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摘要 “信任”到底在多大程度上能保障交易的安全性,如果不对“信任”做一个必要的调查是很难予以确定的,青岛港仓单重复质押骗贷案给与了我们一个很好的警示。银行间信息的不对称,监管义务的不履行是导致本案发生的直接原因;但是 “信任”放贷则是其深层次原因。基于“信任”的商业风险如果不被破除,重复质押贷款也就不会根除。
论文关键词 仓单 重复质押 法律风险 法律防范
今年6月初,青岛港发生了贸易商利用同一批氧化铝和铜产品,与不同仓储企业分别开具仓单质押给银行获得贷款的事件。贸易商利用同一批货从青岛港大港分公司辖区内的几家仓储公司开具不同仓单,通过重复质押仓单骗取银行贷款,涉及金额过百亿元。目前公安机关已介入调查。重复质押骗取贷款进行融资的行为就已经有过,银行此前也刚经受过钢贸融资的惨痛教训,按理金融机构应该对重复质押融资保持应有的警戒,为什么却在青岛港融资风波中再次受到损失?
一、仓单重复质押骗取银行贷款产生的原因
(一)银行间质押贷款信息不对称
业内人士认为,重复质押行为之所以难以禁止,根本原因是企业利用了银行之间的信息不对称。银行与银行之间在信息交流上是封闭的,使得每个银行成为一个个信息的孤立体,重复质押融资者正是利用了这一漏洞乘虚而入,在各个不同银行就同一货物进行多次质押骗取融资。金融机构信息的不对称不可避免的造成重复质押骗贷的出现。
(二)仓储企业与重复质押融资者共同造假
仓单是仓储保管人(如青岛港,其下管理众多仓储仓库)在与存货人签订仓储保管合同的基础上,按照行业惯例,以表面审查、外观查验为一般原则,对存货人所交付的仓储物品进行验收之后出具的权利凭证。也就是说,仓单是由仓储保管人依据存货人交付的仓储物给存货人出具的权利凭证,这其中如果仓库保管人参与造假,给存货人(即重复质押融资者)提供虚假仓单,银行是很难发现的。因为在同一储存地点的货物,造假者不提供确切的信息,谁又理得清这些货物的归属。这样的情形下银行受到重复质押骗取融资贷款也就可以理解。
(三)银行放贷未尽到尽职调查义务
《商业银行法》第36条规定,银行在发放质押贷款的时候要对质押物以及质押权利的可行性进行严格的尽职调查,否者不得给予放贷。但在银行的现实操作中确往往忽略这一尽职调查义务,面对有“实力”或者“背景”的企业,就将风险控制抛之脑后,不做必要的调查就给与放贷。甚至对于某些企业给予积极的放贷条件,窃想只要这棵大树不倒,就可以分一杯羹。
另外,除了对质押物进行必要的调查外,银行还应对贷款企业做相应的尽职调查,在综合判断的基础上给予放贷。全国人大财经委副主任委员吴晓灵也表示,青岛港骗贷案的一个症结,就是银行轻信仓单这些担保品,而忽视了对企业信用的尽职调查。
(四)监管者的监管不力
监管者的监管不力也是导致此次骗贷发生的一个原因。在整个仓单质押流程中,存在两个方面的监管:一是仓储保管人对于存货人所存货物的监管,即保证仓单是在存货人有效存放货物的基础上出具的;另一则是银行自身的监管,即保证其放贷时已经履行相应的尽职调查义务,对仓单质押融资放贷要求在银行内部予以有效监管。
此次青岛港重复质押骗贷事件的产生,仓储保管人是否未尽到应有的监管义务或者说是否存在过错,暂时无法准确得知。青岛港此前表示,公司及其雇员目前并无涉及任何机关提起的任何调查,仅由于涉及调查的金属产品储存在大港分公司而被要求协助调查。现在,公安机关已经介入调查,相信不久会给出答复。
银行自身有监管不力的责任,无论是放贷之前尽职调查的履行,还是内部对放贷情况的自查,都没有做好做足有效的监管。在实践交易过程中,仓储保管人签发仓单后,仓单持有人即可行使相应仓单权利,而无需对仓单内容进行证明。银行基于这一情况,一般在质押放贷的时候只审查仓单文义记载内容,经常不查验仓单记载内容是否实际存在,或者有其他第三人享有优先受偿的权利限制。加之一些银行为了完成考核指标,拼规模,拼利润,忽视安全性、流动性,甚至不惜放松信贷标准,放弃尽职调查。最终导致青岛港仓单重复质押骗贷事件的发生。
(五)利益的存在也是重复质押骗贷的原因
企业开具信用证购买大宗商品之后,再用仓单做抵押,以较低的离岸市场利率借入美元,转手投资在高收益的国内项目上,套利并偿还美元贷款。时间差、汇率差、利率差——“三差交汇”,为企业进行重复质押获得融资并受益提供了可能。
另外当前的融资环境,也引导仓单质押融资业务的“繁荣”。国内银行收紧放贷条件,导致企业难以获得相应的融资发展,而大宗商品融资由于具有相应的担保条件,一般银行会给与比较宽松的环境,因此用大宗商品抵押贷款成为企业获得资金的捷径。
二、仓单重复质押防范措施
(一)加强信息间的对称
同济大学财经与证券市场研究所所长石建勋说:“整个银行监管体系存在漏洞,银行在进行仓单质押贷款时,缺少统一的联网系统查询贸易商的仓单,在进行仓单质押贷款的时候,缺乏明确的规则和细则。”
