仓单质押业务缓解了信贷方与中小企业之间的信息不对称,为中小企业的融资开辟了一条重要的途径。然而,国内的仓单质押融资业务开展时间不长,相关政策、法规都不健全,商业银行和物流企业的业务经验不足,操作流程步骤不完善、业务模式存在缺陷,这些都会造成开展业务的风险。
一、市场风险
仓单质押业务过程中会涉及到质押物的市场经营在这个过程中会发生质押物的价格波动、交易时间的延迟、利率的变化以及交易过程中产生的人为货物货损等不利现象,这些现象会对质押业务导致损失,产生风险。在这些风险中,质押物的价格波动和利率变化影响最大,是最主要的市场风险。在开展质押业务之前,各方要充分认识到市场风险可能带给各方的利益影响,在此基础上协商面对市场风险的应对措施,在有必要的情况下,要将相关规定写入正式的合同条款里面。
二、信用风险
仓单质押本质上是信贷业务,所以信用违约是质押业务不可避免的风险形式。仓单质押的信用风险主要是指借款人在约定的时间没有按照合同的规定执行相应的业务而产生的违约风险,比如没有及时还款、没有在相应的时间将指定的货物存放进银行规定的仓库等等。
信用风险一旦发生,对于银行来说会损失较大,为了尽量减少损失,银行需要将质押物变现,这个过程中又会产生市场风险和流动性风险。信用风险的发生一般是由于企业本身经营不善,或者出现行业性的亏损,不可预料的特殊事件所导致的。
三、流动性风险
仓单质押业务的流动性风险是在贷款人发生违约之后产生的。贷款人产生违约,银行在一定的时期内会按照合同的规定将质押物变现。流动性风险就是指银行在将货物的变现的过程中产生的风险。
根据我国的相关法律规定,银行不能从事金融业务之外的行业,所以很多银行对质押物的市场经营行为无力承担。因此货物变现的业务一般是银行委托质押业务的相关物流公司完成,物流公司会将质押物投放市场进行销售、转让。如果质押物数量巨大,一次性投入市场会拉低市场价格,对银行造成损失;而采用缓慢投放的方式又会拉长资金回笼周期,同样会对银行产生不利影响。另外,银行委托物流公司变现,物流公司会收取委托代理费用。
四、管理风险
质押融资的思想在世界范围来看由来已久,但在我国的开展时间不长,最早是深圳发展银行联合中储物流针对中小型的流通性企业开发的融资业务,后来逐渐被其他银行和企业所认可。比较中外的仓单质押业务发展,国内的业务扩展明显缓慢,其中很大一部分原因就在于在业务管理上存在这很多的风险。这些风险一部分是由于外部的经济环境,另外一部分是因为业务管理本身的问题。基本可以将管理风险细分成以下几类:
(一)质押物的选择风险
仓单质押要对借款人所质押的货物进行严格的选择,了解质押货物的保值性,数量,质量以及需要的保管条件。并且要调查质押物的市场价格波动情况。
(二)货权风险
仓单质押质押给银行的是仓单,仓单上所列的货物的真实性,需要银行提前确认,确保质押的仓单能无条件的提取货物。
(三)质押物交付的风险
仓单质押业务会规定贷款人要将质押的仓单所代表的货物按时间存放在制定的仓库里,有时会出现周期存入的情况,仓库方要防止贷款人拖延时间,甚至中断存储。
(四)质押商品的监管风险
在仓单质押业务中经常会出现异地仓库监管的情况,在这种情况下,出现风险的几率就会更大。一是同一商品被多次重复质押。二是质押物被非法挪用或转移的风险。在仓单质押融资业务中,异地仓储会承受很大的风险,除非多年合作的企业,一般不会采用这种存储方式。
(五)仓单风险
仓单风险主要存在两个方面;一是仓单本身的真实性,我国的仓单没有统一的标准,各个公司格式不一样,形式也不一样,要严格审查仓单的真实性。二是仓单是一种可在市场是流通的单据,所以银行要防止已经质押过的仓单在市场上流入非善意的第三方,导致后期提货出现问题。
(六)融通仓业务中的仓单变换风险
在融通仓业务中会涉及到仓单的变换,从原材料到半成品或者成品的不断变换也要求仓单随之变换,而在这一过程中很可能出现仓单和实物不符,从而出现质押物落空的危险。
(七)合同风险
仓单质押融资业务会涉及到多份合同,合同的制定会根据具体业务的不同而不同,要小心合同欺骗。
五、法律风险
目前来说,关于仓单质押的法律规定还很不完善。所以在仓单质押融资业务操作过程中既要注重依照法律规定程序进行,又要注意法律上的漏洞,在双方发生争议的事项上,尽可能的以书面协议的方式予以说明,避免后期的纠纷和风险。
(一)质押贷款合同的风险
由于银行使用的贷款合同一般是格式信贷合同,往往会因为银行过分强调保护自身利益而忽略申贷企业或其他相对人的利益保护,从而违反了公平原则进而影响合同的效力。为了避免上述的问题,使用框架合同文本是一个有效的方法。
(二)质押物登记缺位的风险
我国的担保法规定很大一部分可设定质押担保的动产在出质时是无需办理出质登记的,但是还有一部分是必须办理出质登记之后才能实施质押担保,信贷方银行必须要求出质人办理有关出质登记手续,否则质押担保关系便会无效。
(三)仓单设质需要背书的风险
由相关法律规定可知,仓单质押时需要出质人背书。我国《担保法》和《合同法》的规定,质押物保管人的签名或盖章并不是仓单设质的必要条件。但是在实际的业务操作中,为了避免纠纷一般要求有质押物保管人的签名或盖章。
(四)出质仓单转让的风险
对于出质仓单的转让,应该在仓单质押融资协议中协商好明确的操作方法,一般来说规定处置仓单转让需要经过出质人和保管人同意之后才可以操作。另外也可以在背书仓单是就明确记载不得转让出质仓单,来避免危害仓单质押融资业务的操作发生。
(五)第三方物流公司的义务履行风险
仓单[第一论文 网专业提供写作论文和论文写作服务,欢迎光临www.dyl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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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之,仓单质押的风险大致可从市场、信用、流动性、管理和法律等方面识别,在实际的融资活动中,前期的风险识别对整个融资的成功与否影响重大,我们必须谨慎操作,来避免活动后期的各种不必要的损失。
参考文献
[1]成志平.基于风险对冲机制的仓单质押融资风险控制.西南财经大学.2011.3.
[2]丁娅婷.浅谈质押贷款的潜在风险及防范.金融与经济.2000(12):62.
基金项目:本文系陕西工业职业技术学院2013年院级科研课题“陕西省冷链物流行业发展研究”的研究成果。(项目编号:ZK13-28)。
作者简介:成志平(1986-),男,陕西汉中人,陕西工业职业技术学院,助教,硕士,研究方向:物流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