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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学治理中的行政权力的构建秩序

2015-12-15 11:21 来源:学术参考网 作者:未知

李志峰,武汉理工大学高等教育研究所副所长,教授,博士;高春华,武汉理工大学高等教育研究所研究生;廖志琼,武汉理工大学人事处处长,副研究员


    教授作为一种职业形态自欧洲中世纪大学形成之时就已经出现,泛指所有从事大学教职的人员。近现代大学的发展使得教授不仅仅是一种职业形态,而且成为了大学教师分层结构中的顶层设计,承担着培养高层次人才、开展科学研究和社会服务、参与社会和高校事务管理的特殊使命、享有崇高社会声望的学术精英群体。他们是大学的灵魂和核心,是大学最重要的资源。教授作为以高深知识为工作对象的特殊职业群体,除了具有从事一般性职业的公民所具有的基本权力外,还有其他与学术性职业密切相关的特定权力,这些权力是否能够有效发挥直接影响到学术的发展和科学的进步,影响到大学的功能实现。因此,厘清教授的权力来源,分析教授的权力结构,探讨教授权力的制衡方式对于高校学术职业的发展以及我国教师管理制度的设计都具有重要的意义。
    一、教授权力源于高深知识、大学和社会
    权力是政治学领域的核心概念。从词源学角度来看,权力的含义有两种解释:一种是拉丁语中的“Potere”,原意为“能够”,或具有从事某事的能力,后派生出英文“Power”;另一种认为“权力”一词出自于拉丁语“Autorias”,一是指意识和法令,二是指权威,由此派生出英文“Authority”。在《现代汉语词典》中,权力有两个含义,分别指政治上的强制力和职责范围内的支配力量。《社会学词典》上的解释是,权力是一种强制性的社会力量,支配权力的主体利用这一力量驾驭客体,并迫使客体服从自己。从词源上来理解,权力的核心含义是“能力”。①教授的权力是高等教育系统结构中一个十分重要而又特殊的权力,是指教授在从事学术活动中在其职责范围内的支配力量和影响能力。那么,教授的权力从何而来?和行政权力、政治权力等外界授予的权力相比,教授的权力来源具有特殊性。
    (一)教授的权力来源于高深知识
    美国科学哲学家劳斯(Joseph Rouse)在其代表作《知识与权力》一书中,就知识和权力的关系进行了高度概括。他认为,知识不仅是一种表象(文本、思想或图表),而是一种与世界的互动模式,通过与世界的互动产生意义:知识表达了对于世界的作用,而权力表达的是行动者如何影响自己或其他人的可能的行动状态。科学知识的崇高地位很大程度上得益于它在现实中的有效性,可以帮助我们了解自然、控制自然和改造世界。②教授之所以成为教授,是在长期的知识规训过程中,掌握了特定领域的专业知识,并通过掌握的特定领域的知识为社会服务——培养人才、从事科学研究,并在为社会服务过程中对于自己和他人施加影响,而这种通过知识对自己和他人行为施加影响就是教授的权力。因此,可以说,教授是知识的载体和媒介,其权力来源于教授作为行动者利用知识影响自己和他人的行动。
    知识是实践的产物,是对实践的经验进行加工处理以后形成的系统化的概念、理论和规律。知识的选择体现了人类活动的真理原则和价值原则,发现事物的内在规律,适应人类社会发展的需要。而高深知识是知识系统中比较高深的部分,相比一般基础性知识而言,需要专门化、系统化的学习和训练。高深知识揭示了事物内在发展的深层规律,对于人类发展的价值更为直接和明显。高深知识对于人类社会有一种弥漫性的权力,渗透到社会生活的各个方面,指引着、规范着人类社会生活的发展。因此,谁掌握了高深知识,谁就可以在人类社会生活中发挥着更大的影响力。知识赋予权力以合法性和有效性,拥有知识就是拥有权力。③教授作为社会检验的知识代表,拥有知识赋予的特定权力。
