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 要:在当今国际贸易的各种摩擦与发展中,反倾销作为一种合法的贸易保护手段已有越来越严重的被滥用趋势,而此种情况会占据越来越多的比重。我国已成为国际反倾销的最大受害国。因此,作为贸易保护的主要手段之一,反倾销的贸易保护问题应受到越来越多的关注。本文就此从反倾销法的具体规定分析其贸易保护主义性质,为下文进一步剖析其倾销认定所反应出来的当今贸易保护问题奠定基础,旨在为我国走出倾销和反倾销两重困境提供参考。
关键词:反倾销法;倾销认定;贸易保护问题
自1904年,加拿大制定了世界上第一部反倾销法,许多国家和地区纷纷效仿。百年来,反倾销的“大旗”在国际贸易领域越来越频繁的被各国举起,这是在真正发挥 “消除价格歧视,维护公平竞争”的功能吗?一些专家、学者们对这一问题莫衷一是。如今,进入21世纪2010年,中国商品遭遇反倾销更频繁。美国连续对从中国进口的白羽肉鸡、礼物盒及包装丝带等多项产品征收高额反倾销关税;欧盟2月17、18日连续两天对我国三聚氰胺、铜版纸发起反倾销调查。不仅仅是欧美发达国家,2月1日,印度对原产于中国的PVC胶膜也发起反倾销调查,这是印度2010年以来对中国发起的第3起反倾销调查。从一系列相关事件可以看出,在后危机时代,已跃升为最大出口国的中国面临越来越多的反倾销案件存在客观的必然性。因此,铸剑坚实的国际贸易保护措施壁垒尤为重要,以下本文做了一些思考性的探讨。
一、反倾销法的贸易保护主义性质
从反倾销的主体看,由过去传统的几个发达国家指控倾销转变为反倾销全球化。反倾销作为贸易救济的主要形式,长期以来一直是发达国家保护本国市场和国家利益的重要手段。伴随着中国出口贸易额的快速增长 ,国外对华反倾销愈演愈烈。根据WTO的反倾销统计,1995~2006年中国遭受国外反倾销调查案达 1245起 ,其中发达国家 526起 , 占42 .2% , 发展中国家719起, 占 57.8%。2007年上半年,国外对华反倾销立案调查数 20起,但发展中国家对华反倾销案就有 16起 ,是发达国家的4倍。从发展中国家的国别看 ,对华发起反倾销的国家大多是发展中大国 ,如:印度、土耳其、阿根廷、南非、巴西、墨西哥等。在全球大经济金融危机的背景下,2009年前10个月 ,我国就接受了涉及多个领域、 行业的多起反倾销调查。例如: 3月秘鲁国家反垄断和保护知识产权局倾销和补贴调查委员会公布决议 ,决定对从中国进口的纺织材料作为鞋面的便鞋和运动鞋征收临时反倾销税;6月美国某公司向美商务部和国际贸易委员会提出申请 ,请求对中国进口编织电热毯产品进行反倾销调查等等。从上述我国遭受的反倾销调查可以看出 ,当前国际反倾销的主体已经由原来的几个发达国家转变为反倾销全球化。
从反倾销运用的手段来看,关贸总协定和世界贸易组织在经过八轮多边贸易谈判后 ,各成员国的关税税率已经大幅降低。进口关税税率的下降 ,使得利用关税壁垒的作用日益下降 ,新的更有效的贸易壁垒 ,如反倾销结合反补贴、绿色壁垒、技术壁垒等层出不穷。以中国出口大蒜为例 , 2009年 1~4月出口大蒜数量为 602,983,0吨 ,同比增长 7.5% ,金额为 23, 409 . 6万美元 ,同比下降 20 .2% ,平均单价为 388.2美元/吨 ,同比下降25.8%。但是 ,反倾销和技术壁垒一直是大蒜出口的两大“ 拦路虎” 。长期以来 ,我国大蒜出口价格比较低 ,许多进口国为了保护本国大蒜企业 ,一直寻找时机对中国大蒜实行反倾销调查。近几年来,日本、欧盟、 美国等国家和地区对从中国进口的农产品制定了苛刻的技术标准。从世界各国反倾销运用的手段来看 ,已经由单一的关税壁垒转变为反倾销为主导的多元化非关税壁垒。
