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邓小平国际法思想研究

2015-08-21 09:03 来源:学术参考网 作者:未知

  「摘要」邓小平先生针对国际形势提出了若干自己的独到见解,从国际法的角度来讲主要涉及以下方面:在主权与人权以及改革开放中多次强调国家主权的第一位作用;提出以和平共处五项原则作为建立新的国际政治经济新秩序的准则;创造性地提出了以和平方式解决国际争端的具体途径和办法;结合中国的实际情况对国际人权法中的平等权、发展权、和平权以及个人人权与集体人权的关系进行了阐述。

  「关键词」邓小平,国际法

  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邓小平领导我国人民成功地走出了一条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新道路,夯实、加强了我国的国际地位以及国际影响力。其间,邓小平针对风云变幻的国际形势提出了自己对于解决国际争端以及发展国际关系的若干独立思考,丰富了国际法的理论以及研究内容。在我们缅怀邓小平先生诞辰百年的同时重新研读邓小平的这些理论仍具有重大的指导作用。

  一、在主权与人权以及改革开放中多次强调国家主权的第一位作用

  尊重国家主权是国际法的一项基本原则,而维护国家主权与实现人权的关系是当代国际人权领域中根本性的问题。在主权与人权的关系上邓小平也有精辟的论述。邓小平指出:“人们支持人权,但不要忘记还有一个国权。谈到人格,但不要忘记还有一个国格。特别是像我们这样第三世界的发展中国家,没有民族自尊心,不珍惜自己民族的独立,国家是立不起来的[1](P. 331)。”故邓小平提出了“国权比人权更重要”的著名论断,是对人权与主权相互关系的具体展开和实际应用。其实早在1984年10月22日中央顾问委员会第三次会议上邓小平就强调“主权问题是不能谈判的”,是处于第一位的。

  国家主权是人权的前提和基础,维护国家主权是实现人权的根本保障。邓小平分析了近现代史后揭示出,当国家主权沦落,一国的政治、经济和文化等各方面大权都操纵或直接掌管在殖民主义和霸权主义者手中时,便没有真正意义上的国家存在了。在这种情况下,生活在一定地域的居民的集合体势必就会遭受外来力量的强制或处于四分五裂的混乱状态,绝对谈不上保障该国国民的人权(P. 198)。而从国际法的角度来讲,国家主权原则是现代国际法中的基本原则,几乎所有的国家都把维护国家的主权摆在第一位,只有实现国家主权原则,才能实现人权。这是因为无论是处理国家间的双边关系还是多边关系的重要的国际法文件规定的首要原则都是国家主权原则而不是人权原则;各国大都在宪法或其他法律文件中把维护国家主权放在首位;而且各国在包括国际人权领域的斗争中无不强调自己国家的主权,都不允许任何外国以任何借口侵犯自己的主权和干涉自己的内政;更重要的是《联合国宪章》和《国际法原则宣言》均没把人权保障列为一项基本原则,而只是认为其属于尚不构成国际法的基本原则但又具有局部法律效力的重要原则,人权较之于主权来讲是处于从属的地位。故我们可以讲国权比人权更重要,国家主权原则高于人权原则。作为现代国际法中最重要原则的国家主权原则既是国际人权保护的重要内容,也是实现人权保护的最有效的手段。主权国家是现代国际法的基石,若没有主权国家,就没有现代国际法,也就谈不上人权的国际保护和国际实施。可以说,这也是国际人权保护与国家主权原则协调一致的原则[3](P. 334)。

  在十一届三中全会之后,在邓小平的领导下我们国家实施了改革开放的政策,吸收外来的先进经验,尤其是大量引进国外投资,参与制定、批准了大量的国际条约、公约,采用世界各国通用的国际惯例,并且结合国内国外实际情况制定、修改了许多法律法规,真正把国内法和国际法相互衔接起来,共同对改革开放起保驾护航的作用。因为“要得到发展,必须坚持对外开放、对内改革(P. 202)”。

