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农村金融生态环境构成了农村金融运行的基础条件,文章从农村金融环境建设的视角探寻我国农村金融运行中的问题与矛盾,提出了完善农村金融生态环境以改善农村金融运行状态的可行对策。
关键词:农村金融,金融运行,金融生态环境
作者:廖建
我国农村金融运行伴随着农村金融多次变革而不断完善,金融改革给金融格局带来的变化是显著的,但并不深刻,金融运行远未从根本上解决农村金融服务与农村经济发展之间的根本矛盾。这些矛盾构成了农村金融生态环境建设的现实必要性。
一、农村金融运行存在问题成因的探讨:农村金融生态环境视角
(一)政府“过度参与”的行为
政府行为是农村金融生态环境的重要方面,在我国农村金融运行过程中,政府“过度参与”的行为是产生种种问题的根源之一。归纳起来,主要是如下两个方面:一是政府纯粹的行政意志及主观偏好主导了农村金融体系各项改革;二是农村各级政府行为的本位化及短期化而破坏农村金融运行的秩序。
我国至今为止多次的农村金融改革都是在政府主导下实施,属于典型的外生机制。政府在进行决策时并未很好考虑到农村金融需求的独特特点,而是仅凭其行政意志及偏好。比如通过颁布商业化改革的原则,使得以农行为主的国有四大行纷纷收缩战线,撤除县支行及其以下分支机构;缩小农业发展银行的业务范围,使其仅仅是为粮食企业融通粮食收购款,难以承担政策性金融职能;规定邮政储蓄仅仅是在农村吸收存款而不发行贷款,使得大量农村经济发展所紧缺的资金被转移出了农村;通过各种行政手段限制农村信用社的经营和业务范围,控制其信贷资金的流向及流量,使其名义为合作金融,实则官办色彩很浓;为了维护“公共金融产权”不变,实现其对农村金融有效控制及自身利益的最大化,国家对民营金融机构进入的严格限制(如1999年国家下令关闭了农村的“两会”)。政府上述过度参与和行政主导行为直接导致我国农村金融机构和业务越来越单一,不能提供农村经济真正需要的金融产品,支农力度远远不够,而且资金外流非常严重。
农村基层各级地方政府的行为对农村金融运行起着特殊的作用。一方面地方政府行为具有本位化,不考虑整个国家的宏观利益及金融运行稳定,仅仅从本地区的经济或社会利益出发。为了获取和支配最大可能的金融资源,干预区域金融组织机构建设、人事安排等,采取多种措施拉拢各类金融机构,导致农村金融机构人员膨胀、管理滞后。另一方面地方政府行为具有短期化的特点,为快出政绩大搞“形象工程”,常常违背经济规律上项目、办企业,进行基础设施建设由于受行政影响较重,常常盲目发展某一行业或某一项目,这些企业及项目常常是地方政府利用其行政干预从农村信用社及政策性银行获得的。为了融资,甚至以土地开发及其收入为公共物品融资,吸引民间资金进入基础设施建设,这就使得农村地方性金融和民间金融如在没有完善制度及政策支撑极不规范兴起。地方政府上述行为使农村金融市场横向配置资源的功能往往被政府部门对资金的纵向分配所取代,更为严重的是直接导致农村金融机构财务状况不佳,风险增大,失去可持续发展动力。
(二)法律环境欠佳及征信体系缺失
法律环境及信用环境是良好农村金融生态环境的重要组成部分。与城市相比,我国广大农村由于经济发展水平、农民受教育与自身素质等因素的制约,法律环境与信用环境更是相当恶劣。我国农村法制建设严重滞后,表现在:相关法律法规不够完善和健全;“有法不依、执法不严”的现象相当普遍;执法行政主导和行政干预的现象较为严重;执法效率低下、司法执行难、执行周期长的问题也十分突出。特别是缺乏有效的失信惩罚机制,对逃废债务人无强有力的威慑手段,导致金融债权得不到有效保护。一些乡镇企业利用破产法的不完善,以破产逃避还债,进而导致大量银行坏账的产生。同时,我国农村征信系统建设不完善,信用资料的收集和共享不足,银行在通过借款人信用对贷款风险作出合理评估方面还有很多困难;由于会计、审计、信息披露等标准不高,“骗贷”现象依旧屡禁不止;相关的中介行业的专业水平普遍高,一些中介机构还容易被买通作假。此外,社会信用观念和信用意识淡漠,部分失信者存在“不以为耻,反以为荣”的思想,使农村金融机构处于一种被动的尴尬境地,产生了“怕贷、惜贷”思想,制约了农村信贷资金的有效投放,不利于农村经济的发展。
恶劣的法律与信用环境对农村金融运行产生极大的影响。一方面,恶劣的法律与信用环境是农村金融机构大量撤出、农村资金大量流出的现实原因。(1)在市场经济条件下,金融资源的天生逐利性必将使其不断向环境优化、效益更高的城市地区集聚而形成资金的“洼地效应”。随着我国农村金融机构正逐渐走向商业化及市场化经营,金融机构在农村经营的资金利润率低于城市又没有适当的补贴措施的条件下,必将进行战略调整。因此,不尽如人意的农村金融生态环境就成为农村金融机构不断撤并,农村资金不断外衣的重要原因。(2)农村恶劣的法律与信用环境必然损害农村金融机构债权人的合法权益,挫伤农村金融机构信贷投入的积极性。必然导致挫伤农村金融机构信贷投入的积极性,这也是导致其纷纷从农村撤出的客观原因之一。另一方面,恶劣的法律与信用环境使得逃废债务、欺诈成风,使得农村金融机构不良资产负担过重,加大了农村金融风险。在农业银行所有贷款中,涉农贷款的不良贷款率最高。据统计,2001年末,农业银行常规贷款中,涉农贷款不良比率为35.59%,高于全部常规贷款不良比率7.48个百分点(韩俊,2003)。这从一个侧面说明了农村金融隐含的风险比城市更大,而这是与农村法律及信用环境不佳分不开的。