    教授的知识权力是内生的。教授在长期的知识规训过程中,不断学习、掌握和创新高深知识,经过不断的社会筛选成为了知识的代言人,知识的权力就依附在教授身上,并随着教授对于知识的控制和专业垄断能力的不断加强而得到不断强化。来自于知识的权力不是外界力量赋予的,是教授知识不断累积的结果。在高等教育领域,只有学术造诣较深的学者才能较好地理解高等教育的内在逻辑,并自觉地遵循高等教育的内在逻辑,献身于高等教育事业。因此,在高等教育管理中,学术水平高的拥有更大的发言权。④大学的课程、学位要求、入学标准和大学的其他重要的知识功能,大部分都是由教授决定的。大学教授的权力来自于自身所拥有的专业知识。
    (二)教授的权力来源于大学
    教授的权力也来源于大学。正如伯顿·克拉克明确指出的那样,“学校的一切权力在道统上依然来源于学术活动。”⑤教授在学术活动中发挥着核心作用,因此,大学的权力在很大程度上就是教授的权力。大学作为一个由学者和学生组成的学术共同体,不同于政府、企业、军队等非学术组织,教授在这个学术共同体中引导着大学发展的方向,承担着教书育人、科学研究和社会服务的重要使命。大学作为一个“底部沉重”的学术组织,与金字塔式的科层组织实行的自上而下的决策模式不同,强调自下而上的影响和决策。因此,大学更加注重内部专业人士的权力,尤其是教授的权力对于学校学术事务的影响。由于大学与教师一体的关系,大学学术事务同样离不开教授的权力参与。
    大学作为一个社会组织,承担着社会赋予的特殊使命和功能。大学使命和功能的实现依赖于教师,教授在大学使命和功能实现过程中发挥着特殊作用。教授围绕着大学使命和功能的实现而行使权力,大学将学术事务的权力分配给教师,教师共同完成和实现大学的使命和功能。早在欧洲中世纪时期,教授治校传统就已经初步形成,其基本原则就是教授共同分享治校权力。大学是教师实现自我价值的舞台,教师的权力也只能够在大学这个特定组织中才能够充分发挥和实现。
    教授的权力与大学的使命共生共存。教授是大学精神、大学文化传统的主要塑造者和弘扬者。一所大学的精神和传统通过教授们的塑造逐渐形成,通过教授们的授业解惑、言传身教而得到传承和弘扬。教授与大学共生共息、共荣共辱,教授的成就是大学声誉的标志;反之,教授的荣誉与大学的社会形象联系在一起。大学的声誉是学术共同体的每一个成员共同努力的结果。教授的权力实现既需要 大学的赋予,也需要大学的约束。
    尽管起源于中世纪的教授治校理念虽然随着大学的发展以及内外条件的变化致使其内涵也发生了变化,但是其基本思想内核没有变化。但是随着高校“去行政化”的呼声日益强烈,使得教授治校的价值更为凸显。大学赋予教授治理学校的权力,教授集体通过教授会、评议会等组织机构和形式管理大学事务,维护学校的自治,促进学术进步和大学功能的实现。
    (三)教授的权力来源于社会
    教授的权力也来自于社会。权力的实质,是一种支配和影响,是权力主体对于客体的支配和影响能力。权力在支配和影响他人的同时,具有排他性,阻止其他权力对于这种支配和影响力的干扰,唯有权力主体才拥有对客体的绝对支配权和影响力。任何一个社会,都有其主流的价值目标和追求,大学是一个使学生社会化的重要场所,教授是使学生成为社会化个体的重要他者,社会的主流价值目标通过大学和教授合法的行为影响学生,同时支配着教授的教学、科研和社会服务行为。社会的主流价值目标通过政策、法规、制度等多种形式控制和影响教授的思想和行为选择,使教授的行为符合社会主流价值目标的需要。因此,教授作为社会特定活动的行为主体,在进行学术活动过程中既受到社会的控制和影响,同时又行使社会赋予了教授的特定权力。