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引言
“三农”问题一直是我国经济社会建设发展的重中之重。长期以来,我国农村经济发展相对滞后,农民收入增长乏力,如何促进农村经济发展,增加农民实际收入,是一项极具理论和现实意义的研究课题。要实现农村经济的发展、农民收入的增加,则离不开金融的有效支持。然而我国长期存在农民“贷款难”问题,建立以“股权合作信贷”为根本特征的农村合作金融形式,将破解农村金融机构所面临的“信息不对称”和“规模不经济”两大难题,进而可以解决农民贷款难问题[1]。近30年来,经过对农村金融制度一系列的改革和发展,我国农村金融服务体系建设取得了巨大的成绩,但农村金融仍然是我国金融体系中的薄弱环节,存在着不少的问题和困难,改革绩效也差强人意。因此,加快农村金融体制改革,完善农村金融服务体系建设,提升农村金融组织服务水平,建立现代农村金融制度,仍是当前解决“三农”问题的关键,而继续保持和发扬农村信用社支农金融主力军作用是建立现代农村金融制度的重要内容[2]。因而,深化农村信用社产权制度创新是下一步农村金融改革的重点[3]。农村合作金融有效供给不足,农村合作金融需求与供给存在结构性断裂,其供求失衡的原因是外生合作金融的异化与内生合作金融的发展滞后、先天不足,解决这一问题的路径是重构农村合作金融组织体系[4]。
2014年1月中央一号文件再次聚焦“三农”问题,文件指出,要培育发展农村合作金融,丰富农村地区金融机构类型;推动社区性农村资金互助组织发展;明确地方政府对新型农村合作金融监管职责,制定农村合作金融发展的管理办法。“三农”问题已经连续11年写入中央一号文件,足以说明中央对其的重视,2014年的中央一号文件表明在解决“三农”问题中,农村合作金融将发挥更为突出和重要的作用。然而,推进农村金融改革,深化农村信用社产权制度创新离不开对农村金融需求主体——农户的金融合作意愿及其影响因素的研究。农户金融合作意愿是农户金融合作需求的潜在表现,决定了农村合作金融制度在实践中的有效性。因此,理清农户金融合作需求的现状,深入分析农户金融合作意愿及其影响因素,无疑对农村合作金融理论的发展以及我国现代农村金融服务体系建设具有重要理论与现实意义。
二、相关研究综述
近年来学术界对于农村金融改革的制度选择形成了三种主要观点。第一种观点从历史和制度方面指出合作制存在的种种不足,主张以股份制形式对农村信用社实施改革[5-7]。但中国改革的重点是强调机构的合并和经营管理体制变换,而忽视对微观治理机制的改良,使得转变过来的农村信用社管理机制存在明显的道德风险漏洞,而又没有有效的微观机制堵住这些漏洞[8]。因此,在以股份制形式对农村信用社实施改革的基础上,要加强微观机制的改革[7][9]。第二种观点从制度自我完善和发展的角度出发,主张坚持以合作制为原则推进农村金融改革,按照合作经济的基本原则进一步完善农村信用社组织管理体系[10]。农户从合作金融机构取得贷款是一个长期重复博弈的过程,在这一过程中,参与金融合作的微观主体之间的互助行为不是一次性的,而是一个重复过程。这一博弈过程会形成最优的均衡解,合作的各方都将获得最大收益,因此在农村推行以合作制为内容的金融改革存在现实基础[11]。第三种观点认为,农村金融改革应走多元化之路[12-13]。持这种观点的一些学者,主张以商业原则和创新思维来构筑现代农村金融体系,强调发挥农村小型金融机构的作用,村镇银行、合作组织以及其他中介机构都是农村金融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14]。这些观点为农村金融多元化产权改革模式提供了理论基础,改革正是在此理论指导下展开的。
在农户金融合作行为及其影响因素的研究方面,李爱喜通过对浙江省11个地级市的农户调查研究发现,影响农户金融合作行为的因素很复杂,是否从信用社取得过贷款、是否有能力提供有效抵押品、是否把农村信用社视为农民自己的金融机构、是否愿意以入股的方式参与合作金融与农户金融合作行为有着密切联系。[3]张高才、刘旭红认为中国农村金融问题的核心在于重视农户参与并为他们提供适合的制度安排,只有满足农户金融需求才是中国农村金融的惟一要务,那种把农村排除在外的改革方案设计只能是片面的,农村金融改革的关键是提供农户积极参与的合作金融。[15]郑良芳指出我国农村缺乏以农户为主体的合作金融是造成农民贷款难的根源,加快发展以农户为主体的农村合作金融组织。[16]随着社会的进步,非制度因素越来越被人们所重视,黄珺将“信任”这一心理因素独立出来,测度影响农户合作需求的因素。[17]
