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当前的位置:首页 > 经济论文>信息产业经济论文

浅谈不可移动文物保护与现代基本建设矛盾与对

2015-09-23 09:17 来源:学术参考网 作者:未知

摘 要:文物类建筑是历史的标志,沉淀着历史的回忆,如果没有历史文化沉淀的城市,是没有历史灵魂的。现代城市的传统和现代文化之间、城市建设和文物保护之间,都存在着或多或少的矛盾。要想在两者中找到一个平衡点,需要城市管理者理性而科学的决策和规划。本文试图对文物保护和现代的实际情况,从多角度地提出合理化建议。对于亟需解决的文物保护和城市建设的矛盾具有重要的实际意义。

关键词:文物保护;现代城市建设;古建筑保护;价值;规划;设计
  随着我国经济的迅速发展及工业化的深入,加快了城市化建设,对城市基础设施的数量和质量都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加剧了我国城市基础设施建设中与文物保护之间的冲突。尤溪县也同样遭遇到文物保护与城市建设的种种矛盾和冲突。同时,不可移动文物保护是文物保护领域的一项重要内容,随着时间的流逝,不可移动文物注定存在风化,人为损坏等因素的影响,如何寻求一种符合本地地域、文化背景下的保护方式,是不可移动文物保护的关键所在。
  “古建筑”,泛指现存的各类有历史价值的建筑物、构筑物、街区、村落、城市的旧城区乃至整个古城。一座城市各个时期的建筑,像一部史书,一卷档案,记录着一个城市的沧桑岁月。惟有完整地保留了那些标志当时文化和科技水准,或者具有特殊人文意义的古建筑,才会使一个城市的历史绵延不绝,才会使一个城市永远焕发着悠久的魅力和光彩。国家建设部及时会同国家文物局遴选了一批历史价值高、有代表性的古建筑列入文物保护范围,同时在开展历史文化名城保护的基础上,提出保护历史街区的明确要求[1]。
  这就是古建筑保护和笼统的历史文化名城风貌保护之间,有针对性地设置了一个中间层次,即选择名城中为数不多但原有一定历史文化内涵的代表性地段,保护其建筑群的基本原貌及其特定的环境。许多历史文化名城虽然按规划要求划定了若干历史街区,但实际的保护工作却迟迟没有启动,有些地方甚至将原来的保护区逐渐蚕食或随意取消,使本来该保护的古建筑荡然无存。
  保护城市的传统文化和建筑遗产,是一个民族或一个地区继承发展先进文化不可欠缺的基础。当初之所以提出“历史街区”、“历史地段”的概念,除了它是历史文化名城保护必不可少的组成部分之外,更具普遍意义的是每座城市都有自己的历史,都可以找出城市发展的史迹和建筑文化演变的脉络,因此也都有划定和保护历史街区的必要性和可能性。
  为此,人们关注的是文物的历史价值,考古价值,研究价值。但文物的缺失和毁坏,给城市建设带来诸多的麻烦是以后必须考虑的问题,在文物破坏越来越严重的现状下,我们该如何面对呢?
  1  文物保护的现状
  尤溪县地处闽中腹地,县域面积大,文物资源比较丰富,但由于自然和人为因素,许多文保单位及其周边环境遭到破坏。如唐代建筑“金鱼井”、具有尤溪建城标志性建筑“沈福门”等一大批文物在城市化进程的洪流中日显“身单影孤”。如何更加有效地保护它们并使这些文物长期地“健康生存”,是摆在我们文物工作在面前亟待解决的问题。
