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 要:碳税作为另一法律新理念,其与碳关税有何关系,碳关税的征收是否合法,并且国 际贸易中隐含碳问题的存在又会对二者产生何种影响,文章就上述问题结合国际时政和学术理论, 阐述见解并提出可行性建议.
关键词:碳关税;碳税;隐含碳
abstract:how about the relationship about carbon tariff and carbon tax,moreover,what effectwill the problem of embodied carbon in international trade give them.this essaywilldraw up some suggestions about them on the basis of scholar’s research and current situations.
key words:carbon tarif;f carbon tax; hidden carbon
一、“碳关税”出台的背景与争议 2009年6月26日,美国众议院通过了《美国清 洁能源安全法案》(acesa),其第三篇减少全球变 暖污染是关于“碳关税”的专门条款,此举旨在降低 美国温室气体排放、减少美国对外国石油的依赖.
自此,“碳关税”这一课题迅速成为国际贸易热点.
碳关税,是指对高耗能的产品进口征收特别的二氧 化碳排放关税.
(一)发达国家与发展中国家的争议 发达国家推崇征收碳关税的原因有二,一是为 应对全球气候变暖,二是为发展低碳能源技术,建立 低碳经济发展模式和低碳社会消费模式。wwW.lw881.com而发展中 国家对此持反对意见,认为此举是其在借环保之名 行贸易保护之实。理由是:发达国家采取“两头堵” 政策:一方面控制发展中国家对其急需的钢铁、煤 炭、石油等高碳产品的出口税,另一方面在其国内对 进口到本国的发展中国家生产的高耗能产品征收碳 关税。另外,美国至今尚未签署《京都议定书》,更 没有履行相关减排指标.
2009年12月召开的哥本哈根会议上,发达国 家要求以“总排放量”作为承担减排责任的基础,而 发展中国家则要求以“人均排放量、历史排放量”作 为基础。发达国家倡导“低碳经济模式”发展中国 家是支持的,但这种模式要从各国现有的科技水平、 清洁能源技术的发展状况出发。比如我国在改革开 放后经济高速增长,成为最大的二氧化碳排放国,但 在历史上,美国排放的温室气体最多,并且其人均排 放量是我国人均排放量的四倍以上[1]。此外,二氧 化碳的排放量不能仅仅以绝对量来衡量,更科学的 方法是要看能源消费弹性,即一国gdp增长速度和 能源消耗增长速度之间的比例关系.
(二)法律分析 1.碳关税征收虽有一定合理性但不合法。应该 承认的是碳关税的征收利于减少温室气体的排放, 但其合法性又如何呢?现实中,“碳关税”不仅与 wto的基本规则不符,也违背了《联合国气候变化 框架公约》(unfccc)所确立的“共同而有区别的 责任”原则。具体理由如下: (1)碳关税不是在针对 产品征税。其课税的客体,是“碳”,但其不是一项 可以进口的产品。(2)碳关税的征收违背“最惠国 待遇”原则,最惠国待遇原则要求母国给予缔约国 的待遇不得低于任何第三国。但是,由于碳关税的 计量标准是碳的排放量,而每个产品由于其所用原 料、原料产地、加工技术均不同,都会造成碳的排放 量不一致,这就使同一类型的产品遭遇到不同的待 遇。(3)在关贸总协定中规定了“环境保护”例外条 款,即允许为了保护“人类、动物、植物的生命或者 健康所必需的措施”,或者与“保护不可再生自然资 源”和“此类措施与限制国内生产和消费同时实 施”。碳关税的征收初衷是为了遏制温室气体排 放,缓解全球气温变暖,即是“为了保护人类、动物、 植物的生命或者健康”。但是gatt第20条第(b) 项的实施除了这个必需的目的性要求外,还需要符 合“必需”这一程度要求。那么征收碳关税是否满 足该条的“必需”呢?不论是在gatt时期还是在 wto时期,“最低贸易限制要求”一直是最基本的标 准,在此基础上又衍生出了“相称性考虑”标准[2].
而征收碳关税是与该标准参照因素不相称的,因为 征收碳关税对世界贸易秩序的冲击是前所未有的, 并且其“碳减排”目标可以通过对本国产品直接征 收碳税实现.
2.碳税征收的必要性。碳关税的征收存在瑕 疵,但气温变暖,环境恶化的警钟长鸣,对“碳”征税 不失为一种良策。法国、加拿大亦在酝酿相关政策.
既然是势必发生的问题,我国就应寻求积极的对策.
