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建构主义理念下的教学设计
20世纪末以来, 建构主义学习理论成为影响中国教育界的主要教学思潮。 建构主义教学理论来源于建构主义认识论:科学是一个创造性的活动,知识是个体建构的,知识的积累建立在共享或协商的基础上,依赖于人际良性互动。知识的形成通过两个连续体完成,一是“外部输入—内部生成”连续体。知识是人的心灵与外界客体相互作用的过程,学习过程是主动建构的过程,是对既有的知识体系不断进行再创造、再加工以获得新的意义、新的理解过程。二是“个体—社会”连续体。主客体的交互作用是知识形成的基本机制。[1]在建构主义看来,学生是知识认知的直接主体和知识意义上的主動构建者,教学模式、教学方法以及教学环节应以学生为中心,教师只是对学生的知识建构起引导和促进作用。
信息时代催生高等教育的革新。建构主义学习论在新常态时代背景下为教学理论的发展提供了一种创新式的教学思维方法。换言之,“以计算机为媒体的交往”引领了教学领域的革命,加速了建构主义学习理论在教学领域的运用,引起了教学价值观深层次的变革,促进了课程信息化的发展。教学设计是完成建构主义教学模式的重要环节。教师应当通过课程信息化的教学设计,让学生在学习理念上实现“五变”:第一,变“以教师为中心”为“师生共同探索”;第二,变“以教材为中心”为“教材和教学信息资源并重”;第三,变“以课堂为中心”为“课堂与课外并重”;第四,变“以知识为中心”为“知识与能力并重”;第五,变“以学会为中心”为“以会学为中心”。
二、建构主义下物权法学课程信息化教学设计的基本思路
“信息化教学设计是在综合把握现代教学的基础上,充分利用现代信息技术和信息资源,科学地安排教学过程中的各个环节和要素,为学习者提供良好的信息化学习条件,实现教学过程全优化的研究过程。”[2]高校课程信息化的教学活动是教师针对专业课程特点,结合教材内容,以计算机技术为主要工具,通过编辑教学信息、创设教学情境等方式有机整合的过程。建构主义学习理论强调整体性、目的性和学生的主动性,并重视信息和互动协调、学习反馈,这对法学课程信息化的教学设计起着重大的指导作用。课程信息化的教学设计是高校课程信息教学的第一环节,教学设计的安排是否科学、创设是否合理,这关系到整个课程教学的效果。
“法律的精神就是所有权。”物权法学是本科法学教育的基础科学,是规范社会财产关系最重要的法律学科,也是法学专业课中最为晦涩的基础课程。如何让法科学生掌握物权的基本原理,并运用科学的方法进行物权法教学,这是法律教学改革的重要课题。因此,在对传统物权法教学模式进行变革时,非常有必要在建构主义理论下探讨物权法课程信息化教学设计的基本思路。
(一)教学目标的界定
中国历来缺乏物权观念,“以教为中心”的传统教学设计难以将复杂难懂的物权法原理以通俗易懂的形式呈现出来,难以培养学生汲取知识的能力、分析问题的能力和实践能力。物权法学课程信息化的教学目标应当通过教学设计让学生了解物、物权的内涵,物权的基本权利,物权的取得、变更和消灭的规则,所有权、用益物权、担保物权和占有的基本理论,让学生“亲历”物权知识的理解和形成过程,不断提升学生学习物权法的兴趣和热情,从而培养学生发现问题的能力与创新精神,增强学生的实践能力。
(二)教学情境的创设
物权法学课程的情境创设需要根据物权学科特色融入教育者的智慧、热情与创新,吸纳教育者的认知、协助、配合与参与,并渗透物文情景。物是物权法的核心概念,物权法体系是围绕物的归属与利用关系构筑起来的。物权法不是规范物与物或人与物之间的关系,而是调整以物为媒介的人与人之间的关系,这就需要在教学设计中贯彻物文理念。物文理念是指以物或财产为课程设计中心,围绕财产观念与财产流转关系为主线,融财产观念于教,寓物概念于学,实现在财产观念下教与学的和谐统一。换言之,将物文理念与认知过程结合起来,做到以物权之“境”促物文之“情”,以物文之“情”促主动之“学”,以主动之“学”促自觉之“思”。此外,课程信息化的本质特征决定了应当以学生的学习为中心,依课程内容设计教学情景,充分运用网络技术,丰富教学资源,实现教学活动的多元化。具体来说,课程设计应以动态网页为依托,将每章的教案、课件、教学图解、图片展示、案例分析、视频资料、音频资料与物权法知识点以超链接技术有机结合起来,将教学信息资源以形象化和生动化的方式展现出来,呈现出色彩斑斓的界面设计和独特的课件风格,指引学生领会物权法理论。同时,通过物权知识的情景创设,可以陶冶学生的物文情操,净化学生的心灵,提升学生的人格,让学生在物权情景中享受物权知识的魅力与乐趣。
(三)信息资源的设计
传统的物权法学教学环境是以教材为中心,主要依靠教师在课堂对物权法原理和法条进行解读,教学资源基本就是教材和成文法律,这样简单的教学信息已经完全不能适应现代法学教育的发展需要。教学信息资源是信息化教学设计的基础,是教学设计最重要的环节。这需要课程在信息化的创设上按照教学目标和课程理论体系有组织地构建,需要教育者将物权知识点之间的相互联系依整体性、系统性和灵活性进行科学整合,实现教与学的良性互动。
