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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论公司并购中外部主体利益的保护

2015-11-07 10:19 来源:学术参考网 作者:未知


  论文摘要 外部主体在公司并购中处于弱势地位。外部主体主要包括普通公众、公司债权人和公司职工等。本文首先对公司并购中外部主体的含义进行了界定,其次,对保护外部主体利益的理论基础和我国法律的规定进行阐述,并在最后提出一些完善建议。
  论文关键词 公司并购 外部主体 利益保护 制度完善

  一、公司并购中外部主体含义的界定

  (一)普通公众
  普通公众作为公司的外部主体,他们以购买和出售股票的方式进入和退出公司。他们处于公司控制权的边缘地带,对公司的重大决策几乎没有话语权。此外,他们的行动方向,主要依赖于公司所发布的公告,具有一定的被动性。因此,普通公众是公司并购中的弱势群体。体现在以下三个方面:
  第一,普通公众的意志难以协调。普通公众不仅人数众多,而且地域也相当分散。因此,难以找到适当的方法来敦促他们形成一致的意见。
  第二,现有的公司运营规制法主要保障的是公司内部少数股东的利益,将这些法律规定直接照搬照抄应用于对普通公众的权益保护上并不现实。
  第三,为了使普通公众能够在股票交易的过程中享有平等的权益,信息披露制度应运而生。但是,这一制度缺乏将分散的小股东召集在一起来对抗收购人的有效的方法。
  笔者认为,知情权是普通公众最重要的权益,而信息披露是保护普通公众权益的核心。
  (二)债权人和职工
  与普通公众一样,债权人和职工也是远离公司控制权的外部主体。与普通公众不一样的是:这里的债权人和职工是通过与公司签订合同而享有相应权益的,他们是合同中的相对人。他们主要通过“合同条款”来达到维护自己合法权益的目的。但是,作为公司的债权人和职工,他们无权左右公司并购决策的做出,是公司并购中名副其实的弱者。他们的弱势地位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针对公司债权人
  其一,公司债权人相对于股东来说,在公司并购中处于劣势。在实践中也经常出现股东凭借有限责任来侵害债权人利益等行为。而在公司并购项下,公司解散可以无须清算、可以不经过债权人的同意而转移债务,这些都可能对债权人的利益造成损害。
  其二,在公司并购中,债权人彼此之间存在着激烈的竞争。因此,债权人也要时刻保持警惕,以避免遭受其他债权人的侵害。是故,在公司并购中,知情权、要求担保的权利等是债权人最主要的权益。
  2.针对公司职工
  公司并购不仅事关职工劳动关系的存续,还涉及平等就业权、失业救济权、劳动报酬权、休息休假权、职业培训权、集体谈判权等关系到雇员切身利益的劳动权问题。并购造成的诸如薪资水平、工作环境等的一系列变化都会影响职工的劳动权的实现。比如说,并购方在完成并购后有可能进行大量裁员。因此,劳动权的实现是职工最主要的权益。
  二、公司并购中有关外部主体利益保护的理论基础

  (一)公平、效率的基本法理
  公平是指市场主体在市场交易中,面对风险和收益拥有平等的地位和机会。这里所说的公平既包括市场主体所在的社会大环境的平等,又包括市场主体在交易过程中所享有的权利和应履行义务的平等,更包括在权利义务出现失衡时,法律对失衡结果加以矫正所实现的平等。但是,在公司并购的过程中不能为了追求公平而将效率给忽视掉。也就是说,不能为了公平而牺牲效率。因为法律首先要保护并购人的并购期望。如果为了实现平等而完全不顾效率,那么就会在很大程度上损害并购人的积极性,挫伤并购人的情感,造成经济资源的浪费。
  (二)市场主体信息的不对称
  当市场的一方无法观察到另一方的行为,或无法获知另一方行动的完全信息时,就会出现信息不对称。信息不对称不仅暴露了信息弱势方的风险,而且还表现出市场参与人在信息不对称时所处地位的不平等性。
  三、我国有关公司并购中外部主体利益保护的规定

  (一)普通公众可能遭遇不公平待遇
  普通公众是最有可能遭遇不公平对待的外部主体。这种不公平对待的典型是上市公司收购中收购人可能采取的区别对待策略。可以从两个方面来理解:其一,区别对待目标公司的控股股东和普通公众。其二,对普通公众进行分化。在公司并购的过程中,收购人可能通过对普通公众施加压力,来瓦解他们的信心,动摇他们的决定。这必然会导致一些普通公众因为害怕现有利益的丧失、或者对未来股票价格的变动感到担忧、或者担心被锁定在公司转化成为小股东而被迫同意以较低的价格出售股票,这些都可能使普通公众遭受不平等的待遇。
  (二)债权人利益保护的相关法律规定
  1.债权人享有的知情权
  “知情权”是保护债权人利益的各种权利中的基础性权利。我国法律只规定:“公司在合并或分立时要履行对债权人的通知义务”。但是,对于履行通知义务的程序法律并没有做出详尽规定。而且,《公司法》也没有规定通知的具体内容,只是要求公司要将合并或者分立的事实告知债权人。这就导致了,许多公司在并购时只是简单地向债权人通知“并购”事实,并不会告知他们可以采取的措施。此外,法律也没有出台针对未履行通知程序的公司的惩治措施。综上,债权人的知情权在并购中并没有得到实质上的保障。


