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国际结算而言,信用证方式是典型的单据化交易。在这种货款结算方式下,只要受益人提交与信用证相符的单据,开证行都应支付款项。因此在信用证交易中,单据问题应该是核心问题,信用证核心条款应该是对单据的要求。然而信用证中经常含有一些条件,却未列明需提交的单据,这样的条件在信用证中,受益人稍有疏忽就会可能使整套议付单据产生“瑕疵”,对此,开证行或者借机扣除“不符点处理费”,或者拒付,这为受益人的制单增添了不确定性,对货款结算的顺利履行造成了影响。
1国际商会对非单据条款处理的意见
对于非单据化条款的处理,国际商会(ICC)多次给出了意见。
ICC银行委员会3号意见书认为:非单据化条款的出现违背了跟单信用证操作的基本原则,这种条款容易给信用证有关当事人带来问题,开证行应将信用证中未列明单据要求的条款视为非单据化条款,并不予置理。但是,该意见书最后又解释道:“如信用证中的某个条款与该信用证中规定的某项单据看起来有明显的关联,这样的条款不能被视作为非单据化条款”。例如:在信用证附加条款中规定:PACKING IN WOODEN CASE,如果信用证46A单据要求中没有要求装箱单,那么该条款被视为非单据化条款,可不予置理;如果信用证46A要求提交装箱单,则该项条款不能被视为非单据化条款,因为包装材料情况可以通过装箱单来说明,两者有一定的关联性。受益人的装箱单上应说明包装材料为木箱,否则为单证不符。
在TA689意见中,ICC对一则非单据化条款判定和处理的案例给出了意见。案例中,A公司与B公司签订了一份鲜姜的进出口合同,使用信用证支付方式。A公司通过议付行向开证行提交了单据。两周后,开证行发出拒付通知,称:信用证附加条款第二点显示“货物必须按出口标准包装出运”,鲜姜是易腐货物,标准包装应是冷藏箱,但受益人通过干箱运输,属于不符点。2天后,议付行通知开证行,不同意单据中不符点的意见,因为附加条款第2句,仅说明按出口标准包装出运,未要求提供相应单据证明,是银行审单时不应理会的非单据化条款。而银行只处理单据,而非与单据相关的货物。因此,单据没有不符点。对该案例,ICC认为,信用证附加条款第2句是非单据条款,不符点是无效的,只要规定单据中没有插入与此冲突的数据,单证是一致的。
上述ICC意见中,3号意见书要求受益人主动考虑单据与非单据条款的关联性,并在相应单据上体现出来;TA689意见则不要求受益人主动考虑关联性,只要受益人所出单据与非单据条款不冲突即可。
2国际惯例对非单据条款的界定
从ICC的意见可以看出,ICC对于非单据条款的处理是存在变化的。出于非单据条款隐蔽性、专业性、多样性、争议性的特点,必须了解相关国际惯例对非单据条款的界定,以便在业务中进行更好的处理。
UCP500(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的第13条C款有如下规定:“如果信用证含有某些条件但并未叙明需提交与之相符的单据,银行将认为未列明此条件,而对此不予理会。
UCP600第14(h)条对非单据化的情形加以描述:信用证包含某一条件,但又未规定提交何种单据来满足该条件这样的条件将被视为未予规定,并予以忽略。如:信用证仅在附加条件中要求“manufacturer:AAA Ltd”,受益人提交的质量证明上却显示“manufacturer:BBB Ltd”。根据UCP600第14条h 款,银行将非单据化条件视为未作规定而不予理会。
ISBP745第A26条则对此进行了解释及补充:当信用证包含一项条件但未规定表明该条件得以满足的单据(“非单据化条件”)时,可以不必在任何单据上显示该条件;但同时规定,单据上所显示数据不应与该非单据化条件相矛盾。因此,在ISBP745下,上述质量证明上显示与附加条件中不同的制造商,认定为与非单据条款矛盾,不符点存在。ISBP745第A26条的规定与ICC的TA689号意见是一致的。
