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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企业实施产融结合的现状与办法研讨

2015-07-28 18:58 来源:学术参考网 作者:未知

 一、产融结合的优势及方式
  (一)产融结合的优势
  产融结合是产业资本发展到一定程度,寻求经营多元化、资本虚拟化,从而提升资本运营档次的一种趋势,是产业资本与金融资本间的资本联系、信贷联系、资产证券化以及由此产生的人力资本结合、信息共享等等的总和。从发达国家市场经济发展的实践表明,产业资本和金融资本必然会有一个融合的过程,这是社会资源达到最有效配置的客观要求。这种融合,宏观上有利于优化国家金融政策的调控效果,微观层面则有利于产业资本的快速流动,提高资本配置的效率。产业直接投资金融,既可以获得融资便利,还可以更好地满足集团产业服务的需要。产业集团可以利用利益相关者的财务状况、金融需求的信息相对优势,提供更具个性和特色的金融服务。反过来,金融公司利用主业部门拥有的市场声誉,可以提升金融产业的信用级别、降低融资成本;同时,还可以利用集团的优势资源,大力发展相关金融服务。另外,产融结合也是企业经营多元化的需要,是企业做大做强的一个重要手段。
  (二)产融结合的具体操作方式
  除单独设立结算中心、财务公司外,我国产业资本进入金融业以直接投资为主,具体分为三种方式:一是直接出资设立,如首钢设立华夏银行、招商局设立招商银行;二是通过企业集团的财务公司或资产管理公司入股,如中石化参股交通银行和南京银行;三是通过二级市场股份交易进入,如中粮投资兴业银行,使产业集团对金融机构运营具有较强影响力。除参股14家银行外,央企投资的19家证券公司、24家信托公司、32家保险公司均以控股为主。
  二、产融结合的潜在风险和问题
  (一)产融结合协同效应不明显,盲目投资较多
  目前,我国多数产融结合企业持有金融机构的股份比例较低,金融业务规模普遍较小,产品结构单一、竞争力不强。而且不少产融结合企业仅仅以降低融资成本或获取较高利润为目的参控股商业银行或证券公司,而不是出于产业发展的战略角度考虑。这种做法也许能获取短期利润,却不是企业发展的长久之计。一些大型企业集团尽管在产融结合的广度和深度方面发展较快,但企业金融业务的资产、营业收入和利润占集团整体的比例一般在5%以下,与发达国家产融结合成功案例存在一定差距。大部分企业集团通过新设、参股等方式进行产融结合后,相互之间并不能很快形成良好的促进作用,无法在产业发展、客户资源、经营管理等方面发挥协同效应的作用。
  (二)对金融业的潜在风险认识不足,风险隔离机制不完善
  与发达国家金融业已经进入增长趋缓、盈利不高的成熟期不同,我国金融业正处在上升周期,总体来看“赚钱”比较容易。但对于金融业蕴含的高风险,以及对专业管理和风险控制的高要求和高难度,不少产业集团明显估计不足。同时,由于我国企业风险控制体系落后,缺乏完善的风险隔离机制和信息披露体系,监管机构甚至企业自身都无法有效识别内部交易的真实情况,金融子公司作为企业资本运作的执行者,聚集了大量风险,很容易成为集团提款机,导致产业风险向金融风险转移的可能性增大。
  (三)内部化和关联交易可能引发风险的交叉传染
  产融结合往往伴随着内部交易和关联交易,产业集团可能通过对下属金融机构的控制来对实业子公司的一些冒险行为进行支持,甚至出现“补窟窿”的现象。虽然问题能暂时掩盖或缓解,但风险不断积聚,一旦某个子公司或环节出现问题,就容易产生连锁反应,从而影响整个集团的流动性,造成风险在实业和金融业之间相互蔓延。我国金融机构的股权集中度较高,大部分机构的第一大股东股权占比都在20%以上。股权集中,再加上产业资本股权比例相对过高,两者共同作用更容易出现大股东内部控制甚至操纵的现象,增加了内部交易和交叉传染的风险。
  (四)国家层面对产融结合的监管存在缺位
  目前,我国产融结合的相关主管部门可以分为两类,一类是国资委,它从国有企业的角度,对央企投资金融业纳入非主业投资进行管理,包括企业合规性和投资比例等方面;另一类是证监会、银监会、保监会,它们分别从金融行业监管角度对企业参股、控股本行业金融机构进行监管。这种双线审批导致各监管机构在产融结合企业的监管上责任不明,并且缺少有效的监管协调机制,造成了重复监管或监管空白。对产业集团设立、控股或参股银行,没有明确的限制性条款,导致产业集团进入金融业具有较大的随意性。
  (五)专业性与专业金融机构差距较大
