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金融机构同业业务新品种层出不穷,规模迅速扩大,呈现出综合性、交叉性、过度创新的特征,对宏观调控的影响也日益突出。如何更好地规范同业业务,在提高金融机构资金使用效率的同时,有效防范其风险,值得我们持续关注和研究。
一、同业业务快速发展的原因探析
(一)金融机构资金较为充裕为开展同业业务提供了基础
目前流动性较为充裕,大量资金游离于传统信贷业务之外,商业银行受信贷规划等限制,有利不能得,就通过同业业务创新来增加收益,提高资金运用效率。以某全国性股份制商业银行省分行为例,2013年其总行最终安排的信贷规划折算为贷款增长率不到10%,大量资金需要寻找“出口”,而用于开展同业业务是其较好的选择之一。
(二)利率市场化、金融脱媒、影子银行等金融改革发展进程加快迫使金融机构寻求新的利润增长点
随着金融改革不断深化,金融竞争日益激烈,新的融资渠道和方式不断涌现,部分有特色、有实力的银行凭借规模、网点、声誉等方面的优势,积极拓展信贷市场,争夺客户资源,银行的利差有所收窄,部分中小银行尤其是新成立的中小银行(或其分支机构)拓展市场的难度大大增加,面对日益挤压的生存空间,部分银行通过扩张同业业务,增加生息资产规模缓解经营压力。同时,影子银行游离于监管之外,不受信贷规划、信贷投向及资本充足率、流动性管理等诸多监管的约束,导致金融资源从传统银行流入影子银行体系,一定程度上挤占了正规金融机构的生存空间,迫使金融机构开展同业业务创新与其竞争。
(三)同业业务为金融机构规避宏观调控和金融监管开辟了新的渠道
由于传统信贷市场监管要求较高,开展高盈利的信贷资产业务创新难度很大,于是商业银行通过同业业务途径,将部分业务从监管要求高的信贷市场转移到监管要求相对较低的同业市场,以寻求监管套利。同业业务中,同业存款无需缴纳存款准备金,同业资产不必计提拨备,不受贷款规划、存贷比、资金投向及集中度等金融监管的限制。同时,同业资产的风险权重在20%~25%之间,而信贷资产的风险权重系数最低50%,最高可达150%,开展同业业务,还可以大大降低资本消耗。通过做大同业业务来规避监管、获取收益,已成为部分商业银行金融创新的主要目的。调查中了解到,部分金融机构开展的一些同业业务,尤其是买入返售非标资产业务,其目的就是为了绕开贷款的规划和投向限制[1]。
二、同业业务不规范发展可能带来的风险隐患和问题
同业业务的快速发展,为金融同业实现优势互补、资源共享提供了重要渠道,对活跃金融市场、创新金融产品、提升资金效率等起到了积极的促进作用。但同时,部分同业业务的不规范发展也带来了一些问题和不可忽视的风险隐患。
(一)导致金融机构资产负债期限错配加剧、流动性风险上升
同业业务获利的主要方式之一就是以持续的、短期的同业负债来维持长期同业资产,并借此获取期限错配的利差收益。部分金融机构为追求高收益,通过扩大期限错配,将同业存放资金、拆入资金投资于期限较长的票据类资产及买入返售资产。同时,由于同业业务资本占用较低,为增加收益,金融机构通常还会尽可能把同业业务量做大,提高杠杆率。在流动性较为充裕、银行间市场拆借利率较低时,可能会带来较高的收益,各家金融机构也能相安无事。但在流动性或流动性预期发生变化时,则易引发流动性风险。2013年银行间市场短期利率波动,与部分金融机构同业业务资产负债期限错配有很大的关系。
(二)加大了金融机构资产质量管理压力
金融机构在办理买入返售非标业务时,通过抽屉协议等隐性担保,仍然承担了相关风险,从而使其现有的资本充足率不能真实地反映银行资本与实际承担的风险敞口之间的关系。在信贷融资类同业业务中,部分金融机构以同业授信审批代替贷款审批,容易产生操作风险。另外,同业业务不受贷款客户集中度、贷款投向等方面监管的约束,如《商业银行法》规定,“对同一借款人的贷款余额与商业银行资本余额的比例不得超过百分之十”,但通过同业业务融资就不受上述条款限制。
(三)影响了宏观调控政策的实施效果