首先,应遵循学习规律系统地构建信息资源。应根据法科学生学习法律课程的特点,遵循学生“阅读、记忆、理解、运用”的学习规律,通过教师理论讲授、学生自主学习与协作学习、实践训练、学生再理论深化与自主测试、再由教师解疑等教与学的互动形式进行动态地创设信息资源。网络课程的源目录设计应由课程介绍、师资队伍、教学资源、教学实践、模拟法庭、物权法前沿、物权法名家、司考题目、网上考试以及网上答疑、网页链接等十一项信息资源组成(见下图)。
其次,依照物权法体系有序地构建信息资源。物权法学是依调整物的归属与利用关系的逻辑体系构建,因而,教学设计应当按照物权法的结构顺序予以创设,这样有利于学生掌握物权法的思维框架。物权法包括五编,第一编是物权法总论,第二编是所有权,第三编是用益物权,第四编是担保物权,第五编是占有。教学信息源应有顺序地根据物权法体系构筑,有效地对物权法学的内容和教学资源进行合理设计(见下图)。
最后,信息资源应兼顾质与量的关系。信息源的量是基础,信息源的质是关键。教师应当根据课程内容尽量扩展课程的信息源,并遵循因材施教的规律,有机地摄取信息源,使课程信息源在教学情景中得以有效利用。在收集这些网络教学资源的过程中,教师应努力按照物权法的结构体系有机整合,并通过网络导航将其呈现在网络教学平台上,使学生能获取最丰富、最新的学习信息,让学生在教师的引导下进行独立思考与知识建构,以达到最佳的学习效果。具体来说,应在教学设计中建立富有特色的教学信息数据库,编排详细的目录,保证学生能够方便查找和利用。具体来说,物权法课程信息资源至少应当具有物权素材库、物权法律法规库、物权案例库、物权法律文书库、题库和文献资料库等六大类资源库,其中素材库包括了物权法课件、物权图片库、物权图解库等部分;物权案例库涵盖了案例简介、分析与评价、案例视频等内容;题库包含了历年物权司考题、每章节练习题、强化练习题、模拟测试题等资源;文献资源库囊括了物权法立法前沿、物权方法论、著名学者的重要文章、物权名家讲座视频、经典名著和教材目录等资料。
(四)自主学习与协作学习
建构主义强调问题情景、真实任务、协作学习等方式的教学设计,以成就知识构建意义。自主学习是指学生在教师的引导下,借助教学信息资源的支持主动学习,推动自身对理论知识的主动建构,自觉成为主动汲取知识的主体。交互式学习和协作学习是增强学生学习能动性的良好途径,是学生自我塑造、自我纠正与自我完善的信息加工过程。
在自主学习上,在物权法信息化的教学设计中,学生根据资源库的案例分析、视频资料、物权名家著作、法学网站链接等不同途径搜集资料以获取知识,这能有效地拓展学生对物权法理论的理解。在协作学习上,教师通过“问题创设—共同讨论—论证分析—师生共享”的方式,促进知识意义的协作构建。在信息化的设计上,教师将物权法学的理论和实践相结合,着力解决大多数法科学生即使通过司法考试也不会办案的通病,通过富有实效的实践性教学方式,增强学生的学习主动性和积极性,培养学生汲取知识的能力、分析问题的能力和实践能力。在线答疑是教师指导学生自主学习和师生学习互动的良好渠道。在教学过程中,教师可以适当地创设物权法的理论问题,指引学生收集相关资料。教师也可以选取适当的物权理论问题和典型案例,将学生分成若干小组进行讨论,让学生都能参与进来,开展会话交流。这既能增强学生对知识的理解,又能培养学生的合作精神。模拟法庭是协作学习的有效手段,教师应当选取有争议的物权法司法实践案例,并附上案卷材料、法律文书等资料,将学生分成审判合议庭、原告及代理人、被告及代理人三个小组,开展模拟法庭训练。在组织学生参加物权案例的法庭旁听活动中,在开庭前教师应将主要案情介绍给学生,将争议焦点交由学生分组讨论,然后组织学生到现场旁听法庭庭审。这样可以为学生创造生动、直观的教学实践氛围,增加学生的真实感受,达到素质教育与法律思维相结合,创新能力与适应社会能力相结合的法学教育目的。
(五)学习效果的评价
学习效果评价是教学活动的目标和重要环节之一。建构主义认为,“评价应该关注知识的建构过程,运用各种评价方法衡量学习者的成长过程以及思维能力的发展”[3],这主要表现在对学生的主动学习、建构学习、有目的地学习、真实学习、协作学习的总体学习过程的综合评估。[4]建构主义的评估设计有别于传统意义上的平时作业与期末考试的简单机械式评估。在主动学习的评估上,学生利用教学资源上的物权法司考题目和网上考试,通过本科阶段的学习,进行有目的地训练,以达到通过国家统一司法考试的目的。网上答疑的方式,可以帮助学生解决疑难问题,从而提高学生主动学习的效率。同时,在讨论式学习和协作学习过程中,教师通过学生的发言和讨论结果,可以有效地进行点评与分析,有意识地评价学生的学习效果,从而能动地对学生的学习进行反馈,让学生及时意识到自己的不足,并及时改进。综合评估学习效果是对学生理解知识和运用知识的考量,这也有利于教师意识到教学设计上存在的问题,并积极改进,以提升教学效果。