教授作为具有社会影响力的知识代言人,是受社会委托对受教育者施加符合社会要求的影响,在一定程度上大学教授是社会的代表者。“教师是社会代表者,就是认为教师是社会的象征,教师的行为是社会行为的集中表现,教师所表达的意见就是社会所要表达的意见。教师代替社会执行活动,代替社会表达意见。而某些人之所以担当教师来代替社会执行教育活动,代替社会来表达某种行为的意图与意见,并非一厢情愿,而是迎合了社会的需要。社会作为一个集合体,其意见的表达只能通过选派(委任)代表来实行,教师就是其代表之一”。⑥大学教授作为教师中的精英群体,更是肩负着社会代表者的重任。
    教授的权力来源与一般性职业有着显著差异,如公务员的权力与政府共同权力的授权有关,经济领域衡量权力的标志是经济指标。而教授的权力来自于知识、大学和社会,其中,高深知识是教授权力最核心的来源和形成基础。
    二、教授权力的表达方式
    教授的权力在社会实践中具体表现为教学的权力、科学研究的权力、社会服务的权力和参与高校管理的权力。
    (一)教学的权力
    教授是大学的核心资源。在大学教授的众多权力中,最基本的一项权力就是教学的权力。教学的权力就是通过知识的传授活动影响学生的成长和发展。无论是从大学的产生还是从大学教授的出现来探寻教授的权力,都会发现教学的权力是教授自始至终必须具备的。教学是教授工作永恒的主题,也是大学产生以后的第一个基本职能。大学教授作为最高学术职务的教师,教书育人是其根本权力,是一种职业选择。教授与研究员不同,研究员主要是以研究为其职责,而教授需要从事教学工作。教学是教授的本职工作,是其保持教职的基本底线。因此,教学的权力已经成为大学和教授自身属性的一种象征。
    教授是掌握高深知识的人,而高深知识只有世代相传才能体现其价值,学术究其本源是为了提升教学质量而服务。仅仅从事学术研究而不从事教学的教授实际上并不是真正意义上的教授。教授知识渊博,承担教学工作,可以满足学生对知识的需求。教授了解本学科的前沿知识,在教学中可以把这些新知识传递给学生,使学生在打好专业基础的同时开阔专业视野,激发学习的兴趣,增强学习的动力。教授的敬业精神和卓越成就能潜移默化地影响学生,从而净化心灵、思想和情感,使其保持良好的学习心态。教授是真善美的使者,在行使教学权力过程中,培养学生对真善美的追求。
    从中世纪大学产生起,大学就作为培养人才的机构而存在着,大学教授作为教学活动的主体肩负着教学的权力。“当他们对历代留传下来的书面材料和口头材料进行思考,记忆和批判性评论时——正像几个世纪以来他们所做的那样,他们起到了保存和提炼知识的作用。当他们教书时,他们总是在经过深思熟虑后把大量知识传授给他人:中世纪大学正是出于组织这种教学的需要而诞生。”⑦显然,从大学产生之日起,传授高深学问就成了教授们义不容辞的天职。在我国,大学教授自古以来的职责就是传道、授业、解惑,教学是一种神圣的职业。纵观我国当代的学术发展史,我们可以看到,绝大多数名家大师都曾长期任教于大学并长期给本科生授课,如钱学森、周培源等,他们培养了一代又一代优秀学生。
    综上,教授只有通过教学传授知识,培养人才,才能完成大学和社会赋予的使命,才能真正体现其职业的价值。
    (二)科学研究的权力
    教授拥有科学研究的权力。科学研究的权力是指教授在从事科学研究过程中能够自主决定研究的领域方向,自由探索研究的问题,自由发表研究成果,并通过研究成果影响社会发展。科研是彰显教授职业特性的标志性指标。大学教授从一开始,就肩负着大学和社会赋予的探索知识、发现真理的使命,同时将学术研究作为他们的天职,成为其自我价值体现的重要标准。科学研究的权力是由教授职业的特性决定的。