(三)农村中介服务不规范、不健全
金融生态环境的改善离不开中介服务的支持,农村中介服务不规范、不健全使得农村金融服务较为单一,不能满足农村多层次的金融服务需求,不利于银企关系的发展。一是中介组织发展缓慢。农村信用担保体系建设一个典型例子,目前仍处于起步阶段。很多农村地方政府多为“赤字型”、“吃饭型”的财政,政府无钱成立乡镇企业担保公司。二是中介组织运作不够规范,存在行政化、手续繁的现象。会计、审计、资产评估等中介服务机构往往是政府一些职能部门的挂靠单位,行政化垄断严重,人员素质普遍不高,内部管理比较松散,专业化服务水平偏低,手续极为繁琐,费用不菲。比如:办理资产抵押一般要经过财产评估、登记、保险、公证等手续,涉及工商、保险、公证、房产等多环节、多部门,且登记评估费用明显偏高“没商量”。既缺少规范的体制外信用监督机构体系,也缺乏规范的货币经纪商、信用评估机构等市场中介组织。
从上面的分析中,我国农村金融运行中所存在的种种问题,并不单单是农村金融生态主体本身的问题,更是农村生态环境的外部作用问题。农村金融生态环境在很大程度上制约和影响了农村金融机构的生存和发展,并影响着整个农村金融运行。
二、完善农村金融生态环境以改善农村金融运行状态的相关对策
1.转变政府职能,实现农村金融运行的机制转化
当前,我国农村金融运行仍然是外生机制(政府主导)为主,农村金融市场横向配置资源的功能被政府部门对资金的纵向分配所取代,农村金融的实际需求没有得到满足。因此,要从根本上完善解决农村金融运行问题,需要转变政府职能。具体说来,有如下两方面:一是在农村金融改革中,政府要减少对农村金融行政性“过度参与”,改为市场主导下的有效支持,从根本上要实现农村金融运行从外生机制向内生机制的转化,成为逐步形成能适应当前我国农村金融市场化水平的农村金融体系。二是农村各级基层政府也必须转变其自利行为,共同致力于农村金融生态环境的建设。这其中很重要前提是要理顺地方政府与中央政府的关系,要在分税制改革的基础上切实调整中央与地方财政税收的分享机制,从而可以防止地方政府对经济金融资源的恶性竞争。另外,地方政府要切实处理好政府干预与市场调节的关系,要制定符本地实际的科学发展战略,不能盲目跟风发展产业和项目,减少行政干预农村金融的现象。
2.强化法制建设,完善农村金融运行的制度基础
完善的法律制度是优化农村金融生态环境的有力保障,因此,必须大力加强法制建设,完善农村金融运行的制度基础。一要加强农村经济金融建设的立法工作。尽快修订完善《破产法》、《刑法》、《担保法》、《物权法》、《金融控股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在《商业银行法》的基础上,针对农村金融的实际状况,尽快出台《合作金融法》,以保障农村合作金融的合法权益。二要大力推行依法行政,维持司法公正。在处理和协调农村经济金融事务中要真正做到有法必依,执法必严。地方政府要自觉克服地方保护主义,大力支持司法公正,保障政府信用,杜绝不应有的行政干预。三是要加快诚信法制建设,尽快出台征信管理、信息披露等法规,加大对失信行为的惩戒力度,强化中介机构及人员的责任追究及惩罚制度,依法制止和打击各种逃债、赖债、废债、骗债、恶意欠息等失信行为,维护守信者的合法权益,保护金融债权的同时增强法律的威慑力。
3.推进信用文化建设,为农村金融运行提供安全保障
规范农村信用秩序,创造良好的信用环境,维护交易主体的合法权益是农村金融良性运行的重要保障。推进农村信用文化建设以有效防范信用风险,是一项系统工程,需要地方政府和公众的共同努力。一是加强宣传教育,强化信用意识。在广泛开展信用镇、信用村、信用企业创建活动中,全面促进信用观念增强。二是加强法律约束,建立健全守信奖励和失信惩罚机制,形成正向激励机制,让诚实守信者获利,违约失信者失利,切实保障经济主体的合法权益。三是加快推进乡镇企业征信系统、农户个人征信系统和乡镇企业银行账户管理制度的建设,完善社会信用征集与评价体系,加强对重点行业、关联企业信贷风险状况的检测分析,及时向有关金融监管部门和金融机构反馈情况。
4.规范的中介服务体系
中介服务体系不齐全,制约了农村金融运行的纵深发展,只有建立有效的中介服务体系,提升中介机构的专业化服务水平和诚信水平才能改善金融运行,改善制约金融运行的金融生态环境。一是从政策上鼓励和扶持与金融生态环境密切相关的一系列专业化中介机构的发展。在当前特别是会计、审计、律师等各类事务所以及动产、不动产评估和企业价值评估等中介机构优化发展,促进中介服务水平的提高。二是积极吸收国外相关的先进经验和组织形式,深化现有中介机构改革。加快各类中介机构与司法、工商、税务、国土等主管部门“脱钩”的步伐,实行市场化、公司化运作,强化竞争;同时,规范服务收费,取消不合理的收费项目,简化抵押、评估手续,降低成本。三是实现对中介机构的有效监管。坚决打击虚假中介行为提高中介机构的信用,使中介机构成为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市场主体。本文来自《中国农村金融》杂志