三、物权法学课程信息化教学设计实例
理论是抽象的,实践出真知。在物权法学课程信息化教学设计中贯彻建构主义理念,还需要从实例上进行分析,这样才能真正领会先进的教学理念。下面以物权法学第九章建筑物区分所有权为例,按照以上四个环节探讨建构主义学习理论的教学设计。
(一)教学目标
现代都市社会小区物业纠纷日益增多,小区物业涉及的法律问题即是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的理论知识。通过对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的学习,可以使学生能够理解、掌握业主的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的概念及其所蕴含的专有权、共有权和管理权。教师通过对小区物业纠纷案例、小区物业图片、知识图示、相关文章及网页链接,让学生自主学习并浏览相关教学信息资源,从而掌握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的基本理论以及处理小区物业纠纷的基本技能。这其中的重点、难点是专有权及共有权、管理权的基本涵义及其两者之间的关系。
(二)教学情景
教师首先应当引入真实、直观的物权背景资料,创设相应的情景语言,导入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的话题,激发学生的学习兴趣。随着一幢幢小区及高层办公大楼的图片展现在课件上,教师开始讲解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的立法意义。随后,教師导入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的案例。
案例:开发商A公司出于促销目的,承诺凡愿意购买某住宅楼顶层房屋者,将获赠该楼的楼盖(天台)。某在华外籍人士B购买了该楼的顶层房屋,同时获赠该楼的楼盖。B在楼盖上安装了一个可以盛水3吨的大浴缸,每天在浴缸内游泳。该楼其他居民了解此事后,以浴缸过重威胁楼房安全为由要求B拆除浴缸。B以楼盖系其所有,其享有支配权为由予以拒绝。请问:两者的争议如何解决?
然后,教师讲授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的概念及特征,进而分析上面案例涉及的理论知识,并以图示的形式表示建筑物区分所有权蕴含着的专有权、共有权和管理权的内容,以及高层建筑物的专有部分与共有部分(见下列两图)。
在分析专有权时,通过设计问题:建筑物区分所有权与一般所有权有什么区别?以此来引导学生学会对相关知识进行比较,激发学生的自主思维能力。同时,以专有权知识净化学生的人格理念,让学生懂得专有权人在行使专有权时不得危害建筑物,不得妨害其他住户的安宁、安全及卫生,应平等地行使共有权,不得请求分割共有部分。在讲授共有权与管理权时,通过随意搭建小区公共绿地变身“私人花园”、小区公共车位之争、小区物业收费与利益之争等案例视频,让学生深刻地理解共有權与管理权的内涵。
(三)教学信息资源
在创设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的教学信息资源上,除了要在课堂上展示课件内容(包括建筑物区分所有权基本理论知识、案例导入、图片、图示、漫画、案例视频)外,还应通过超链接信息技术将法条链接、司法实践、在线测试、网上答疑、法学论文、网页链接等涉及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的相关教学资源与课件连接起来,让学生在课外浏览,以深化其对知识的理解,让学生充分享受自我认知的乐趣。此外,教师还可以通过在网上搜集一些央视的《今日说法》或省级卫视关于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的视频,一些物权法名家和律师讲解的案例视频,将课件与中国法院网、北大法律信息网、中国民商法网及中国司法网等网站链接起来,让学生在课外浏览。例如,在司法实践上设计有下列一则房产开发商擅自占用小区公共绿地的法院判例。
案情简介:2006年,被告A在某县城开发一小区物业。2015年1月15、16日,四原告分别与被告签订了商品房买卖合同,分别购买小区第一幢A单元601室、D单元701室、D单元401室、A单元301室商品房。双方约定同年5月房屋交付使用,在房屋交付后90日内被告为买受人办理房产证。2015年7月,被告未经有关部门批准,擅自改变原设计,将小区西南角原设计为绿地的地方改建为5个车库。2015年9月,县政府办公室通过检查认定,该小区商住楼项目建筑占地面积超66平方米,建筑容积率超过1.99,建筑密度超6.99,未设置绿地。当年10月,被告补交了城建规费并接受罚款。
