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摘要:高校法学教育是高等教育的重要组成部分,它是以传授法律知识,训练法律思维,培养合格的法律专业人才为内容的教育活动。我国高等法学教育从恢复、重建、发展至今20多年,在管理制度、办学条件、师资队伍、学科建设、以及教学内容和手段等各方面都有着跨越式的发展。但我们也清醒地意识到,我国高等法学教育在飞速进步的同时仍存在不少令人困惑的问题。本文在简要回顾我国高等法学教育的发展历程后,分析了我国现阶段高等法学教育中急需解决的几项问题,并提出了以精英化理念教学、教学内容与法律职业需要紧密接轨、以及积极开展诊所式教学等建议,以期对我国高等法学教育的改革及社会主义法治人才的培养有所裨益。
关键词:高等法学教育社会职业化精英化法律诊所教育
一、中国高等法学教育的历史回顾
作为中华法系的创始国,中国的法律教育源远流长,薪火相传,有着深厚的历史积淀,最早可追溯到公元前2世纪左右。据古书记载,那时候就有人要求“以法为教”。[①]
战国时代,著名法学家邓析开启了私家法律教育的先河。[②]
秦统一六国后,以法治国,厉行法治,同时采用李斯“以吏为师”[③]的建议,禁绝私学,逐渐垄断法律教育。到了汉代,法律教育发生了极大变化:即法律知识的儒家化。《春秋决狱》实际上形成了当时经学与法学的共同教材。从唐代开始,法学教育步入了正轨,法律教育、官学、考试制度与官吏选拔制度紧密结合。宋代法律教育基本遵循唐代发展轨迹,也在此基础上有一定发展。WWw.133229.COM经过两千多年,中国的封建法制日臻完善。曾几何时,法学专家,济济一堂;法学思想,百花齐放。然而,在中国两千多年的封建历史中,未见正式的法律学堂,也未有正式的律师职业。
直至十九世纪中晚期,中国被迫向西方列强开放国门,才意识到必须改革落后的封建法制。19世纪后半叶至20世纪早期,清政府发起了一场旨在引进“西法”的法制变革。于是,中国历史上第一个近代意义上的法律专门学校——京师法律学堂诞生了。在此之后,各省法政学堂如雨后春笋般相继成立。总的来说,中国的法律体系是建立在欧洲大陆法模式上的,中国被公认为属于大陆法系。
1949年后,新中国开始引进苏联的法律制度,法学教育也发生了很大的变化。以前的法学教授、律师、法官都需要学习苏联法,而大量的苏联法学教授、专家被邀请来为中国培养新的法律教授,法学院校使用的教科书也是从社会主义国家引进的,这种新的法律秩序与法学教育逐步建立并发展起来了。然而,1966年爆发的“文化大革命”又破坏了一切。
“文化大革命”结束后,法学院系重新开放,法学开始成为年轻人追求的热门专业,法学教育从此进入了一个高速发展的时期。据不完全统计,1997年国内共有260多个法学院,在读的法律专业学生已愈6万。到2004年,中国法律院系的数目已达到360多个,法学教授的数量也大幅增加,法学院的设施得到改善。司法部和教育部成立了新的机构来专门负责法学教育。
二、中国高等法学教育现存的弊端
纵观我国高等法学教育的发展历程,不可回避我国的法学教育是在文化大革命后的一片文化废墟上恢复起来的。因此,这时期的法学教育的很多举措都不免有用来解燃眉之急之嫌。如果还继续把它作为法学教育的模式传承下来,那么有些负面影响却恰恰可能是长久的,甚至致命的。
西北师范大学法律系苏一星教授认为,合理的法律教育结构由素质教育、职业教育和继续教育三个环节构成。我国教育结构存在的主要问题有:1、素质教育、职业教育和继续教育界限不清晰,功能不明确;2、法律职业缺乏法律素质教育基础或层次较低,且无严格意义上的法律职业教育;3、没有形成具有统一目标,一体化培养法律职业人才的法律教育体系。
广州大学邓成明教授认为,高校扩招以后,法学教育质量整体上有下降的趋势。目前四年学制培养出的学生并不适合多层次高规格需要的。未来法学教育的定位应该是职业教育和人文教育相结合,也就是精英教育和大众教育相结合。
诸如此类的看法与建议比比皆是。笔者就几年来在高校教学的切身感受,对中国高等法学教育的以下几个问题谈谈自己的看法。
(一)法学院校的设置繁多。