从反倾销的应诉情况来说,我国在2009年 9月 27日商务部颁布了新的《出口产品反倾销应诉规定》 ,简称“新规”。相比较 4年前出台的旧规 ,新规重点突出了行业协会在反倾销应诉中发挥的作用 ,几乎涵盖了应诉工作的整个流程。 新规指出 ,行业协会应成为应诉企业和商务部的桥梁。除了对出口商品统计监管系统和贸易救济案件信息收集反馈机制的建立外 ,还要建立律师信息库 ,这样就可把在代理行为中曾严重影响或损害我国企业、行业利益的律师和律师事务所通知应诉企业。因此,从世界各国反倾销的应诉情况来看 ,由过去怠于应诉变为积极应诉 ,并取得良好效果。
世界贸易的发展方向是自由贸易。当然,反倾销这种作用的发挥是有限度的,如果超过“保护正当利益”这一最低的限度,反倾销法就会演变,结果成为一种贸易保护需要的措施,一种被WTO所允许,具有形式合法、实施方便、效果显著,且有效程度超过关税壁垒的贸易保护措施。
二、从倾销认定看当今反倾销的贸易保护问题分析
1.倾销认定的主观性过强
近年来,随着西方国家经济不景气现象的严重,反倾销法的贸易保护功能随之增强,倾销概念范围扩大就是证明之一。目前,对以“低于成本的价格出口即使同一产品在国内也以低于成本的价格销售,也将作为倾销对待”。美国反托拉斯法虽也界定:如果企业已经固定在市场疲软的情况下,企业以低于平均成本价格出售产品是一种正常的行为。然而,如果违反目前的规定,也会受到反倾销法的制裁,这就再一次验证了反倾销法的贸易保护功能。正如波斯纳所言:“实际引发反倾销、反补贴税和其他针对外国生产者的所谓‘不公平’贸易行为的措施的考虑远远不仅是对掠夺性定价的关注。最关键的问题是为了保护美国产业免受真正低成本的外国生产者的竞争,而不论外国生产者的成本是否是由低薪金、低污染控制和其他管制成本、良好的经营管理、良好的工作条件,更现代化的工厂和设备引起的”。因此,反倾销法概念范围扩大其实仍为保护贸易。
2.要认识到反倾销法规有其非客观性标准
反倾销调查中,从规定到形式都最重视数据,无论是GATT1994反倾销法,还是美国反倾销法都确立了BIA 规则。剖析一下,其实质不言而喻。何为数据?只不过是一种对研究者或者调查当局有利的选择而已,支持被调查对象论点会成为数据选取中被忽略部分。如此之下,产品出口者怎能预知其产品是否会遭遇反倾销措施?没有一个客观的标准或者一个统一标准来分析数据,必然会出现以非客观标准为依据的裁量,反倾销具有贸易保护的功能也略见一斑。
3.价值计算方面时有不确定性因素
在反倾销调查中,如何
计算正常价值起着十分重要的作用。WTO《反倾销协议》和美国反倾销法对解决上述问题虽都规定了基本原则,即“排除使用低于成本在国内市场或第三国销售”。并不否认,这一基本原则在确定、计算结构价值过程中举足轻重,但实际操作时,各国反倾销部门对被调查的出口产品的正常价值的计算不乏一定的自由裁量权,拥有一定的自由裁量权是执法者执法的需要。在反倾销领域内,调查当局享有的自由裁量权决定其裁决的出发点,滥用自由裁量权也将使裁决失去公平性,反倾销实施贸易保护之功能。上述原则对“排除使用低于成本销售”还设立了数量、持续期等方面的限制,关于“持续期”确定问题,美国商务对受诉进口产品的调查期规定为6 个月,复查期规定为20 个月,但现行美国法律也规定这一“持续期”甚至可以缩短为1 个月。试想,这样计算某一单位产品平均生产成本的期间符合产品的生产周期及正常的商业规律吗?对出口商及生产商存在显而易见的不公平性。
