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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造价与招标投标的探讨

2015-10-15 09:16 来源:学术参考网 作者:未知

摘 要:文章阐述了工程造价控制与招投标的现状与存在问题,并就新形式下工程造价的控制与招投标对策进行了论述,以期更好地控制工程造价,及体现招投标的公平、公正。

关键词:造价控制;招标投标
一、前言
   通过招标竞争选择承包商,使工程价格日趋合理,这将有利于节约投资、提高投资效益,不断降低社会平均劳动消耗水平,从而使工程造价得到有效控制。推行招投标制有利于规范价格行为,供求双方相互选择,使工程价格符合价值基础,更好地控制工程造价;有利于促使承包商提高技术与管理水平,注重降低消耗水平,获取较好的经济效益。文章阐述了工程造价与招投标的现状及存在问题,并就新形式下工程造价控制与招投标的对策进行了论述。
二、工程造价与招投标的现状及存在问题分析
  工程项目实施中进行招投标,由承包商报价,有关造价的预算工作委托给造价工程师进行,政府项目投资控制主要依据批准的预算,其投资和预算的确定主要依靠已完工程造价的资料进行估算。招投标阶段的造价控制主要体现在3个方面:获得竞争性投标报价、有效评价最合理报价、签订合同预先控制造价变更。新的计价模式赋予3个方面造价控制工作新的内容和新的侧重点。工程量清单成为报价的统一基础,有力地保证了竞争性投标报价,无标底合理低价中标评标方式使评选的中标价更为合理,合同条款更注重风险的合理分摊,更注重对造价的动态控制,更注重对价格调整以及工程变更、索赔等方面的约定。当前招投标与工程造价存在的主要问题有以下几方面:
(1)随意提高或降低投标门槛。通过工程造价的控制,虚报清单内容及数量,人为干预招投标,令本来二级施工企业能承包的项目却要求投标人具备一级或特级企业资质,排斥了潜在的投标人,不利于充分发挥招投标竞争机制,选择合适的施工企业。
(2)评标办法不合理。评标办法是择优选择施工单位的关键,但在对工程造价的控制上,却没有在评标规则中出现相对应的细节,评分项目设置和分值分配也没有体现。
(3)工程变更计价办法不明确或不合理。生搬硬套计价规范中工程变更处理的规则,比如对清单外项目的计价规定“由施工单位提出报价后报建设单位审核”,这种没有明确计价具体方法的情况,极容易产生争议,不利于工程造价的管理。
(4)工程量清单不完整、不准确。根据2008清单计价规范,招标人对工程量清单的准确性负责,当工程量清单出现工程量错误、漏项和项目特征描述不清楚等,投标人就可能运用不平衡报价方法进行投标报价,造成投资额的增加。
(5)招标控制价过高或过低。建设单位根据国家和省市有关计价规则计算招标控制价时,刻意调高或降低预算价格,使招标控制价严重偏离市场行情,造成投资浪费或低于成本价中标,以致工程质量事故的发生。
三、新形式下造价控制与招投标的对策
  第一条对策是编制通用的招标文件与投标标书格式。 招标文件是造价控制的关键,一份完整的招标文件,能较好体现业主的意愿,利于工程施工的顺利进行。为了达到监控工程质量和工程造价的目的,在建设工程招标投标过程中应采取有力措施,有效地控制与管理工程造价。为此,可以参考国际通用条款的形式,结合国内实际情况,确定要求条款,或在招标文件中设定一个合适的格式,确定相应的内容。
  第二条对策是加强对投标单位的资格审查。对投标单位的资质进行审查的目的是排除不符合建设单位要求的投标单位,从而减少招标过程中的费用,如招标文件的数量等方面的花费等,此外,还可以缩短招投标的时间,尽早完成招标和前期工作,进入施工阶段。在资格审查过程中:1) 要严格把关,坚决杜绝“陪标”等现象的发生,对利用他人资质进行挂靠的投标申请人必须堵在“门”外;2) 在资格预审过程中,可以量化的地方尽可能量化,尽可能减少人为因素对投标申请人造成的不公平。
  第三条对策是严格履行招投标程序。在招投标的过程中,必须严格依照《招投标法》规定的程序、制度规范严格执行,坚决防止各种投标人之间的串通投标、投标人与招标人之间的串通招标投标、投标人以非法手段谋取中标、投标人以低于成本的报价竞标和投标人以非法手段骗取中标的现象发生。要打破特殊性行业垄断的局面,按照市场规律,公平竞争,由施工信誉好、能力强、质量好、报价合理的施工单位承包工程任务。这便要对工程造价的编制、控制把好关。
