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 要: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是一项宏大的社会工程,也是一项非常复杂的艰巨任务,在当前环境下,我国信用体系建设应对个人信用活动应发展与管理并重,提倡在企业内部建立信用管理制度,加快发展信用管理行业,尽快完善信用法律体系。
关键词:个人信用 企业信用 管理 法律
在党中央、国务院的商度重视下,我国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取得了积极进展。各地区各部门积极贯彻落实中央的战略部署,开展了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活动。国务院有关部门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在开展专项整治的基础上,改革监管方式,制定信用标准,对管理对象建立了信用档案,实行分类管理。海关、工商、质检、税务等部门根据企业的信用记录和违规情况,对企业实行不同形式的分类管理,对信用好的企业实行免检、抽检,开辟了绿色通道等鼓励措施;对信用状况不好、有违规行为的企业实行了重点监管,有效地提高了监管成效,通过奖优惩劣、违规公示,加强了企业守法守信的观念。财政部、农业部、商务部,建设部、食品药品监管局等部门,结合各自工作的职责,开展了相关的工作。但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是一项宏大的社会工程,也是一项非常复杂的艰巨任务,我们离与和谐社会相适应的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目标还相去甚远,笔者就当前社会信用体现建设谈几点想法。
一、对个人信用活动应发展与管理并重
从美国个人信用与GDP的相关性分析和我国的实际情况看,应注意积极支持并尽快提升个人信用活动总量。提升个人信用活动总量有两种主要渠道:消费信用与消费信贷。应允许和鼓励企业以各种方式向消费者个人提供信用,扩大消费。例如,房地产开发公司、汽车经销与代理商、耐用家电销售商等都可以向客户提供信用,促进消费;学校、加油站、旅游公司、旅馆、饭店等组织,都可以以适合自己同时消费者接受的方式提供信用,既方便他人又有利于自己。应全面发展消费信贷,既要稳住和逐步扩大城市市场,也要尽力挖掘和全面进军农村市场。我国未来经济建设的主要目标之一就是城市化,要有6亿农民从农村走向城市,要有上百座新的中小城市兴起,消费信贷与消费信用商机无限,发展空间广阔。
虽然发展个人信用活动是经济运行大势,提升个人信用活动总量,利国、利民,但个人信用活动风险也确实很大,在发展的同时特别需要加强管理。对个人信用活动的管理是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需要全社会的支持和共同努力。目前,最迫切的是要建设个人信用征信系统,该系统的主要功能是搜集、整理有关个人信用信息,供全社会查询,对失信者及其行为以一定方式公开披露,最终达到惩罚与警示作用。当然,首要的工作是制定有关法律,对有关个人信用信息的征集与披露等问题进行具体约定,既要解决信用信息共享与公开问题,又要尊重与保护个人隐私。
二、提倡在企业内部建立信用管理制度
入世以来,中国企业已与全球企业直面进行激烈竞争。这种竞争不仅仅是比产品,更是在比产品背后的科技实力、人才素质和管理水平。在现代市场经济中,由于信用活动的广泛发展,整个经济活动信用化趋势的不断加强,信用无论对于宏观经济运行还是微观经营都产生了深刻的影响。信用交易方式已成为国际惯例,信用销售已风靡全球近30年。目前,发达国家的企业都已适应这种形式,在企业内部建立了企业信用管理部门,制定了企业自己的信用管理政策,形成了适合自己的企业内部信用管理制度,以此保证在信用销售扩大市场
的同时,防范和控制信用风险。经过几十年的发展,我国企业在新产品开发、科学技术方面都有了很大的提高,有些甚至已经达到世界先进水平。但是在信用管理水平方面,我国企业与外国相比仍然存在不小的差距。由于多年来实行计划经济,信用基础薄弱,社会信用管理体系尚未建立,绝大多数企业还不懂和不会运用信用管理制度与手段,在拓展市场的同时保护自己。大量的事例说明,信用管理的严重不足将成为我国企业在未来新的市场环境下发展的巨大障碍。因此,必须尽快鼓励企业建立适应未来经济特点的新型管理模式和科学的信用管理机制,重塑企业管理基础。
三、加快发展信用管理行业
信用管理行业的主要分工职责是为各类经济主体的信用活动提供专业化、社会化的服务,促进整个社会信用活动高效、快速、规模发展,规范和约束微观经济主体的信用行为,以市场化的方式对不良信用行为给予惩罚。健全的信用管理行业是健康的社会信用与信用活动赖以生存与发展的基础。没有信用管理行业,就不会有统一规范的社会信用活动与行为,就不会有良好的社会信用秩序与环境。目前,我国最缺乏的就是形成体系且初具规模的信用管理行业。从征信发达国家的经验看,一个健全的信用管理行业包括十几类企业,如征信公
司、资信调查公司、资信评估公司、商账追收公司、信用担保公司、保理公司等。我们目前并不具备这样全面发展的条件,但是其中一些必备的和我们已经有一定基础的机构应尽快发展起来。信用管理行业是规范市场经济秩序的内生力量,是我国社会信用体系具体的依托与着力点,政策上对其应给予充分的重视,并尽快制定具体的措施予以鼓励、扶持与引导。应尽快确立行业机构的法律地位,使之受到法律保护,并在合理合法的条件下规范发展。目前最迫切的就是要加快建立和发展专业化的征信公司及其信用数据库。信用数据库是经济主体各种各类社会信用活动的记录,是社会信用管理体系基础的基础。没有信用数据库,信用管理就无从谈起。
四、尽快完善信用法律体系
在没有提出建设社会信用体系之前,很多部委都在各自的职权范围内管理着相应的信用活动,并且出台了很多具体的与信用相关的法律、管理规则与实施办法,在我国市场经济建设初期起到了举足轻重的作用。随着经济的发展和人们对市场经济认识的提高,特别是要建设社会信用体系,我国迫切需要建立一套与信用管理直接相关、相对完整、较成体系、指导性强的信用法律体系。为了维护法律的尊严,政府的信用管理主管机构应广泛征集社会各界意见,尽快出台一系列相应的法规与实施细则,以满足社会实践之急需,并指导与规范实践之发展。同时,要注意调研与信息反馈,及时取得与系统整理法规实施的经验与教训。依此为基础逐项起草法律文本,条件成熟一个推出一个。
新的信用管理法律体系要能够体
现新精神,要广泛相容,要融入国际,要容纳过去。一方面,中国己是WTO的成员,按国际惯例与规则行事是分内的责任,我们的信用法律应与国际接轨,与大多数征信国家的规则相符。这样,我们在国际活动中才有沟通的基础,才能互相承认与尊重。另一方面,信用问题是涉及社会道德、文化、经济活动的复杂问题,有很深的社会底蕴。因此,新的信用法律要考虑民风、民俗与国情,要能与过去的法律相容,要有一定的继承性,保持政策的连续性与稳定性,这对国内社会各界利益关系的确立与维护至关重要。
参考文献
林钧跃、吴晶妹著:《城市信用体系设计》中国方正出版社2007年5月。
张林海:“我国公共征信系统发展研究”《金融经济》2006年5月。
北京大学中国信用研究中心编著:《中国信用发展报告》,中国经济出版社2006年9月。
中国工商行政管理学会:《企业信用监管理论与实务》,中国工商出版社2003年10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