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 要:本文以浙江省农民专业合作社为研究对象,通过实地调查问卷、走访的方式,研究分析了其筹资方面存在的风险,并根据现状提出了几点相应的控制措施。研究工作从浙江省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特点及其财务管理的环境出发,通过对我省农民专业合作社在筹集资金方面的分析研究,概括出我省农民专业合作社筹资的现状,揭示我省农民专业合作社筹资方面存在的风险,结合问卷调查的数据结果重点分析资金筹集的现状及成因,进而针对问题提出风险控制的思路与具体措施。
关键词:浙江省 农民专业合作社 筹资风险 成因 控制研究
一、浙江省农民专业合作社筹资现状
资金,是企业生存和发展的动力,对于农民专业合作社而言,筹集资金同样对合作社的发展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资金短缺是制约专业合作社发展的瓶颈。我们通过对浙江省不同城市的农民专业合作社的调查,对当前农民专业合作社筹资存在的问题作如下分析。
当前农民专业合作社在筹资方面主要存在问题有:
A筹资渠道受限制 B股权融资有限 C难以取得负债融资
D筹资成本高 E筹资风险大 F其他
1、社员自身投入少,股权融资有限
从数据分析结果中可以看出,57.4%的农民专业合作社的资金全部来自于社员,有34.4%的合作社的资金大部分来自社员,只有小部分来自金融机构,而只有8.2%的合作社的资金大部分来自金融机构。由此看来,当前,我省农民专业合作社的资金主要来源于社员投入的资金,社员的资金投入存在着资金投入小的特点。由于在成立期初,农民自身投入的资金十分有限,使得合作社获得的资金十分有限。这些资金一般都是用来购置、建造合作社的厂房车间和各种生产设备。在满足这些有形资产和部分无形资产后,合作社的资金便所剩无几,因此没有足够的资金来满足正常运营的需要。
2、筹资方式单一
通过统计,我们得出问卷调查的61家农民专业合作社中,曾有42家合作社通过贷款途径获得资金,主要依靠向农村信用社和农业银行贷款获得资金,取得资金的渠道十分有限。
其中有35%的合作社认为筹资渠道受到限制是其在筹资过程中主要存在的问题之一。
3、 筹资成本高
根据统计数据,我们发现有27.6%的合作社表示筹资的成本高。在调研过程中,部分合作社成员表示,个人向农村信用社贷款的利率相对较高,没有得到任何的优惠措施,同时以个人名义向银行贷款存在一定的困难。
二、浙江省农民专业合作社筹资风险成因分析
结合问卷的统计数据可知,筹资问题的原因主要集中在两点,一是缺乏吸引投资的制度基础,二是农村金融体系的支持不够。
1、资本报酬有限、合作社不盈利原则难以吸引外部资本投入。
投资报酬的有限性,使社员不愿意交纳更多的股份,而资金的稀缺性决定它要有相对的高回报,资金在市场经济条件下总是要寻求能够获得更多报酬的机会。如果合作社只给予投资者只相当于银行存款的利率不足以吸引一个组织外的投资者投入社会资本,特别是更难以吸引那些追求单纯经济效用的资本供给者。合作社这种缺乏投资激励的机制在现在情况下还很难改变。
2、社员资格和人数的限定使得合作社股权融资数量有限。
一般传统合作社规定只有从事相同职业或业务,并在合作社经营地域内居住的个人才可能成为其社员,显然社员资格的限定使得合作社的资金来源受到限制。另外,合作社股份资金主要通过社员的入股金产生,社员人数一般来讲不是随意增加的,因而通过股份集资就受到限制。通常一个最低限度的股金就可确保了完全的社员权力,容易导致尽可能少的资本投入。其二,自由进出原则使得合作社股权不稳定。合作社实行的“自愿进出”的原则,社员退社时有权撤走其投资,致使自有资本数量变化。合作社的股份资金与波动的社员数目相结合也使得合作社的股份资本成为一个变量。合作社允许社员自由入社和退社,使得合作社自有资本的不断变化,难以持续稳定的生存和发展,同时也削弱了合作社的资信实力,使贷款融资和订立契约增加了难度。
