广,延生到抽象的行政行为的救济。
二、依法行政中存在问题的对策分析
(一)立法方面
1.必须加快立法步伐。立法亦要依法。当前,特别要抓紧制定行政行为程序方面的规定,改变目前行政行为实施细则滞后、法规不配套,不适用现象,尽可能使法律法规同步出台,立法解释部门应当加强立法解释工作,使法律规范在实际操作中更灵便,操作性更强,以解决有法难依问题。
2.通过立法清理行政执法主体,明确执法依据和执法权限。加强基层政府法制机构设置。执法职权以及执法权限都应当是“法”来赋予的。通过立法,特别是行政法规、行政规章等来使得政府法制机构的设置适应当地依法行政工作的开展,构建依法行政坚实的组织基础。
3.注重立法质量,更重视立法质量的理论研究,纠正片面追求数量而忽视立法质量的倾向。目前我国颁布实施的许多法律文件有的修改过于频繁,而有的施行数十年未与其他法律与时俱进(比如行政诉讼法),因此必须加强规范性文件制定调研工作。要下功夫提高调查研究的质量,善于透过现象把握事物的本质和发展趋势。同时,避免在调整社会事务时各种规范性文件发生重复、冲突或疏漏,以维护国家法制的统一。
(二)行政执法及监督方面
1.权利机关应当加强对行政执法工作的监督。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的监督职能急需完善,应当切实贯彻《人大监督法》。人大监督不仅是人大制度本身完善的需要,也是我国现实中防控腐败发生,确保权力被合法行使的需要。人大代表的素质直接影响着监督力度和监督效果。人大代表来自于不同党派、不同行业、不同民族,如何选举人大代表也应当按照国家立法机关对选举各级人大代表的规定执行。
2.开展经常性行政执法监督,同时扩展监督范围。积极协调行政执法争议和矛盾,执法权限和责任进一步明确,化解执法矛盾,杜绝多头执法、重复执法和执法打架情况的发生。建立行政执法投诉制度,根据群众对执法行为的投诉,严肃查处违法行政问题。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制度明确落实,主要包括追究的范围和具体程序等。
3.树立法治观念,坚持认为法大于权,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抓好对现有行政执法人员的思想教育和职业道德教育,提高行政执法队伍的整体素质。因为孟德斯鸠认为“在一个平民政治的国家,更需要另一种动力,那就是品德。”依法行政的推行将会由于全民思想理念的改变而大大获益。
(三)行政司法监督方面
1.各级法院行政法庭为依法行政把好最后一道关卡。任何国家的行政权和司法权都是互相支持又互相制约的。根据《宪法》的规定,司法不仅支持和制约行政立法行为,也支持和制约行政具体行政行为。行政机关制订的行政法规、行政规章及其他行政抽象行为,只要是合法的,那么可以通过司法程序来树立和维护相应的合法的行政立法权威。得到确认的合法的抽象行政行为,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是必须遵守的,否则,就得接受行政或司法强制。公民、法人对行政机关执法所实施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根据《行政诉讼法》的规定提起行政诉讼,用以保护自己的权利。
2.完善行政诉讼制度,加强行政司法监督。有人认为行政法学主要服务于法院作出公正判决,而无助于行政机关作出良好行政决策,行政法学只能为行政活动确立边界,立于行政的边缘和下游,而游离于行政的核心,甚至可称为没有行政的行政法学。目前《行政诉讼法》以及行政诉讼制度的建立主要对应行政执法机关行政处罚的行为,但现如今,社会主义市场经济逐步确立,社会主义民主制度逐步健全,行政相对人的法治需求日益增长,行政管理和服务的领域日益宽广,为了跟上社会转型的需要,适应社会管理创新的要求,适应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要求,要改革和发展,行政诉讼制度亟待完善。
(1)我国“强行政弱司法”的局面导致通过行政诉讼对行政相对人的权利救济不足,行政相对人败诉率高,上诉率、申诉率高。行政诉讼撤诉率高,虽然没有行政调解,但“官官相护”“和谐至上”的呐喊导致法官超负荷得进行案外和解、协调工作,案件久拖不决,最后行政相对人压力过大或者得到一定补偿后撤诉,表面上形成了案结事了的良好态势,但实际上行政、司法的权威被践踏,行政相对人再次遇到行政行为的失当便为了其经济效益而滥用诉讼权利。
(2)《行政诉讼法》第一条即确定了立法目的除了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也维护和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行政职权,“维护”一词的特殊含义导致司法实践中,有些地方党政领导要求法院作出有利于行政机关的判决,甚至对判决结果强加干涉。现在的司法实践中行政诉讼不能对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进行判断,亦不能进行合理性的审查。行政诉讼的立案范围较窄,很多法院给予对行政机关的维护有案不收,很多行政行为失当但行政相对人投诉无门。江必新认为:人本、便民、为民是社会主义司法的本质特征。《行政诉讼法》这部法律实行了二十多年仍未修改,呼声已越来越大。笔者认为应当加大对有案不收的监督力度,制定单行的行政诉讼法典,为了避免“官官相互“严禁法官与当事人不正当接触,强化对审判程序违法的监控,增加当事人诉讼权利,适当强化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让行政诉讼更好的监督行政机关的行政执法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