同业业务不规范削弱了货币政策工具有效性。同业负债在资金来源中的占比上升降低了准备金缴存基数,银行可以通过同业业务灵活调整存款规模,削弱存款准备金政策的有效性。同时,同业业务的资金融通使得金融机构对央行资金的依赖程度减弱,削弱了再贷款、再贴现等政策工具的激励、指导作用。二是同业业务顺周期特征可能会放大经济金融波动。在经济繁荣时,同业业务利用其信用创造功能,向市场投放监管之外的可贷资金,导致信用过度扩张;当某个环节出现问题时,为防范风险而囤积资金,又可能导致流动性过度紧缩。三是部分金融机构通过同业业务将资金投向一些难以获得支持的高风险领域,如房地产、“两高一剩”行业等,加大了信贷结构调整的难度。四是不规范的同业业务导致部分金融统计指标失真。如将信贷业务通过同业业务转到非信贷科目上,导致信贷统计指标出现误差;通过同业业务使银行资产负债规模虚增,使商业银行的资本充足率难以反映真实情况;通过同业业务创新,将资金在存款账户和不纳入货币供应量统计的表外资金池账户之间腾挪,使货币供应量出现季节性波动等等,都加剧了宏观监测和调控的难度[2]。
(四)增加了实体经济的融资成本
银行联合信托、券商等机构,通过开展买入返售(卖出回购)信托受益权、资产管理计划等同业业务,投入非标资产,变相给企业提供类贷款融资服务。这些业务通常需要1-2家金融机构做通道,层层加水,直接抬高了融资成本[3]。具体又可分为两种情况,一种通过同业业务将资金投入地方融资平台、房地产、“两高一剩”行业企业,这些领域对利率敏感度不高,利率一般在10%以上,高的已经超过了15%;另一种是纯粹为绕开信贷规划限制而通过同业业务融资,由于这些客户都是银行的固有优质客户,银行为维护客户关系往往主动让利,利率处于正常水平,但仍高于较其正常贷款利率。金融机构把同业资金直接或间接投向小贷公司、担保公司等影子银行体系,再由其高利率投入实体经济。部分同业资金始终在金融机构间循环,并没有进入实体经济,推高了资金成本。
(五)放大了金融系统性风险
随着同业业务规模的扩大,金融机构之间的资金依赖关系变得更加紧密。而同业业务创新通常又伴随着对信用风险的担保、交易对象的增加和杠杆率的提高,金融系统风险传染水平进一步加剧。同时,金融机构同业业务主要流转于金融市场,信息共享程度较高,容易跟风效仿,一旦某个环节或某一金融机构出现资金链紧张或断裂,容易引起市场的“多米诺骨牌效应”。
(六)干扰了正常的金融秩序
目前,同业业务竞争主要胶着于资金价格、手续费费率、办理速度等方面。由于同业业务较容易被模仿、复制,价格就成为竞争的最重要手段,而同业业务与传统存贷款业务相比,很重要的特点是资金价格由市场化决定,没有价格管制和价格保护。一些金融机构为了争抢同业业务,什么价格都能做,什么业务都敢做。调研中了解,少数金融机构通过大量做通道业务获利,部分通道业务收益率甚至在5个BP以下,风险与收益严重不匹配。同时,由于同业存款对利率敏感度较高,使得同业存款在银行之间的流动频率非常快,稳定性较差,尤其是月末、季末等关键时点上,同业资金流动更是频繁多变,干扰了金融机构的正常经营。
三、同业监管新政对金融机构和实体经济的影响
近年来,监管部门从各自行业监管和风险防范的角度出发,陆续出台了一些规范同业业务发展的监管政策和法规要求,如《关于规范银信理财合作业务有关事项的通知》、《关于切实加强票据业务监管的通知》、《关于规范同业代付业务管理的通知》等。从实际效果来看,这些监管政策并没有很好地规范同业业务健康发展。这也说明,在金融业务、金融产品越来越复杂、关联性越来越强背景下,如果仅靠某一监管部门从一个方面制定相关政策,监管效果可能会大打折扣。
同业监管新政横跨银行、券商、保险等机构的监管规则,立足综合经营现实,扩大了监管的外延,有助于从根本上引导同业业务健康发展。各银行业金融机构也普遍反映,此次出台的监管政策,划定了同业业务范围,明确了同业业务各项规则,有效覆盖了原来的监管空白,有利于促进金融稳定,有利于推动经济结构调整和转型升级,也有利于提高金融体系支持实体经济能力。