  2.公司董事会应尽的义务
  根据法律规定,公司董事会或管理层应该承担对公司的忠实、勤勉义务。而对于在决定公司并购的过程中应否考虑债权人的权益,法律并没有做出明确的规定。在法律规定的保护债权人利益的各种制度中,首先都是由股东对债权人承担责任,其次,再由股东基于董事或高管的过错,向他们进行追偿。这种程序的设计,在实际应用中往往以付出高昂的成本为代价。
  (三)职工利益保护的相关规定
  1.职工的知情权
  我国《公司法》规定,公司在进行重大事项的决策时应当听取职工的意见。另外,担任董事会成员的职工代表也能接触到相关消息并通知职工。该项权益能否发挥作用,关键就在于能否准确、详尽的向职工披露有关并购的信息。如果向职工通知的只有并购这一事实,那么这一权益就失去了存在的真正意义。因此,公司向职工披露的信息还应该包括:并购的实施时间、原因以及对职工可能造成的影响等。
  2.职工参与公司事务的权利
  (1)我国法律的现有规定。第一,针对有限公司。在由两个以上的国有企业或者两个以上的其他国有投资主体投资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中国,董事会成员应当有公司职工代表。监事会应当包括适当比例的公司职工代表,其中职工代表的比例不得低于三分之一。第二,针对股份公司。董事会成员中可以有公司职工代表。监事会应当包括适当比例的公司职工代表,其中职工代表的比例不得低于三分之一。
  (2)法律规定的不足。目前,职工参与权仅仅是形式上的权利。因为现有法律不仅没有就职工参与权进行特别的制度设计,而且也没有规定这一权利受到侵害时的具体应对措施。笔者认为,像职工代表选任的公开程度、职工代表能否真正履行代表的职责等,才是决定这项权利发挥作用程度的根本所在。
  四、公司并购中外部主体利益保护的完善

  (一)普通公众的退出问题
  普通公众的退出是普通公众用以维护自己合法权益的最重要的方式。能否有效的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主要取决于普通公众在退出市场时能够获得的对价的高低。而决定对价高低的核心问题有两个,分别是:普通公众以什么样的价钱出手股份和在这一过程中他们能否分享溢价。
  1.判断回购价格的合理性的方法
  我国《公司法》第七十五条仅规定了有限责任公司合并时,异议股东可以行使回购请求权。也就是说,有限责任公司的异议股东在公司合并时,可以向公司提出“用合理价格”收购其股份的请求。至于合理价格的界限和合理性由谁来判断等细节则没有任何条文来加以规定。笔者认为,可以从以下方面入手判断价格的合理性。
  (1)引入中介机构。对于有限公司和股份公司中的非上市公司,可以让中介机构来对股份进行专业的评估,并将评估结果作为判断回购价格是否合理的标准。
  (2)依靠市场定价。对于股份公司中的上市公司,因为有证券交易市场,所以异议股东的退出无需向公司出售股票。因此,在股份公司可以采取市场定价的方式。
  2.上市公司要约收购中的溢价分享
  根据我国要约收购的相关规定,如果进行的是直接收购且收购人持有的股份小于等于30%,那么可以采用包括自愿要约、协议收购等在内的多种收购方式。一旦收购人的持股比例超过30%,除证监会豁免以外,就只能用要约方式收购。如果收购人间接控制上市公司超过30%的股份,若想继续增持,则只能适用强制要约收购。可以看出:我国法律虽然给了公众投资者一项以“高价格退出公司”的权利,但是,以30%作为区分临界点,这一做法违反了要约收购的初衷——为所有股东营造平等的市场机会。
  (二)对债权人和职工利益保护的完善
  1.债权人利益的保护
  针对并购中其他债权人的投机行为,债权人通常会采用合同方式进行自我救济。但这并不是最合理、最完善的解决办法。他们的利益需要法律规定来保护。可以从以下两个方面着手。
  首先,完善债权人的知情权;其次,要求董事会在做出重大决策时对公司债权人的利益加以考虑。我国《公司法》第六章、第一百七十四条对这两方面都有不同程度的规定,但是这些规定都过于原则化,缺乏具体、明确的适用标准。因此,容易出现因执行标准的不一致,而导致最终处理结果不一致的不公平现象。是故,在债权人利益保护方面,可以通过不断明确执行标准来加以完善。
  2.职工的保护
  职工利益包括人身利益和财产利益两方面。处于相对弱势地位的职工几乎无法利用“合同”来保护自己。更为重要的是,他们对公司被并购根本没有表决权。因此,更需要建立专门的制度来维护他们的合法权益。
  我国有关劳动者保护的基本制度框架主要由《劳动法》?、《劳动合同法》、《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等组成。然而,在公司并购的过程中,这些法律都没有明确规定职工能够采取什么样的具体措施来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因此,可以把不断完善“对相关问题的具体规定”当成解决问题的基本思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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