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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农民专业合作社财政金融投入产出效应分析与研究

2023-12-07 14:42 来源:学术参考网 作者:未知

  [摘要]《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从2007年颁布实施以来,河南省农民专业合作社也在当地农业部门和财政部门的指导及支持下总体发展呈现飞速态势,财政金融支持提高了合作社综合经营能力,提高了农民组织化程度,总资产规模进一步增长,财政金融支持更是促进了合作社社员收入的提高和互助合作意识。本文着重分析河南省当前财政金融扶持农民专业合作社方面存在的问题,并依据实际情况提出下一步财政金融支持合作社发展建议。


  [关键词]财政金融支持;农民专业合作社


  [中图分类号]F832.43[文献标识码]A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从2007年颁布实施以来,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逐步进入健康规范阶段,河南省农民专业合作社也在当地农业部门和财政部门的指导及支持下,综合经营能力有了显著提升,总资产规模进一步增长,组织和示范带动作用进一步增强。


  1河南省农民合作社享受国家财政金融政策扶持现状


  河南省农民合作社总体发展呈现飞速态势,在数量上2017年几乎是2012年的3倍,农民合作社为提高农民的组织化程度,增加农民收入发挥了突出作用,但是合作社的发展依然处于初级阶段,合作社经济基础薄,底子弱,规范性发展道路漫长。


  在推动合作社发展过程中,政府对合作社的财政扶持作用至关重要。从实践来看,河南省在财政扶持方面对合作社的发展也做出了巨大努力,从2012年到2017年获得财政资金扶持的合作社个数共7558个,各级财政专项扶持资金年均15206.35万元,每个合作社平均获得12万元的财政扶持。这些财政扶持也取得了良好的效果,对促进合作社发展、提高农户收入均发挥了积极的作用。如焦作市改革财政扶持合作社专项资金使用办法,建立“焦作市农民合作社贷款担保平台”解决合作社贷款难问题。从2012年起,焦作市财政每年出资1000万元专项扶持农民合作社发展资金用于農民合作社发展,经申报以项目形式用于符合条件的市级以上示范社扩大生产规模、改善基础设施、新技术新品种的引进、市场开拓等。为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通过财政资金撬动社会资金加大对农民合作社的资金支持力度,解决农民合作社融资难的问题,从2014年起焦作市农业部门与河南农开投资担保有限公司、市邮储银行、市交通银行、焦作中旅银行经协商,共同建立了“焦作市农民合作社贷款担保平台”。市财政将扶持农民合作社的专项资金注入参与合作的银行,作为农民合作社向银行贷款的贷款担保风险补偿金,用于合作社贷款风险的补偿。按照合作共建平台的协议,为市级以上农民合作社示范社可申请担保贷款,贷款担保公司与银行经考察向符合条件的合作社提供担保和贷款,平台的建立最大限度发挥了财政资金的作用,有效解决了合作社贷款难的问题。


  2基于调查数据的财政金融支持合作社效应分析


  为了解财政扶持对农民专业合作社及其社员产生的影响,在河南省选取郑州市、焦作市、信阳市、洛阳市作为调查区域,于2018年9月24日到11月5日赶赴这四个地市。采用问卷调查方式,对这些地区最终调查了30个农民合作社及其134个农业合作社社员。调查样本分布较为均衡,郑州市有8个农民合作社,37个合作社社员;焦作市有8个农民合作社,44个合作社社员;信阳市有8个农民合作社,41个合作社社员;洛阳市有6个农民合作社,12个合作社社员。


  2.1财政金融支持提高了合作社综合经营能力


  通过对合作社等经营主体的扶持,财政扶持推动合作社建设了具有地方特色的优质农产品基地,提高了农业综合效益,取得了显著的成效。一是在合作社的带动下特色产业快速发展,发展形成了一批蔬菜、水果、食用菌、四大怀药、肉鸡、生猪等产业集聚区和特色种养带。二是推动了农业品牌化发展。以合作社为主体,在规模生产的基础上,创建农产品品牌,扩大了市场份额。河南省武陟县禾丰绿色稻米产销专业合作社6个产品获得绿色食品认证,注册的“菡香”牌大米获省名牌农产品称号,产品上到了人民大会堂的餐桌,通过农超对接、农校对接产品畅销全国各地。孟州市孟香果蔬专业合作社注册了“顶花带刺”、“孟香”黄瓜苦瓜商标。三是推动了农业标准化发展。合作社将全体成员集中起来,通过统一生产标准、统一操作规程、统一产品质量标准、统一农资供应、统一商标注册,有效克服了农户分散经营无法对农产品生产环节进行全程监控的弊端,提高了农产品的标准化作业水平,提高了农产品质量安全水平,增强了市场竞争力。