  很多产业集团投资金融业仍处于起步阶段,与专业金融结构相比,专业人才缺乏、经验不足。从管理体制上看,缺乏对金融风险的必要认识和基本金融管理经验,使得产融结合的经营管理风险较大。同时,受到国资委参照工商制造业特点制订的考核激励体系的监管大框架下,央企控股的金融企业往往难以与市场上的专业金融机构竞争人才,导致缺乏竞争力。
  三、中央企业实施产融结合的建议
  (一)产融结合应当以服务于集团整体发展战略为核心
  中央企业在发展金融业务前,首先要明确金融业务的定位,这是金融业务发展的基础。要综合考虑集团的需求及资源状况,服从集团整体战略定位;同时应明确金融业务的发展方向,即中长期定位,决定发展的节奏、途径及资源。产融模式的最大优点就在于通过产融结合提高产业及集团的整体竞争力,降低金融行业的高杠杆高风险性。因此,中央企业应当做好清晰的产融结合规划,牢牢树立产融结合服务于集团整体发展战略的发展思想,逐步实施产融结合,最终通过渠道、信息、技术、服务等的有机融合,实现产业与金融之间的业务协同、资本协同、战略协同。
  (二)认真做好产融结合可行性研究分析
  中央企业实施产融结合的第一步,应当做好研究,认真分析是否具有发展产融结合的条件:一是进行产融结合应服务于集团整体战略、服务集团主业发展;二是产融结合应与国家产业结构调整和经济结构转型的相关政策相适应;三是经营规模、财务状况、治理结构、风险控制等方面要满足一定的准入条件;四是要具备充足的金融人才储备。已经开展产融结合的中央企业要防止产融结合盲目扩张,保证产融结合在规范的监管制度下健康稳定的发展。
  (三)优先发展与主业协同作用明显的 财务公司、消费金融公司
  从中央企业已成立的财务公司运作来看,财务公司不仅为中央企业实现跨越发展提供了金融服务和资金保障,也极大地推动了集团主业发展:一是财务公司为集团搭建了资金统一运作与管控的金融平台,有利于提升资金使用效率;二是有利于增强集团总部资金运作和调控能力,加快企业集团化进程;三是有利于企业拓宽融资渠道,缓解资金紧张、融资成本过高的矛盾;四是有利于寻求贴身金融服务,实现战略协同;五是财务公司为产业集团搭建了金融人才培育与储备的平台。因此,中央企业实施产融结合,应优先从成立财务公司、消费金融公司入手,先开展旨在服务主业发展的金融业务,通过不断总结经验,提升金融业务能力和管理水平,为进一步实施产融结合发展奠定必要的基础。
  (四)谨慎进入与主业关联度较小的其他金融企业
  中央企业在财务公司、消费金融公司运作基本成熟的基础上,可以根据集团自身发展需求,选择合适的金融企业进行参股或控股投资。但前提是要认真做好前期可行性研究,量力而行。可以通过与外部金融机构(包括商业银行、租赁公司、VC、保险公司等)战略合作的机会,投资参股或控股相关金融企业。初期应将金融业务与实业业务相对分离,主要目的是通过对金融业的投资,获取较高投资收益,同时积攒一定的金融行业经验。从长远来看,控股金融企业应逐步融入集团的业务,发挥协同作用,最终实现产业资本与金融资本的融合。
  (五)加强公司治理机制建设,构建完善的风险隔离机制
  完善的风险管理体系是保障金融业安全运行的关键。中央企业实施产融结合应注重完善董事会结构、监事会制度和激励约束机制,强化管理层的风险责任意识,建立资质管理和责任追究制度,充分发挥“一层三会”的作用,保证其分工明确、协调合作、相互制衡。完善内部控制和风险防范体系,控制集团成员之间的交叉持股、关联交易、相互担保、利益输送等行为, 建立一套行之有效的评价和预警系统,对金融控股公司通过并表监管、定期报告、加强抽查等方式强化日常监管,对重大风险隐患“早发现、早隔离、早处置”。同时,还应注意对产业集团董事及高管在关联金融机构任职的限制,在人事安排方面降低风险发生的可能性。
  (六)加大对专业金融人才的引进和培养,增强核心竞争力
  中央企业实施产融结合,需要大批高端金融人才,并形成自身的竞争力。因此,中央企业必须突破传统管理思路和体制,适应金融行业特性,转变经营理念、优化体制机制、变革管理模式,真正建立起符合金融市场规律的人才体系和激励约束机制,才能吸引更多金融人才。同时,要在产业业务知识、金融专业技能等方面加强培训,培养一批既深刻了解产业运行规律、经营模式和发展战略,又熟练掌握金融和财务知识的复合型专业人才。加强对相关人员的资质管理,建立企业高管任职资格审查制度,避免由于不熟悉金融或产业知识而盲目决策给企业带来不利影响。
  (作者单位:中国核工业建设集团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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