三、农户金融合作意愿影响因素
纵观以往关于农村合作金融问题的研究,多以论证农村信用社改革模式的选择为主要目的,较少从合作金融组织创新的角度、从经验研究的层面考察农户的金融合作意愿,而这恰恰是农户开展金融合作,构建农村新型合作金融组织的现实基础。那么,究竟哪些因素对农户的合作愿望会产生重要影响,这些因素在决定农户金融合作意愿的过程中究竟起怎样的作用?解释这一问题的基本思路,或者说探索农户金融合作意愿的逻辑轨迹是:观察农户的借贷需求及其影响。因为在面临多种选择的条件下,有借贷需求的农户,必然选择成本相对较低、手续更加简洁的组织作为借款对象;如果参与金融合作能够降低农户借贷的成本、简化农户借贷的手续,则农户就会更加倾向于参与金融合作,或者说表现出较强的金融合作的意愿。基于这一认识,本文从农户个体特征、声誉、交易成本及对信用社满意度几个影响农户借贷需求的因素出发,考察农户金融合作的意愿。
(一)个体特征
户主特征在一定程度上可以反映家庭借贷决策方面的风险偏好或者还贷能力。大部分研究证明,农户年龄与受教育程度对农户金融需求具有显著的正向影响。随着年龄的增加,可能由于子女上学、婚嫁、老人就医等原因,消费性借贷需求将会增加,同时生产性借贷需求也在不断扩大;而受教育程度的提高,能够使农民视野开阔,接受新知识和新事物的能力增加,且在一定程度上代
表了家庭的还债能力。因而年龄、受教育程度越高,消费观念越强,借贷的规模越大、频率越高。在获得商业银行资金困难、民间资金利息较高的情况下,农户更愿意从农村合作金融机构获得贷款。
(二)农户声誉
良好的声誉有助于借方获得更好的借贷契约条款以及更便利的进入借贷市场。①声誉在非正规借款的获得方面扮演着重要的角色,拥有良好声誉的个体,能以较低的利率获得较大数量的贷款。良好的人际关系、借款经验、偿还历史及经营效果,能够帮助借款者建立良好声誉,使其在下次借款中更容易获得贷款、更大规模地进行贷款,且先前的借贷在一定程度上影响获得借款的能力,良好声誉能够更好地帮助低收入农户最终获得借款。因此,不论农户从何种渠道借款,农户声誉的建立都有助于农户不断地获得更多的信贷资源,能够保持有效率的生产。
(三)交易成本
交易成本直接影响着农户的融资渠道决策。交易成本主要针对正规金融机构提供的政策性贷款或商业贷款,而非正规金融机构则可以利用社区网络或频繁的关联交易行为分摊和降低交易成本。往返金融机构的交通成本、申请贷款等待时间的机会成本以及申请贷款的行政费用越高,农户选择该类金融机构贷款的可能性就越低,交易成本的增加在很大程度上影响着农户的金融需求。与银行类金融机构相比,合作金融组织具有决策时间短、手续简单、期限灵活等特征,与农户贷款需求额度小、需求时间紧急、担保抵押缺失等特征相吻合,农户更倾向于通过合作金融组织获得贷款。
(四)信用社满意度
当前,信用社作为农村合作金融组织的主力军,农户对其满意度直接影响着农户参与金融合作的意愿。农户越能认同信用社,把它视为“农民自己”的金融组织,对其所提供的产品、服务越满意,农户就越愿意参与农村合作金融。
基于上述认识,本文做出如下假设:影响农户借贷需求的因素——农户个体特征、声誉、交易成本及对信用社满意度,对农户参与金融合作意愿具有正向效应。这种逻辑关系可以采用下面的简单函数式加以表达:
B=f(P,R,C,S)
其中B代表农户的金融合作意愿;P,R,C,S分别代表农户个体特征、声誉、交易成本及对信用社满意度4个影响农户金融合作意愿的因素,4个因素对农户金融合作意愿均具有正向效应,即F62Y8350.jpg。需要说明的是,采用这一形式的模型主要是为了说明变量间的因果关系,一般而言仅仅采用反映变量相互关系的初级模型表示变量之间的函数关系,并用于经济分析是远远不够的,还需要有一个数学建模过程,推理出具体体现变量之间函数关系的方程式,才能更清楚地反映出各变量之间在数量上的关系。然而对于本文所涉及的问题,采取这一表达形式已经能够反映各变量与农户金融合作意愿之间的相互关系。因为各影响变量具有分类变量的特性,对假设进行检验问题,可采取成熟的计量模型进行。
为此,本文以我国西部五省35个自然村1156户农户家庭作为研究对象,在样本统计分析和二元Logistic计量模型实证分析的基础上,研究我国西部地区农户的金融合作意愿及其影响因素。
四、变量与样本描述及模型构建
(一)数据来源