  第四条对策是合理确定评标办法。对于结构复杂、施工技术含量较高的建设项目可以考虑综合评分法,综合评分法通过对技术和经济方面若干项目进行打分,按照得分的高低确定中标单位,它兼顾了价格、技术等各方面因素。在制定综合评分细则时,要根据工程的实际情况合理设置评分标准中的项目和指标权重,通过合理设置评分项目的量化计分规则,避免评委的主观倾向性影响评标结果。对技术难度不大、质量要求不高的建设项目可以采用次低价中标法。次低价中标首先对各施工单位的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方案、工期、业绩、财务能力、资金等进行符合性评审,评审中只对评审项目作出“通过”或“不通过”结论,所有的评审项目都通过时才能进行下一轮的经济标评审,经济标评审时选择不低于成本价的次低价作为中标候选人。这种方法既兼顾了施工单位的技术能力要求,也避免了最低价中标所带来的恶意低价中标。
    第五条对策是合理制定工程变更计价办法。《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08)对工程变更的处理作出了如下规定:“合同中已有使用于工程变更的价格,按合同已有的价格计算变更合同价款;合同中只有类似于变更工程的价格,可以参照类似价格变更合同价款;合同中没有适用和类似于变更工程的价格,由承包方提出适当的变更价格,经工程师确认后执行”。对于第二项规定,必须要明确当出现两个类似项目但价格不同时如何处理。第三项规定只是给出了变更计价的程序,没有明确具体计价办法,因此有必要根据项目的实际情况制定相应计价办法。可以采取根据造价主管部门公布的建筑工程计价定额和材料价格,套取相应定额子目。
  第六条对策是准确编制工程量清单。根据《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 2008)进行清单编制,编制工程量清单要做到不漏项,把工程中可能出现的清单项全部列出来,参照规范附录规定的内容,结合图纸及工程实际,准确描述项 目特征,以能满足确定综合单价的需要为前提。对于设计不完善,不能准确描述项目特征的清单项目可作为暂定价项目列出,不参与投标竞价,防止投标人利用低价中标、高价变更结算。主要材料品牌不同、档次不同,价格差异很大,所以,对于主要材料应推荐不少于三家推荐品牌,推荐品牌要尽量不处于同一档次。如果推荐品牌不处于同一档次,施工单位投标时考虑到自身经济利益,肯定会选择低档次品牌,这样就起不到投标择优选择的意义。
  第七条对策是合理确定最高限价。招标控制价是按照国家或省级、行业建设主管部门颁发的计价定额和计价办法和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工程造价信息进行编制,不应上调或下浮。采用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工程造价信息可能使材料与市场价格脱节,合理地确定材料价格对招标控制价是相当重要的,所以,招标人应当做好工程询价工作。首先,招标人对材料应当进行多方面的询价,特别是没有发布的材料价格,更应认真做好询价工作。真正做到“货比三家”;其次,招标人应当分析询价结果,并根据已有的信息资料,尽可能了解国内外主要材料价格情况及供求发展趋势,并在此基础上确定询价时效和可能发生变化的趋势,由此更加合理地取定材料价格。
四、结语
  综上所述,从工程造价管理和招投标管理的相互关系中,充分说明了在工程价格的改革实践中,为使工程造价更科学合理,使承发包双方合法利益得到充分保障,工程造价管理与招投标管理就必须做到相互依存、相互促进,克服招投标中忽视工程造价科学合理性,真正实现“合理低价中标”,以维护发、承包商的合法利益,更好地规范招投标行为,使招投标阶段的工程造价得到很好的管理和控制,促进施工企业提高管理水平,推动建筑市场的健康发展。

参考文献:
[1]GB50500-2008,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S].北京:中国计划出版社,2008.
[2]李根红.业主如何控制建筑工程造价[J].企管事务,2002(3)
[3]郝艳芬.如何搞好建设项目的工程造价控制[J].山西建筑,2007,33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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