    教授从事科学研究,发现真理,创造知识,是社会赋予这种特定职业的要求。这是因为,一个社会的发展总需要一批人去仰望星空,探索广袤宇宙和人类社会发展的内在规律,指引人类文明发展的方向;总需要一批人去解决人类社会发展存在的各种各样的问题。现代大学通过科学研究越来越多地介入到国家的经济、文化发展之中,在这个影响国家经济文化发展过程中,教授起到了决定性的作用。因此,教授不仅要传授知识,更肩负着探索、发现真理的重任,将科学研究的权力作为教授职业的权力之一,不仅是社会、大学对教授的期望,更是教授个人能力和价值的体现。
    (三)社会服务的权力
    教授社会服务的权力是指教授运用所掌握的知识为社会经济发展提供直接有效的服务的权力。这种权力既是社会的需要,也是教授的社会责任。美国学者德莱赛尔(Paul L. Dressel)指出:“大学不仅从社会得到了支持和权威,而且必须以社会为导向,承担起社会责任。其教育项目必须以社会为导向,承担起社会责任,必须适应社会需要。”⑧在知识经济时代,大学与外部力量逐渐形成了 相互依存而又互相独立的关系。大学的发展需要社会、政府的支持,社会和政府需要大学提供知识服务,大学和社会自始至终都不能割裂开来。作为大学社会功能实现的载体,教授就具有社会服务权力,这种权力更多体现是一种对社会的强烈责任感和服务意识。具体地说,教授社会服务的权力主要包括:其一,教授具有利用知识和学术声望参政议政,讲学合作和交流的权力。其二,通过知识提供直接有效的社会服务,促进经济发展和改进人类福祉的权力。
    (四)参与高校管理的权力
    教授参与高校管理的权力就是参与大学学术事务的管理及学术问题的决策的权力。大学是研究高深学问的地方,是一个学术组织,是一个学者之间的学术共同体,大学的事物应由教授共同决定。教授参与高校管理的权力是教授拥有和控制知识的逻辑结果和自然体现,只有教授最了解自己需要去做什么,怎么做。布鲁贝克认为,教授应该广泛地控制学术活动,因为他们最清楚高深学问的内容,因此他们也就最有资格决定应该开设哪些科目和课程以及如何讲授,他们最有资格决定谁有资格学习高深知识,谁已经掌握了知识应获学位,以及谁有资格成为教授。⑨诚如斯所言,只有教授真正了解大学知识发展的方向,知识的价值,大学发展的目标。因此,大学教授参与高校管理是大学发展的内在必然。
    三、教授权力的制衡
    制衡原意指事物同其他事物之间的相互联系与相互控制,后来逐渐转化为指对权力的管理、监督和制约。⑩从权力的内涵来看,它是一种强制他人服从的力量,并且权力又与一定的利益相联系。因此,这也就决定了对于权力的行使必须进行制衡。所谓权力制衡,就是指各种权力相互制约,彼此平衡,以达到相互协调的目的。权力制衡是必需的,而权力制衡的方式又是多种多样的。中国学者归纳的权力制衡理论主要有三种,即以权力制约权力理论、以权利制约权力理论和以社会制约权力理论。“以权力制约权力”是指通过分权实现不同权力主体之间的制衡,是一种内部制约,体现了横向的权力制约,也就是权力分立及其相互制衡;“以权利制约权力”是一种外部制约,体现着纵向的民权对官权的制约,也就是政治权力源于人民授权和保障公民权利的宪政原则;而“以社会制约权力”也是一种外部制约,是一种社会各界对国家权力的制约形式。(11)教授权力制衡的本质就是为了抵消权力对教授个体的放大效应,以维护学术发展相容性与排他性的平衡。
    基于人作为社会人的假设,任何权力,都具有海洛因效应。如不加以制衡,必然影响到大学的学术活动的有效性和合理性。实际工作中,一些学者对资源的垄断,过度话语权,学术霸权等已经造成了不同人群之间的公平差异,破坏了正常的学术生态,因此,对教授权力也需要进行制衡。教授权力的制衡是为了防止教授权力滥用,保障学术自由和学术发展。按照权力制衡理论,教授权力制衡的方式主要有三种。
