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 要] 随着经济全球化的发展,信用证作为国际结算中的一种重要结算方式,在国际贸易中得到了广泛的使用,但由于信用证的纯单据交易及其繁杂性的特点,有时就会出现信用证遭拒付的情况。本文分析了信用证结算方式存在的风险、信用证遭拒付的原因,最后提出了相应的防范策略。
[关键词] 信用证;拒付原因;防范
在国际贸易结算方式中,普遍接受的国际结算方式有:信用证、托收、汇付。信用证以开证行承担第一性付款责任的银行信用以及买卖双方责权对等的特点,牢牢占据国际贸易结算的主导地位。但是信用证又是三种结算中操作难度最大,技术要求最高的一个,因此,采取信用证结算方式很容易由于单证的问题而被拒付。近年来,信用证被拒付的案例时有发生,且有上升的趋势,而信用证一旦被拒付,给出口企业带来的损失是巨大的。因此,研究和分析信用证遭拒付的原因,能减少企业由此而带来的损失,也有利于推动我国对外贸易事业的进一步发展。
一、信用证遭拒付的表现及原因
信用证拒付是指受益人提交的单据在表面上没有与信用证规定严格相符,开证行拒绝接受单据或者不受理单据,并不履行付款责任的行为。根据国际贸易程序简化署的有关统计,1970年香港的不符率达85%,澳大利亚的竟达90%,而其他一些发达国家的不符率一般都高于50%。另外,根据美国密执根大学教授曼蒂的调查,在他所选择的1000套信用证业务的卷案宗中,符合《ucp500》单据要求的信用证业务只占27%,也就是说大约有73%的信用证业务存在着不符点,由此可见,信用证遭拒付的比例有多大。wWW.133229.Com那么到底是什么导致信用证被拒付呢?其实,导致信用证遭拒付的原因有很多,但银行拒付信用证的理由只有一个——单证不符,单证不符点多种多样,造成的原因也各不相同。具体可分为以下几类。
1.单据中信息与信用证要求不符。单据货物描述与信用证不符;提交单据类别与信用证要求不符;提交单据份数与信用证要求不一致。
这一类错误是经常出现的,也是制作单证时最容易出错的地方,一旦单据货物描述与信用证中关于“description of goods”不相符,那此份信用证很可能就会被拒付了。如信用证“description of goods”中规定“as per proforma invoice no.hr2007d001 eldom c-110 cordless lettle in white with blue elements.0.6l, with chinese made controller and emc/lvd/emf/rohs approvals”那么在制作发票或其他单证时就必须按信用证中所规定的写,特别注意一定不能漏了“ as per proforma invoice no hr2007d001”这句话。
2.各单据之间信息不一致。各单据描述货物不一致;各单据间的币种不一致;单据间的唛头不一致等。
出现这一类问题的原因有以下几种可能:一是在制做发票时就出错了,也就是说在填制发票时就出现了发票内容与信用证不一致的情况。因为发票是制做其他单据的基本依据,源头出现错误,自然其他单据也会出错。二是没有以信用证为依据来缮制其他单据,而是根据合同来制做单据。
3.信用证过期。在买卖双方达成协议,以信用证方式支付货款时,在开证行开出的信用证中,都会标明信用证的有效期,在信用证有效期后提交单据是被视为无效的,银行会以此拒付。造成这一情况的原因可能是因为单证员在收到国外开来的信用证后,没有仔细认真的核对信用证的第一部分即信用证基本信息,如信用证的性质、开证日期、到期日期、最迟装运日等,因而没有按照信用证要求及时安排好货物报检、报关、装船,最终导致不能在信用证有效期内到银行议付货款,使信用证过期。
4.过期交单。过期交单指没有在规定的时间内及时提交单据,按照《ucp500》第43条规定,信用证除须规定交单的到期日,还应规定一个从装运单据的装运日起算的交单期限,在这个期限内必须提交符合信用证条款的单据。如无此规定,银行将不接受自装运日起21天后提交的单据,但在任何情况下,单据的提交不得迟于信用证的到期日。由此可见,单据的提交时间是有严格规定的,也是十分重要的。造成过期交单主要有两方面的原因:一方面是由于进口方迟迟不开立相关信用证,延误了出口方的备货和装运,由于缩短了备货、装运的时间,以至于在制作相关单据时时间仓促,再加上寄单的时间,很可能就会造成过期交单。另一方面可能是由于邮寄延误而造成的。例如出口方在装运后就寄出相关单据,但是由于邮递的错误,最终到达开证行或指定行时已超过所规定的最迟交单日。