本文使用的农户样本数据来源于对我国西部落后地区的五省1156户农户问卷调查数据,其覆盖范围包括新疆、陕西、广西、云南、贵州。②本次调查收集了样本农户的户主、家庭基本情况、经济状况及金融合作行为及意愿等多方面的信息,能够较好地反映我国落后地区农户生活、经济的基本现状,为本文研究提供了经验事实与数据,并奠定了良好的研究基础。
(二)变量说明
本文从农户个体特征、农户声誉、对信用社满意度及交易成本4个维度12个因素来分析农户金融合作行为影响因素,具体变量选择与赋值见表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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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统计描述
(1)个体特征(表2)。被调查农户中男性所占比重较大,占总样本数的67%,女性仅占33%;被调查农户的平均年龄在41—50岁之间,约占33%,30岁以下的农户仅占12%,我国农村当前的现状是年轻劳动力大多外出打工或者在城里读书或者成为兼职农民,留在农村务农的大多为中老年劳动力;被调查农户的受教育程度普遍较低,初中学历者是劳动力主体(占50%),高中学历所占比例不高(为16%),而大专及本科文化程度的仅占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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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家庭特征。本文的调查样本显示,被调查农户家庭人口数平均为4—5人/户,占50%以上,劳动力人口数平均为2—3/户,约占60%以上。通过查阅历年《中国农村住户调查年鉴》,我们发现中国农村住户的家庭人员结构发生了较大变化,家庭人口数量呈现下降的趋势:从1980年的户均5.5人下降到2009年的4人,劳动力人数略有波动,基本保持在2.5—2.9人之间。家庭规模的减小,一方面缘于国家计划生育政策,另一方面反映了随着农业科技的进步、农民文化素质的提高和农村社会保障的发展,农民不再抱着“人多力量大”以及“养儿防老”的观点一味地生儿育女,而是更注重生活质量和子女素质的培养;被调查农户中约有66%的家庭有外出务工人员。中国当代农民不再是单纯的农民了,大多数是兼职农民,尤其是年轻人,农忙时在家务农,农闲时进城打工,这已经是当代中国比较普遍的现象;家庭最高学历主要为初中和高中,小学及以下学历在10%以下,大专及以上学历有所提高,将近20%。近30年来,我国农村家庭受教育程度虽然有所改善,但受高等次(高中及以上)教育农户所占比例依然不高,以初中学历者为主,总的来看,我国农户仍然是一个“知识贫困”群体。(参见图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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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1 样本家庭特征分布
(3)经济特征。调查数据显示,家庭年收入水平平均在10000—30000之间,占50%以上,37.9%的农户年收入水平在10000元以下,10.3%的农户年收入水平在30000元以上,其中仅有1.3%的农户年收入水平在90000元以上;农业收入偏低,平均在5000—10000元之间,将近60%的农户农业收入在5000元以下,农业收入5000—10000元之间的农户约占22%,仅有不到20%的农户的农业收入在10000元以上;农户年总支出水平平均在10000—20000元之间,占32.2%,50%以上在10000元以下,1.4%在50000元以上,
96.2%的生产性支出10000元及以下;样本农户中44.7%的农户家庭拥有耕地的面积在1—5亩之间,35.4%的农户家庭拥有耕地的面积在5—10亩之间。(参见图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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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2 样本经济特征分布
