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 要:本文重点分析了金融危机后国际金融监管改革的趋势,主要内容和方向,并联系国内实际,就完善我国金融监管改革提出了的相关政策建议。
关键词:金融监管;改革;宏观审慎
金融危机后,根据G20峰会确定的国际金融监管改革目标,全球主要经济体在金融稳定委员会主导下携手重构国际金融监管体系,在金融监管领域进行了大刀阔斧的改革以防范大规模金融危机再度爆发。
1 国际金融监管改革的趋势
一是监管理念从微观审慎向宏观审慎与微观审慎相结合演进;二是监管方法从事后被动处理向事前预防与前瞻性监管转变;三是监管技术从定量分析到定量分析与定性分析相结合改进;四是更加注重金融监管与经济波动周期协调、金融监管当局的国际国内协调与合作;五是在监管中更加重视对金融消费者的保护。
2 国际金融监管改革的主要内容和方向
G20峰会确定的国际金融监管改革目标,主要在系统性风险、顺周期性、SIFIs、资本和流动性、杠杆率、薪酬机制、问题机构退出与处置、衍生产品、会计准则和信用评级等诸多领域重构强有力的、全球统一的金融监管框架。
2.1系统性风险与宏观审慎监管
从微观层面看某单个金融机构审慎理性的行为,如果成为金融机构的一致行动,在宏观层面反而可能影响整个金融系统的稳定[1]。此外,金融系统与实体经济通过信贷供给和资产价格等渠道的相互作用会产生系统性风险。改革方向:将系统性风险纳入金融监管框架,建立宏观审慎监管制度。
2.2顺周期性
金融系统的顺周期性主要有资本充足率监管的顺周期性、贷款损失拨备的顺周期性和公允价值会计引起的顺周期性。相对应地,顺周期性的改革有三个方向:建立逆周期资本缓冲机制、建立前瞻性和逆周期的贷款损失拨备和改革公允价值会计。
2.3资本充足率和杠杆率
现有资本充足率监管主要有两大缺陷:一是交易类资产和证券化资产的风险权重偏低,使得面临金融危机冲击时银行资本不够充足;二是对流动性风险关注不够:资本充足的银行也可能出现流动性危机,甚至丧失持续经营的能力。改革方向:一是提高对交易类资产和证券化资产的资本要求;二是重视资本构成和质量;三是发行或有资本工具;四是使用简单、透明的杠杆率指标作为补充。
2.4流动性风险
银行的流动性风险来自资产与负债的期限不匹配,即资产的期限长于负债或“短借长贷”,这是由银行承担的期限转化功能决定的。改革方向:一是明确提出对银行资产流动性的要求;二是降低银行对批发性融资渠道的依赖;三是引入针对非流动性的资本要求;四是影子银行体系和私人资产池将受到更为严格的监管。
2.5薪酬激励机制
金融危机前的传统观点认为薪酬激励机制属于微观主体行为,应由市场机制决定,监管当局不应进行干涉。但金融危机的教训是,薪酬激励机制如果设计不当,会助长金融机构的过度风险承担行为,对金融稳定不利[2]。改革方向:充分发挥“三会一层”公司治理机制的作用,制定科学的薪酬激励机制,增强股东大会在高管薪酬上的发言权和董事会下设薪酬委员会的独立性。同时,确定合理的薪酬结构,综合考虑财务和非财务指标,引入薪酬递延发放和追回制度等有效措施。
2.6“大而不倒”机构的破产处置
本次金融危机中的一个突出问题是政府对系统重要性金融机构SIFIs以及跨国金融机构等问题机构的处置不足。改革方向:重视系统性风险,建立宏观审慎监管制度,提高SIFIs的损失吸收能力、提升SIFIs监管强度和有效性、完善危机处置制度安排、降低SIFIs的道德风险及其破产的负外部效应、强化核心金融市场基础设施 [3]。对跨国经营的问题机构处置的改革,在完善各国监管当局之间监管合作的同时,强化并表监管。
2.7改革金融衍生产品市场的监管
金融创新产生的复杂金融衍生产品是本次金融危机的“风暴眼”,诸如CDS、对冲基金等众多投资者难以理解的衍生产品的高收益促使市场投机者进行监管套利和过分的冒险行为,最终酿成大祸。改革方向:扩大金融监管范围,将金融衍生产品纳入监管范围;为避免监管套利,提高不同金融市场监管标准的一致性;提高市场透明度,减少过度打包和分档;加强外部评级机构的外部约束[4]。
2.8信用评级机构
金融危机前,监管当局、金融机构和投资者过分依赖外部评级机构的信用评级结果,并在很大程度上造成误导。改革方向:一是加强对信用评级机构的监管,确保其有稳健的政策和措施以管理和披露利益冲突;二是加强对评级模型、方法和基本假设的披露要求;三是降低监管机构、金融机构和投资者对信用评级机构的过分依赖。
2.9改革国际会计标准
本轮危机暴露出公允价值为基础的会计规则扩大了金融体系的亲周期性,为此,G20领导人呼吁建立全球统一的、高质量全球会计标准。
3 国际金融监管改革对我国的启示
3.1 坚持和完善具有中国特色的银行业监管体系
在推动我国银行业监管改革和发展实践中,应紧密结合我国国情和银行业改革发展实际,注重监管理念与监管实践的良好结合,始终秉持简单、管用、有效的监管原则,循序渐进地推进改革,避免矫枉过正,不断完善具有中国特色的银行业监管体系,引领银行业的改革和科学发展,更好地服务实体经济。
3.2 完善宏观审慎监管体系,防范系统性风险
加强金融体系的宏观审慎监管,建立对系统性风险的防范机制,在金融创新和金融稳定中维持良好的平衡和互动局面,促进我国经济的平稳和可持续发展。
3.3加强金融消费者保护,遏制欺诈行为
消费者保护本身隐含着金融机构的公信力;金融监管部门的公信力,又隐含着政府的公信力。
3.4完善公司治理,稳步推进薪酬机制改革
进一步完善商业银行公司治理指引,健全“三会一层”治理架构,督促银行业建立科学高效的决策、执行、监督和激励机制。坚决执行监管当局出台的薪酬指引各项制度,定期评估薪酬机制的执行度和有效性,防止金融机构和高管人员的过度冒险行为。
参考文献:
[1]全先银,闫小娜.美国的金融监管改革[J].中国金融,2009,(17):17-19.
[2]汤柳.欧盟金融监管一体化的演变与发展——兼评危机后欧盟监管改革[J].上海金融,2010,(3):56-59.
[3]胡滨,尹振涛.英国的金融监管改革[J].中国金融,2009,(17):23-25.
[4]廖峥嵘.国际金融监管改革新动向[J].国际资料信息,2010,(1):20-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