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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金融对农民专业合作社支持问题分析

2015-12-15 11:55 来源:学术参考网 作者:未知

摘 要:自十七大以来,三农问题成为重要问题,我国农村经济的发展越来越迅速,在全国各地出现很多农民专业合作社组织,这些组织在提高农业的专业化和现代化方面发挥着越来越大的作用,本文通过对农村金融发热现状和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发展情况以及金融对合作社的支持情况进行分析探讨,找出存在的问题,提出解决问题的政策建议。

关键词:农村金融; 农民专业合作社; 农村经济
一.我国农民主业合作社的现状。
  在2007年《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实施以后,我国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迅速。根据国家工商总局统计数据分析,截至2010年底,在工商部门登记的合作社超过35万家,已有2800万左右农户加入农民专业合作社,约占全国农户总数的12%。
  从具体的实际情况来看,资金规模较小,实力较弱,发展动力不足,分布情况在发达省份居多,一些发展贫困地区较少,分布过于集中,对农民的带动作用有限,覆盖面较窄;具有各自鲜明特色的较少;缺少资金制约了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发展。因此应加大农村金融对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支持,使它能做大做强,在新农村建设和农村经济发展中发挥更大的作用。
二.我国农村金融对农民专业合作社资金支持的现状分析。
  1.我国农村金融体系基本形成,涉农贷款稳步增长,支农力度不断提高。随着农村金融体制改革的进行,到现在为止我国已基本形成商业性,政策性,合作性金融和其它新型金融组织相互协作优势互补的农村金融体系。农业银行整体股份制改革完成,完成A+H股上市融资,面向三农,商业化运作的宗旨,截至2010年9月末,农业银行涉农贷款余额1.4万亿元。农发行的支农作用明显增强,通过开展新的涉农业务,截至2010年9月末,贷款余额达到15347.67亿元,其中涉农贷款占比超过70%。农村信用社改革取得一定发展,支农能力不断增强,截止2009年末,农村合作金融机构各项贷款余额为4.7万亿元,其中涉农贷款余额30918亿元。邮政储蓄机构改革稳步推进,引导邮政储蓄资金回流农村,支持了当地县域经济的发展。村镇银行,资金互助组织和小额贷款公司等农村新型合作金融机构出现,截至2010年11月,全国已组建新型农村金融机构425家。
  2.新型农村合作组织的成立拓展了农民专业合作社的融资渠道,农信担保公司的出现为缺少抵押的农民专业合作社贷款提供了信用担保。
  3.对农民专业合作社的贷款不断增加,随着新农村建设的进行和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广泛开展,各类农村金融机构加大了对农民专业合作社的资金支持力度。涉及的贷款主要集中在农村合作金融机构、农发行和农业银行。
三.金融支持农民专业合作社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虽然各级政府和金融机构都加大了对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扶持力度和财政转移,但是,相对于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发展情况,当前我国农村金融对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服务仍存在很多问题。
  1.存在金融需求抑制供给抑制和金融生态抑制。农民专业合作社本身的特点决定了其对金融需求的抑制。在供给方面,我国农村金融体系仍不完善,商业银行退出农村市场,应当起重要作用的农村信用社资金外流,未起到蓄水池的作用,新型农村金融机构尚处于发展的起步阶段,对农村专业合作社的支持能力有限,这使得资金供给明显的供不应求,使得农民专业合作社很难做大做强。
  2.农民专业合作社的体质性质使其融资难。其不具有企业法人的特征,特殊的法人地位难以获得金融机构的认可。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成员大多为低收入的劳动者,无法积累大量的资金,且其服务而非盈利的性质不利于外部资金的进入,由于这些使得金融机构对其放贷的风险较大。
  3 .农村市场金融保险的缺位。我国农村金融风险大收益低的特点造成了发展的萎缩,可以通过金融保险来降低风险,锁定收益,以免造成巨大的损失,未来我国农村市场金融保险的发展空间很大。
四.对金融支持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政策建议。
  随着经济的发展和世界经济环境的变化,从我国农村经济的特点来看,在面对市场经济时走农民专业合作社的道路是必然的选择,有利于增加农民收入和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有利于扩大内需。
  1.进一步增加对农民专业合作社的资金供给。适当放宽农村金融市场准入政策,降低村镇银行,小额贷款公司,农村资金互助社的准入门槛,创新融资方式,解决现实中的供给短缺问题;可以考虑放宽监管方式,以免因为监管过度而阻碍其发展,在金融服务上进一步优化结构,建立对应的信用评级服务和信息服务系统,在对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授信额度,担保方式和贷款利率等方面要采取便捷灵活多样的方式。
  2.加大对农民专业合作社的财政支持。国家财政要继续加大对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扶持力度,加大对涉农金融机构的补贴和风险补偿;可以设立专门的财政性的对农民专业合作社反正扶助基金,使这些资金用的对农民专业合作社的信息服务会员培训和技术推广等方面;要实行优惠的税收政策。
  3.完善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中的金融法律法规。农民专业合作社应作为一种单独的独立法人类似企业一样得到金融机构贷款主体在法律上的认可;还要组建信贷担保体系,成立农信担保公司,建立担保机构风险补偿机制;再者要尽快制定完善的农业保险法规,探索农业保险的途径和方式,增强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抗风险能力。
  4.加强对农民专业合作社技术型和金融人才的培养。金融机构和单位要对农村金融人才进行相关的金融知识的培训和辅导,加强信用和道德教育,提高人员的素质,防范金融风险,使广大的农民专业合作社能够进行有效的融资和农业经营生产,从而规范农村金融市场,更好的完善农村金融发展的生态环境。

参考文献:
[1]刘维红.农村推广小额信贷公司面临的问题及对策.[J].黑龙江金融.2008(2)
[2]马忠富.中国农村合作金融发展研究.[M].北京.中国金融出版社.2001
[3]胡卓红.金融服务农民专业合作社问题探讨.[J].中央财经大学学报.201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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