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借助承包企业信用的三级要素,选择信用机构的组织模式,并就整合资源与拓展信用评级、信用担保等业务范围加以阐述;通过发展信用立法、数据开放、失信惩戒机制、行业监管、企业信用管理、教育和研究等途径,积极构建良好的企业信用环境。
关键词:承包企业;信用;信用机构;信用环境。
1.企业信用综述
1.1信用的概念
信用具有诚信、相信等意思。而且,从狭义到广义大致可归纳为以下三种解释:借贷;在不同时间间隔下的经济交易行为或债权债务关系;遵守诺言,实践成约,从而取得别人信任或自身荣誉。
承包企业信用可定义是指承包商作为受信人通过签订承包合同、承接施工任务并先行收取有关费用的经济关系,以及心理承诺与约期实践相结合的意志和能力。其中,作为信用的要素应当包括授信、受信、跨时(滞后)交易、信用工具、信用制度、信用风险等。
1.2承包企业信用的作用
法制和信用是保证市场经济有序运行的两个基本要素,物质技术和道德信用是提高效率的双重基础。其中,物质技术只能产生常规效率,超常规效率主要来自道德基础。
较好的承包企业信用可以有效地降低交易成本、提高交易效率、拓展交易空间、维护交易安全,尤其是在加入WTO以后更加广泛的国际竞争的背景下,可以有效地提高企业竞争能力,并为积极发展总承包模式奠定基础。进而,有利于规范建设市场秩序,实现社会资源的最优配置,促进经济协调健康发展。
1.3承包企业信用体系的组成
信用制度或信用体系是指有关跨时交易、完成的各种经济活动的行为规则体系。它通常包括政府、企业、个人信用三大部分。
在我国建设市场的施工总承包、专业承包商等不同层次下,其信用体系的具体组成也会有所区别。但是,承包企业的信用体系通常应当包括适合我国工程建设市场特点、行业现状及未来发展趋势的信用标准、信用服务机构、信用市场、法律法规、管理和科研等方面的内容。
2.关于承包企业信用体系现状的评价
针对承包企业信用的缺失或透支给社会造成的巨大负面影响,国家建设部曾于2002年6月发布了《关于加快建立建筑市场有关企业和专业技术人员信用档案的通知》;中国施工企业管理协会又于2004年5月发布了“关于建立我国建设行业社会信用体系的通知”。而且,上海、北京、重庆、沈阳、汕头等地相继也出台了企业信用管理的有关规定,并对建立企业信用体系起到了重要的推进作用。
但是,我国承包企业信用体系主要仍存在以下问题,并需要在可持续发展的进程中加以改进:
2.1缺少必要的法律法规
企业信用直接涉及到商业秘密,其信用体系的建立、运行又需要以健全的法律法规作为强有力的保障。但是,我国目前缺少必要的相关法律,并直接影响着数据的开放、隐私权的保护、征信行业的规范、信用市场的秩序等。
2.2覆盖全国的企业信用信息主干系统尚未形成
美国的邓白氏公司(Dun&BradstreetCorp)拥有全球5700万个企业的动态资信档案,并为其它机构提供各类信用评级等服务。但是,我国由于条块分割、数据保密、技术落后等原因,导致数据来源有限、数据库不完备,中国工程建设信息网难以实现全面、动态的更新。
2.3行业监管缺失
由于市场规模有限、服务范围狭隘、信用意识淡漠等原因,我国目前却缺少统一的信用监督管理机构以及健全的行业自律机制。而且,业内专业人才的匮乏、基本素质的低下,又严重地影响了信用行业的发展壮大。
2.4信用意识不足
由于我国传统的信用文化、信用制度已被打破,新的信用体系尚未真正建立,社会信用意识、信用道德观念淡薄。而且,由于国家信用管理体系不完善、相应的失信惩罚机制不健全,企业信用危机严重,甚至可能演绎出信用市场的“格雷欣法则”。
3.承包企业的信用要素
技术、劳务密集型承包企业的信用欠佳,将给工程项目、建设单位乃至社会造成巨大的损失。因此,作为承包企业的信用要素,不能忽略或过分渲染其不良记录、行政处罚的负面信息,而应全面、系统、动态地反应企业综合的意志和能力。
纵观国外管理、财务及经济要素的“3F”说,品格、能力、资本、担保品、环境状况、保险的“6C”说,以及我国施工企业的评标标准,中国施工企业管理协会“民用建筑企业信用评价指标体系框架”(中施企协字[2004]8号)中的经营与竞争能力、管理能力、企业财务实力、信用记录等4个一级要素,业务规模、业务效率、人力资源等25个二级要素,若干个三级要素以及相应的指标说明是基本符合我国承包企业信用评价要求的。
当前,问题的关键是尽快促成有关工作的全面启动。
4.信用机构及其组织模式选择
国外信用中介服务机构的发展主要有政府主导、民营市场化运作两种形式,而且呈现出私有化倾向和行业集中度迅速提高的态势。针对我国企业信用机构数量多、规模小、业务窄、缺乏公信力等现状,本文认为,当前企业信用机构及其组织模式选择应选择政府主导型,并进行以下尝试:
4.1整合现有信用机构
