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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证中的软条款分析及防范

2015-07-30 10:15 来源:学术参考网 作者:未知

摘 要:因为有银行信用的介入,在国际贸易中大家普遍认为,信用证结算是最安全的支付方式之一。但是在贸易活动中,信用证中的“软条款”却像颗隐藏的地雷一样,稍有不慎,可能会给我们出口商造成巨大损失。所以我们在进出口贸易中,要注意识别,分析和防范一些“软条款”。

关键词:信用证 软条款 防范

  一、 信用证中软条款的概念
  软条款就是指开证申请人(进口商)在申请开立信用证时,故意设置若干隐蔽性的“陷阱”条款,以便在信用证运作中置受益人(出口商)于完全被动的境地,而开证申请人或开证行则可以随时将受益人至于陷阱而以单据不符为由,解除信用证项下的付款责任。
  二、 信用证软条款存在的原因
  这个与信用证的特点有相当大的关系:
  信用证首先是一种银行信用,这个让买卖双方都有安全感,所以信用证结算方式已经成为了国际贸易结算中影响最大,应用最广泛的一种结算方式。其次,信用证是一项自足文件。信用证一经开出,就与买卖合同相分离。各方当事人的责任和权利都必须以信用证为准。最后,信用证是一项纯单据业务,银行只负责审单,不负责审核相关货物。
  从信用证的特点我们看出,信用证并不是我们想象的那么安全。买方有可能得到的是和信用证规定完全相符的单据,但是却不一定得到符合规定的货物。
  而且近些年,贸易的竞争也越来越激烈。一些不法商人利用出口企业经验不足,不能马上识别或者是急于成交的心理,在信用证中设置一些软条款,恶意制造一些付款障碍,达到骗货或降价的目的。软条款的信用证欺诈具有相当的隐蔽性,由于这个是真证,不同于伪证,因此在某种程度上,这种诈骗看起来明正言顺,理直气壮。如果我们出口商对其认识不足或者掉于轻心,有可能造成重大损失。  
  三、 常见信用证软条款及其分析
  尽管大多数软条款比较隐秘,但是只要仔细研究一下,发现它不外乎以下几种情况:
  1.尚未生效条款
  a.信用证尚未生效,须待进口商取得进口许可证及相关文件后,开证行将以信用证修改的形式通知生效。
这个在尚未生效的软条款中比较典型。事实上,以上问题早在开证申请人申请开证前就应解决,这是进口商的义务和责任。现在把这种本应由其进口人承担的风险转嫁到受益人身上,从而使受益人处于极为不利的地位,也为开证行将来推卸付款责任留下隐患。
  b.本信用证只有在接到我们通知指示后方可生效。
  在这种情况下,信用证没有生效,出口方既不能交货,制单也很困难,无法律约束开证行的付款行为。这种信用证虽然写明不可撤销,但加列此类条款,实质是一种可撤销信用证,主动权掌握在开证申请人手里。
  2. 指定人员签发且签署人的签名须与留开证行的签名一致
  这里面可以是指定人员签发的检验证书。或者是单据在交银行之前需要由指定人员审核签署。这个条件其实还是满苛刻的。首先要确定指定人员的存在,以及能否及时在约定的时间和地点履行这个签署的义务。而且签名须与开证行的签名一致。如果此人履行此职时非善意,即使同一个人签名,很有可能字迹看起来完全不一样。
  3.货运目的港后,由进口商指定的检验人员检验货物合格并出具有关检验证明后,开证行才履行付款义务
   这实际上已完全改变了“信用证是一种单据的买卖”这一重要特征,开证行付款的条件变成了“货证相符”而不是“单证相符”。这看似有理的条款下隐含着巨大的风险,如有恶意买家可能以货物不符合为由,大肆压价。或者市场行情下滑,以此为由乘机弃货。
  4.规定议付时提交买方收到货物的证明
   这个条款实际上大大增加了出口方提交单据的难度。如信用证中有上述条款,那么出口商就面临着3种风险;(1)是货物在运输途中灭失。那么买方因为拿不到货物,自然不会出具收货证明,那么卖方就无法收款。而在我们的 F组和C组贸易术语方式下成交,在没有此软条款的情况下,此风险由买方负责。(2)因为路途遥远或运输过程中出现故障以至买方收到货物的时候已经过了交单期,信用证失效。(3)买方蓄意欺诈,收到货后拒不出单,以至出口方无法及时向银行提供单据。
  5.相关重要信息以信用证修改形式告知
