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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从国际反倾销规定看待我国的反倾销实践

2015-07-07 09:17 来源:学术参考网 作者:未知
【论文关键词】倾销;反倾销;反倾销税

  【论文摘要】倾销是近年来国际经济贸易中常见的一种现象,通过对倾销、反倾销、以及wto中的关于反倾销的相关规定,学习一些反倾销过程中所遇到的实践问题。同时结合一些相关的理论知识,评述一下我国的反倾销今后所要面对的问题。
  
  
  
  1倾销与反倾销的概念
  
  国际贸易中产品倾销作为一个独立于产品补贴的概念最初由美国著名经济学家雅各布•瓦恩纳提出。即倾销是同一商品在不同国家市场上的价格歧视。可以看出,倾销产品至少涉及两个国家的市场,同一产品在不同市场以不同的价格销售,这种价格的差异不是由于生产成本﹑效率和正常竞争造成。倾销对正常国际贸易的影响是显而易见的,特别是那种掠夺性和长期性的倾销,对进口国同类产品的生产商造成直接损害,也可能扰乱进口国的国内贸易秩序,造成社会性危害。
  反倾销法是进口国有关当局对外国出口商,本国进口商和同类产品商在产品进出口过程中发生的倾销与反倾销关系进行调整﹑管理和监督的行政法律规范。首先,wto关于倾销的定义采用的是gatt1994第6条协议,有三个标准:①价格标准;②损害标准;③相互关系标准。其次,反倾销法国内渊源是指各国的反倾销立法。最后,反倾销法的国际渊源是指1947年关贸总协定第6条和历次关贸总协定谈判达成的实施关贸总协定第6条的协议。WWW.133229.cOM按此规定,缔约国国内原先已有的与总协定第二部分相冲突的法律规定,可保留优先适用。
  
  2各个发达国家的反倾销立法发展
  
  近年来,随着全球经济一体化的发展,国际区域间的相互贸易往来也较之过去更加频繁。以欧盟为例,不光有专门处理反倾销案件的专门机构,而且欧盟反倾销法还规定,反倾销税的征收必须符合共同体的利益。
  再来看美国,他们的反倾销立法和执法已有较长的历史,由于有三权分立的政治体制,反倾销调查并非由政府行政部门独家包揽。并且根据美国反倾销法的规定,任何有利害关系方,只要有理由相信一国的商品已经或可能以低于公平价值的价格倾销美国,美国国内某一工业因此受到重大损害,或重大损害威胁,或它的建立受到重大阻碍,就能申请反倾销调查。
  最后来看加拿大,它是世界各国中第一个建立反倾销制度的国家。1904年通过的1897年海关关税修正案第6节是加拿大第一部有关反倾销的法律规定,该规定经多次修改后已成为各国反倾销法的典范。它的反倾销制度是以特别进口实施法为主要架构,由设置国际贸易法庭条例等法律及相关行政法令形成国内法律渊源。就国际法而言,为遵守国际协议,加拿大制定了实施北美自由贸易区协定和实施建立世界贸易组织协定的法律,其中有关反倾销的规定构成了加拿大反倾销法的国际渊源.
  
  3由发达国家的反倾销看待我国近年来的反倾销实践
  
  在国际反倾销热浪不断掀起,外国产品倾销中国市场,挤压我国内工业的严峻形势下,1997年3月25日国务院颁布了《中华人民国和国反倾销和反补贴条例》。外经贸部和海关总署负责调查倾销和倾销幅度,国家经贸委员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负责调查损害和损害程度。毫无疑问,反倾销条例可以用来打击外国产品在我国的倾销,保护国内有关产业。我国反倾销立法主要指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有关反倾销的原则性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和14个有关反倾销的部门规章所组成的三级较健全的反倾销法律体系。
  纵观我国的反倾销历史,最早的一起反倾销调查是1997年底开始的进口新闻纸的反倾销立案调查。1997年11月10日,原外经贸部正式接受国内9家新闻纸厂联合递交的对原产于美国﹑加拿大和韩国的进口新闻纸的反倾销调查申请。根据原《反倾销和反补贴条例》的有关规定,原外经贸部于1997年12月10日正式发布公告,决定对原产于美国﹑加拿大和韩国的进口新闻纸启动反倾销立案调查,此案开创了我国对进口产品实施反倾销调查的历史先河。


  自1997年12月10日截止2005年3月31日,我国对外国产品发起反倾销立案调查共35件。其中已经决定采取最终反倾销措施的共19件。我国对外国产品的反倾销调查的立案数量基本保持逐年递增或相对稳定的势头,尤其是在我国“入世”后的第一年,立案数量达到了一个高峰。面对这种局面,我国政府和企业应加强协调配合,同时各负其责、各司其职,还要不断地完善反倾销应诉机制,促进与国外的交流与合作;企业应规范内部管理,优化出口结构,建立灵活的经营策略。
  从这些年的实践可以看出,与“入世”前的情况相比下,中国加入wto后反倾销立案数量急剧增加,涉案产品类型集中主要涉及化工化纤﹑钢铁﹑造纸﹑光纤等行业。分析其原因,总结如下:
  (1)我国频遭反倾销调查的原因:①世界经济下滑贸易保护主义抬头。80年代以后,由于第五次经济危机的加深和蔓延,主要资本主义国家相继进入了经济“滞涨”阶段,导致国内经济萎靡不振,失业率居高不下。②外国对中国的歧视性政策。长期以来,西方一些国家将中国认定为非市场经济国家或市场经济转型国家,对我国的出口商品在进行反倾销调查时,不是以我国国内的价格为依据,而往往由进口国采用“替代国”标准计算倾销幅度,并且在选择替代国时一度故意选择与中国实际情况相差甚巨的国家。其结果是我国被认定为高幅倾销,征收高额反倾销税,我国商品不得不退出该市场。③中国企业的出口策略。中国经济体制转型期间,但大部分仍集中在投入少,见效快、科技含量较低的劳动密集型的产品。④我国企业应诉不利。(2)我国对外反倾销措施的经济效应主要体现在:有利于我国受损产业的恢复和发展;促使外国被诉企业规避反倾销措施,转向中国国内进行投资;受调查产品的进口量存在有指控对象向非指控对象国家转移的趋势。
  因此,提出些自己在针对于我国应对国外反倾销的策略建议和看法:①要积极发挥政府及相关部门的职能。通过双边或多边谈判施加积极影响和对出口行为进行有效管理。②还要积极发挥出口企业的主观能动性。及时收集国外市场商情资料,建立起完善的反倾销预警机制,企业要规范和优化自身的出口行为,要有策略地积极应诉,并且利用wto争端解决机制维护中国的合法权益。③积极发挥商会、行业协会的作用以及律师协会的作用。
  总之,以行政管理的方式,对我国的反倾销实践加以政府干预。充分利用政府的职能,为我国的对外贸易营造一个和谐、安全的国际环境。回头看我国反倾销走过的道路,虽然在很多方面取得了积极的成效,但其中也存在很多的问题亟待解决。
  
  参考文献:
  [1]曹建明陈治东主编.《国际经济法专论:第三卷》.法律出版社,1999.10.
  [2]刘夏著.《wto〈反倾销协会〉研究》.厦门大学,20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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