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照《担保法》有关规定,个人存单质押贷款可满足居民、企业临时性资金需求和理财需要,因此,发放个体经商、民办企业贷款中实行存单质押担保,即拓展了业务,又降低了资金使用的风险。其实无论是对借款客户还是信用社来说,存单质押贷款都是一种双赢的贷款方式,对借款客户来讲手续简便、利率相对较低,对于信用社而言,风险相对较小,符合银行类金融机构安全性、流动性、效益性的经营要求。如果农信社能严格依照遵守规章制度,按照《担保法》的有关规定办理存单质押贷款,也就真正实现了客户与农村信用社的双赢。然而农信社部分管理人员与部分信贷人员往往对此类贷款放松警惕,致使存单质押贷款诈骗案时有发生。现就公司类存单质押信贷业务在实际操作中需要把握的风险点做简单分析。
一、把好质押存单的准入关
严格按照《担保法》和《物权法》关于存单出质的相关规定,未到期的整存整取、存本取息和外币定期储蓄存款存单可作为质押贷款的凭证,所有权有争议、已作担保、挂失、失效或被依法止付的存单不得作为质押标的物。质押标的物为单位定期存单的,借款单位需一并提供质押担保单位的定期存单及由存款行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的《单位定期存款开户证实书》,但没有定期存单只有《单位定期存款开户证实书》不得作为质押的权利凭证。他行存单做质押的,须农信社与他行签订质保协议,以保证存单的有效性。严禁违反《个人存单质押贷款业务操作办法》中持有“中国银行开具的未到期的个人储蓄存单和国债存款”的规定,为客户违规发放以他行存单作质押的贷款。
二、把握好质押存单的合规关
存单质押除应审核存单真实性、存单到期日对质权实现的影响、签发银行核押等因素外,还应关注存款单质押是否违反担保法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如:审查存款单质押是否违反担保法规定,各商业银行均熟知国家机关和公益性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不得对外提供保证担保,但忽视了它们也不得对外提供抵押、质押担保,其存单质押无效情况等。客户经理应认真审查存单的真实性、合法性和有效性,防止发生权利瑕疵的情形。对于借款人以公开向不特定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募集的存单申请质押贷款的,贷款人不得向其发放贷款。质押物为单位定期存单的,应认真审查开户证实书是否真实,是否存在真实的存款关系,以及开具单位定期存单的申请书上的预留印鉴或提供的密码是否和存款人在存款时预留的印鉴或密码一致。
三、把握好质押存单的核押关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存单纠纷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第三款规定:“以金融机构核押的存单出质的,即使存单系伪造、变造、虚开,质押合同均为有效,金融机构应当依法向质权人兑付存单所记载的款项”。因此,在办理农信社办理存单质押贷款时存单核押非常重要,不管是本社存单还是他行存单都要按规定进行审核,信用社客户经理必须要亲自查询核实存单的真实性,办理存单质押止付和存单核押手续,并需加盖存单开户社业务章,经办人章(或签字)及经办社核押日期,以防虚假存单质押和防范存单质押风险,确保信贷资金安全。在放款前,信贷会计需及时认真在河南省综合业务系统中作质押止付交易。如果是用他行存单质押,信用社必须派出信贷主任或客户经理陪同出质人到存款行办理质押止付手续,并在存单质押协议上留下存款行的印鉴和经办人签章。
四、把握质押合同的规范关
根据我国《担保法》和《物权法》规定,存款单质押的,当事人应当订立书面合同。质权自权利凭证交付质权人时设立。只有对存单办理核押无误的情况下,存单交付信用社保管,按照“三法一指引”要求质押人或质押单位出具质押担保承诺书,填写存单质押明细表,将存单开户姓名、账号、金额、开户日期、期限(到期日),及密码等逐一填写完整。然后与客户签订质押合同,同时与质押人或单位签订质押物清单等补充条款。在签订质押合同时候要求质押人或质押单位与信用社当面签订,并留取指模及印章,签章为其法定代表人、经法定代表人授权的代理人(需出具授权书)或主要负责人的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另外,在签订质押合同时候,存单质押贷款期限不得超过质押存单的到期日,若为多张存单质押,以距离到期日时间最近者确定贷款期限,分笔发放的贷款除外。
五、严把贷款发放关
无论是质押贷款还是信用贷款都应该采取转账的形式一次性将贷款直接转入借款人开立的专用账户。在存单质押贷款发放中,由于此类贷款风险较小,部分经办人员思想松懈,有时会违反规定直接让客户提取现金,没有严格按照规章制度操作此类贷款,未能通过转账的处理方式,将贷款一次性直接划入借款人开立的专用账户。给部分冒名贷款户提供了可乘之机,为以后的贷款归还埋下了风险。
六、把握好质押物的保管关
对公类客户质押贷款发放后,在后台管理过程中,主要风险表现就是质押品丢失、质押品提前解止付和销记。质押存续期间,除法律另有规定外,任何人不得擅自动用质押存单。强化对质押存单的管理,完善计算机系统,质押物的管理施行“制度管理+程序管理”的模式,在质押物传递过程中,按照业务制度严格履行交接步骤,并将质押存单记入表外账,并视同重要凭证入库保管放入金库或保险柜内保存,并严格执行双人封包管理,执行双人签封,双人入库保管制度。同时使用质押存单交接登记簿和质押存单出入库登记簿登记存单接收情况。坚决杜绝“人治大于制度”的现象存在。
总之,在信用社所受理的公司类信贷业务中,存单质押贷款虽然是最低风险的贷款种类,但在办理过程中同样要时刻保持认真负责、严谨审慎的工作态度,不能因不合规的质押,或者经办人员操作不当,让不法分子有可乘之机。更不能利用存单质押虚增存款,不能为了发展业务,只求速度,不求质量。不能利用存单质押贷款,采用月底贷了存,月初支了还的手段虚增存款。不但不能真实反映业务信息,造成上级部门的决策失误,而且还为内部人员作案提供了犯罪的温床。给信用社造成不必要的损失。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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