但《通知》在短期内也可能对金融机构和实体经济产生一些影响,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是可能会加大金融机构资本充足率和利润压力。《通知》对非标业务做出了详细规定,严格了同业业务的会计科目核算和风险计量,将使买入返售项下非标资产规模快速下降,由于非标业务的收益率较高,随着非标转标过程加快,可能会在一定程度上削弱商业银行盈利能力。虽然股权及其他投资项下的非标业务可以续作,但这类型非标业务占用较高的风险权重,消耗资本金较快。此外,个别新成立的地方法人金融机构,由于信贷客户不足,同业业务发展较快,《通知》对单家银行融入、融出资金及各项同业业务做了明确规定,将对其经营产生较大影响。二是部分行业企业面临的融资环境将进一步收紧。地方融资平台、房地产和部分产能过剩行业是非标等同业业务的主要融资方,随着同业业务的规范,这些行业通过同业业务融资的难度加大。2014年部分产能过剩行业面临的市场形势更加严峻,房地产发展的不确定性增强,此时进一步收紧这些行业的融资渠道,可能会进一步加剧其生产经营困难程度。
四、进一步规范同业业务发展的相关政策建议
(一)加快推进利率市场化等金融改革进程
金融资源是重要的生产要素,如果作为其价格的利率、汇率不能反映真实的市场供求关系,就会造成制度性的利差、汇差,形成套利空间。推进利率市场化等金融改革进程,由市场决定金融资源价格,就从根本上堵住了通过同业业务套利的渠道。否则,只针对一些具体方式而采取针对性措施,只能在短期内取得效果,金融机构的逐利性将推动其积极发掘其他新的套利途径。
(二)多管齐下引导金融机构强化同业业务自我约束
进一步加大同业业务规范发展情况在计算商业银行信贷规划中的权重,扩展金融机构补充资本金渠道,避免金融机构为绕开信贷规划和资本监管而开展同业业务创新。尽快启动《商业银行法》的修订,取消存贷比等监管指标限制,在存贷比指标没有取消前,应考虑修改存贷比计算口径,将非结算类同业业务纳入存贷比考核范畴,并按一般存、贷款计收存款准备金、计算风险权重和拨备覆盖。加强宏观调控政策预调微调力度,注意避免因加强监管而直接或间接引发风险的集中暴露。加大信贷资产证券化、同业存单发行向中小型商业银行倾斜支持力度,为其资金运用开好“出口”。加快推进资本市场和货币市场建设,给金融机构提供更多的投资渠道和资金来源。
(三)继续完善同业业务监管体制机制
同业业务牵涉多种类型金融机构和准金融机构,需要各监管部门对其综合监管。应充分发挥人民银行金融监管协调机制牵头人作用,协调好功能监管和机构监管的关系、总量监管和结构监管的关系,从顶层设计角度考虑同业监管的系统性、整体性、协同性,扩大同业业务监管外延和半径,将同业、非标、理财、通道等业务全部包括在内,明确各类同业业务的会计科目核算和监管标准、指标,并将具体监管责任落实到各职能部门,才能有效控制同业业务风险,消除同业业务监管套利空间。
(四)更加注重从需求角度规范同业业务发展
同业业务不规范发展,背后有地方融资平台、房地产和部分具有维护就业稳定、提升地方政绩的产能过剩行业的有力支撑,这些部门具有软预算约束、利率低敏感度、高融资利率成本特征,如果这些部门融资需求继续保持旺盛高亢,仍会刺激各种金融创新以规避监管、进行套利。因此,规范同业业务发展还要在转变(下转第62页)
经济增长模式和优化调整产业结构上下功夫。要进一步加大经济转型升级推动力度,充分发挥金融政策、财税政策、产业政策的合力作用,遏制实体经济中的不合理融资需求,夯实同业业务规范发展的基础。
(五)加强影子银行监管
影子银行快速发展是商业银行开展同业业务创新的重要原因之一,加强影子银行监管也是规范同业业务发展的重要内容之一。应尽快建立、完善影子银行监管机制,合理控制影子银行投融资渠道和比例,限制杠杆率,及时纠正影子银行高息揽存、高息转存、高息放贷等违规行为,进一步规范金融机构与准金融机构、非金融机构、互联网金融的业务合作,为金融业发展提供一个公平的竞争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