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 要:文物类建筑是历史的标志,沉淀着历史的回忆,如果没有历史文化沉淀的城市,是没有历史灵魂的。现代城市的传统和现代文化之间、城市建设和文物保护之间,都存在着或多或少的矛盾。要想在两者中找到一个平衡点,需要城市管理者理性而科学的决策和规划。本文试图对文物保护和现代的实际情况,从多角度地提出合理化建议。对于亟需解决的文物保护和城市建设的矛盾具有重要的实际意义。
关键词:文物保护;现代城市建设;古建筑保护;价值;规划;设计
随着我国经济的迅速发展及工业化的深入,加快了城市化建设,对城市基础设施的数量和质量都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加剧了我国城市基础设施建设中与文物保护之间的冲突。尤溪县也同样遭遇到文物保护与城市建设的种种矛盾和冲突。同时,不可移动文物保护是文物保护领域的一项重要内容,随着时间的流逝,不可移动文物注定存在风化,人为损坏等因素的影响,如何寻求一种符合本地地域、文化背景下的保护方式,是不可移动文物保护的关键所在。
“古建筑”,泛指现存的各类有历史价值的建筑物、构筑物、街区、村落、城市的旧城区乃至整个古城。一座城市各个时期的建筑,像一部史书,一卷档案,记录着一个城市的沧桑岁月。惟有完整地保留了那些标志当时文化和科技水准,或者具有特殊人文意义的古建筑,才会使一个城市的历史绵延不绝,才会使一个城市永远焕发着悠久的魅力和光彩。国家建设部及时会同国家文物局遴选了一批历史价值高、有代表性的古建筑列入文物保护范围,同时在开展历史文化名城保护的基础上,提出保护历史街区的明确要求[1]。
这就是古建筑保护和笼统的历史文化名城风貌保护之间,有针对性地设置了一个中间层次,即选择名城中为数不多但原有一定历史文化内涵的代表性地段,保护其建筑群的基本原貌及其特定的环境。许多历史文化名城虽然按规划要求划定了若干历史街区,但实际的保护工作却迟迟没有启动,有些地方甚至将原来的保护区逐渐蚕食或随意取消,使本来该保护的古建筑荡然无存。
保护城市的传统文化和建筑遗产,是一个民族或一个地区继承发展先进文化不可欠缺的基础。当初之所以提出“历史街区”、“历史地段”的概念,除了它是历史文化名城保护必不可少的组成部分之外,更具普遍意义的是每座城市都有自己的历史,都可以找出城市发展的史迹和建筑文化演变的脉络,因此也都有划定和保护历史街区的必要性和可能性。
为此,人们关注的是文物的历史价值,考古价值,研究价值。但文物的缺失和毁坏,给城市建设带来诸多的麻烦是以后必须考虑的问题,在文物破坏越来越严重的现状下,我们该如何面对呢?
1 文物保护的现状
尤溪县地处闽中腹地,县域面积大,文物资源比较丰富,但由于自然和人为因素,许多文保单位及其周边环境遭到破坏。如唐代建筑“金鱼井”、具有尤溪建城标志性建筑“沈福门”等一大批文物在城市化进程的洪流中日显“身单影孤”。如何更加有效地保护它们并使这些文物长期地“健康生存”,是摆在我们文物工作在面前亟待解决的问题。
1.1文物周边环境破坏大
在旧城区改造的过程中,一些文物遗存虽然是被保护下来了,但周围环境却遭到破坏。留下的孤零零的“文物”,那样的“文物”是不能充分说明当时的生产生活的“情景”,并且在现代化建筑的衬托下文物遗存倒显得有些格格不入[2]。另外,大部分地方政府为了创造更好的经济效益,充分利用文物遗址所在的黄金地带修建一些与文物旧址极不相称的现代娱乐性设施,结果使文物旧址的环境破坏性更大。
1.2文物保护经费与城市建设资金的冲突
为了要把文物保存下来就得需要花费不少的经费与空间,但资金投入到城市建设中多了,那么投入到历史建筑的修缮保护和及周边环境整治的经费就少了,所以一般都采取的做法是文物给城市改造与建设让路。由此,大量文物遭到人为毁坏,珍贵的历史文化遗产被无情地舍弃、冷落。
1.3地方政府不能正确处理文物保护与发展经济的关系
一些地方政府领导不明法、不依法。他们是经济发展的决策者,也是文化遗产的保护者,于是当二者利益发生冲突时,往往以牺牲文化遗产资源、自然资源和包括人文环境在内的生态环境为代价,换取眼前的经济利益,造成破坏历史文化风貌、损毁文物建筑的现象屡屡发生[3]。
1.4缺乏法律的执行力
在现行的法律体系中,为保护文物而立的法律、法规并不少,但其制定主体并不统一,不少地方的文物部门、规划部门、建设部门都有这方面的条文,有些城市的政协还成立了历史文化名城保护委员会,并制定了各种历史文化名城保护条例。如此繁多的法律法规,导致文物的执法主体不一。
2 针对两者之间的矛盾可采取的建议
2.1民生问题当先
文物当初之所以存在,第一使命是使用价值,具有文物定义的建筑泛指我国历史上保存至今具有较高文物价值、历史价值和艺术价值的建筑物,这些建筑是国家重要的历史文化遗产,是国家文明的重要标志。它们不仅是古代劳动人民的智慧结晶,也是研究古代社会的宝贵历史资料。“文物”只是后世给它的附加价值,当文物和百姓需求发生冲突时,要综合考虑文物和民生的利益,要把文物保护和民生利益全盘考虑,即要保护好文物,又要考虑到民生利益。
2.2借鉴经验,吸取教训
建筑类文物是历史的标志,沉淀着历史的记忆,一个城市如果没有历史文化的沉淀,就没有灵魂。苏州、舟山等地在推进城市化的过程中,虽保护了一部分文物,但“吃”掉了很多文物,现正在反思。我们应该学习全国各地由小保护文物好的经验,汲取别人的教训,避免在基本建设中破坏文物的现象,重蹈破坏文物的覆辙,做好文物保护工作。
2.3制定保护条例,发挥部门合力
各部门针对文物违法的执法力度非常有限,“只有发挥部门合力,综合治理,才能取得应有的效果[4]”。而在中国建筑设计院建筑历史研究所所长陈同滨看来,“规划先行”是避免文物保护与旧城改造矛盾的有效措施,“一个项目在规划期,就要与文物部门协同商讨项目范围内文物保护的问题,进而避免后续问题的发生。”
2.4建议设立国家文物督察制度
在国家文物局现有督察司的基础上,按照文物资源的数量、质量和地理分布等,增加多个区域性文物督察派出机构,直属国家文物行政部门管理,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