基于世界高等教育的发展趋势和中国的基本国情,中国的高等教育在遵循发展速度适中,力求提高规模效益,建立多元化机制和发展终生教育的原则下,提出了中国高等教育由英才教育向大众教育的战略转变,力求中国高等教育在短时间内达到中等国家发展水平。据统计,目前我国设立法律本科专业的院校已经达500所左右,数量非常庞大。同时,非教育机构所设立的训练机构照样可以授予各式文凭。办学层次方面高可以上至博士后,低可下至职业高中。[④]
如1993年,我国普通高等教育已培养普通本科,专科,硕士,博士一共5万多人,在校生约4万多。而成人法律教育就已经培养了本专科生10万余人,在校生8.6万。[⑤]
然而在这繁荣的数字后面,本应在法学教育中唱主角的高校反倒隐忍于万花丛中,若隐若现了。这样,人们一方面知道保证正规的法学教育对于司法和国家的意义,另一方面又在“多层次”的引诱下转向高校以外的学习场所寻求“同样的回报,更少的付出”,实为制度之过也。世界上大约没有第二个国家在正规大学之外有像我国这样名目繁多的法学教育层次与种类。由于成立一个法学院所需资金不多,筹备时间短,因此目前申办法学专业的趋势仍在继续。但是由于我国在建国后几十年的时间内几乎中断了法学人才的培养,因此法学教育资源非常有限,许多院校在教学内容方面甚至连教育部要求的14门主干课程的教学任务都无法完成。
(二)法学教育与社会职业化需要脱节。
目前,法律院系开设的课程主要是以部门法学科的划分或国家颁布的主要法律为标准,以传授系统、科学的知识为目的。这一目标的确立本身没有错误,但值得注意的是,我们在贯彻这一目标时,很少考虑到对学生实际操作能力的培养及社会的实际需求,法学在某种意义上成为一种坐而论道的玄学。在调查中,我们发现,大多数法学院毕业的学生走出校门后往往面临着困惑和尴尬:辛辛苦苦学了四年法律,面对实际问题和具体案件时,却不知如何着手。该怎样接待当事人?怎样查阅卷宗?如何调查取证?法律文书又该如何写?……这些看似简单的问题却变得非常复杂。我们一些教育工作者往往把学生们定位成能进行法学研究、论文写作发表的法学人才,而不是偏重于法律实用。一些教师在课堂上所讲授的知识主要还是围绕论述各门课程的体系和基本理论,过多地去纠缠一些晦涩、复杂的学术争议,这种对于条文的纯粹分析和对于理论的过分偏爱,使得学生走向社会和市场时,所学的知识必然显得苍白无力。为了应付评职称的需要,教师们撰写论文,出版著作也是极力以“高、精、尖”的理论为主,而对于现实社会中出现的具体问题却漠不关心。由于教师本身不关注社会、不参与法律实践,不了解法律实务,因此就很难培养出了解法律实务、掌握法律实务知识的人才,很难把法律理论生动而适用地传授给学生。
法学是一门实践性学问,隔绝社会封闭教学,很难培养出适应社会的优秀人才。法学教育除了必须的基础理论教育外,还应该教会学生事实是如何认定、人际关系该如何处理、利害冲突如何协调、特定的文化和道德风尚该如何联系结合,法理精神该如何体现等等。否则,我们只给学生提供了利箭,而没有为学生提供良弓。[⑥]
(三)师资的短缺。
在教学过程中,教师是必不可少的组成部分,数量足、质量高的教师队伍是培养高素质学生的基本保障。根据对1992年48所高校的调查统计,有20所高校的师生比例低于国家教委规定的1∶8,占统计数字的41.6%,其中包括北京大学、中国人民大学、南京大学、厦门大学、武汉大学及西南、华东、中南、西北四所政法学院,比例最低的天津商学院则达到1∶16.7。可见,我国法学教师的状况并不乐观,
造成法学教育中师资缺乏的原因是多方面的,一是80年代以后,由于社会对法律人才的急需,法学专业成为热点专业,很多学校为了追求效益,纷纷设立法学专业,而不管自身是否具备法学教学能力;二是我国本就法学人才不足,再加上法学教育的迅猛扩大,教师的数量在整体上发展远不如学生数量的发展;三是法学专业是一个社会急需的专业,法科学生毕业之后面临的往往是优越的地位或可观的收入,使得大部分毕业生不愿留在学校当清贫的教师;四是教师的低收入与差待遇使得相当一部分教师不满现状离职而去。近几年,法学类的教师流失现象是各专业中最为严重的之一。
