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混业经营背景下银保合作模式的发展研究

2015-11-19 09:51 来源:学术参考网 作者:未知

摘 要:混业经营是当前金融业发展的主要趋势,而我国至今仍实行分业经营。在此背景下,“银行保险”这一特殊模式的未来发展,受到越来越多的关注。2010年银监会 “90号文”的发布进一步引发了业内对当前银保合作模式的热议。本文通过研究混业经营的形成原因,深入挖掘发达国家银保合作模式的发展规律,最终为我国银保行业的发展,提供了方向和建议。

关键词:银行保险,混业经营,合作模式
一、混业经营形成的背景及原因
  所谓混业经营是指商业银行及其它金融企业以科学的组织方式在货币和资本市场进行多业务、多品种、多方式的交叉经营和服务的总称,是指银行、证券公司、保险公司等机构的业务互相渗透、交叉,而不仅仅局限于自身分营业务的范围。
  混业经营的形成及发展主要基于以下几个原因:
  1.利益驱动与分散风险的需要使金融机构追求混业经营。实行混业经营的金融机构可以利用多样化、创新型的经营形成规模经济①与范围经济②效用,来降低成本,分散风险。
  2.金融全球化促使金融机构选择混业经营。金融机构的规模大小、业务范围的宽窄等决定其在竞争中的地位。金融全球化促使各国纷纷放弃分业管制政策。
  3.信息技术的发展为混业经营提供了技术支持。以计算机与互联网为特征的信息技术发展极大地降低了金融通讯与数据处理成本,提高了金融机构业务扩张能力。
  4.金融工程、金融衍生产品等金融创新为混业经营提供了新的通道。20世纪50年代以来,金融创新工具和创新组织形式得到极大发展。
  综上所述,混业经营是在经济、社会、科技不断进步的基础上,应金融服务不断升级的客观要求而产生。是在市场机制下公司业务扩张、效率提高、不断创新的产物。
二、银保合作模式的发展历程
  银行保险是指银行和保险公司采用的一种相互渗透和融合的战略,是将银行和保险等多种金融服务联系在一起的混业经营模式。从银保合作发展历程来看,其合作模式可分为以下五种:
  1.销售协议模式。销售协议模式是银行与保险公司通过签订代理销售协议,同意对各自的顾客销售对方的产品,此协议可以是一对多的。最常见的方式是银行作为兼业代理人,利用其经营网点向自己的顾客销售保险产品,保险公司向银行支付手续费。目前,市场上大多数保险公司,均采取此种形式。
  2.战略联盟模式。战略联盟模式是在销售协议的基础上,基于对银行保险目标的认同,而采取的针对某类特定客户或为开发某类特定市场达成的策略协作。与销售协议不同的是,达成战略联盟的双方通常建立了项目、产品乃至渠道方面的排他关系。2010年新华保险与邮政渠道推出专属产品“双红喜喜得利”。就属于此类合作模式。
  3.设立新公司。如目前的中邮保险,就是由中国邮政集团公司与20个省(区、市)邮政公司共同发起设立的国有寿险公司。
  4.收购已成立的公司或被其它公司收购。如北京银行收购首创安泰50%股权。成立中荷人寿保险公司。
  5.与规模相当的公司合并或交换股权。
  6.成为合资公司中拥有多数股权的一方或成为合资公司中拥有少数股权的一方。
  7.成立金融控股公司。成立金融控股公司是指由金融控股公司同时拥有银行、保险、证券以及信托等子公司,从事金融业务活动并达到银行、保险与其它金融业务混业经营的目的。目前平安集团、中信集团属于这类公司,旗下拥有银行、保险、证券等多个子公司。
三、发达国家银保合作模式的发展规律
  纵观英、法、德、美和日本的银行保险合作历史,我们会发现:发达国家银行保险的合作模式最终都走向了金融控股公司。
  在欧洲,银行与保险公司联合组成金融集团发展银行保险已经成为潮流。500家大银行中有46%的银行已拥有专门从事保险业务的附属机构。在英国和葡萄牙,银保合作模式大多采用的是银行设立保险公司、收购保险公司,或双方组建合资公司的模式。法国是银行保险整合最彻底的国家,银行保险发展最快。银行与保险公司通过建立合作伙伴关系及合资,或成立自己的保险公司来开展银保业务。德国的全能银行的实质就是金融控股公司,银行保险多为银行自己组建保险公司,或以相互持股的形式与保险公司进行分销联盟。
  美国1999年的《金融服务现代化法案》废除了延续66年的《格拉斯-斯蒂格尔法案》,银行、保险可以联合经营。日本通过修改有关金融控股公司的法律也已允许银行、保险相互兼营。
  可见,银行保险的合作过程,是从松散的协议合作到资本融合的金融控股公司的发展过程。较为低级的销售协议合作模式,仅是银行保险发展的初级阶段。
四、我国银行保险合作的发展现状及存在的问题
  我国银行与保险公司的合作经过十几年的演变,目前已经形成以销售协议模式为主,局部层面的销售联盟、银保绕道资本合作和成立集团控股公司等多种合作模式并存的局面。银行很少参与银保产品的开发及设计,双方合作主要还仅体现在保险公司利用银行渠道销售保险产品上,协议以短期居多且缺乏稳定性。这种局面的产生主要是受到国内分业经营及监管机制的限制。
  在销售协议模式中,银行和保险是各自持有经营管理权的“两个”主体,在产品研发、服务品质、利益目标上都拥有相当大的分歧。主要表现为以下几个方面:
  1.协议型的简单合作,使得双方均追求自身利益而不是共同利益的最大化。对于银行,存贷利息差仍是利润的主要来源,虽然通过保险业务会拥有不菲的中间收入,但银行仍将吸收存款作为主要目标;而保险公司则一味追求保费增长,一旦银行的客户购买了保险,就意味着其银行存款部分或全部流失到保险公司。这种对客户和业务的竞争,使得双方无法从更高的层面进行统一。