1.各银行之间建立仓单质押信息共享平台。对于某批次货物,一旦进行了质押,就在银行间信息共享平台上予以公布。其他任何银行通过信息共享平台,可以有效查看有哪些批次的货物进行了质押、质押货物的基本情况如何、质押的期限等。当遇到同信息共享平台中公布的货物相近似的货物质押时,可以进行更加严格的尽职调查或者要求质押企业提供更全面的说明,有效防止重复质押情形的出现。
2.银行与仓储保管企业建立信息交流平台。在银行间信息共享平台获得相应货物质押信息后,如果银行仍无法确认该批货物是否已经予以质押,可以通过与仓储保管人之间的信息交流平台,与质押货物进行对比,包括货物的质量、型号、数量等。从而有效防止重复质押情形。
银行间仓单质押信息不对称,银行与仓储保管着之间没有信息交流,那么任何风险防控措施将在造假面前不堪一击。银行间信息共享平台及银行与仓储保管企业信息交流平台的建立,将大大降低仓单重复质押情形的出现。
(二)强化监管者的监管力度
1.银行应严格审核仓单质押条件。对于仓单这种有价证券,结合其自身无因性、文义性等特点。银行对于以仓单质押融资的,应当严格审核质押条件。《商业银行法》第35条第二款规定:“商业银行贷款,应当实行审贷分离、分级审批的制度”。这就要求商业银行在依据仓单进行放贷的时候切实履行审贷分离的规定,对于仓单质押贷款的审核以及发放进行严格的管理。
同时,不仅审核仓单文义内,还应当实际到仓储地点查看仓单记载内容是否与实际仓储物相符合。银行可以在仓单质押发放融资的同时要求贷款人提供另外的担保方式,分担仓单质押的风险。
2.强化银行自查机制。《商业银行法》第59条规定:“商业银行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制定本行的业务规则,建立、健全本行的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制度”。同时,第60条规定“商业银行应当建立、健全本行对存款、贷款、结算、呆账等各项情况的稽核、检查制度。商业银行对分支机构应当进行经常性的稽核和检查制度”。各银行应当严格按照《商业银行法》要求履行相应的自查义务,确保在发放贷款出现相应风险后,能及时有效的予以处理,最大限度的减少损失。同时及时有效的对贷款项目进行自查,能够发现在贷款发放过程中存在的漏洞,予以弥补。通过自查能有效防止一份仓单多次质押的现象发生,降低运营风险。
3.加强仓储保管企业监管责任。青岛港仓单重复质押骗取融资贷款事件的发生,除了银行自身监管力度不够外,与仓储保管企业没有尽到监管责任也是有关系的。仓单重复质押的重要一环就是,贷款人可以获得不同的仓储单位就同一货物出具的仓单。仓储保管企业如果能对同一货物进行有效的监管,那么货物持有人就很难(甚至不可能)就其同一批货物获得两个或以上的仓单,那么仓单重复质押骗取贷款的情形就能有效的予以避免。
4.建立统一的银行业监管体系。在银行间信息对称的基础上,银行业可以建立统一的监管体系。仓单出现重复质押骗贷的情况,并非只在一家银行出现,而是整个银行监管体系出现了漏洞。银行业应当建立统一的信息监管系统,当某个质押贷款关系录入监管系统时,如质押物与之前质押贷款的质押物存在类似关系,则监管系统就会向后设立质押贷款关系的银行发送风险提示。被提示银行经过再次信息确认或者现场查验货物状况,确定质押物是否属于同一货物,并将反馈情况再次录入监管系统以备后查。
通过这种银行业间统一的监管体系,可以有效防止质押物重复质押获得贷款的情形出现,减少银行的运营风险。
(三)建立有效的第三方担保机制
担保货物第三方管理的出现,担保融资发展的产物,是银行业专业化经营的必然结果。通过第三方担保机制的建立,可以使贷款人与银行间建立一个联系纽带。保障贷款人提供的质押物实际有效的存在,以及避免质押物重复质押现象的出现;另一方面通过第三个担保可以使银行更容易向企业发放贷款,解决企业融资发展问题。
我国民法、刑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对于质押骗取贷款的情形都有明确的规定,但这也只是风险出现后的事后处理措施,相应风险出现后其实已经对银行业系统,甚至整个融资贷款环境产生不利影响,这种影响需要很长的时间才能予以恢复。因此建立事前完备的防范措施是非常有必要而且必需的。
随着我国在世界经济体量中的地位不断提升,贸易融资会越来越繁荣,这对服务于大宗商品进出口的金融工具品种创新和监管提出了更高要求。面对仓单质押融资的风险,银行选择收紧这一业务,这使得正常的贸易融资也受到牵连。面对动产质押融资这个难题,各地纷纷探索金融仓储这种业态。中国仓储协会金融仓储分会常务副会长童天水表示,金融仓储作为重要的金融基础设施,为银行、融资方提供第三方的质押品监管服务。融资方把自己的存货商品放在指定仓库里,由金融仓储企业开具仓单,才能被金融机构认可并获得贷款。加强风险管理,加强行业自律,才能防止重复抵押等违法犯罪行为,确保行业健康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