  由于“开放不仅是发展国际间的交往,而且要吸收国际的经验(P. 266)”,故我们的改革开放需要把国内法和国际法相互结合起来。这种国内法和国际法相衔接的根本原因,在于我国正在实行两个转变,即经济体制由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转轨,经济增长方式由粗放型向集约型转型,而调整市场经济与集约型经济增长方式的法律,有其共性的一面,反映了客观经济生活的需要,是人类社会管理经验的总结,值得认真加以研究,有区别地加以借鉴或与国际商贸法律相衔接。这样做,对实现我国经济上的两个转变显然是有促进作用的[2](P. 32)。但是我们所进行的改革开放必须在维护国家主权的前提下进行,并且不得损坏我国的安全,也即我们参与国际关系、吸收外来经验的前提是不得影响我国主权的正常行使,外来力量不得借此来干涉中国内政。故无论是吸收国际经验,还是参与国际事务以及与国际法相衔接,都必须坚持一个基本原则,这就是邓小平所反复强调的“国家的主权、国家的安全要始终放在第一位[1](P. 348)”。

  二、提出以和平共处五项原则作为建立新的国际政治经济新秩序的准则

  中、印等国在上个世纪五十年代共同倡导的包括互相尊重主权和领土完整、互不侵犯、互不干涉内政、平等互利和和平共处在内的和平共处五项原则已经得到了国际社会的广泛承认并发展成为一项国际法的基本原则。邓小平曾多次强调要用和平共处五项原则来处理国际问题。早在1978年,邓小平就指出我们要 “在和平共处五项原则的基础上,积极发展同世界各国的关系和经济文化往来(P. 127)”。后又多次指出在处理国与国之间的关系时,和平共处五项原则是最好的方法。1988年,邓小平指出:“世界上现在有两件事情要同时做,一个是建立国际政治新秩序,一个是建立国际经济新秩序[1](P. 282)。”在以后的有关讲话中邓小平又多次阐述了利用和平共处五项原则建立新的国际政治经济新秩序的问题。

  从国际法的角度来讲,自从20世纪70年代联合国大会通过《各国经济权利和义务宪章》之后,国际社会旧掀起了如何建立国际政治经济新秩序的讨论热潮。国际政治经济新秩序主要是要改变传统不合理的西方大国在政治经济上掠夺、奴役广大发展中国家以及最不发达国家的国际旧秩序,而代之以建立在平等互利基础上并遵守国际法原则的公平合理的国际新秩序。可是,进入80年代后,由于南北对话陷入僵局,建立国际政治经济新秩序的进程遭受了挫折。但进入90年代冷战结束以后,两极对立格局瓦解,又为建立国际政治经济新秩序提供了历史转机。邓小平先生关于利用和平共处五项原则建立国际政治经济新秩序的主张也是在这个历史情况下出现的,具有一定的指导作用。

  具体来讲,邓小平关于利用和平共处五项原则建立国际政治经济新秩序的主张主要表形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是把和平共处五项原则作为指导国际关系的准则。“中印两国共同倡导的和平共处五项原则是最经得住考验的。……我们应当用和平共处五项原则作为指导国际关系的准则(P. 283)。”“现在确实需要以和平共处五项原则作为新的国际政治、经济秩序的准则[1](P. 360)。”后又指出:“我看要积极推动建立国际政治经济新秩序。我们谁也不怕,但谁也不得罪,按和平共处五项原则办事,在原则立场上把握住。”

  二是利用和平共处五项原则处理国与国之间的关系。在1984年10月,邓小平指出:“我国将长期实行对外开放,愿意在和平共处五项原则的基础上同世界一切国家建立、发展外交关系和经济文化关系(P. 70)。”“处理国与国之间的关系,和平共处五项原则是最好的方式。其他方式,如‘大家庭’方式、‘集团政治’方式、‘势力范围’方式,都会带来矛盾,激化国际局势。总结国际关系的实践,最具有强大生命力的就是和平共处五项原则[1](P. 9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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