(4)信贷特征。有50%以上的农户愿意参与合作金融,75%的农户有借贷经验,44%的农户有向信用社借款的经验,37%的农户有向信用社借款的打算;72%的农户认为从信用社借款比较困难,由于贷款手续的复杂、贷款可得性困难、信息不对称等原因,农户往往会觉得从信用社贷款比较困难,会首选相对比较容易获得的亲朋好友间借款或民间高利贷,因此,信用社若能为广大农户提供简便、灵活、快捷的贷款业务,就可提高农户参与金融合作的意愿;22%的农户认为信用社无法满足借款需求,28%的农户认为仅能满足小部分需求,27%的农户认为能满足大部分需求,还有23%的农户认为能够满足需求,可见农户对农村信用社借贷满足度不高。农户贷款具有很强的时间性,通常是“春放秋收”的特点,且资金需要数量可能不大,农村金融机构应提供与生产周期相适应贷款业务,以满足农户信贷需求。
(四)模型的建立
由于本文设置农户金融合作意愿(COOP1)取值为0、1的二元离散变量,因此选用二元Logistic回归模型分析农户金融合作意愿的影响因素。农户愿意参与合作金融取值为“1”,农户不愿意参与合作金融取值为“0”,将因变量的取值限制在[0,1]范围内,并通过最大似然估计法对其进行估计。假设农户参与合作与不参与合作的金融合作选择行为相互独立,二元Logistic回归模型建立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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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模型估计与结果分析
本文运用SPSS20统计软件对农户金融合意愿进行了二元Logistic回归处理。在处理过程中,采用进入筛选法进行变量的显著性检验。模型中卡方检验值为430.748,在1%水平上显著,模型整体检验是显著的。由于Logistic模型的伪决定系数不像线性回归模型中的决定系数那么大,因而伪决系数NagelkerkeF62Y8143.jpg=0.481模型的总体拟合效果较好。农户金融合作行为模型回归结果如表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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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模型的估计结果,可以得到如下结论:
第一,在农户个体特征中,农户年龄对农户金融合作行为产生正向效应,统计检验在5%的水平上显著,回归系数为0.3,这说明随着农户年龄每增加1个百分点,农户参与合作金融的意愿就增加0.3个百分点。随着年龄的增加,农户对农村合作金融组织的认知增加,也更为熟悉当地信用社,因此更为愿意参与农户金融合作;农户文化程度对农户金融合作行为的影响效应在统计水平上不显著。
第二,在农户声誉4个观测变量中,农户的人缘关系、偿还历史对农户合作行为影响效应显著,借贷经验、经验效果对农户合作行为影响效应不显著。人缘关系对农户金融合作行为产生正向效应,统计检验在1%的水平上显著,回归系数为0.96,这说明随着农户人缘关系每增加1个百分点,农户参与合作金融的意愿就增加0.96个百分点。偿还历史对农户金融合作行为产生正向效应,统计检验在1%的水平上显著,回归系数为2.69,这说明随着偿还历史每增加1个百分点,农户参与合作金融的意愿就增加2.69个百分点。农户人缘关系越广、偿还历史越好,农户声誉水平就越高,越愿意参与金融合作。在农村金融市场上,农户信贷受到人际关系、传统习俗以及道德规范的约束,非正规金融尤为甚。每一个农户的信贷选择行为不仅受到借贷关系的影响,还被互助要求、邻里关系、家庭名声、社会地位等等无形的社会网络约束,即建立在人情关系基础之上的“社会资本”。在借贷中发生的机会主义行为将使借款者声誉丢失、遭受周围的谴责,被认定为是道德败坏的异类,进而被排除在所有活动之外,损失巨大的“社会资本”。