教师的短缺已严重地困扰了我国的法学教育,但由于教师地位的重要性(一个低素质的教师影响的将是一大批学生,在这个意义上说,教师的选任比学生的录取更为重要),对教师的选任不能不慎重考虑。
(四)教学内容与教学方法。
流行于我国大学讲坛的法学教育方法为“填鸭式”的讲授方法。这种方法几乎是千篇一律的法条逐条注释,论述其如何的合理与正当。几乎每堂课均是由教师在讲台上口沫横飞地照本宣科,学生则在下面埋头猛记。这幅景象构成了中国大学校园的一道奇观,它与寻求惟一标准答案的考试制度一道将学生本应大力培养的批判性思维扫荡得有如秋风落叶。
以教为本,教师教学难以克服单向性和封闭性;以教为本,学生学习难以克服被动性、消极性和应付性。正如肖永平教授所形容的非常普遍的现象是:老师在上课铃声响以后走进教室开始授课,下课后夹着讲义离开。一门课程学完之后,常常有80%以上的学生没有与老师讲过话。老师判断学生的优劣往往是根据学生最终的考试成绩。在这样单向性和封闭性教学模式之下,老师很难获得对自己教学的准确反馈,而学生们也难以真正投身和参与到课堂中,。
三、对重构中国高等法学教育的展望
(一)确立精英化教学理念。
面对法学教育的大众化趋势,特别是面对“教育产业化”、“教育市场化”口号不正常的导向,法学院和法学教育工作者必须保持清醒的认识,虽然法学教育不能没有钱,但法学教育不是为了钱,法学教育的主要功能是为了培养社会精英,法学教育必须保持精英教育的内容和特点。精英的作用不再是为了维护精英的统治和服务于精英自身利益,而是服务于大众利益;精英的选择有了更多的民主的成份;精英的活动有了更多的社会监督。法律职业是社会精英担任的职业,由此,法律工作者应当是社会的精英。这种状况不是法律工作者自己的愿望,也不是法律工作者夜郎自大的感觉,而是社会的要求,这是由法治社会中法律职业的地位和作用决定的。
法学的精英教育,就是主要以法官、检察官、律师为目标的教育。这种教育的内容包括法律工作者所应当具备的法律信仰、道德、人文精神、专业知识和理论、心理素质以及行为方式等。这些内容是通过电视、网络授课方式以及自学考试方式所难以进行的。因此,它只能是或主要是通过在大学内、在法学院内由教授们精心教育完成,同时辅之以一定的实践。在这方面,教育和培养至少应包括以下内容:第一,在专业方面,法学教育要培养学生对法的价值的理解和认识,培养学生的正义感和正义的信念;第二,在对社会和大众的关系方面,法学教育应使学生认识到,他们既是大众中的一员,又是不同于大众的一员;他们应当有更高的责任感和奉献精神;第三,在个人的修养方面,应当培养学生更严于自律,自觉进行道德修养。
精英的形成离不开社会,但法学院进行的精英教育为成为精英奠定了重要的基础。因此,学校不应当放弃精英培养的意识和责任。
(二)适应职业化发展需要。
法律职业者是一群精通法律专业知识并实际操作和运用法律的职业群体。他们应该是受过良好的法律专业训练,具有娴熟的运用法律的技能的人。他们所应当具备的是能实际投入到社会个案中运用的专业技能,而非关起门来搞“玄学”。因此,高等法学教育必须服从法律职业的需要,培养出专业化的精英人才。第一,法学教育应当适应司法改革的需要,根据法律职业者的学历层次,经过严格筛选,为立法、司法、法律服务、法律监督等职业部门培养大批高素质的法律人才,提供严格的一体化的法律职业培训和终身化的法律继续教育。[⑦]
第二,法学教育应当适应社会的需要,不仅培养好的律师与法官,而且要培养为数众多的治国之才,从而形成广义的法学教育体系,使法学成为治国之学,强国之学,安邦之学和正义之学。[⑧]
第三,法学教育应当适应行业发展的需要,面向全社会培养大批具有法律专业知识,又具有本行业专业知识能力的复合型法律人才,满足各级执法部门和管理部门在实施依法治国方略中对各级各类执法人员、管理人员提出的必须具备法律素质的职业要求,开展专项法律培训。[⑨]