  1.1文物周边环境破坏大
  在旧城区改造的过程中,一些文物遗存虽然是被保护下来了,但周围环境却遭到破坏。留下的孤零零的“文物”,那样的“文物”是不能充分说明当时的生产生活的“情景”,并且在现代化建筑的衬托下文物遗存倒显得有些格格不入[2]。另外,大部分地方政府为了创造更好的经济效益,充分利用文物遗址所在的黄金地带修建一些与文物旧址极不相称的现代娱乐性设施,结果使文物旧址的环境破坏性更大。
  1.2文物保护经费与城市建设资金的冲突
  为了要把文物保存下来就得需要花费不少的经费与空间,但资金投入到城市建设中多了,那么投入到历史建筑的修缮保护和及周边环境整治的经费就少了,所以一般都采取的做法是文物给城市改造与建设让路。由此,大量文物遭到人为毁坏,珍贵的历史文化遗产被无情地舍弃、冷落。
  1.3地方政府不能正确处理文物保护与发展经济的关系
  一些地方政府领导不明法、不依法。他们是经济发展的决策者,也是文化遗产的保护者,于是当二者利益发生冲突时,往往以牺牲文化遗产资源、自然资源和包括人文环境在内的生态环境为代价,换取眼前的经济利益,造成破坏历史文化风貌、损毁文物建筑的现象屡屡发生[3]。
  1.4缺乏法律的执行力
  在现行的法律体系中,为保护文物而立的法律、法规并不少,但其制定主体并不统一,不少地方的文物部门、规划部门、建设部门都有这方面的条文,有些城市的政协还成立了历史文化名城保护委员会,并制定了各种历史文化名城保护条例。如此繁多的法律法规,导致文物的执法主体不一。
  2  针对两者之间的矛盾可采取的建议
  2.1民生问题当先
  文物当初之所以存在,第一使命是使用价值,具有文物定义的建筑泛指我国历史上保存至今具有较高文物价值、历史价值和艺术价值的建筑物,这些建筑是国家重要的历史文化遗产,是国家文明的重要标志。它们不仅是古代劳动人民的智慧结晶,也是研究古代社会的宝贵历史资料。“文物”只是后世给它的附加价值,当文物和百姓需求发生冲突时,要综合考虑文物和民生的利益,要把文物保护和民生利益全盘考虑,即要保护好文物,又要考虑到民生利益。
  2.2借鉴经验,吸取教训
  建筑类文物是历史的标志,沉淀着历史的记忆,一个城市如果没有历史文化的沉淀,就没有灵魂。苏州、舟山等地在推进城市化的过程中,虽保护了一部分文物,但“吃”掉了很多文物,现正在反思。我们应该学习全国各地由小保护文物好的经验,汲取别人的教训,避免在基本建设中破坏文物的现象,重蹈破坏文物的覆辙,做好文物保护工作。
  2.3制定保护条例,发挥部门合力
  各部门针对文物违法的执法力度非常有限,“只有发挥部门合力,综合治理,才能取得应有的效果[4]”。而在中国建筑设计院建筑历史研究所所长陈同滨看来,“规划先行”是避免文物保护与旧城改造矛盾的有效措施,“一个项目在规划期,就要与文物部门协同商讨项目范围内文物保护的问题,进而避免后续问题的发生。”
  2.4建议设立国家文物督察制度
  在国家文物局现有督察司的基础上,按照文物资源的数量、质量和地理分布等,增加多个区域性文物督察派出机构,直属国家文物行政部门管理,负

