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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金融监管改革方案及其对我国的启示

2015-12-15 12:00 来源:学术参考网 作者:未知

摘 要:美国就的金融监管体制中存在的漏洞在这次全球金融危机的爆发过程中暴露了出来。美国政府在对本次金融危机产生的根源进行反思的后于2009年6月对金融监管制度进行了大规模的改革以应对金融危机所带来的各种灾难。目前,“三会一行”式的分页监管格局是我国现行监管框架,在多年的实践过程中,如今已经显现出一些现象与美国监管体制极为相似,彼此间的协调欠缺越来越严重。在本文中,笔者首先对美国金融监管改革新方案要点进行了分析,在此基础上提出了此次金融监管改革对我国金融监管体系的启示。

关键词:美国;金融监管;改革;要点;启示
  一、分析解读美国金融监管改革新方案的要点
  (一)美联储将获得新的授权
  在新方案中,对于包括所有大型控股公司和金融企业在内的一但倒闭便可能形成系统性风险和危害的大型金融机构及其附属机构的监管权被赋予了美联储,此外,还赋予了美联储其他的权力,例如对市场支付、结算、清算系统进行监督的权力。另外,扩大了美联储的监管范围至银行控股公司、对冲基金、保险公司等。同时,实施了更高的资本充足率要求和更严格的风险拨备,限制其高风险投资和过多地提高杠杆率等,也就是说,与其他普通机构相比,对具有系统重要性的金融机构的监管标准更加严格。
  在目前的金融市场上,一些大型金融机构的存续和发展,甚至是整个金融系统的健康也受到了其行为的影响。商业银行的角色在证券化的发展下被投资银行所承担,这是美国政府从此次金融危机中获得的一个教训。证券业和商业银行业务在信贷证券化后的界限划清十分困难,从而导致难以有效地在高度发展的金融体系中实施分业监管。从而导致不论是从现实性角度看还是从与现代金融发展潮流相符合的角度看,金融业再也无法回到完全分业经营的状态之上。而不断强化跨行业、另全局的系统风险监管是使混业经营的局面得以改善的主要方法。
  (二)对兼容衍生品的场外交易进行全面监管,使衍生品市场的透明度和有效性不断得到增强
  第一、为了保证对所购买的产品所涵盖的投资内容能够被投资者更充分地了解,更为详细的产品信息是出售资产支持证券(Asset-backed Security,ABS)的机构必须向购买者提供的服务和产品;
  第二、不管是何种ABS打包产品,只要是出售方售出的产品,他必须将保留的份额控制在5%以上,也就是说,如果有损失发生,出售房所承担的损失至少为5%,同时,严格限制这部分产品的风险对冲操作;
  第三、在绩效奖励的获得方面,负责发贷的机构员工和承销商的报酬收取应该是逐渐的而不是一次性获得,也就是说,如果有违约现象出现在相关贷款中,负责发贷的机构员工和承销商的报酬会随着违约现象的发生而相应减少。
  (三)进行消费者金融保护署的保护消费者权益机构的创立
  银行交易,例如信用卡、储蓄、房贷等是消费者金融保护署对消费者利益保护的主要方位,从而保证各种损害消费者权益的行为被有效地防止掉,这主要是针对在本次金融危机中在消费者和投资者方面监管体系存在的保护不够而设置的。通常,外部独立评级机构提供的信用评级是投资者获得所购买的金融产品信息的主要渠道,这主要是因为对于复杂的金融衍生品的构造和风险方面,投资者的专业知识不足而导致的。在本次金融危机中,对于可调整利率贷款一旦利率重设受可能带来的还款压力剧增的风险,次级抵押贷款借款者还没有充分地认识到,也就是说他们被“掠夺性贷款(Predatory Lending)”所套住。而以消费者金融保护署(Consumer Financial ProtectionAgency,CFPA)来集中被分散到美联储、证券交易委员会、联邦贸易委员会等机构的监管职权,来对银行的健康进行规则的制定、检查、惩戒等监管。同时,对于那些不公平的条款和交易,消费者金融保护署还具有进行制止的权力,并处罚相关违规公司。
  此外,新机构还有权改革美国的抵押房贷法律,确保消费者获得清晰全面的信息,并了解各种抵押贷款产品的风险和收益状况;要求所有放贷人必须向借贷人提供标准、简单的贷款合同,应用简洁的语言让消费者明白其投资决定的真实后果;对于那些条款复杂的贷款要进行严格的审查。
  (四)赋予政府应对金融危机所必需的政策工具