   这里的重要信息指的是和我们出运和单证密切相关的信息。举个例子“所装船名和出运日期由进口商通知开证行,由开证行以L/C 修改的形式通知受益人”;或“某些单据的抬头等候进口商指示”。实践中一旦行情发生不利变化,开证申请人很可能不予通知,即使在有些交易中开证行在信用证有效期内做出指示,也常常因为有效期临近,导致延迟装运或其他不符点的产生,给开证行拒付创造了条件。
  6.开证行有条件承担付款义务的条款
   根据《UCP600》规定,开证行是以自己的信用为信用证下相符单据作为付款保证。开证行为第一性付款人。但是在一些信用证中,暗含着一些和此规则相抵触的信息,例如:
   a.我行在申请人通知后保证承兑与本信用证相符单据下的汇票。
   b.开证申请人收到相符货物后才付款。
   因此如有上述累似的信息,开证行就逃脱了第一付款人的责任,本信用证实际上由银行信用转变为商业信用,我们出口商将会陷入非常被动的局面。
  7.信用证中相互矛盾条款
   有一种类型的信用证,乍一看没什么问题,但是前后多看几遍,问题就来了,比如:价格条款是FOB,但是提单必须标明“运费预付”。这个就是前后矛盾的地方,出口商会在单证方面无法满足该信用证的要求。
  8.其他容易给我们出口商造成困扰的条款
  这里指的是出口商一下子无法办到的或办起来比较困难的条款。比如说对方需要出具某一指定机构的检验证书,但该检验机构在国外,而且出具报告时间又很长或者相关费用相当高昂。那么很有可能在时间上或者费用上有不允许的地方;还有在信用证中常出现“1/3正本提单随货走的”一种,这个情况对我们出口商也是被动的,因为货权很可能在付款之前已经转移了,如单据一旦有什么不符合点的话,银行拒付而货权却已经转移,出口商处理起来相对会麻烦点。  
  四、信用证软条款的处理和防范
  信用证软条款的存在,给我们出口商的利益带来严重的威胁,它本质上已由银行信用转化为对方的商业信用了。所以我们必须提高警惕,认真审证,及时识别出“软条款”,通过各种方法,尽量降低收汇风险。
  其实软条款在贸易中也很常见。而且不是所有软条款都一定 是恶意的,有的是客户保护自己,掌握主动权出的一个“花招”。我们通常的办法是防患于未然,尽量说服客户修改条款,但不是所有客户都愿意修改,那么做和不做是企业痛苦的选择。所以我们通常要做好以下几个方面的工作:
  1. 了解对方资信,树立风险意识
  也就是说我们要慎重选择贸易伙伴,资信是首要考量。现在的贸易途径广泛,客户的来源较广,我们在签订大宗合同前,特别是新客户,应设法委托有关咨询机构对客户进行资信调查,以便心中有数,做出正确的选择。
  2.在签订合同时,要力争由我国的商检机构来实行商品检验
   我国的商检机构在国际上的知名度越来越高,信用度也越来越大,各国贸易商对其检验结果都愿意承认。如果能争取到由我国商检机构实施商检,不但可以方便我国企业,而且还将主动权掌握在我们手中。
  3. 在买卖合同中明确完整的规定信用证中的内容
  买卖合同是信用证的基础,我们应该在买卖合同里对信用证内容做出明确规定。出口商有权依照合同修改信用证条款,若进口商不按其要求修改,出口商有权提出损害赔偿等。
  4.尽量要求对方客户从一些大的、信誉较好的银行开证
    因为信用证本来就是银行信用,如果银行信用不好,和申请人狼狈为奸或者因为申请人公司倒闭破产的原因,银行为保障自己利益,对单据吹毛求疵,不履行自己作为第一付款人的义务。这样对出口商来说风险较大。
  5.仔细审证,做到及早发现“软条款”
  在贸易过程中,收到L/C 后应立即与合同核对,发现问题后及时与开证申请人沟通,不合理的或做不到的条款尽量要求对方删除或修改。重点关注对方的资信情况和该产品在该地区的销售情况以及未来几个月的价格趋势,以防范被诈骗的可能性。一般要求进口商早点开证,这样我们有足够的时间审证,改证,备货。
  6.运用信用保险、国际保理等金融服务,可以转移风险,扩大出口规模,提高经济效益
   投保短期出口信用险,不失为安全措施之一;保理业务方式下,出口商将单据卖断给保理商,风险也随之转移,做保理业务的银行会利用自身优势对进口商资信做比较详尽的调查。以提高出口收汇的安全性。 
参考文献:
[1 ]涂永红:信用证软条款诈骗案例分析[J] . 新财经,2006
[2 ]吴百福等:进出口贸易实务教程[M]. 上海人民出版社
[3 ]成喜玲:正确对待信用证中的“软条款”,辽宁经济职业技术学院学报,20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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