  2.“多对多”合作模式形成手续费的恶性竞争。在销售协议模式下,一家银行往往与多家保险公司合作,这种“多对多”模式,使保险公司对银行资源的竞争进入白热化,由银行主导的银保市场越来越突显,同质化的产品使得各家保险公司只能通过手续费来竞争稀缺的银行资源。同时保险公司对市场抢占的重视多于产品和客户成本的计算,从而很大程度上影响了公司信誉和未来偿付能力。
  3.产品及销售方式单一。银行习惯于用单一的销售方式来销售单一类型的保险产品,各保险公司考虑到银行柜面人员销售能力较弱,在合作中均推出保障功能简单的同质化产 品。
  4.“多对多”模式不易发挥规模效应。由于银行和保险公司都是一家对多家,这极大增加了双方的“交易成本”③。在“多对多”模式下,银行和保险公司的精力大多放在协调与不同合作者的关系上,在人员、资金上耗费大量投入,另一方面,保险公司的业务分布在不同银行,规模经济难以充分发挥,资源利用率低下。
  5.协议合作模式使得双方在合作上效率低下。销售协议模式中,银行和保险分别是持有经营管理权的两个主体,管理上的条块分割使得合作较难达到深度默契。在客户需求、产品研发、服务改善的信息传导上,存在极大的非效率和滞后性,难以根据市场变化灵活调整。
  6.银行保险监管不够完善。与银行保险的发展相比,保监会的监管措施跟进相对滞后。保监会只负责对保险业进行管理,对于银行缺乏约束力,同时与银监会的协调力度较弱,往往将问题归咎于保险公司,而保险公司多处于有求于银行的弱势地位,对银行行为的控制能力有限,削弱了监管措施的力度。
  综上所述,无论是行业的健康发展还是环境的客观需求,都要求银行和保险公司建立更深层次的合作模式,来解决目前协议式松散合作所产生的矛盾和分歧。
五、政策及监管层面的趋势引导
  近年来,银行与保险深化合作的需求已引起了监管层的高度重视,保监会和银监会共同出台了一系列政策文件,迎合并引导双方合作的深化发展。
  2006年9月21日,保监会出台《关于保险机构投资商业银行股权的通知》,允许保险机构投资境内国有、股份制和城市商业等未上市银行股权。2008年初,国务院批准银监会和保监会联合请示文件(160号文件)。文件原则同意银行投资入股保险公司。2008年1月16日,银监会与保监会签署《关于加强银保深层次合作和跨业监管合作谅解备忘录》,规定商业银行和保险公司在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和有效隔离风险前提下,按市场化和平等互利原则,可开展相互投资试点。2009年9月,银监会和保监会已正式批复同意交通银行投资入股中保康联人寿,交行成为全国首家入股保险业的商业银行。一系列政策的出台,带动了股权合作的快速发展。
六、混业经营背景下银保合作模式的未来发展
  国外银行保险合作的发展历程以及我国现实经济环境的客观要求,都决定了银行与保险的合作将走向更有力于资源优化配置、更能满足市场需求的“金融控股公司”模式。在金融控股公司制度下,采取二级法人制而不是内设部门的单一法人制,子公司之间不交叉持股,银行和保险公司共同收到金融控股公司的控制,相互之间没有控制关系,独立经营。
  而更重要的是,在同一母公司调控下,提高了银行和保险公司经营的整体型,使得银行保险公司之间的合作更加密切,从而能为客户提供一揽子金融服务,并实现资源共享,使银行保险真正从集团战略高度得到充分开展。
  2006年,《国务院关于保险业改革发展的若干意见》中就明确提出,支持有条件的保险公司发展成为具有国际竞争力的保险控股(集团)公司。可以预见,金融控股公司将成为银行与保险公司深化合作的突破口,更是银保未来得以持续健康发展的最终选择。
  事实上,不少公司已意识到这一发展规律,开始率先着手建立自己的金融控股集团。如平安集团旗下已构建平安银行、平安保险和平安证券;光大集团同时拥有光大银行和光大永明人寿保险公司。我国最大的保险公司中国人寿原党委书记、总裁杨超在2011年工作会议上提出中国人寿要加快打造“国际顶级金融保险集团”步伐,实质性进入银行、证券、基金等新业务领域。建行董事长郭树清在建行2011年工作报告中明确表示:“建行要走‘操作交易性向营销服务型转变’的发展之路。”随后,农业银行、邮政储蓄银行、交通银行均提出相同的理念,即构建以客户为中心“一站式金融服务”的综合性金融机构。可见,银行和保险公司均已充分意识到“金融控股公司”的先进模式,并将其列为未来公司发展的重要方向。
  2010年底,银监会90号文中关于 “商业银行不得允许保险公司人员派驻银行网点”的规定,给整个银保市场带来极大冲击,也向当前传统简单的销售协议式银保合作模式,提出了极大挑战。在这一政策压力下,各家保险公司纷纷着手开发与银行更为紧密的合作模式,大跨步向“战略联盟”模式进行转型。而在更远的未来,随着风险管控的严格以及客户多元化理财需求的增加,进一步加深银保合作势在必行,银行与保险公司合作最终会向“金融控股公司”的成熟模式迈进。

参考文献:
[1]胡冉华,金融危机背景下我国银行保险合作模式之浅析[J],金融观察2010/11.
[2]郭琳,亚洲地区银行保险经验借鉴[J],保险研究2006/1.
[3]黄金财,中国银行保险发展模式的选择,保险研究2006/11.
[3]黄韩星,银保合作的swot分析与战略思考,南海金融2006/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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