第四,法学教育应当适应法律服务的需要,增强公民的法治观念,加强社会法制意识,法学研究、司法实践和学术交流,为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提供全方位服务。第五,法学教育应当适应法律人才培养的需要,遵循教育规律,注重素质教育,不断进行教学改革,调整办学思路,合理设置课程,修订更新教材,提高教师整体素质,从而提升整体办学质量,为中国法律职业培养专门的法律人才。
(三)全面推行法律诊所教育。
二十世纪六、七十年代开始,现代法学教育的样板——美国采取了训练学生实际能力为宗旨的实践性教学模式——法律诊所教育(clinical
approachineducation)。对此,不同学者有不同的定义:
许建丽、牟逍媛认为,“其最大的特点是从实践中培养学生的法律职业技能和职业道德。学生通过模拟场景和实践操作,以律师身份办案,从而学习律师的各种职业技能。”[⑩]
美国耶鲁大学法学院包俊杰教授认为,法律诊所教育是利用医院诊所实习培养医生的形式,通过诊所老师指导学生参加与实际的法律运用,培养学生的法律实践能力,缩小学校知识教育与职业技能之间的距离的一种法律教育模式。[11]
美国学者科德林给“法律诊所教育”下的经典定义是:在律师或法学教师的监督(对学生的工作做出系统的、批评性的分析)下,在学生从事实际办案(法学院为进行
实案教育而创办律师事务所,学生在这样的事务所中,为社会发生的案件的当事人进行代理工作)的过程中,培训学生处理人际关系(即会晤、辩论、谈判)的技能及职业伦理(规范律师的角色行为的道德准则)观念。[12]
从以上所引概念中我们可得出的结论是:(1)“法律诊所教育”是借鉴医学院培养实习医生的方式,通过相关的法律活动来提高学生实践能力的教育方式;(2)“法律诊所教育”是一种由学生亲自担任相关法律任务,具体参与法律实践的活动,这既可以是接待相关当事人,解答法律咨询,也可以是实际办案,作为律师出庭;(3)除传统的接受法律知识的教育与法律技能的训练以外,它还包括范围广泛的其他社会活动,如移民法律服务、社区法律服务、法律援助、公诉人诊所等;(4)“法律诊所教育”的目的不仅给与学生技能方面的训练机会,同时也着重培养学生的职业道德。
中国自2000年开始进行“法律诊所教育”的尝试,北京大学法学院、人民大学法学院、复旦大学法学院、华东政法学院、中南财经政法大学等七所政法学校在福特基金会的资助下,率先开设了法律诊所教育这门课程。[13]
根据上述法律院校有关法律诊所教育的总结报告可以看出,这一引进的新型教学模式在中国国土上获得了相当大的成功。实践是检验真理的标准。法学诊所教育在中国高校的试验及其成效,也有力地说明了移植国外先进的教育模式,对于迅速改变我国实践性法律教学的落后状况,不失为一种有益的尝试。实际上,就中国目前的法学教育状况而言,全面推行法律诊所教育已经具有很强的可行性和可操作性。一方面,理论依据在于有关职业素质和职业能力的重视,已经成为法学教育界的认识主流;另一方面,法学教育界围绕培养学生的职业意识、职业能力与职业责任所进行的教育改革也为推行诊所教育提供了现实依据。
当然,正如庞德就中国法律教育所忠告的那样:“关于发展及适用中国法典的技术,必须是适应中国的技术,而非从普遍合于全世界的观念中移植而来。法律教授必须有宽大的胸襟,足够的勇气,用中国精神来教授中国法律。只有中国精神才能使中国法律有效的治理中国人民。”[14]
由于中美体制,文化,包括法学教育设置的具体情况差异,我们在引进“法律诊所教育”时,必须注意以下问题:
1.必须正确摆正理论教学和实践教学的关系,不能将理论教学视为可有可无的东西。正如一位法学家所说:“法律实用能力,是一种思维能力和经验分析能力,其培养离不开艰苦的理论学习和材料积累。……中国法学院的学生要成为实用人才,首先要受到严格的法律理论和方法训练,学习法律背后的精深原理,学习法律规则创造性应用的方法,学习法律发展演化的历史以及法律与社会的互动关系等等。在理论训练基础上,才有法律实用而言,不认识这一条,中国法律教育将永远没有希望。”[15]
2.必须确定法律诊所教育的基本训练大纲。法律诊所教育虽然是一种实践性法律教学途径,但它也应该纳入正轨教学的渠道,这就需要确定它的教学内容、方式、步骤、指导形式、评价体系等诸多方面的问题,而非放任自流的活动。