  为了避免政府为是否应救助困难企业或让其破产而左右为难,方案拟建立新机制,使政府可以自主决定如何处理发生危机、并可能带来系统风险的非银行金融机构。但要求美联储在行使紧急授权、提供资金救援陷入困境的银行之前,须获得财政部长书面许可。
  二、对我国金融监管的启示
  (一)设立专门机构,构建集中统一的金融监管机构体系
  我国目前实行的分类监管,中国证监会、中国保监会以及中国银监会分别负责证券业、保险业以及银行业的分业监督管理职能;中国财政部在维护金融稳定中的作用没有明确界定。这个框架,适应当时中国金融业发展的状况,且参照了以往美国金融业管理的经验。这个框架长期看应该向综合统一的金融监管体制演变,。从美国金融管理改革的经验教训来看,针对国家系统风险的管理是一国金融安全与稳定的核心。对此,我国可考虑设立一金融稳定委员会,由其负责弥补各部门监管差距,协调政策,处理争端,强化信息共享,构建金融稳定信息的统一对外发布平台,识别金融机构出现的风险并向各监管部门提出警示。该委员会将有权从任何金融机构采集所需信息并要求其他监管机构对其提示的风险做出反应。委员会可设在国务院,由各个监管机构、人民银行和财政部的主管组成,可在国务院设立一个专家组成的常事机构对委员会提供必要的支持。
  (二)充分保护投资者利益
  这里的投资者包括股权和债权人。在金融活动中,由于信息不充分或信息不对称现象的普遍存在,银行、证券公司、保险公司、期货等金融机构比投资者拥有更为充分的信息,这就使得它们有可能利用这个有利条件,将金融风险或损失转嫁给投资者。到目前为止,证券、保险、期货都颁布了相应的投资者保障基金条例,而银行还未建立存款保险制度。随着经济全球化和金融一体化的不断深入,国内经济、金融环境将发生较大的变化,金融机构的破产、倒闭在所难免。建议尽快建立相应的制度,如有必要,应当上升到国家法律层面,制定统一的金融机构存款保险法,而不是分割的部门 条例。另外,要针对市场欺诈、操纵等行为完善相关的法规,使股权债券投资者的损失补偿处理在法规上更具有操作性。
  (三)改进监管方式,提高监管质量
  为提高我国金融监管的有效性,充分发挥预防、控制和化解风险的功能,我国的金融监管方式也应由过去粗放式合规监管向风险管理目标监管转变,由事后发现和化解风险向事前预警和预防风险转化。必须使非现场监测和现场检查成为有机的整体;将市场准入监管,市场运作监管和市场退出监管放在同样重要位置。要加大对监管资源的投入,增加专业监管人员,提高监管队伍的稳定性与职业水平,充分利用计算机等先进作业工具,发挥其网络监测作用。
  (四)加强法制建设,强化金融监管的功能和作用
  金融监管需要建立在严密、系统的法律法规之上,使监管工作依法进行,并以此保障监管行为的权威性、严肃性、强制性和统一性。这既是金融监管自身的内在要求,也是世界各国的共同经验。因此,国家应尽快适应金融深化和金融创新的需要,出台相关法律法规,使这些法律法规既能够涵盖所有的金融机构、服务中介机构、金融业务和金融产品,又具有严密性、配套性和协调性,并且还要严格执法。另外,还要结合我国目前金融监管中金融机构市场退出机制不健全的问题,要以法律的形式明确接管的具体程序以及接管的具体措施,要明确金融机构的解散原因和程序,金融机构合并、分立、破产清算的形式、条件、程序及法律后果等。同时,要制定预防金融危机的特别处理制度(Special Resolution Regime,SRR)。一旦发生金融危机,对相应金融机构就应用SRR制度进行处理,从而降低无序管理金融机构倒闭带来的巨大成本,为金融业恢复健康与效率提供一个保障平台。
参考文献:
[1]陈柳钦. 金融危机视角下美国金融监管体系改革剖析 [J].北华大学学报,2009,10(4).
[2]姜立文. 金融功能监管模式新论 [J].华北金融,2008(2).
[3]李凤云. 金融危机深度解读 [M].北京:人民邮电出版社,2009:8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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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李楠,李亚培 .美国金融监管改革法案的新特征及其可能的影响分析 [J].黑龙江金融,2009(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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