5.过期装运。在信用证中,一般都会明确规定装运期,装运期是指出口货物的发货人在自行完成出口报检、报关放行手续后,按承运人或其代理人规定时间内交货到规定的地点等待装船或装飞机。承运人或其代理人接受货物并装上运输工具签发装运单据给托运人。这份装运单据上签发的日期就是装运日期。过期装运主要是由于货代和工厂的问题。目前,大多数的进出口公司都是找货代负责货物的订舱,装运的。如果出口商不及时关注货代的每一步运作过程,比如,集装箱的到厂时间,装货时间,提单的确认,报关等,就可能会延误船期。另一方面,不管是外贸公司还是工厂外贸,如果工厂的订单多,业务员不能安排好出货时期,产量不能在装货前达到,也势必会延误船期,造成过期装运。
6.运输单据。不清洁提单;运费由受益人承担,但运输单据上无“freight prepaid”标注;违反了信用证中规定的“分批或转运”操作;启运地,目的港与信用证不一致;不是由各承运人或其代理人而是由货运代理人签发的提单。
7.保险单据。保险金额、保险费率与信用证不符;投保的险种与信用证不符;保险单据的签发日期迟于运输单据的签发日期。
二、信用证遭拒付对企业的影响
一说到信用证被“拒付”,无不使企业家、出口商胆战心惊。因为进口银行的“拒付”(non-payment),意味着出口前的一系列工作,诸如备货、生产、运输、制单等等“白废”了。也就是说,商品出口后,国外银行保证付款的承诺丧失了,出口商有收不到货款的可能。轻则减价、退货;重则血本无归,财货两空。最为令人心怵的是,经营者甚至有可能濒临破产的危险境地。另外,目前越来越多的民营企业都取得了进出口权,他们大多数都是自己生产自己出口。然而由于许多民营企业出口经验不足,准备不足,因此而被拒付的机率就随之增大。一些经验不足的公司在接到开证行提出不符点的通知时,往往惊慌失措,匆匆忙忙接受客户降价的请求,直接导致了经济损失。有些企业虽然想到了通过法律途径解决,但诉讼费用比商品的价值高出很多,多数民营企业根本打不起官司。
例如,我国某外贸企业与香港某公司签订一服装合同。在发货后数日,出口方收到香港开证银行的“拒付电”,原因是,信用证中规定:“所有单据都必须打上信用证号码”,但寄单的“邮局收据”上却没有打上,于是,对方认定此是属于“单证不符”而“拒付”。这是一笔近160万美元的货款,仅因几个编号,就遭遇拒付,危及到了企业的生死存亡。
三、信用证遭拒付的防范策略
俗话说:“防患于未然”,既然信用证存在被拒付的风险,那么我们首先就应采取一些相应的预防措施,来避免信用证遭拒付。由于银行拒付的唯一原因是单证不符,那么我们就可以通过严格管理和精细的操作,提高单证的准确性,不在单证上留下任何可乘之机,以此减少信用证遭拒付的机率和因其带来的损失。
1.慎重选择贸易伙伴,了解进口商信誉和贸易背景。在寻找贸易伙伴和贸易机会时,应尽可能通过正式途径(如参加广交会和实地考察)来接触和了解客户,不要与资信不明或资信不好的客户做生意。在第一次与客户打交道时,要审查进口商的资信情况,包括企业性质、财务状况、付款记录、动态经营情况、货物市场行情等。出口企业可以根据情况调整销售或供货策略,获取最大的利润,从而最大限度规避风险。另外,对不同地区的客户,要区别对待。如欧、美、日、澳地区的客户,一般而言,资信较好;而对南美、非洲、中东、原苏东地区是高风险地区,要特别注意企业的信誉情况。在签订合同前,应设法委托有关咨询机构对客户进行资信调查,以便心中有数,作出正确的选择,以免错选贸易伙伴,自食苦果。
2.充分了解开证行的信誉,争取由一流银行开证。选择信誉较好的开证行,最佳选择应以当地的外资银行作为开证行,特别是全球的信誉较好的大银行。因为一流的开证行有两方面的保障:一是在不符点的认同方面,能严格按照《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的要求公正的把握,而不是像一些银行完全听从开证申请人采用鸡蛋里挑骨头的方法提出不符点,拒绝付款赎单;二是即使遇到开证申请人提出种种理由不肯付款赎单,开证行认为理由不充分,审单无误的情况下,一流银行也会从维护自身形象和信誉的角度出发,拒绝开证申请人的不合理要求,承担其第一性付款责任。如果出口商对开证行的信用有所怀疑,可要求开证行请另一家信誉好、实力雄厚的银行作为信用证的保兑行。