3.必须提高教师素质,使其真正能够适应法律诊所教育的要求。正如中国人民大学刑事法律诊所的总结报告所言,“从事诊所教育的教师除具备一般法学教师必备的法律专业知识,办案实践经验,课堂授课技巧和丰富的人生阅历以外,还必须具有充分的想象力、创造力和表现力,富有十足的爱心、耐心和细心,懂得心理学、社会学及法律相关学科的基础知识,同时还要有号召力、感染力和激情。”[16]
4.就学生方面而言,必须考虑其实际情况。一方面,我们的法学教育并非像美国那样的高起点教育,因而,只能在高年级开设法律诊所教育课程;另一方面,有关案件的难易程度和学生本身的适应力应当有个较为明确的安排,避免出现学生压力过重的情况。
总之,法学教育改革并非一种一蹴而就的事业,它需要长期的积累和摸索,因而,应当在试点学校积累经验的基础上加以提炼、总结,使法律诊所教育模式能够取得应有的成效。
四、结语
展开中国几千年法律教育史的宏伟画卷,展现在眼前的是传统法律教育的悠久历史和近代法律教育的勃勃生机。再看当代中国法律教育的现状,法治建设的深入进行带来了法律教育三十年的蓬勃发展,当然也暴露了诸多问题。我们法律人是法治理念的继受者,是法制思想的传播者,必然也是法治社会的建设者。高等院校的法学教育是整个法律教育中的重要环节,因此显得尤为关键。体系完整化的法学教育得以确立,法治的实现为时不晚矣!
[①]见《韩非子·五蠹》
[②]曾宪义:《中国法学教育体制及改革》,载《法学家》1998年第五期,第98页
[③]《史记·老子韩非子列传·五蠹》
[④]贺卫方:《法律教育向jm教育的转向》载于人民法院报2002年5月10日。
[⑤]
霍宪丹:《加强民主健全法制没有知识没有人才不行——学习邓小平关于加强政法队伍建设,发展法学教育的论述》载于《现代法学》1995年第3期,第4—5页。
[⑥]田成有:《当前中国法学教育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yld/web/article/showarticle.asp?articleid=228
[⑦]霍宪丹:《关于面向21世纪中国法学教育改革发展重大问题的思考》。
[⑧]夏锦文:《21世纪中国法学教育模式优化的原则》,摘自“21世纪世界百所著名大学法学院院长论坛”。
[⑨]霍宪丹:《关于面向21世纪中国法学教育改革发展重大问题的思考》。
[⑩]
许建丽、牟逍媛:《法律诊所教育与中国法律援助制度》载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编:《走向世界的中国法学教育论文集》。2001年版,第731页。
[11]
《北京教育报校园周刊》12月9日第6版,载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编:《走向世界的中国法学教育论文集》。2001年版,第849页。
[12]
(美)罗伯特·科德林:《实案教学教育的道德缺失》,载赫尔德:《律师之道》,袁岳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2年版,第80页。
[13]
参见刘希贵:《法律诊所教育对中国法学教育与法律援助事业的贡献》载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编:《走向世界的中国法学教育论文集》,2001年版,第746页。
[14](美)庞德:《法律与法学家——法律语法学家于现代宪政政府中的地位——庞德讲词》,张文伯译。
[15]龙卫球:《美国使用法律教育的基础》,《北大法律评论》(第4卷,第1辑),法律出版社2001年版,第213页。
[16]
甄贞:《略论诊所法律课程的教学方法》,载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编:《走向世界的中国法学教育论文集》,2001年版,第725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