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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我国环境侵权责任保险制度的构建

2015-11-03 10:33 来源:学术参考网 作者:未知

    论文摘要 随着全球生态环境条件的恶化以及污染事件的日益剧增,同时受害者维权意识的不断增强,环境侵权责任保险制度应运而生并得到不断发展。本文在阐明环境侵权责任保险制度的内涵与性质的基础上,并结合其可行性分析,从立法、承保机构、范围、限额赔偿等方面提出相应的优化建议。

  论文关键词 责任保险 环境侵权 环境侵权责任保险

  近年来,我国的环境侵权赔偿等问题变得更加突出。当环境遭到破坏时,因破坏程度非常严重,企业常常难以承担相应的巨额赔偿。为有效应对这一问题,环境侵权责任保险制度应运而生,同时是通过社会化渠道分担风险责任。该种制度一方面可以在一定程度上转嫁企业环境污染的赔偿责任,另一方面可以对受害者可以给与及时的帮助。环境侵权责任保险制度作为保险的一种,需遵循责任保险的一些基本制度,但同时也与其他责任保险存在差异。其构建对社会隐定的维护和社会生活环境的优化、经济的健康持续发展等意义深远。鉴于这个原因,本文从立法、承保机构、范围、限额赔偿等方面提出构建我国环境侵权责任保险制度的建议。

  一、责任保险的概念及性质
  环境侵权责任保险亦称为“绿色保险”,是指投保人因污染破坏环境依法应承担对受害者的赔偿责任为标的的一种商业保险。即投保人参保该险种,当其经营运作过程对生态环境形成污染给第三人蒙受损失而应承担赔偿责任时,通过保险机构代为承担。该保险的特点是:首先,风险大、控制难度大;其次,承保条件较为严格;三是承保范围特定、四是个别确定保险费率、五是有一定的公益性和政策依赖性。
  对于保险的类型,根据按投保人的不同及其是不是主要为了营利而进行,主要包括社会、商业性三种类型。目前在我国只有商品出口风险是政策性保险,其余都属于商业性保险。对于环境侵权责任保险,环境侵权主要包括突发性的和累积性。对于前者,是指侵权行为在发生前没有明显症状,一旦出现,将立刻造成或多或少的损害,受害人能发现被侵权损害,并能接着认定侵权行为。而对于后者,其延续时间较长,或者可以为各种因素共同作用所造成的结果。所以,侵权者和受害者通常很难充分把握侵权行为的过程,这样就无法认定侵权人及其侵权时间等,这就在很大程度上增加了受害者的举证难度,这样往往阻碍对受害者实施救济。目前,我国环境侵权以累积性的侵权行为居多,其影响着中国经济的健康持续发展;突发性环境侵权行为能够非常方便的对侵权人、受害人及侵权损害程度进行认定,也可很方便对其发生概率进行统计。因此,突发性环境侵权责任保险,笔者认为可视为商业保险,累积性环境侵权责任保险可视为政策性保险。

  二、侵权责任保险制度的可行性

  (一)政策支持
  为推动我国环境侵权责任保险制度健康持续发展,国家不断推出有关政策对其进行支持,为其充分发挥作用提供了良好的政策环境。2007年5月《节能减排综合性工作方案》通过,其中明确指出在我国将探索构建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制度;11月26日《国家环境保护“十一五”规划》出台,其中明确表明中国会在今后尝试着开展相关方面的投资业务;第二年2月环保部《关于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工作的指导意见》对外公布,其中明确表明我国将努力在“十一五”期间构建起与中国国情相符的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制度”。为推动该项保险业务不断发展,政府出台了大量支持政策,从而为我国环境侵权责任保险制度的构建奠定了强有力基础。
  (二)需求可行性
  目前我国的环境污染形式十分严峻,环境污染已经成为大多企业所面临的主要风险之一。对于企业来说,风险是客观存在的,因而企业有转嫁风险的需求。企业在发展和生产经营的过程中,对环境侵权责任风险有了明确且科学的认识,风险意识逐渐提升。建立环境侵权责任保险制度,对企业来说不仅可以转嫁风险,也可以降低经营成本。投保人可由保险机构直接向受害者支付一定赔偿金,一方面使企业环境纠纷的处理投入显著减小,并且还能够确保受害者在最短时间内获得赔偿,公民权益得以保障。环境侵权责任保险不仅符合企业经济效益的需求,而且对企业的长期发展有深远保障作用。
  对保险机构而言,环境侵权责任保险可以满足保险机构保险范围的扩大和业务增长的需求。责任保险拥有巨大的市场潜力,定将成为国内外保险机构的关注重点。责任保险业务的发展不仅可以应对外资保险机构对市场冲击的需要,也是保险机构不断改进保险技术和增强其承保能力的需求。环境侵权责任保险是保险机构更高层次的追求目标,可促进其自身技术水平的不断提高与发展。对于公众来说,不断提高的维权意识也强化了其对环境侵权责任保险的需求,环保意识的增强促进了责任保险业务的发展。
  (三)实践可行性
  随着国际经济和社会的发展,国外已经建立了一套完整全面、科学合理的环境侵权责任保险理论和环境侵权责任保险制度。自20世纪中期起,欧美等发达国家在环境侵权责任保险制度理论的基础上,开始在社会实践中推行该项保险制度,逐渐在长期的实践中形成一套系统全面的保险制度。现阶段,随着保险行业的不断发展,世界范围内该种保险的险种同样在不断增加,主要包括核事故风险责任险、海洋环境责任险、声震污染责任险、水污染责任险、辐射污染险及上述风险所产生的施救费用等。这些发达国家在保险机构和模式、承保范围、设置费率、选择险种以及理赔等诸多方面均有较完善科学的理论和成功的实践积累。因此,中国在发展该种保险过程中需要积极学习并认真借鉴其成功的实践经验,在我国基本国情和保险业发展水平的基础上,选择适合本国的保险险种、保险模式和承保范围等。