3、农村金融体系支持不力
尽管各级政府都加大了对合作社的扶持力度,农村金融机构对合作社的金融支持力度也在不断加大,从总体上看,同农民专业合作社的金融需求相比,我国农村金融的供给仍然严重不足,主要表现为对农民专业合作社的信贷资金数量不足,信贷资金供给结构错位,农村金融服务机构单一,信贷服务效率低下,农民专业合作社在取得银行贷款时面临着严重的信贷配给,在向银行融资过程中处境艰难。
三、 浙江省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筹资风险控制措施
1、通过合作教育加强农民筹资意愿
必须在注重提高农民科技文化素质的同时,积极引导农民逐步摆脱计划体制下形成的依赖心理,真正树立民主平等、公平互利、独立自主、诚实信用等市场经济观念,从根本上提高农民对合作社这一组织制度形式的认识水平,激发农民发展合作社的自觉性和主动性。
2、规范股金管理,维护资金稳定
会员股金是农民专业合作社自身经营运转资金的重要来源之一,加强会员股金的管理核算,对保持合作社正常财务运转、保护成员合作利益等都十分重要。《合作社法》对成员出资的数额和出资方式没有做出统一的规定限制,目前各合作社吸收会员股金的章程规定自主性比较灵活。合作社可以通过以上多种形式筹集股金,一旦筹集形成,即应合理区分为不同类别,按照现行的会计制度和会计规范组织相应的财务核算。
3、明晰产权,适当提高入社门槛
在我国传统的农民专业合作社中一般遵循不可分割的公共积累原则,这在特殊的时期一定程度上帮助了合作社解决资金困乏的难题。但随着合作社的发展壮大,不清晰的公共产权造成了非社员“搭便车”、公共积累被私吞等问题,极大的损害了合作社和社员的利益。鉴于这些暴露出来的问题,最新的合作社法就对合作社每年提取的公积金作出了应按照章程规定量化为每个成员的份额的规定。因此,各合作社存续期间应当根据国家政策、法律的规定或合作社章程的约定,根据社员的出资比例及利用合作社设施、服务的贡献,量化为每个社员所有的份额,记入社员账户,并享受这些公共积累增值带来的收益。如果农民专业合作社解散,这块盈余的公共积累也应按社员出资入股的比例和社员与合作社产品交易贡献量分割分配给合作社社员。
4、完善农村金融体系,放宽农民专业合作社贷款条件
考虑到中国农村区域经济发展不平衡,农民对金融服务的需求也不尽相同,因此农村基层金融机构的发展模式也不应该一成不变。对于经济落后地区,要谨慎对待当前农村信用社转变为商业银行的风潮,防止本就贫乏的农村金融资源流失。经济发达地区要鼓励商业银行扩展基层网点,鼓励设立农村担保机构和农村保险机构。要大力引入新型的金融资源,不能仅靠现有的农业银行、农业发展银行和农信社,有条件的地方要支持建立村镇银行、支持小额贷款机构。
5、建立风险基金
首先,政府要积极创造条件,利用农业发展基金创建农民专业合作社风险基金,为合作社保驾护航。其次,较具规模的合作社可以发行经投保的合作社保险债券,以提高社会资信度。三是有条件的地方可以创办农贷担保公司,为农民专业合作社贷款做担保。非银行金融机构应该积极发挥功能随着农村产业结构的调整和农业现代化进程的加快,农村经济组织对金融服务提出了全方位、多层面的更高要求。通过发展农业保险、农民合作社担保机构和龙头企业为农民合作社及社员贷款提供商业担保来共同承担金融机构的农民合作社贷款风险,增强金融机构对农民合作组织贷款的信心,为农民合作社融资提供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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