ISP98(国际备用信用证惯例)界定“非单据化条件”的标准比UCP下多了一个“开证人能否根据其自身记录或正常业务范围内来确定该条款被满足”的标准,即如果某一条件没有要求提交单据以使之相符,该条件并不能构成非单据化条件,而只有开证人根据自身记录或在业务范围内也不能确定该条件的相符时,该条件才可被视为非单据化条件。如备用信用证规定,单据必须在2014年10月1日17:00之前通过快件方式提交,即使该条件没有要求提交相符单据,开证人可以根据自己的签收记录判断上述单据是否在规定时间到达,就不能对该规定忽略。
3各种类型的信用证非单据条款处理
目前常用的SWIFT电文信用证中,46A场次规定了受益人向开证行应提交的单据,非单据化条款则常出现在46A以外,它们涉及交易过程的方方面面,没有固定的模式。根据ISBP745的最新解释,以下列出常见的一些非单据化条款及其处理。
3.1关于货物状况的非单据化条款
这种条款往往是在信用证中对货物的品质、数量或原产地等进行要求,却没有规定证明文件或单据以满足这些要求。
例如:EACH ITEM HAS BEEN LABELLED “MADE IN CHINA”,每项货物必须标注“中国制造”。对于这种条款,即使没有原产地证书要求,如单据唛头中涉及到产地,或包装单据上需描述标签情况,注意不能与“中国制造”相冲突;也可将该语句显示在相关的发票上,以避免对方误解而造成不必要的交涉。
3.2关于包装的非单据化条款
这种条款是在信用证中规定包装的细节,通常会针对货物的包装材料或性质等对受益人提出要求,但没有规定受益人应提供的文件或单据。
例如:EXPORT STANDARD PACKING SUITABLE FOR LONG DISTANCE TRANSPORTATION.出口标准包装适合长途运输。此条款要注意“标准包装”的要求,相关单据,如装箱单、质量证明中出现包装材料,不能与该“标准包装”冲突;发票或装箱单中也可声明:包装为出口标准包装,适合长途运输。
3.3关于运输的非单据化条款
这种条款是在信用证中规定运输环节的具体内容,如对货物运输工具,如船龄、船籍提出要求,没有规定受益人应提供的文件或单据。
例如:SHIPMENT TO BE E
FFECTED BY APL,必须让APL公司运输。此条款即使没有相应的船公司证明等单据要求,操作中应注意使用APL公司的集装箱,装上APL公司的船舶,出具的提单内容不能与此冲突。
3.4关于寄送单据的非单据化条款
这种条款是在信用证中规定受益人须向申请人或开证行寄送某些通知或单据,但是并未要求出具受益人证明证明此事。
例如:ALL SHIPMENT DETAILS UNDER THIS CREDIT MUST BE ADVIESD BY BENEFICIARY ON THE DATE OF SHIPMENT DIRECT TO APPLICANT. COPIES OF SUCH SHIPMENT ADVICE MUST ACCOMPANY DOCUMENTS.信用证下的所有装运细节必须由受益人在装运日直接发送给申请人,装船通知副本应随附其他单据提交。此条款未要求受益人出具证明来证明已按上述要求行事,但受益人在操作时要注意装运通知日期为装运日当天,装运通知副本应交单,避免和该条款内容冲突。
信用证非单据条款本质上是申请人为了约束受益人的行为或操作,主观上对单据化条款的一种补充或延伸。作为申请人或开证行,应避免在信用证加入非单据条件,以免自己在关于非单据条件的信用证纠纷中可能处于尴尬的境地;作为受益人,当发现非单据条款时,可要求申请人删除此条款、或使非单据条款单据化、或注意按照国际惯例和国际商会最新意见操作,以顺利完成信用证业务。
参考文献
[1]贾浩.非单据化条款界定[J].中国外汇,2013,(3):2428.
[2]阎之大.ISBP革命[J].中国外汇,2013,(1):333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