  三、依法构建我国环境责任保险制度的建议

  (一)强制责任保险为主、任意责任保险为辅的立法模式
  目前,我国的保险业发展尚未成熟,构建环境侵权责任保险制度对企业过于严格或者太过松懈均不利于企业的发展和投保的积极性,笔者认为,在我国的立法模式应采以强制责任保险为主,辅以任意责任保险。德国联合实行强制责任保险与财务保证或担保制度,法国推行任意责任保险,在特殊情况下方采用强制责任保险,而瑞典与美国推行强制责任保险。随着环境问题的日益加剧以及社会公众环境污染权维权意识的不断增强,为使受害人的人身或财产权益得到即时有效的维护和保障,国外很多国家已经强化了强制责任保险的立法模式。我国应积极学习并借鉴全球各个国家和地区在长期的实践中积累的宝贵的立法经验以及先进做法,逐步完善我国相关法律法规,在环境侵权责任保险规章制度中,确立强制责任保险为主、任意责任保险为辅的立法模式。   (二)科学设置承保机构
  承保机构在保险中具有非常重要的作用。对于环境侵权责任保险来说,现阶段,其主要存在三种最具代表性的机构:联保集团(以意大利为代表)、专门保险机构(以美国为代表)、非特殊承保机构(以英国为代表)。在国外承保机构设立模式的基础上,从我国的基本国情出发,合理构建与我国法律制度成熟水平和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的环境侵权责任保险承保机构。笔者认为针对我国参差不齐的环保水平,适宜采取就地承保、风险分散的环境侵权责任保险策略,且分配给不同的承保机构来承办。
  (三)科学界定环境侵权责任保险的承保范围
  累积性污染事故及突发性污染事故的责任保险应归属为环境侵权责任保险的承保范围。最理想的做法是把所有的环境侵权行为均纳进责任保险范畴之中。因此,笔者建议,对于我国,应根据具体的国情,开展该种保险,待渐进性和累积性的污染事故附上严格的限制性条件之后,再将其归入环境责任保险的范围之中。考虑到当前中国环境侵权的具体情况,我国发展该种保险不是在短期时间内就能够实现的,拓宽保险范围的行动是一个长期的过程,无法毕其功于一役,必须分步实施,可以先承保突发性的环境侵权行为,经过实践积累后,时机成熟之后接着对累积性的进行承保。
  (四)依法确定限额赔偿原则
  目前,我国的保险机构在资金和规模等方面都十分有限,全额赔偿在它们可承保能力范围之外。对环境侵权责任保险的赔偿设定限额,一方面对于保险机构赔付能力的维护非常有帮助,使其能够在提供赔偿之后仍然正常运营,也可以减轻政策性保险中国家的财政负担。同时,实施限额赔偿,也有利于激励受害人与投保人选择相应的策略,减小出现环境侵权行为的可能性并减小其损害性。投保人为了降低自己损失,将会采取积极措施来减少损害,降低环境侵权的危害性。实施限额赔偿,有利于确定保险人的具体赔付额,简化赔付程序,避免了不必要的纠纷。所以我国的环境侵权责任保险应实行责任限额制。
  (五)完善我国环境风险评估体系和费率制度
  我国的环境风险评估体系尚不健全,从而使得环境侵权责任保险机构在污染企业确定、损害确定、责任认定、投保费率的计算、保险额度确定上都存在一定的困难。因此,笔者认为可以从以下三个方面对我国环境风险评估体系加以完善:一是根据不同行业的环境风险情况建立相应的评估准则;二是制定认定的环境风险评估指标,提高量化水平;三是加大政府部门对评估机构人力物力上的支持力度。
  保险费率合理是该种保险业务能够市场化运作的一个基本条件。现阶段,中国的环境污染责任保险费率相对较高,保险费率范围在2.2%到8%之间,而反观别的保险,远远低于该种保险,费率仅仅为千分之几。费率相对较高,但是其赔付率则相对较低,这就在很大程度上消弱了企业的参保兴趣。制定保险费率,在符合国家环境保险政策的基础上,需综合考虑保险人和投保人的双方利益,做到公平合理。因此,在实践确定保险费率时,保险机构的专业保险人务必要遵循公平合理和保证保障原则,在对相应企业的资质、技术能力及风险状况等诸多内容实施细致调研之后,认真评估各个保险标的,确定相应的费率,同时按照被保险人的索赔记录等适当的进行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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