  2.2合作社的带动支持能力提升


  2.2.1财政金融扶持促进了合作社社员收入的提高和互助合作意识


  增加农民收入是农业综合开发产业化经营项目的宗旨之一,近年来通过产业化扶持合作社发展,带动入社成员增加收入,促进互助合作的意识。第一,社员普遍增加了收入。农发项目通过优化农民合作社的农业产业结构,增强产品的市场竞争力,大大增加了90%的合作社成员的经营收入、分红收入。第二,强化了社员的民主和合作意识。政府通过农发项目引导合作社改善了内部治理结构,在选举、决策、监督方面提高了合作社社员的民主意识,完善了利益和风险共担机制,在责任、利益分配方式等方面进行明确规定,调动了90%合作社社员互助合作的积极性,增强了民主和合作意识。


  2.2.2整体节约社员生产成本


  产业化项目不仅能促进农民增收,而且通过合作社为社员提供价格实惠的农资和设施设备,减少了生产成本。然而,节约的生产投入呈现逐年下降后大幅上涨的态势。2012年,平均每个合作社为社员节约生产投入10.26万元,接下来几年节约的力度越来越小,到2015年仅为0.94万元,但到2016年,节约的投入却达到最高点(12.26万元)。


  3河南省农民合作社财政金融政策扶持过程中存在问题


  3.1合作社内部运作缺乏规范


  尽管自合作社法颁布以后已将近的十年,但是规范化建设的问题依然较多,《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规定:“成员地位平等,实行民主管理,盈余主要按照成员与农民专业合作社的交易量(额)比例返还。”在此次调研中发现大部分合作社内部治理机制不完善,甚至是缺失的。如在利益共享分配机制,民主治理等方面都没有真正的建立起来,这样也就导致了合作社带动能力受到严重制约。


  3.2保险体系不健全


  农业是投资回报期长、回报率低、抵御自然灾害和市场风险较弱的弱势产业,病虫害、洪涝干旱灾害和农产品市场价格的异常波动等情况时有发生。由于政策性农业保险保费较高、保额较低,农民群众不愿参保;由于勘验程序复杂、操作成本高,大多数保险公司不愿承揽保险业务,如我市仅有人保财险、中华联合两家保险公司开展有涉农保险业务,且保险产品较少,不能有效规避农业生产经营风险。


  3.3法律法规需进一步完善


  《农民专业合作社法》自2007年实施以来,将近十个年头了,这期间极大地促进了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发展。但是这几年的发展也暴露了《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存在的一些缺陷,已经不能满足广大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发展需求,应该进行修订。目前,对《合作社法》的修订建议主要集中在以下几个方面:第一,合作社法的范围;第二,规范化管理;第三,新型合作社的界定。


  3.4合作社多头管理,难以形成合力


  由于法律对合作社的业务主管部门没有完全明确,现实工作中出现多头管理、按行业各自管理现象。各行业除农业部门外多数部门缺乏合作社管理的知识和专门人才,对规范化和可持续发展不利。


  4完善财政金融支持农民合作社发展的建议


  4.1创新改进金融信贷方式方法


  一是明确农民合作社、家庭农场等农业经营主体的法人地位,出台让大中型农业机械设备、温室大棚、土地承包经营权等进入抵押物范畴的具体办法。二是鼓励金融机构创新贷款方式,放宽贷款额度,设计支农信贷产品,为农业经营主体提供有效金融服务。三是设立由财政出资的农业担保公司,为农业经营主体提供担保。


  4.2進一步健全农业保险制度


  建立政策性农业保险机构,扩大政策性农业保险试点范围,降低理赔门槛、提高保费补贴比例、简化理赔手续,引导商业性保险公司开发更多涉农保险产品。对关系到国计民生的主要农作物保险进行试点,待时机成熟后循序渐进、逐步推进,最大限度降低农业经营的自然风险和市场风险,解除经营主体的后顾之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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