企业信用及其评价数据的采集量大、收费相对较低,必须借助规模效应实现行业发展。而且,权威的信用评价更需要建立庞大的业务网络,以扩大覆盖面、提高公信力。
本文建议,借鉴国外的经验,依托建设部信息中心(中国工程建设信息网)等具有一定基础的机构,鼓励现有机构的联合、合并,形成覆盖全国、包括承包企业信用信息在内的工程建设信用体系。
4.2鼓励有实力中介机构的介入
例如,中国人民银行提供企业信贷登记咨询的“银行信贷登记咨询系统”2002年底已实现了全国联网查询,并在全国所有334个地级市建立了数据库。同时,我国国有商业银行有着较为严密的内部评级体系以及较为丰富的信用工作经验。
因此,它们的介入,对于迅速丰富信用数据库、提高信用机构的评级能力、促进信用行业发展、建立社会信用体系等,可以起到事半功倍的效果。
4.3积极拓展业务范围
国外的企业信用市场已经发育得相当成熟,美国全联公司(TransUnion)的营业额已超过68亿美元。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秩序的建立与完善,社会各界对于承包企业信用信息需求的数量、层次也将不断提高。
因此,我国信用机构应在完善信用信息数据库的基础上,积极探索适合承包企业特点的信用评级模型,大力开展企业信用评级业务;建立评级检验系统,通过违约概率统计、记录以及建立违约概率模型,确保评信结果的客观、公正;以城市信用担保为主体,积极探索对于信用等级较高、信用记录良好的承包企业实行更加广泛的信用担保,以提高其市场竞争能力。
5.积极培植良好的企业信用环境
5.1加速信用立法工作的步伐
健全的法律法规不仅可以对信用数据的收集、传播,以及保护隐私权、维护市场公平竞争等做出明确的约束,还是信用制度建立与实施的根本保障。例如,美国在信用管理方面的法律约有17部,并主要涉及消费者保护以及规范信用投放等内容。
从长远看,我国应起草、颁布《信用法》、《公平交易法》等法律;从近期看,应对不适应市场经济和信用体系建设的法规,特别是保护部门利益的规章及时予以废止或修订;应尽快完善、出台《征信管理条例》,对征信机构、监督管理部门、保护被征信人隐私和商业秘密、改善征信环境、提高信息质量、有争议数据的处理等做出明确规定。
5.2加快信用数据的开放
简捷的信用数据获取程序,可以提供工作效率,有利于降低信用行业的运营成本。
我国可以在严格保护隐私、商业秘密以及限制敏感信息数据的前提下,尽量简化数据征集程序。例如,工商、统计、税务职能部门以及银行、保险等机构,适度地开放各自拥有的信息资源;拓宽网络、报纸、电视等公共信息渠道;信用调查机构在保证信息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时效性的基础上,建立、执行统一的行业标准,以加快数据库的建立与更新等。
5.3建立强有力的失信惩戒机制
对于失信者进行强力惩戒是信用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但我国的相应机制尚未真正建立,远未达到惩恶、扬善的境界。
为使失信者付出高额成本,扭转信用沦丧的倾向,本文建议,通过较长时间(例如10年)的不良记录以及社会传播,对承包企业实行必要的经济、法律制裁。同时,借助信用修复机制,给予主动纠正违法失信行为的失信者以悔过自新的机会。
5.4加强信用行业的监督管理
由于信用数据的收集、处理、披露等需要涉及很多敏感问题,即使是在法律法规比较健全的信用社会,相应的监督与管理也是十分必要的。
我国尽快强化信用监管机构,负责协调有关方面改善征信环境,制定相关管理制度,依法对信用行业的业务活动进行监督管理,直至直接发挥政府的监管职能。同时,建立并充分发挥信用行业协会的自律管理、推进立法、桥梁纽带等作用。
5.5引导承包企业加强信用管理
针对信用风险的最主要承担者,引导承包企业加强信用管理是发挥建设市场信用功能,防范信用风险的必然选择。
我国的承包企业应在积极展开相关试点的基础上,通过内部授信、企业文化、企业形象建设等途径提高自身的信用;在投标、签约等过程中,增强信用自控能力,防范可能的失信行为;通过建设全过程的信用管理,有效防范来自于参建各方,尤其是建设单位的信用风险。
5.6加强企业信用的教育和研究
信用管理专业教育是培育信用人才、树立全民信用意识、扩大信用需求的基础。因此,我国应通过大学常规教育、员工在职培训、执业资格考试等途径的实施信用管理教育,提高从业人员素质。
同时,积极开展有关信用理论与应用的研究,顺利突破企业信用体系建设进程中所面临的法律法规、评级模型、行业标准等障碍,并为承包企业信用体系的建立与发展奠定坚实的基础。
主要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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