3.选择正规的船公司与货运代理。在选择船公司与货运代理时,要选择大的、正规的公司,例如中运,这些大公司有良好的信誉,并能及时检测到货物的流向与动态,可以使出口方在进口方无理拒付货款时,及时采取相应的应对措施。也可以有效避免船公司与进口商合伙诈骗,或者船公司破产的风险。另外,要时刻关注出口货物的流向与动态,不要以为货物装运后就万无一失,一味只关注议付货款。
4.预先在买卖合同中明确信用证的内容。买卖合同是信用证的基础,出口商日后收到的信用证其内容如何,可预先在买卖合同里作出明确规定。大致包括:开证日期(以开到日期为准);信用证的有效期(装船后15天在出口地到期);规定开证行、保兑行(在一定条件下);指定信用证的种类(不可撤销、即期、可转让等);备类单据名称与份数;允许分批转运(不应限定每批装运间隔期间,如每批间隔30天);规定出口商有权依照合同修改信用证条款,若进口商不按其要求修改,出口商有权提出损害赔偿。
5.认真缮制单据。严格认真根据信用证、合同缮制单证,做到“单单一致,单证相符”。由于任何不符点都可能被拒付,特别当遇到百般挑剔的客户时,我们更应该认真细致地制做单据,确保百分之百正确,争取在单据方面不给对方任何可乘之机。在制作单据之前,先要收齐各项基础资料和数据,并对这些资料进行仔细核对,例如:检查装运数量是否为信用证规定出运的数量相符,这些资料是制作单据的基础,基础资料正确与否,直接影响着整套单据的准确性。如果在制作单据过程中,存在不清楚、不确定的问题,应及时向上级、有经验的单证人员或专家寻求意见,确保正确无误后再填写相关内容。制单完毕后,制单人员最好自审一遍,发现差错立即更正,如果事后别人发现再更改,可能已影响了其他单证。
6.认真审核单证。争取尽早制做好一整套单据,以便有充足的时间认真审核单据,另外在审核要求提交单据时,要及时、认真地进行核对、审查,看一下各单据之间的信息是否一致;单据信息是否正确;信用证要求的单据是否缺失等等。最好是采用“纵横审单法”审核,纵审是以信用证为中心进行审核,做到单证相符;横审是以商业发票为中心,进行审核,做到“单单一致”。特别当市价下跌时,开证行的审单积极性很高,而且非常严格,有时大小写字母不一,甚至于一个标点的不同也会成为拒付的理由,这时更要加倍小心地审核自己的单据。如发现不符点,必须及时修改,不要以为小错误无关紧要,也不要存在饶幸心理,认为进口方是老客户、老关系,以往客户接受了不符点,以后仍能接受,大不了密切协作被扣去几十美元的不符点费。这种错误的思想,往往会使自己在出口收汇中处于十分被动的地位。在审核对方开来的信用证时,特别检查是否有“软条款”。
7.慎重对待信用证的修改。有些外商借信用证修改,改中生乱、乱中生诈,在履行国际商事合同中,中方作为卖方常遇到外方擅自修改信用证,有些改证要求是合理的,但也有一些外商借信用证技术性、专业性之复杂,借改证之机做手脚,造成单证不符,使中方无法议付货款。遇到上述困境,企业应格外注意:如果信用证不符合同,不提出异议便是同意外商修改合同。因此,企业必须提出异议不同意改证,要求外商重开符合原合同的信用证,如外商不开,宁愿解约,转售,索赔缔约过失损失,也不可勉强发货,迁就对方,以免后患无穷。最后,如果发现信用证的内容与买卖合同不一致,或者发现信用证中有无法执行的条款,应迅速要求进口商改证,而且只有收到开证行的改证通知书后,方能装运货物,万不可轻信客户的允诺。
8.按时交单。制做好的单据,一定要在信用证规定的时间内,按时提交单据,不要晚于发货后21天或者晚于信用证所规定的最迟交单时间,一旦过期交单,出口方将承担违约责任。
随着我国外贸事业的迅速发展,信用证支付方式在国际结算中得到越来越广泛的应用,但是信用证结算方式对出口企业也不是万能的,信用证是一把双刃剑,熟悉它的性能就能披荆斩棘,利剑为我所用,但不熟悉它,不但不能为我所用,相反处处受它的掣肘,甚至成为伤已的利刃。虽然采用信用证能减少收回货款的风险,但信用证仍然有拒付的可能。要避免或减少由此而形成的损失,最重要是做到慎重选择贸易伙伴,熟悉信用证业务流程,认真审核单证,正确制做单证。作为出口商要避免提交名符其实的不符点单据,在信用证没有生效前不要轻易出运等等。出现信用证遭拒付时,应认真分析和判断拒付的理由是否充分,然后做出相应的决策妥善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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