二、碳税征收标准之考量 (一)由谁纳税 对于纳税主体而言,问题的关键即是———向碳 密集产品的生产者征收,还是向消费者征收?按照 《京都议定书》的模式,由碳密集产品的生产者纳 税,就会造成“碳泄露”,即一国可以对能源密集型 或者碳排放密集型产品进行离岸制造和生产,以人 为达到本国的“碳减排”目的,但由于其他国家相关 产品的供应量增加,可能导致全球碳排放量的增长, 从而使得国际碳排放控制的努力无效,也就是“产 品隐含碳”问题。此问题可以从中美贸易中得以体 现,从1997年到2003年,中国高达10%左右的碳排 放量是由于为美国消费者生产高碳密集型产品所导 致的.
为了有效解决国际贸易中的“碳泄露”问题,清 晰明了的展现各国实际消费的“碳”排放权,由“最 终消费者”纳税的模式便应运而生,在此种模式下, 碳排放计算目前有三种方法: (1)全程分析法。此 种分析方法是指在评价一类货物的全部生命阶段中 对自然环境的影响,包括原料的开采及提取,货物的 生产制造、运输及销售、使用和维修、回收利用、最终 的处置。(2)碳足迹。2009年6月4日,《商品和服 务在生命周期内的温室气体排放评价规范(pas 2050:2008)及使用指南》中文版发布,在pas 2050: 2008中将产品碳足迹定义为是一个用来描述特定 活动或实体所导致的温室气体排放量,以“土地公 顷”作为单位,计算人类生产生活直接和间接占用 的碳排放权的面积。其可以用来分析以下四类数 据:一是关于所拥有的资源与已消耗的对比的数据; 二是特定人群对外来资源的依靠程度的数据;三是 特定团体自我解决自身废物的处理能力数据;四是 自然的生产能力与特定人群对资源的需求度的对比 数据。(3)hybird全程分析法。tery在2008年研发 了hybird全程分析法,此法可用于对类似于个人消 费的产品碳排放评价。此法是一个从下而上的过 程,要对所需数据进行现场收集再在此基础上计算 隐含碳的相关数据.
(二)课税基础是什么 在气候变化的议题之下,利用碳或者二氧化碳 作为课税基础是较为合理的,因为它可以直接与环 境问题联系在一起。但是其具体的征收范围到底多 大是需要进一步探讨的。第一种类型是“碳排放 税”,即征“在国家内耗费的能源”,只对燃料征税, 不对耗费碳燃料所生产的产品征税。第二种类型税 收是“碳消费税”。这种方式将对卖到家庭中消费 的能源或者生产产品,也对耗费碳燃料所生产的产 品征税.
这两类课税基础最大的区别就在于其对待在国 际贸易流通中对产品的态度。根据各自定义,碳消 费税的课税对象包括在外国生产本国消费的产品; 碳排放税是只对在本国消耗的能源征税不包括国际 贸易中的产品流通。在碳消费税的税收系统中,生 产过程中释放温室气体的进口产品将被征税以至于 国内的类似领域的生产将不会处于不利的竞争地 位.
三、中国之对策 (一)碳税征收建议 我国是碳密集能源消费大国,通过开征碳税使 此类能源和产品价格上扬,促使消费者使用低碳产 品或清洁能源,进而减少温室气体排放,同时可以表 明我国是一个负责任的大国。但是,我国目前的税 制体制中已有能源税、消费税和环境税,这就引发出 第一个问题,即我国是在此三种税制外另立门户,还 是对其加以改革.
结合我国目前的经济背景,应对环境税进行改 革。因为,能源税和碳税是两个不同性质的税收,二 者的计税标准和征收目的是完全不同的。碳税的征 收依据是含碳产品的碳排放量而不是能源的数量, 目的是减少温室气体的排放,而能源税则没有此设 置初衷.
第二个问题即是纳税主体为谁,我国《环境法》 实行“谁污染谁付费”原则,但是,具体到碳税,这一 原则是否合理呢?笔者认为,应该由最终消费者纳 税而不是生产者。理由有二: (1)市场
讲求供需平 衡,只要对消费者征收碳税,消费者在价格的导引下 便会放弃对该类产品的购买,进而使生产者进行技 术革新,减少产品含碳量,同时加强消费者的绿色环 保理念; (2)国际贸易中存在“碳泄露”问题,发达国 家将大量的碳排放密集型产业转移到我国,但这些 真正的消费者并不在我国境内,为了使这些产业在 国际贸易竞争中处于公平地位,纳税人应该是外国 的消费者而非生产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