第三,交易成本3个观测变量中,与银行的距离、银行等待时间对农户合作行为影响效应显著,银行行政费用对农户合作行为影响效应不显著。农户居住地距离银行的距离对农户金融合作行为产生正向效应,统计检验在5%的水平上显著,回归系数为0.25,这说明随着农户距离银行的距离每增加1个百分点,农户参与合作金融的意愿就增加0.25个百分点。农户银行贷款等待时间对农户金融合作行为产生正向效应,统计检验在5%的水平上显著,回归系数为0.47,这说明随着农户银行贷款等待时间每增加1个百分点,农户参与合作金融的意愿就增加0.47个百分点。农户距离银行营业网点距离越远,其交通成本增加,同时也对农户来说极为不便利,再加上银行贷款审批手续复杂、等待时间长,农户资金需求又存在季节性,为了及时得到生产资金,农户更愿意选择距离较近、手续简单、等待时间短的农村合作金融组织借款。
第四,在农户对信用社满意度3个观测变量中,只有农户对信用社制度认同度对农户金融合作行为影响效应显著,农户对信用社服务满意度、产品满意度两个变量对农户金融合作行为影响效应不显著。农户对信用社制度认同度对农户金融合作行为产生正向效应,统计检验在1%的水平上显著,回归系数为0.49,这说明随着农户对信用社认同度每增加1个百分点,农户参与合作金融的意愿就增加0.49个百分点。可见,农户对信用社制度的认同度在很大程度上影响着农户是否参与合作金融的选择。当农户认为信用社是为农民服务、是农民“自己”的信用社时,农户自然会积极参与合作金融,发挥自己主人翁精神;当农户不认为信用社是为农民服务、是农民“自己”的时,说明信用社没有很好的发挥为民服务的职能,没有得到农户的认可,农户金融合作意愿也会下降。
六、结论与政策建议
本文以我国西部35个自然村1156户农户家庭调查数据为基础,对农户金融合作意愿及其影响因素进行实证分析,得出以下结论:一是经济欠发达地区农户有强烈的金融合作意愿。研究结果显示,有50%以上农户愿意参与金融合作组织,可见合作金融在我国农村存在着一定的群众基础,在农村推行以合作金融为主要内容的金融改革存在现实的可行性;二是农户年龄、农户的人缘关系、偿还历史、与银行的距离、银行等待时间以及农户对信用社制度认同度对农户金融合作意愿有显著正向影响。
基于上述研究结论,提出相应政策建议如下:
1.构建多层次、多元化的农村金融组织体系。依据农户金融需求进行农村金融体制改革是提高农村金融资源配置效率的关键。随着各地经济发展水平和发展模式的差异化,各地农户家庭、收入、金融需求等也存在差异性,影响其金融需求的因素也各不相同。针对不同地区、不同类型农户,采取不同的金融制度,提供差异化和个性化的金融服务,以满足不同类型农户的金融需求,这是做好农村金融服务的重要途径。我们应根据农户金融需求的特征,构建多元化的农村金融服务体系,从多个渠道缓解农村普遍存在的“信贷配给”问题。对农村分散而经济实力弱小的农民来说,通过自愿的联合实现互助是一种必然选择,从我国农村经济的特点和现实发展状况来看,合作制的金融形式仍然是一种好的形式,在构建多层次、多元化的农村金融组织体系中,合作金融将是重要的组成部分。
2.创新农户金融担保机制。在农村经济发展中,农户财产权利不明确,可供担保的财产匮乏,以及农村担保体系不健全等,导致农业担保贷款全面有效开展受到很大的制约。就西部地区来说,与东部平原地区相比,西部农户财产价值不高、财产权利分散、财产形式多样、财产评估更为复杂。因而农村合作金融制度改革过程中,针对不同地区农村农户现状、金融需求及拥有的担保资源的差异,积极探索适合本地农户的抵押担保方式,扩大有效抵押担保物范围,构建多层次、覆盖面广的农户金融合作担保体系,引导农村合作金融组织开展相应的担保贷款业务,将有助于推动农村合作金融组织健康快速的发展。
3.加强对农村合作金融组织的监管。西部地区农村金融机构分布分散、地区差异大,农村金融监管资源不足,在一定程度上会影响着监管的有效性。因此,在对农村合作金融组织的监管中,除了强调银监会、中央银行等管理部门的监管外,还应强化地方政府和地方监管部门对农村合作金融组织的监管。结合农村合作金融组织的特点,充分发挥地方政府和监管部门的作用,找准监管的切入口和着力点,强化对农村金融合作的事中和事后控制。一是加强对农村合作金融组织法人代表和主要责任人的资格审查和监管;二是农村合作金融组织规范工作应与地方政府监管工作高度结合;三是加强审慎监管,控制和化解风险;四是寓服务于监管之中,开辟监管新机制。
总之,我国经济欠发达地区农村金融合作存在一定的现实需求与比较优势,合作金融在发展农村经济中具有突出作用,以合作制为原则的金融合作组织体系改革仍需继续,要加大对农户金融合作行为的研究,结合农村经济发展的实际和农户需求来构建多元化、多层次的农村金融服务体系,以满足农户对资金的需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