责监督地方文物保护与管理和重大文物违法案件的调查处理。
  2.5将城市特点注入现代建设。
   “功能城市”与“文化城市”不应该对立起来,城市建设既要展示现代文明的崭新风貌,又要突出文化城市的高雅品位。如果我们在城市规划中,充分考虑到城市的文化特点,将文化遗产和城市特色作为城市形象的基础,文物就不再被看作城市发展的包袱,而是城市中无可替代的重要财富,是城市可持续发展的资本和动力。在发展中保留和传承地域文化、民俗传统习惯、民居形式,建立超“形”与“意”相统一的城市设计创新理念[5]。
  2.6历史文物应伴随城市生长。
  其实历史遗留物的保存可以有多种形式,既可以采取保留原物;也可以用照片等影像资料将其保存。 历史文物的保护意义是要有纪念性,如果对当今社会的意义不大,那么留下来是为了什么呢?这是一个可持续发展的问题。所以,如果文物的价值不太高,可以用照片、资料等形式保留;如果经过鉴定,有的文物遗存有较高历史价值高的,可以建造一个主题公园来保护。
  3 总论
   当前在历史文化名城保护中出现的种种问题,大多伴随着规模的城市基础设施建筑和高强度的城市土地开发而产生。探讨解决矛盾的途径也离不开时代给定的发展环境。保护城市的历史文化,事关社会各界,但首要的责任在政府。即使在高度市场化的国家,也是如此。与不少欧洲古城相比,中国的历史文化名城除个别外,真正实施原物保护(文物保护)、原貌保护(历史街区保护)的范围要小得多。所谓发展与保护的矛盾,相当程度上是人为的,但首先是政府在城市规划过程中决策不当造成的。如杭州市近年启动的清河坊历史街区保护工程,就是市政府下决心调整规划、撤消房地产开发项目才保全下来的,正所谓“解铃还须系铃人” [6]。
   类型相同的历史街区可以适当撤并,不求多而求精,尤其要下力气保护那些能体现城市历史特色和地理标识的传统街区。有的零星分散、毁坏严重但有保留价值的古建筑和古建构件,也可以适当集中起来,易地重建,与历史街区保护结合起来,便于长远的管理与使用。有些规划保留的建筑遗产,适合民间使用的,可以出售、出租,可以在允许的范围内改变用途,但房主或承租人要按规定承担保护责任。
  因此,要努力培育历史街区的内在活力,构建历史街区的长远保护机制,这是解决历史街区保护与经济社会发展矛盾的治本之策。如湖南凤凰县在保护城市古建筑和促进社会经济发展是颇有成效的。一方面花大力气保护修缮具有浓厚民族特色的历史街区和名胜古迹。另一方面则大力发展旅游业。就是环境顺应自然,处处洋溢着人与大自然盎然共存的生机。无论是对历史街区及古建筑的保护修缮还是城市扩建,当地政府和规划建设者们始终坚持随地形、山水之势,灵活变化[7]。从而使古城的人工环境与自然环境有机结合,达到巧夺天工,浑然天成的程度。
  文物古建筑物是全人类的财富,对其进行科学的保护是全民的责任。我们要以新的认识、新的理念和先进的现代科学来积极面对当前古建筑物的安全问题,并采取有效措施,落实政府领导、齐抓共管、专群结合、群防群治的基本要求,确保古建筑物的安全[8]。同时我们国家要培养具有前瞻性的建筑设计师,能将城市特色注入现代的城市建设中,挖掘文物的价值与城市的潜力。我们有责任、有义务保护好这些人类文化的遗产和瑰宝,使之代代相传,永续利用,使文物古建筑的保护工作走上可持续发展的道路。 正确处理好城市建设与文物保护的关系,既可以很好地保护文物,合理地利用文物资源,又使当地城市建设保留有自己的个性文化特色,不至于与其他城市建设格局、模式雷同,其效果是十分明显的。反之,不尊重自然发展的规律,盲目地进行城市改造,大量破坏文物,将有可能给自己和后人留下无法弥补的损矢[9]。文物保护与城市基本建设是个长远的过程,政府要在规划、经费、政策上加以扶持,经过全民努力做好文物保护和城市建设这篇文章。
参考文献:
[1]张洪涛.不可移动文物保护的路径探索——以洛阳市为个例[J]2009(21)K872 .
[2]赵俏春.浅析城市基础设施建设的问题研究[J]2008,9(12)311-322.
[3]许凌.浅析房地产开发项目的设计管理[J] 2009,11(6):340.
[4]阜柏楠.大力推进北京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全面提高城市现代化管理水平— — “十五”期间北京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和发展展望Ⅱ1.首都经济,2001,04.
[4]王英志.增强忧患意识 积极推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J]2009,01.
[5]冯威.对城市设计在控制性详细规划应用的整体探讨[J]2010(9):45.
[6]张远索.防止历史文化名城“建设性破坏”现象[J] 2011(02)M98.
[7]刘顺利.浅议我国城市建设中城市设计的实施[J] 2010(24):237.
[8]王小晶.浅析文物古建筑消防安全保护工作[J]2008,10.
[9]赵乐际.坚持以人为本尊重自然规律统筹城乡发展[J]2007,09.

相关文章
学术参考网 · 手机版
https://m.lw881.com/
首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