    (一)行政权力的制衡
    教授权力在大学活动中的表达方式是学术权力。大学内部的学术权力和行政权力两种基本权力形式由于其运行方式和价值目标不同,在大学内部权力运行过程中往往是冲突的。在大学内部权力格局中,若过于强化行政权力,势必牺牲学术权力,并可能影响学术人员的积极性与创造性;反之,若一味依赖学术权力,则将有可能影响到行政效率与大学整体目标的实现。学术权力和行政权力相互制衡有利于充分保证教授权力的实现,同时提高大学的行政效率,实现学术权力和行政权力的平衡。
    (二)立法权力的制衡
    教授的权力在某种意义上是一种责任,责任的履行需要制度法规的约束和规范。在我国《高等教育法》、《教师法》、《教育法》、《著作权法》的修订过程中,有必要借鉴国外行之有效的立法经验,细化教授的权力、自由和责任。明确大学教授治学的组织形式、职权范围、运行方式、保障措施和约束条件;增加对学术不端行为的界定和治理条款。
    (三)学生权力的制衡
    尊重学生权力是“以生为本”理念的具体体现。我国高等教育长期的办学实践忽视学生的权力和权利,在一定程度上偏离了高等教育的办学方向。尊重学生权力,通过充分发挥学生权力在高校办学过程中的作用,不仅能够促进大学变革,而且通过学生权力的制衡促进教授的自我发展。如学生的自由选课、自由选师、自由选专业,学生自主评教等都是学生的权力表达方式,可以有效地促进大学教学方式的变革,激励教授追求卓越,献身教育和科学的精神。
    总之,实现教授权力的制衡,首先有必要进行权力监督,以权制权,也就是行政权力要监督教授的学术规范,防止滥用学术权力导致学术不端行为。其二,要完善制度,以法制权。对于行政权力与学术权力进行明确的制度界定,有利于其在各自的范围内各司其职,完备的法律制度能够使权力得到合理分配,而且有强制性的制衡作用。其三,强调学生权利,加强教授自律。教授传授知识最直接的对象是学生,对于教授权力的制衡不能忽视了学生的权利,学校应该重视学生的参与,构建更加完善的民主监督的权力机制。笔者认为在高等教育发展过程中,合理地对教授权力的制衡有利于维护学术自由、教授治校和大学自治三大理念的精神实质。
    注释:
    ①李志峰,龚春芬.论学术职业的权力、权威与声望[J].清华大学教育研究,2008,(8):12.
    ②(美)约瑟夫·劳斯.知识与权力——走向科学的政治哲学[M].盛晓明,等译.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4:12.
    ③⑦⑨(美)伯顿·R.克拉克.高等教育系统——学术组织的跨国研究[M].王承绪,等译.杭州:杭州大学出版社,1994:121,11,121.
    ④H. Rosovsky. The University: An Owner's Manual[M].W. W. Norton & Company, 1990:269.
    ⑤Howard R. Bowen. The Cost of Higher Education[M].San Francisco: Jossey-Bass, 1980:20.
    ⑥郭兴举.论教师作为社会代表者——与吴康宁教授商榷[J].教育研究与实验,2003,(1):8.
    ⑧Paul L. Dressel. Handbook of Academic Evaluation[M].San Francisco: Josses-Bass Publishers, 1976: X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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