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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邓小平宪法思想的主要成就

2016-07-15 17:48 来源:学术参考网 作者:未知

  邓小平宪法思想是对西方宪政思想的批判与借鉴,对马克思主义宪法思想的继承与发展。邓小平对宪法建设的主要贡献主要有:领导1982年宪法的制定,把四项基本原则和一国两制写入宪法,促进村民自治,废除领导干部终身制等。邓小平领导了1982年宪法的制定,奠定了新时期中国宪法建设的基础。邓小平宪法思想对当前依宪治国、依宪执政具有重要的指导意义。

 

  邓小平将马克思主义宪法基本原理与中国革命具体实践相结合,提出了适合中国实际情况的宪法思想。邓小平领导了宪法建设的拨乱反正,领导了1982年宪法的制定工作,无论是在宪法理论上还是在宪法建设的实践上,都取得了辉煌的成就。邓小平宪法思想成为依宪治国、依法治国的重要指导思想,奠定了具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宪法建设的坚实基础。

 

  一、完成了宪法建设的历史转折

 

  由于受到左倾错误的干扰,尤其是经历了十年文化大革命,我国的宪法建设遭到严重的破坏。十一届三中全会开启了改革开放的新篇章,邓小平领导了拨乱反正的工作,完成了宪法建设的历史转折。

 

  第一,从人治到法治的转折。文化大革命使中国的宪法建设遭到严重破坏,个人崇拜盛行,宪法的至高无上的地位遭到毁灭性的破坏。19594月,撤销了国家司法部和监察部,19596月,又撤销了国务院法制局。文化大革命中甚至出现了 砸烂公、检、法,人治代替了法治。文化大革命结束后,邓小平领导了《关于建国以来党的若干历史问题的决议》,鲜明地提出反对个人崇拜,确评价了毛泽东的历史地位,完成了指导思想上的拨乱反正。邓小平在多种场合明确提出,要注重宪法的建设,反对人治。主张不能因领导人的变动或以领导人个人的喜好改变制度。在宪法面前人人平等,任何人、任何政党和团体都要遵守宪法,都要在宪法的范围内活动。宪法是上层建筑,要通过制定宪法把国家的政治、经济、文化的基本政策固定下来。要通过制定宪法,保证人民当家作主,保证人民的民主权力,保障公民充分享有各种自由。邓小平领导了1982年宪法的制定工作,1982年宪法肃清了各种错误观点,是一部适应改革开放新时代的社会主义宪法。1982年新宪法的制定,标志着文化大革命时期人治历史的结束,揭开了新时期法治时代的新篇章。

 

  第二,从忽视人大到重视人大的转折。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共产党人根据马克思主义基本理论结合我国是实际情况,创造性地提出的一项我国的根本政治制度。人民代表大会是国家的最高权力机关,国家的一切权利属于人民,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人民行使国家权力,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由选举产生,人民代表大会对人民负责,受人民的监督。1957年以后,人大的职能逐渐被淡化甚至是完全被边缘化。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会议的举行并没有按照宪法的规定如期召开,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任期时间也没有按照宪法的规定进行遵守和落实,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立法权和重大问题的决定权等各项权利没有得到落实。改革开放后,邓小平非常重视人大的建设,他在多种场合反复强调,在宪法建设中要突出人大职能和作用,要明确只有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具有制定宪法的权力,具有批准宪法的权利。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具有最高的人事任命权,最高的批准权,最高的监督权。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等要对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有权监督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它们之间是监督与被监督的关系。邓小平在领导1982年宪法制定时,非常注重人大的建设,1982年宪法中明确规定全国人大常委会行使立法权,有权制定法律,并在全国人大闭会期间,对全国人大制定的基本法律进行修改或者补充。1982年新宪法的制定,标志着文化大革命时期忽视人大历史的结束,揭开了新时期重视人大的新篇章。

 

论邓小平宪法思想的主要成就


  二、坚持宪法的社会主义性质

 

  宪法是一个国家的政治宣言,表明一个国家在政治结构、发展道路、发展目标等重大问题上的立场和态度。邓小平在宪法建设中,非常注重坚持宪法的社会主义性质,对否定社会主义道路的言行进行坚决的批判。邓小平曾多次强调,改革开放并不是重打鼓,另开张,并不是否定社会主义道路。恰恰相反,改革开放必须坚持社会主义道路,改革开放是为了更好地走社会主义道路。在宪法建设中必须坚持党的领导,坚持党的领导不能动摇。坚持党的领导并不是主张共产党一手包办,要实行党政分开,在保证党总览全局的前提下,人大、政府、政协、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依据宪法和法律履行职能。在宪法建设中必须坚持人民民主专政制度,坚持人民民主专政不动摇。邓小平领导1982年宪法制定工作,1982年宪法将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写入道路宪法。

 

  三、开创了宪法建设的新局面

 

  改革开放后,在邓小平理论指导下,我国的宪法建设工作取得了巨大成就,依宪治国、依法治国的格局初步形成。邓小平开创宪法新局面,主要表现在:

 

  第一,以法律的形式将具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基本制度确立下来。比如,把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写入宪法,以宪法的形式记录并确立了一国两制,扩大基层民主制度建设把村民自治写入了宪法。

 

  第二,第一次以法律规定的形式,基本结束了国家领导人特别是国家最高领导人职务的终身制。

 

  第三,确保了公民的民主权利,建立起了一套公民基本权利体系。

 

  第四,结束了以党的政策或领导人个人意志具有法律效率的局面,确立了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具有法律的制定权,建立起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以及规章等不同渊源的规则体系。

 

  第五,结束了文革时期政权建设混乱的局面,确立了以人民代表大会为核心的国家政权机关的框架,在人民代表大会之下设置了人民政府、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的一府两院制度,确立了法治国家政权制度的基本框架。

 

  邓小平宪法思想继承和发展了马克思主义宪法理论,是社会主义国家宪法建设实践经验的正确总结。邓小平宪法思想保证了改革开放的顺利进行,保证了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沿着正确的法制轨道发展,对中国社会主义法治建设具有重大的现实意义和深远的历史意义。

 

  作者简介:江敏,辽宁石油化工大学马克思主义学院硕士研究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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