4.损害资料方面允失公平合理性
一旦反倾销当局决定实施反倾销调查,损害资料问题就成为关键。反倾销调查范围会因涉及情况而定,但一般会很广,很深,甚至会涉及到被调查对象的一些保密资料。出于保密性和其他诸多原因,被调查对象会或拒绝接受调查,或不按照要求方式及时提供损害资料。基于此,采用BIA 规则计算也就成为反倾销调查当局的选择。再如美国的反倾销法,“国会只是要求商务部按最新可得信息使用最佳可得信息方法”。这样,自由裁量权可以使调查当局从贸易保护出发,运用 BIA 规则计算正常价值,对申请人来说有利,对出口商、生产商或有关进口商而言,倾销的认定的客观性、公平性也就显失,从而使反倾销措施成为贸易保护主义的合法依据。
三、对当今反倾销法贸易保护问题的几点思考
1.要争取市场经济的合理地位
在国内外反倾销措施中,对中国“非市场经济国家”的定位是造成定案的关键性技术措施。实际上,中国经济的市场化程度已经高于不少世界贸易组织成员。《据2005中国市场经济发展报告》统计,2005年中国的市场化指数已达83.15% ,远超市场经济60%的临界水平。目前,尽管已有77个国家相继承认了中国的市场经济地位,然而,还有近一半的WTO成员国,尤其是作为中国主要贸易伙伴,对华反倾销主要发起国的欧盟和美国等发达国家(地区)以及印度和墨西哥等发展中国家,至今尚未承认中国的市场经济地位,在反倾销实践中仍然维持着对中国的歧视性做法。中国自身一方面应加快建设和健全国内的市场经济体制,加快同国际惯例接轨的步伐;另一方面则应进一步加强同包括欧盟和美国在内的各国(地区)政府之间的沟通,尽力争取这些国家和地区早日承认中国的市场经济地位,扭转中国在全球反倾销中的不利局面。
2.应对国际贸易体系进行改革
在国际大形势下,中国应倡议除国际金融体系改革外,还应对国际贸易体系进行改革,特别是要加强对发达国家贸易保护政策的监管,呼吁更多国家实行财政扩张政策,并保持政策的同步性。在区域经济中,中国应积极融入区域经济一体化,加快地区和双边自由贸易协定的建设。近年来,中国已与巴基斯坦、智利、新西兰、新加坡等国签署了FTA,与澳大利亚、海湾合作组织、南部非洲关税同盟等的自由贸易谈判也正在加紧推进。同时,中国 -东盟自贸区也将于 2010年建成,推进区域一体化有助于消除不利条款的影响。
3.实施市场多元化和可持续发展战略
政府应当引导企业调整产品结构,对出口产品总量和产品结构进行宏观调控,鼓励和发展知识密集型产业和互补型产业,在巩固原有市场的基础上开拓新市场。目前,我国出口贸易的地区主要集中在韩国、日本、美国和欧盟,这种过分集中的市场结构削弱了我国对外贸易的灵活性和竞争力 我们应加强对发展中国家市场的开拓,逐步实现市场结构多元化,提高外贸抵抗外来风险的能力。
总之,当我们对反倾销法进行逐层剖析时,已发现反倾销法具有很多局限性,这些正是倾销法贸易保护主义的有力证明。仅举其荦荦大端,即可见反倾销法的不足及其与现实生活的脱离,它抵制国际贸易中的不公平竞争之作用渐弱。反倾销法应是一把双刃剑,为真正保护公平贸易,对反倾销法必须进行改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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