法院认定及判决:一审法院认为,根据《物权法》第七十三条规定,建设单位或者其他行为人擅自占用、处分业主共有部分,改变其使用功能或者进行经营性活动,权利人请求排除妨害、恢复原状,确认处分行为无效或者赔偿损失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被告擅自改变原设计,将小区西南角原设计为绿地的地方改建为5个车库,侵害了四原告等业主的合同权益,原告方诉请被告拆除5间车库,符合法律规定,予以支持。同时被告未按约为原告办理房产证,原告诉请要求被告办理符合法律规定。一审判决被告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判决生效后1个月内拆除在某小区西南角所建的5间车库。
(四)自主学习与协作学习
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的知识点内容比较多,理论较深奥,需要教师在课堂上引导学生课外自主学习。教师应设计有争议的理论或案例问题,让学生相互协作以探求知识。教师应指导学生充分运用教学资源开展自主学习,指明中国民商法网有许多涉及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的论文,诸如李建华《论商铺业主经营权与建筑物区分所有权冲突的司法处理》,杨立新《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立法存在的问题及所应采取的司法对策》,等等,学生通过网上搜集相关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的立法动态与学术论文,能更深刻地了解理论知识。再有,教师可以通过创设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的相关问题,让学生通过讨论、辩论等形式进行协作学习。此外,教师还可以通过网上答疑或QQ聊天的形式解答学生在自主学习和课外协作学习过程中的疑惑。
(五)学习效果评价
学习效果评价应由学生课堂思考题发言、协作学习讨论和课外学习、网上测试及期末考试等形式组成,由教师进行多方面的综合评价。教师可以通过课件设置如下思考题让学生解答,以检测学生领会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的能力。
甲、乙、丙、丁分别购买了某住宅楼(共四层)的一至四层住宅,并各自办理了房产证。下列哪些说法是正确的?(多选)
A.甲、乙、丙、丁有权分享该住宅楼的外墙广告收入
B.一层住户甲对三、四层间楼板不享有民事权利
C.若甲出卖其住宅,乙、丙、丁享有优先购买权
D.如四层住户丁欲在楼顶建一花圃,须得到甲、乙、丙的同意
在设计网上考试时,应当按照由浅入深、渐进式的学习规律,将网上测试题分为基础练习、强化练习和物权司考题,由学生在网上自测,并通过信息技术设置练习答案和学生自测分数,以此作为课外学习的成绩考核依据。
四、结束语
国家正在积极推进创新型社会的建设,大学教育承载着培养创新型人才的时代使命,是引领社会进步潮流的方向舵,是构筑中国创新社会的助推器。建构主义为大学专业课教学模式的革新提供了良好的理论支撑,在大学课堂中推广应用建构主义的教学理念,乃是落实培育学生创新观念的重要举措之一。在物权法学课程的教学过程中贯彻建构主义是造就法科学生主动学习、创新思维的重要环节。这需要教师领会建构主义原理,并在教学环节中因材施教,灵活运用,总结经验,让建构主义落地生根、开花。推而及之,如果中国大学教师都在实践中创新探索专业课的教学改革,未来创新型社会人才必然不断涌现,中国创新型社会的铸成也就指日可待。
[ 参 考 文 献 ]
[1] 张华.教学设计研究:百年回顾与前瞻[J].教育科学,2000(4):25-29.
[2] 常向东,赵丽新.高校专业课程信息化教学设计[J].中国管理信息化,2011(5):74-75.
[3] Vrasidas,C.Constructivism versus objectivism:impli?鄄cations for interaction,course design ,and evaluation distant education.International Journal of Educational Telecommunications,2000(4):359.
[4] 戴维·乔纳森,简·豪兰,乔伊·摩尔,罗斯·马尔拉著,李妍,施彬飞,译.学会用技术解决问题——一个建构主义者的视角[M].北京:教育科学出版社,2007:291-292.
[责任编辑:陈 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